嘉禾-走馬樓所出孫吳貸食簡初探

嘉禾-走馬樓所出孫吳貸食簡初探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嘉禾-走馬樓所出孫吳貸食簡初探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走馬樓所出孫吳貸食簡初探


(武漢大學中國三至九世紀研究所)
長沙走馬樓出土的孫吳竹簡中,有相當數量的簡涉及到“貸食”。所謂“貸食”,即官倉向吏民出貸口糧之意。《說文》:“貸,施也。”段玉裁注:“謂我施人曰貸也。”[1]食即口食。這些簡是吏民貸食行為在官方簿冊中的反映,透露出孫吳初期官倉出貸的具體情形。這引起我們的很大興趣。唐代以前的官倉出貸,由於史籍記載不多,具體情形一直不大明晰。[2]睡虎地秦律有《倉律》一篇,曾提供了某些制度上的說明。[3]至於其實際運作狀況,仍然很不清楚。居延等地出土的漢晉簡牘中,雖有一些類似于“谷出入簿”的簿籍發現,[4]與官倉出貸相關者卻不多見。走馬樓孫吳貸食簡的集中發現,無疑提供了有關漢晉之際官倉出貸的詳細資料,值得重視。本文打算對此稍作討論。
本文結構如下:(1)對散亂的貸食簡加以分類;(2)推測其所屬簿冊和編聯方式;(3)貸食活動中三州倉、州中倉的角色;(4)貸食者身份和貸食數額;(5)貸食利息問題和貸米的目的;(6)貸食簡記錄項目的一些疑問;(7)主要觀點總結;(8)附錄(貸食簡釋文)。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只是一項初步的整理工作。隨著走馬樓吳簡的陸續刊佈,預期還會有貸食簡不斷發現。有關貸食簡所屬簿的復原、孫吳官倉出貸制度等問題的認識,相信會逐漸清晰起來。這是我們所期待的。
一、會計用語和貸食簡分類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中,可以辨識的貸食簡大約有兩百餘枚。這批散亂的貸食簡分屬於兩個不同的倉,即三州倉和州中倉。按照簡牘制度,它們原本都屬於倉吏所編制的某一簿冊。由於簿冊出土時已經散亂,給研究帶來了很大困難。不過,由於大部分簡中均明確標有會計用語,[5]經辦倉吏也比較固定,可以據此將其分為六類:
(1)簡首標有“入”字的“莂”。此類簡均屬三州倉,數量較多。從性質上說,是吏民還米、倉吏受米後記錄成的完納憑證。具體例證如簡5573:“入樂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黃龍三年稅米四斛□畢嘉禾二年十二月廿一日□丘鄭□關邸閣董基╱”。[6]還米莂有其固定的記錄格式,可以總結為:“入×鄉×年(還)所貸食×年××米×斛×斗×升胄畢×年×月×日×丘××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或谷漢)受。”這種格式與一般入米莂基本相似,唯一的區別是多了“(還)所貸食”數字。
不過,有幾支還米莂與此不同。如附錄簡文3022、3088、3104、3111和3287的五支吏趙野還米簡。以簡3022為例:“入吏趙野還員口漬米三斛一斗五升嘉禾三年正月十三日關邸閣李嵩付倉吏╱”。從記錄格式上看,這顯然是另外一種格式的入米“莂”,而且應屬於州中倉。其是否屬於貸食簡還不能確定。
(2)簡首標有“入”字,但格式與莂不同。具體例證如簡1680:“入嘉禾二年所貸還民限米三百七十五斛六斗三升。”簡9632:“入叛士還所貸黃龍元年稅米一百九十六斛。” 這種簡與還米莂不同,記錄事項相對簡單。而且,“入”字之後有的先記貸米年份,有的先記貸者身份,書寫格式也比較複襍。
這種“入”字簡所屬倉不明。但至少有一些可能屬於州中倉。如附錄簡6593提到所還貸米是“三州倉黃龍三年稅米”,三州倉要特別標明,表明此簡應屬州中倉所有。州中倉有大量從三州倉轉運來的米,是很清楚的。簡4298的“大倉”也比較特別。此外,簡6718、6528、9539,以及與郡吏烝勉有關的幾支簡,均涉及臨湘以外的縣,當不屬於三州倉。這些還只是比較容易辨識的,其他不易辨識而又非三州倉的簡,應該還有一些。我懷疑那些在“入”字之後記錄貸食者身份(如吏、叛士、船師等)的還米簡,很可能都不屬於三州倉。但這僅僅只是推測,尚無明確證據。
(3)簡首標有“右”字的總計簡。此類簡數量亦有不少,主要是以鄉為基礎所做的還米統計。如簡6036:“右樂鄉入民所貸三年私學限米八斛五╱。”簡5218:“右諸鄉入民所貸三年稅米卅八斛二斗五升 ╱。”這種簡格式比較固定,為“右×(諸)鄉入民所貸×年××米×斛×斗×升”。但也有少量不屬於這種按鄉的統計,如簡1645:“右民還黃龍三年所貸襍米□百卅三斛三斗╱。”此類簡均應屬於三州倉。
(4)簡首標有“集凡”(或“凡”)字的總計簡。其中,“集凡”簡有四支,主要是某一起訖時間內(一月或半月)所做的集合總計,如簡5189:“集凡三州倉起□月一日訖卅日受嘉禾二年民所貸 ╱。”此類簡均不完整,缺“民還所貸”以後的部分。按照習慣,在此之後,還應有當月還貸總量。因此其書寫格式應是“集凡三州倉起×月一日訖卅日受×年民所貸×年×米×斛×斗×升”。[7]“凡”字簡則僅有一支,即簡3163:“凡民還貸食連年□米一百一十三斛一升。”此類簡也應屬於三州倉。
(5)簡首標有“其”字的統計簡。這種簡的性質比較複襍。有些簡明確注明是還米,如簡2056:“其九斛民還叛吏朱文沒入米。”有些同時標有“付”字,可能是出米記錄。如簡9560:“其卅一斛二斗嘉禾元年民貸食付倉吏黃諱番慮中。”有些似乎只是簿冊中的帳目附注,與出米無直接關係。如簡9559:“其卌八斛嘉禾元年貧民所貸米。”
這種“其”字簡,書寫上抬頭均空一格,很可能附屬於一種“入”字簡(與“入米莂”不同的一種簡)。比如:
入×年租米×斛×斗×升 中
其×斛×斗×升×年民貸食付倉吏黃諱番慮中
具體例證,如簡2415:“入私學黃龍三年限米十六斛 其五斛民還嘉禾元年所貸米。”這支簡理解起來很費勁。正文說所入是私學黃龍三年限米,附注又指出這些米中有部分民所還嘉禾元年所貸米,時間上似乎不對。但仔細分析,所謂“入私學黃龍三年限米”,並非是指當年入米。此簡應寫于嘉禾元年或二年。黃龍三年所入的私學限米,在嘉禾元年春季一部分被貸食,一部分被出作他用。而無論貸食還是他用,均需注明這批米的名目。這樣當這批米嘉禾元年冬天或嘉禾二年被歸還時,所入名目仍然是“私學黃龍三年限米”。這是一種特殊的帳目管理辦法。[8]此點容後再論。
(6)簡中標有“領…付”的。如簡3127:“領黃龍二年士租米六斛六斗黃龍三年民貸食付吏鄭黑 中。”這種簡共有四支。書寫格式是“領×年××米×斛×斗×升×年民貸食付吏×× 中”。它們似乎是倉吏經手的貸食記錄,句後的“付”即“已付”。[9]從句意推斷,似乎是一種出貸帳。
以上是吳簡中貸食簡的基本情況。從《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來看,儘管竹簡出土時已經散亂,一般來說,屬於同簿冊的簡,編號上仍相對集中。大部分有標題的簿冊,均有不少散簡對應。如簡9547是州中倉嘉禾元年正月一日訖三年三年三月卅日“受三州倉運黃龍二年租稅米要簿”的標題簡,前後就有不少簡首標有“入三州倉運”的散簡。不過貸食簡顯然要複襍的多。上述六類簡會屬於哪種簿冊呢?
二、“莂簿”與“要簿”:貸食簡所屬簿的推測
貸食簡中有不少可明確判定其所屬簿。侯旭東先生對三州倉“入米簿”進行復原研究後,曾指出三州倉“入米簿”的形成,經過了個人入米、倉吏記錄成莂、每日整理總計、每月整理總計等過程。[10]以此比照,相當一部分貸食還米簡可以歸入這種簿。下面參照侯先生的研究,首先對此類貸食簡稍作整理。
首先是吏民還米、倉吏受米後記錄成“莂”。貸食簡中第(1)類的“莂”,應即此類。這種“莂”會書寫三份,由倉吏、鄉吏和入米者分別保管。現在所見是倉吏手中那份。其次,倉吏手上積累的“莂”,每日要分類整理。依據是還米名色相同的簡,以鄉為單位彙集。在彙集當日某鄉某種簡後,加一支結句簡以示區分。當日某類簡按鄉排列後,還會有一支結句簡,形式是“右諸鄉入民所貸×年××米×斛×斗×升”。貸食簡中的第(2)類絕大多數均屬此類簡。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日帳”。
逐日積累的還米簡,每月還要再作彙集。貸食簡中第(4)類起首為“集凡”字樣的簡,就是月集後的總計。
由此可見,貸食還米簡中有相當一部分,包括簡首標有“入”字的莂、絕大多數以鄉為統計基礎的“右”字簡、“集凡”簡等等,均可以明確歸入這種“入米簿”。下面參照侯旭東先生的研究,將其具體編制形式示意如下:
入×鄉×年(還)所貸食×年××米×斛×斗×升胄畢×年×月×日×丘××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或谷漢)受
…… ……
右×鄉入民所貸×年××米×斛×斗×升
…… ……
右諸鄉入民所貸×年××米×斛×斗×升
…… ……
集凡三州倉起×月一日訖卅日受×年民所貸×年×米×斛×斗×升
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彙集還米莂而成的貸食還米簿冊。可以看出,還米簡的記錄和編制,與其他入米完全相同。最重要的依據,是所還貸米的名色,其次是還貸者所屬的鄉。每日同種名色米按鄉排列,形成“日帳”,“日帳”逐日排列形成“月帳”。很顯然,這種“日帳”和“月帳”是由大量的“莂”直接編成的。因此,其正式名稱可能叫做“莂簿”。例如,簡5555中就曾提到一種“襍錢莂簿”。[11]
以上屬於莂簿的簡很容易判別。可是,還有很多貸食簡是無法歸入莂簿的。比較特殊的,如簡4426:“右平鄉入所貸米一千七十五斛四斗三升。”簡首“右平鄉入所貸米”云云,表明是平鄉所還貸米的總計。一般來說,這種按鄉總計的還米簡也應屬於三州倉。可是它與“日帳”中按鄉總計簡的格式相比,缺少了所還貸米的名目,如“三年租米”等等。簡中所還貸米有一千餘斛之多,作為日帳中的按鄉總計,數額也嫌太大。這些跡象表明,此簡很可能是某一起訖時間內平鄉還所有貸米的一個總計。但不屬於上述莂簿。這就提醒我們,還有另外一種形式的還米簿存在。
三州倉吏谷漢所編制的“民還貸食連年襍米簿”,很可能就是其中一種。簡6522是此簿的標題簡:“倉吏鄭黑謹列故倉吏谷漢所度民還貸食連年襍米簿 ╱”。此簿是在谷漢離任後,由接任者鄭黑呈予主管部門,也就是右倉曹史,並最終作為臨湘衙署檔案被遺棄井中(這應是同出簿冊共同的經歷)。作為一個廢棄簿冊,不會僅有這一支簡。明確屬於谷漢貸食還米簿的貸食簡,可以找出以下幾支:
簡3155: 右民還貸食連年襍米一百三斛二斗一升
簡3163:凡民還貸食連年□米一百一十三斛一升
簡3169:倉吏鄭黑謹列故倉吏□□還所貸連年襍米一斛
這三支簡中均有“民還貸食連年襍米”字樣,當屬谷漢簿。其中,前兩支簡首分別標有“右”、“凡”字樣,屬簿中的總計簡。[12]這些簡的格式與上述莂簿顯然不同。而且從吳簡來看,三州倉吏谷漢和鄭黑大約在嘉禾二年九、十月份交接,而還米簡中屬於這種莂簿的簡,時間大都在此之後,只有簡5238等少數幾支在谷漢任內。因此,谷漢編制的“民還貸食連年襍米簿”,應不同於上述莂簿。
谷漢簿的性質如何?它是如何編制的呢?理解這些問題,首先要明確的是“連年襍米”的含義。“襍米”指多種米。簡J22-2499是一個倉吏所受襍米總帳,就包括稅米、私學限米、租米、佃吏限米、餘力限米、田畝布米、備錢米、田畝錢米、金民限米等多種入米。[13]“連年”則很可能是“連續數年”之意:
簡5217: 集凡三州倉起十二月一日訖卅日受嘉禾二年民所貸元二年 ╱
簡5288: 集凡三州倉起九月一日訖卅日受嘉禾二年民所貸二三年□╱
(整理組注:“集”上原有墨筆點記。)
這兩支月集簡所受的,是嘉禾二年民所貸“元二年”、“二三年”的各種襍米。所謂“元二年”、“二三年”,應即“連年”。而關於這種簿的編制,簡6522起首的“倉吏鄭黑謹列”提供了思考的線索。顯然,這是倉吏鄭黑呈給主管部門審核的一種簿。由簡2243、2218、2350等可知,當時倉吏定期(比如每月)要將帳簿上呈“右倉曹史”以供審核。走馬樓吳簡中存在的這些米出入簿,應該就是倉吏所呈。可以想見,這種上呈以供審核的簿,可能是原始的“莂簿”,也有可能只是一種報告大體情況的簡式簿。簡9617、9612提到倉吏“謹列”的“受三州倉運黃武五六七年襍米要簿”、“襍米出用付授要簿”,就是屬於後一種簡式簿。谷漢貸食還米簿是否也是這樣一種簿呢?
從性質上說,這種簡式簿(“要簿”)相當於一種會計報告。“要”即大要之意,“要簿”即“記錄大要之簿”。這種簿與莂簿不同,應當是在原始會計記錄基礎上擇要編制而成。郭道揚先生依據江陵鳳凰山等地所出的漢簡資料,認為漢代“基層徵稅部門”有兩種會計簿書設置:一種主要是匯總核算,並以此代替會計報告;一種是按稅種、按戶分類設置的詳細會計簿書,是前者的基礎。[14]這種意見是值得重視的。上述格式特別諸簡,記錄事項大都比較簡單,總計簡的數量也較多,似乎就暗示了這一點。而且,考慮到簡牘載體沉重不便的特點,這種“大要之簿”無疑是很需要的。
“莂簿”與“要簿”是相互補充的兩種簿。侯旭東先生在討論三州倉“入米簿”時,曾根據《周禮•天官•宰夫》“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的說法,將其中的“日帳”、“月帳”分別比之為“日成”、“月要”。現在看來,這種比附可能是不恰當的。事實上,正如郭道揚先生所云,所謂日成、月要、歲會,均應屬於會計報告,歲會即年報,月要即月報,日成即旬報。[15]他們與“莂簿”是不同的。吳簡中常見的一種“某月旦簿”,就很值得注意:
簡2359:入倉吏黃諱番慮謹列所領襍米八月旦簿
簡2364:一日訖六月卅日旦簿□承三月余襍領吳平斛米三萬
簡5305:承四月旦簿餘嘉禾二年口算錢七萬二百五十
簡5242:承十二月旦簿餘嘉禾二年市租錢十萬七千二百
按,“月旦”一詞,漢代史籍中常見。《後漢書》卷68《許劭傳》:“初劭與靖俱有高名,好共核論鄉黨人物,每月輒更其品題,故汝南俗有‘月旦評’焉。”這種“月旦簿”每月初一製成,記錄一月的出入結餘情況。《後漢書》志26《百官志三》記“大司農”職掌:“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谷簿,其逋未畢,各具別之。”這種月初編制的“某月旦簿”,應當就是一種“月要”簿。簡5641:“湘簿起嘉禾三年四月一日承三月簿余錢訖五月十□╱。”可見這種簿有時就直接省稱作“月簿”。它的編制基礎,應當就是逐日累積而成的原始會計記錄,“莂簿”應即其中一種。[16]上述所屬不明的還米簡,記錄內容大都較為籠統,不少簡所涉米額亦較大,因此很有可能屬於這種“要簿”。
“要簿”的起訖時間相當靈活。其可能是年度的歲會簿,也可能是三個月的季簿,還有可能時間跨越兩年甚至多年。這些吳簡中均有其例:
簡4352:臨湘謹列起四月一日訖六月卅日地僦錢□簿
簡4366:臨湘謹列起七月一日訖九月卅日……收錢畝如牒
簡9546: 右黃龍二年租稅襍米二千四斛五斗一升麥五斛六斗豆二斛九斗
簡9617:□□謹列起嘉禾元年正月一日訖三年三月卅日受三州倉運黃武五六七年襍米要簿
簡4352、4366就是起訖時間為三個月的季簿。結合漢簡推測,這種簿似乎還有一個常用的名稱:“四時簿”。如居延漢簡128•1是一件“四時簿”,列出了“正月盡三月”、“四月盡六月”兩季度的“官兵釜磑”情況,與上述諸簡就很類似。[17]簡9546從內容看,很可能是黃龍二年所入租稅(包括襍米、麥、豆)的年度總計。簡9617所缺應是“中倉” 二字,州中倉吏所編制的這個“襍米要簿”,時間跨度長達三年零三個月。谷漢的“民還貸食連年襍米簿”,很有可能也屬於其中一種。
顯然,貸食簡第(2)類中,至少有一部分應屬於“民還貸食連年襍米簿”。但具體辨識起來卻很困難。復原“民還貸食連年襍米簿”已不大可能。目前能做到的,只是將一些最可能屬於此簿的簡稍作排列,示意如下:
倉吏鄭黑謹列故倉吏谷漢所度民還貸食連年襍米簿 ╱(簡6522)
入黃龍三年民還貸食黃龍元年租米六斛六斗 (簡3130)
入黃龍三年民還貸食元年□士限米二斛 (簡9681)
入□□二年所貸嘉禾元年□□付客限米十七斛 ╱(簡1132)
入民還二年所貸嘉禾元年租米四斛 ╱(簡1150)
入民還二年所貸嘉禾元年□米七十六斛三斗四升 ╱(簡1176)
入民還黃龍元年□米四斛五斗 中(簡2344)
入民還黃龍二年稅米一百卅八斛七升 中 (簡2330)
入民還黃龍二年租米三斛五斗 中(簡2331)
…… ……
右民還貸食連年襍米一百三斛二斗一升 (簡3155)
入黃龍三年貸食黃武五年稅米九斛八斗 (簡3141)
右民還貸食□年稅米九斛八斗 (簡3160)
…… ……
凡民還貸食連年□米一百一十三斛一升 (簡3163)
以上排列只是一種簡單示意,更多的是想為閱讀散亂的貸食簡,提供一種可能的思路。即便如此,有些問題也顯然存在。如簡3163提到的總計量是一百一十三斛一升,事實上一些單支“入”簡所記數額,已接近或超過此數。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簡3155和3163的兩次總計,之間相差九斛八斗,而這一數額恰好可以在簡3141和3160中對應找到。因此,這幾支簡的相互關係,應該是明確的。
第(5)和第(6)兩類貸食簡屬性尚不明確。它們可能涉及出米,但更多的只是一種帳目清理,並不直接涉及出米。這種簡大都集中於州中倉。
其中,“領…付”簡歸屬有兩種可能。一種屬於州中倉吏黃諱潘慮所列的“所領襍米某月旦簿”。簡2359:“入倉吏黃諱番慮謹列所領襍米八月旦簿。”還有一種可能,是州中倉“謹列”的一種起訖時間為一月的“黃龍×年襍米種領受(斛數)簿”。簡9545:“中倉謹列起五月一日訖卅日黃龍元三年襍米種領受斛數簿。”如果進一步予以推測,我認為前者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其”字簡歸屬更為複襍。它們應當不屬於同一個簿。帶有出米或帳目附注性質的,可能與“領…付”簡一樣有類似可能。比較起來,屬於州中倉“襍米種領受(斛數)簿”可能性更大。而帶有入米性質的,我懷疑可能屬於谷漢編制的“民還貸食連年襍米簿”。
這裏就有一個疑問:貸食出米時有無像還米那樣的“莂”呢?從會計管理上來說,這種莂應該是有的。可惜的是,目前發表的吳簡中尚未見到。[18]不過與此相關,吳簡中還有一種“取禾”簡可資比較。附錄所列簡941-995諸條,即是一些相對完整的取禾簡。從中不難看出,這些“取禾”記錄,應是某日倉吏所作,可能都屬於平鄉。簡分兩種,一種是取禾時類似於“莂”的記錄簡。這種簡需要記錄取禾者的戶籍身份,如大男、大女等,然後是姓名、取禾數量和居住地,如簡942:“大男□□二夫取禾一斛 居 在 □ 丘。”還有一種,當是每日某鄉某丘取禾者的總計簡,如簡941:“右平鄉□□□□丘三人取禾三斛 居 在 □ 丘”。這就與前面提到的莂簿記錄、編制格式非常相似,應當也是一種取禾的莂簿。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簡可能屬於三州倉。
三、貸食簡中的三州倉與州中倉
走馬樓貸食簡的價值,就在於提供了孫吳初期官倉出貸的具體資料。其中第一個問題,就是地方官倉在貸食活動中的職能分工,反映在吳簡中,就是三州倉、州中倉的角色問題。這需要從兩倉的性質說起。
關於兩倉的性質,至今仍在討論之中。1999年發表的《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一文,依據張弓先生對唐代倉法的研究,認為臨湘作為長沙郡治,只有郡倉而無縣倉,並提出兩種可能:(1)“州”統“洲”,都是洲上的轉運倉;(2)州中倉中的“州”指荊州,州中倉是荊州派出到臨湘的正倉;三州倉的“三州”是吳國的代稱,是中央派到臨湘的轉運倉。[19]這些意見成為此後討論的起點。
此後,胡平生和安部聰一郎先後對倉吏身份提出質疑。[20]如安部聰一郎指出,三州倉、州中倉吏均為縣吏,兩者都應是臨湘侯國下屬倉。而且轉運倉是沒有收取賦稅職能的。伊藤敏雄發展了這種意見,他肯定兩倉均具有縣倉職能,並指出州中倉規模更大,三州倉會向州中倉轉運米。[21]與上述意見不同,侯旭東最近在考察兩倉轉運關係時,提出一種新的看法,即州中倉相當於郡一級倉,三州倉相當於縣一級倉,兩者有統屬關係。此外,他還進一步復原了孫吳節度系統的統轄關係。[22]
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兩倉性質的主要見解。很顯然,爭論焦點在於在州中倉是否為郡一級的倉。我贊成侯旭東先生的意見,州中倉就是郡倉。理由如下:
(1)從兩者轉運關係來看,州中倉地位無疑較三州倉要高。所以兩者不大可能是平行的兩個縣級倉。此點參侯旭東先生論證,不贅述。可以補充的是,兩者地位在貸食簡中也有體現。首先,三州倉還米莂簿的編制,“鄉”被置於特別重要的地位。這表明三州倉與“鄉”有更直接的關係。相反,州中倉貸食簡中,則很少出現以“鄉”為單位的記錄格式。其次,屬於三州倉的簡,原始記錄的“莂”較多;涉及州中倉的簡,則大都為“要簿”中的總計簡。這也說明三州倉處於更直接的位置。
(2)吳簡中確實存在一個“郡倉”。簡4415:“吏殷連米付郡倉一十□斛賈錢……重絞促□。”明確提到“郡倉”。再如簡1919:“╱……與郡倉吏監賢米一百 ╱。”所謂“郡倉吏”,按照吳簡書寫習慣,亦即“郡倉倉吏”。而有很多證據表明,這個“郡倉”就是指州中倉。如簡1919中的“郡倉吏”監賢,在簡4761中就被稱為“州中郡倉吏”。監賢為州中倉吏的證據還有一些,再如:
簡3368:其廿二斛一斗五升付州中倉關邸閣李嵩吏監賢受
吳簡中關邸閣李嵩一般與州中倉吏黃諱、潘慮搭配。但他與監賢搭配的例子卻有好幾例,除簡3368外,還可以舉出簡3111等。這些都表明,監賢與黃諱、潘慮一樣,均為州中倉吏。大概他們的分工有所不同,只是偶爾客串。
關於此點,還可以舉出一個證據:
簡3123:其一百□斛九斗付州中倉關邸閣郭據付吏區胄逢曹╱
簡6532:……付州中倉關邸閣□□□吏□龍區胄受
兩簡提到一個州中倉吏區胄,而他在簡3162中的身份,就是“郡吏”。
(3)吳簡中記有不少來自臨湘鄰縣的入米,或者出米於鄰縣官倉。如簡1798等提及連道入米,簡6718的劉陽還米,簡1783的永新入米,簡1808的吳昌入米,簡3821出米于安成倉吏,等等。這些米應該是由郡倉即州中倉出入的。
以上這些證據表明,州中倉就是郡倉。相應的,三州倉應即縣級倉。至於黃諱、潘慮的身份為縣吏,可以採取高敏先生的“吏役”說,[23]即縣吏服務於郡倉。唯一無法解釋的,是為何郡倉“謹列”的簿冊會出現在臨湘的衙署檔案中?吳簡中有這樣幾支簡:
簡2039:右倉曹史烝堂白 州中倉吏黃諱潘慮列起嘉禾元年 ╱
簡1670:六十九斛九斗四合拘計州中三州倉俱起嘉禾二年九月一日訖三年五月十五日
簡2350:七月簿到拘校複白 ╱
簡1670和2350中的“拘校”,即審查勾檢之意。由此看來,州中倉和三州倉都要定期向臨湘右倉曹史呈納出入米的帳簿,以供審查。這就提示我們,莫非是由於州中倉經常接受三州倉的運米,所以要向臨湘右倉曹史交付一份入米簿冊備案?這當然只是一種推測。隨著吳簡的陸續發表,這個疑問相信會得到解決。
判定了州中倉和三州倉的性質,就可以進一步討論百姓貸食中兩倉的角色了。前面提到,除吏趙野幾次性質不明的還米,其餘的吏民還米莂均屬於三州倉。這些莂按照所貸米名色和所屬“鄉”統計排列,顯示出三州倉與“鄉”的密切聯繫。而州中倉貸食簡多為帳目附注,也很少見到“鄉”名出現,與“鄉”的聯繫似較疏遠。這些情況表明,縣級倉在民眾貸食活動中應處於最直接的位置,可能他們負責一般民眾的貸食和還貸,並將出貸還米情況製作成簿,呈臨湘右倉曹史供審查。這也表明,儘管三州倉經常要向州中倉轉運米,它在行政上卻應屬臨湘右倉曹史管轄。兩倉之間似無直接領屬關係。
州中倉有無出貸行為?從貸食簡來看,那些來自臨湘鄰縣的貸食簡,應屬於州中倉。此外,上節我曾推測,簡首“入”字之後書寫貸食者特殊身份的簡,如叛士、吏××等,很可能也屬於州中倉。這樣看來,州中倉的出貸似乎僅限於一些特殊人群,或者在屬縣倉米不足時,予以轉運補助。但到目前為止,除性質尚不明確的吏趙野還米,尚未發現貸還米的莂。這個問題要想真正解決,有待於今後貸食簡的發表。
總結上文對三州倉和州中倉貸食簡的討論,簡中所反映出的孫吳初期長沙地區官倉出入貸米情況,可以圖示如下:
嘉禾-走馬樓所出孫吳貸食簡初探
嘉禾-走馬樓所出孫吳貸食簡初探
為避免繁瑣,這張圖示只表示出了郡倉與郡首縣倉之間的關係。不過,可以推想在劉陽、吳昌等縣,這種結構關係也應該是適用的。郡倉接受某屬縣倉的入米,在需要時也出米於該屬縣倉,與此同時,將與該屬縣倉的倉米往來帳目,另備案一份交付該縣倉的主管右倉曹史,以供該縣核查帳目之用。
這裏有一個疑問需要解釋。安部聰一郎曾認為,嘉禾四年、五年的吏民田家莂中,田家的入米是分別納入三州倉和州中倉的。納入件數的比例,據安部聰一郎的統計,嘉禾四年三州倉167例,州中倉228例;嘉禾五年三州倉212例,州中倉791例。兩項合計州中倉占多數。[24]這似乎表明州中倉在臨湘入米場合中,與三州倉具有相同甚至更強的作用。但仔細分析就可以發現,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並沒有直接出現“州中倉”這一名稱。安部文中只是根據簽牌和一些木牘,發現田家莂中有一些倉吏屬州中倉,便“推定”經他們手的入米是納入州中倉。這個推測可能並不成立。前面提到,州中倉規模較大,其中本來就有不少“縣吏”在服務,他們在入米繁忙季節被調到三州倉幫助接收入米,也是有可能的。[25]否則,如果大多數租稅米已被州中倉受入,三州倉那麼少的入米,如何還能向州中倉不斷轉運數額驚人的倉米呢?何況就簡9547、9590等來看,三州倉運到州中倉的,還都是某年的“租稅米”。因此,這種疑問還不能影響我對兩倉關係的擬定。
當然必須承認,上圖所示結構關係的擬定,同樣包括了我個人不少推測在內。正確與否,尚有待檢驗。至少從這張圖示來看,孫吳初期的官倉出貸,與張弓先生揭示的唐代官倉出貸,有著很大的不同。最顯著的區別,就在於郡首縣倉此時仍然存在,並起著重要的作用。它們是地方官府倉米出入的基礎。至於郡首縣倉為何會在以後幾百年中走向式微,其間的具體演變過程,尚有待今後研究。
四、貸食者身份和貸量問題
三州倉和州中倉均屬於官倉。官倉出糧于百姓,一般有賑濟和出貸兩種,具體則主要取決於災害程度。一般來說,除非災荒十分嚴重,官府會提供免費賑濟外,民眾向官倉貸借以度饑荒,是更為常見的做法。[26]此外,兩者還有一個根本區別,即是否需要償還。[27]走馬樓出土的貸食簡多為還米記錄,顯然應屬後者。[28]那麼,孫吳初期的官倉出貸,其具體情形究竟如何呢?下面試加分析。
官倉貸食的主要目的,當然是救濟貧民。倉米出貸首先要考慮那些最缺乏口糧的貧民。《後漢書》卷3《孝章帝紀》載建初元年正月詔:
方春東作,恐人稍受稟,往來煩劇,或妨耕農。其各實核尤貧者,計所貸並與之。流人欲歸本者,郡縣其實稟,令足還到,聽過止官亭,無雇舍宿。長吏親躬,無使貧弱遺脫,小吏豪右得容奸妄。
李賢注:“稟,給也。稍為[謂]少少給之,不頓與。”詔書提到,春耕之時倉米出貸,主要對象就是那些“尤貧者”,按照他們要求的數量“核實”貸給。同時,考慮到需要控制他們對所貸糧食的使用,原本是一點點貸給的。由於怕妨礙農事,建初元年詔書才下令“頓與”。孫吳貸食簡是否也是如此呢?
吳簡中有一些反映貧民貸食的簡。如:
簡3143:其五斛嘉禾元年貧民(?)所貸米
簡5996:╱ 其一百廿九斛五升嘉禾元年貧民所貸米
簡6291:╱年貧民貸食連年吳平斛米一萬 ╱
簡7613:黃龍三年領□還貧民貸食嘉禾二年 ╱
簡6447:╱……還嘉禾二年貧民□╱
這裏所說的貧民,應即建初元年詔書所提到的那種“尤貧者”。孫吳初期臨湘需貸米的“貧民”,數量似乎不少。簡6291當是貸食還米的年度總計,還米數額竟有一萬斛之多。這是一個很大的數字。我們知道,貧民貸米數額一般不會大,簡3143中是五斛,已不算很少。吳簡中多次出現一個吏烝勉“貸米”,就很有代表性。他的還米記錄中先後出現五次(其中五次見附錄簡文1798、2103、2178、2220、9636)。[29]可見其經濟狀況不太好,需要經常向官倉貸米,而每次數額都很小。最多的是簡1798的七斛,最少的簡2220只有二斛多。這有可能是當時“貧民”的一般貸食額度。
如果取五斛作為平均額,簡6291一萬餘斛的總量,就意味著有兩千左右的“貧民”貸食官倉。這個數字是相當驚人的。按照孟彥弘先生推測,孫吳初期臨湘領戶當在三千到五千之間。[30]簡6291如果屬於三州倉,以此衡量,貸食官倉的“貧民”占總人口的比例,約在五分之二到三分之二之間。儘管簡6291所屬尚不能確認,但貸食官倉的“貧民”人數很多,此點卻是沒有疑問的。這表明孫吳初期長沙地區的民生狀況不容樂觀。
這種狀況的形成當然有其背景。由於軍戎頻繁,孫吳初期吏民賦役壓力很大。《三國志》卷47《吳主傳》嘉禾三年正月詔曰:“兵久不輟,民困於役,歲或不登。其寬諸逋,勿複督課。”赤烏元年孫權亦云;“自孤興軍五十年,所役賦凡百皆出於民。天下未定,孽類猶存,士民勤苦,誠所貫知。然勞百姓,事不得已耳。”由此可知,孫吳初期由於軍事壓力,吏民所承擔的賦役壓力相當繁重。[31]《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共記有佃田吏民一千七百餘戶,他們均要向官府交納相當高額的租賦。[32]不管佃田者身份如何,在交納高額租賦之後,其經濟狀況想來不會太好。這直接會導致地方經濟的凋敝。再加上“吏或不良,侵奪民時,以致饑困”,[33]難怪需要貸食的“貧民”如此之多。
“貧民”無疑是吳簡中貸食官倉的主力。可是,官倉貸給的人群卻並不限於“貧民”。就貸食簡來看,貸食者身份相當多樣。貧民之外,還有各種吏、民、還民、船師,以及一種身份尚不清楚的“叛士”,等等。如:
簡6593:入吏烝縣龍元毛蔡□□□□等還所貸三州倉黃龍三年稅米卅二斛四斗□□
簡1439:入廣成鄉領州吏田仁貸米□□一百卅□╱
簡1176:入民還二年所貸嘉禾元年□米七十六斛三斗四升 ╱
簡3196:其四斛二斗嘉禾元年還民所貸米
簡3137:其廿九斛為黃龍三年還民所貸米
簡1843:入船師傅米貸建安廿六年限米卅四斛╱
簡9632:入叛士還所貸黃龍元年稅米一百九十六斛
這些身份多樣的貸米者,如前所論,有一些可能是貸食於州中倉。其中,“還民”即逃亡後複歸之民。[34]由於他們剛剛“還”,不足自立,所以需要官府予以扶助。類似做法漢代早已有之。《漢書》卷24下《食貨志下》記漢武帝徙貧民于關西等地,“七十余萬口,衣食皆仰給于縣官。數歲,貸與產業,使者分部護,冠蓋相望,費以億計,縣官大空”。“還民”當與此相類。從簡3137和3196推測,其個人貸米量應不大。與此不同的是,有一些貸食者貸量較大。如簡1439州吏田仁和簡9632叛士簡,貸米數額達到了一兩百斛。按照吳慧和侯旭東先生的計算,東漢的一斛米約重16.5公斤。[35]州吏田仁和叛士所還貸米,分別為一百卅斛和一百九十六斛,相當於兩千多公斤和三千二百多公斤。即便是簡6593烝縣吏的貸米卅二斛和船師傅米的卅四斛,也有五百公斤左右。如果僅僅只是為了口食,是不需要而且也不可能向官倉貸借如此大數額米的。
類似貸借大額米的情況,吳簡中還有一些,如簡5238的一支還米莂中,下□丘某某所貸黃龍三年稅米,就有一百十一斛五斗。再如:
簡1680:入嘉禾二年所貸還民限米三百七十五斛六斗三升
簡2161:入民還黃龍元年稅米九十二斛六斗
簡1719:黃龍三年屯田貸米三百七十斛黃龍三年貸米□□吏帥客黃龍元年 ╱
這些大額貸食簡,一種情況屬於總計簡。如簡2161,應即所還稅米的一個總計。但這並不能完全解釋其他一些簡反映出的問題。我懷疑這種大額貸米的出現,還有一種可能是集體貸米,然後由一人歸還,以至在帳簿上出現了這種不正常的米數。如簡1719大概就是屯田和吏帥客的集體貸米。吳簡中還有一支簡可資比較:
簡2085:其十六斛六斗司馬黃升還黃龍元年種粻米
黃升其人吳簡中多見。他的職任是屯田司馬,從此簡來看,屯田所需要的種粻米,似由他到倉中貸出,最後再由他一起歸還。這就提示我們,屯田的其他貸米也很有可能是黃升或其他屯田司馬所辦理。此點還可以舉出簡3085:“□□入都尉陳勑□士還黃龍元年小月稟米二百廿六斛四升料校不見前已列言。”都尉所屬軍士所借的“廩米”,亦應是集體貸還。以此類推,簡6593和簡9632也可以這樣解釋,即分別是烝縣吏數人和叛士集體所貸。這樣分擔在每人頭上的貸米量就很有限了。[36]
不過,簡1439是否也屬於這種情況,我們不敢肯定。再如簡5238:“入桑鄉嘉禾二年所貸食黃龍三年稅米一百十一斛五斗胄畢嘉禾二年三月廿二日下□丘□□╱”。這兩支簡從格式上看,應屬於入米後的“莂”。其中,簡5238顯然屬個人入米。簡1439的州吏田仁屬廣城鄉所領,簡中也未顯示是集體貸米。因此,會不會還存在另外一種可能,即貸米的目的並非為了口糧,而是牟利呢?
五、貸食利息與貸米的目的
本來,官府出貸錢物既有救濟性質,又有一定牟利色彩。《漢書》卷24下《食貨志下》載王莽制度:“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毋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產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可見百姓到官府“賒貸”,既有救濟色彩,也需交納利息。《周禮·地官·泉府》鄭玄注引東漢鄭眾之語:“貸者,謂從官借本賈也,故有息。”但這主要是針對貸錢而言,吳簡中的官倉出貸,是否也有這種目的呢?
吳簡中有這樣一支簡:
簡46:╱ 五年貸直(?)息米一斛六斗嘉禾六年二月十六日頃丘李完關主記梅 ╱
這是一支頃丘民李完入米時的“莂”,前部所殘當是“入某鄉嘉禾”數字。李完所入的米叫做“嘉禾五年貸直(?)息米”。按照貸食簡書寫格式,“直(?)息米”應是李完當初所貸米的名色。這種入米名色相當特別,從其名稱推測,不像是普通的吏民入米。考慮到“直”、“息”的字義,應與“利息”有關。相應的吳簡中還有這樣兩支簡:
簡2540:╱□鄭昭所還官息□╱
簡8165:╱戶別為息五斗嘉禾二年四月十 ╱
兩簡均殘破,不過簡中的“息”,應指利息。簡2540特別提到,這是鄭昭“所還官息”,即貸借官物的利息。簡8165則表明所交利息為米,但事由不詳。結合兩簡推測,簡46中的“息米”,很可能就是李完所貸米利息。入米量僅一斛六斗,作為利息是可能的。而且此莂後半很特別,是“關主記梅×”,而非通常的邸閣。“主記”為郡縣掾屬,為書記一類職任。[37]簡中顯示其名叫梅綜,簡2688:“╱□月十二日夷(?)丘男子烝健關主記栂綜付掾孫 ╱。”但他究竟屬於郡或縣尚不清楚,疑為臨湘屬吏。這是不同于“關邸閣×付倉吏×受”的另一種入米系統,[38]或許就是米息受入。
吐魯番文書中有一件《唐麟德元年(664年)西州高昌縣裏正史玄政納當年官貸小子抄》(64TAM35:33),[39]提供了一些可資比較的實例:
1 崇化鄉里正史玄政納麟德元年官貸小
2 子貳斗其年十二月三拾日史 史
3 史 史汜守達 倉督 倉督張
4 趜智
所謂“官貸小子”,即官倉出貸的利息。這件“抄”與簡46性質相似,可見交納貸米利息後也應有一個憑證。[40]張弓先生曾據此及前引敦煌所出《唐天寶九載八月至九月敦煌郡倉納谷牒》(P2803),推測唐代官倉出貸中生產借貸(種子)不需納利,消費借貸則需要納利。[41]他對生產借貸的推測可能並不準確,此點容後再論。但消費借貸需要納利是沒有問題的。孫吳貸食簡屬於消費借貸,也不應例外。令人疑惑的是,已發表吳簡中相關簡極少,具體利率和納入方式等等尚難確知。
那麼,吳簡中的生產性貸米,即貸借種子的情況如何呢?前面提到,吳簡中有一種“取禾”簡。官倉在耕種季節給“禾”,帶有扶助農事的色彩。問題是,這種給禾是否屬於生產借貸?如果是借貸,如何償還?有無利息?我們注意到,與取禾簡相關,吳簡中多次出現吏民交納一種“禾准米”的記錄:
簡5275:╱貸黃龍三年子弟限禾准米三斛僦畢嘉禾二年九月卅日柚丘男子朱監╱
簡6063:╱還所貸三年稅禾准米三斛胄畢嘉禾二年九月廿九日頃丘亻殷客關邸閣董 ╱
有關“禾准米”的簡很多。按,“准”即折算之意,吐魯番文書中有幾件唐咸慶年間的麻子等糧食“准”小麥時價牒,可為例證。[42]“禾准米”從字面來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以稻種“准”米,即吏民從當年收穫的米中選出一部分,作為稻種繳納給官府。[43]這些稻種算在所需交納的米數中,但需要單獨交納,所以名之為“禾准米”。不過,既然是稻種,為何又要“貸食”於民呢?此點無法解釋。另一種可能,這些米就是“取禾”的歸還物。簡6063和5275中,禾准米分別屬於限米和稅米,這兩種米都是比較常規的入米名目,“禾准米”既是其中一部分,有可能就是歸還所“取禾”的米。[44]但目前尚不清楚“取禾”與“禾准米”之間,其數量和利息如何換算。
綜合各種跡象來看,至少吳簡中貸食是要收取利息的。至於貸給種子或取禾,是否也有利息,尚難確知。張弓先生認為生產性借貸“不需利息”,依據是敦煌所出《唐天寶九載八月至九月敦煌郡倉納谷牒》(P2803)之(一):[45]
(前欠)
1 敦煌縣 狀上
2 合今載應納種子粟壹萬貳阡貳伯捌拾伍碩玖斗三勝
(下列敦煌縣十三鄉分鄉總計)
其中的“種子粟”,張弓先生認為是百姓所還貸借之物,並認為借貸時是由縣司出面請貸,以鄉為單位給貸。這種理解可能有誤。首先,文書中無法看出是還貸種子粟。第2行的“應納”只表明是“納”,而不是“還”。其次,作為種子,平均數量過大。此點張先生釋為含有口糧在內,似誤。其實,與種子粟相類,吐魯番文書中常見“地子粟”、“地子麥”等詞語,[46]從語法上說,應讀作“作為地子的粟(麥)”,而非地子、粟(麥)並列。我懷疑“種子粟”與“禾准米”相似,乃是入糧名目,其性質則是所貸種子的替代償還。這雖與消費借貸不同,但借與還之間,很可能隱含有一定利率,比如二石種子需還四石“種子粟”。彭信威先生在談到漢代官府貸款利率時,曾認為“對於消費放款與生產放款,實行差別利率,這恐怕是歷史上的創舉”。[47]這意見是較為合理的。不過無論如何,推定孫吳初期官倉出貸兼有救濟貧民和牟利雙重目的,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與貧民零星貸米相比,大宗貸米獲取利入顯然更加方便。這可能就是大宗貸米出現的另一個原因。簡1735:“其卌六斛九斗吏何逸還鄱陽新兵湯羽等妻子還所貸黃龍元□□╱。”吏何逸所貸米有卌六斛九斗,顯然不僅是口食。讓人感興趣的是,他所貸米本是鄱陽新兵還貸之米,顯然,這些米經過了兩次轉貸。類似情況還有一些:
簡6097:入廣成鄉嘉禾二年所貸吏栂線所貸黃龍三年縣吏 ╱
簡2113:出倉吏黃諱番慮所領襍吳平斛米二百一十斛合……斛九斗一升民還黃龍元年稅
簡2078:其二斛九斗三州倉所還黃龍二年豆租大豆
簡2113中的出米數量有二百多斛,其中包括民所還貸黃龍元年稅米。這次出米去向不詳,但官倉之米經過多次反復出入,是明顯的。值得注意的是,從簡2078來看,似乎官倉之間也存在這種轉貸。而且,三州倉所還豆僅二斛九斗,如此小的數量更像是貸豆的利息。由此推想,當時官倉中轉貸官米以求生利,很可能是一種習慣做法。
問題還不僅如此。《漢書》卷24下《食貨志下》:“郡國頗被災害,貧民無產業者,募徙廣饒之地。陛下損膳省用,出禁錢以振元元,寬貸,而民不齊出南畝,商賈滋眾。貧者畜積無有,皆仰縣官。”據此,由於從商者眾,社會貧富分化嚴重,那些“貧者”經常要依賴官府才能存活。與此同時,商人卻囤積糧食,以待高價,所謂“諸賈人末作貰貸賣買,居邑貯積諸物”。如果貧者眾多,官府很可能無力負擔。如《漢書》卷58《蔔式傳》:“縣官費眾,倉府空,貧民大徙,皆卬給縣官,無以盡贍。”一旦官府無力,為了生存,他們自然會去貸借商人或地主的“貯積”。敦煌和吐魯番文書中存在的大量民間借貸契約,就是一個證明。孫吳初期是否也存在這種情況呢?
前面提到,吳簡中貧民貸米的數額都不大,二到七斛左右的量,作為一家數口一、兩個月的口食勉強是可以的。[48]如果家庭人口較多,或者需要依賴貸食較長時間,這點米就顯然不夠了。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很可能還會再貸食於私家。設想,如果能通過官府或倉吏的關係,從官倉中貸出大額的米,再以高價轉貸于貧民,利潤一定相當可觀。因此,我很懷疑那些“邑貯積諸物”的賈人末作,或許就有一些與官府或倉吏有著某種關聯。這並不是憑空推測。陳明光先生早就指出,唐代官府本錢出貸後,就經常被作為生息資本運營。[49]孫吳雖時代較早,可兩者事理上是一樣的。
與貸食相關,吳簡中還多次出現貸錢的記錄。簡5256:“右領所貸錢三萬七千四百……。”簡5355:“右承余錢貸口算錢三萬五千九百。”二簡中提到的貸錢,有可能就是出貸生利本錢。簡4434:“╱所收錢詭貸□□傅汜得□□”。此簡內容似乎就與官府入錢“詭貸”生利相關,因此督郵書掾傅祀要予以核查。具體利率簡中沒有反映,但應該是可觀的。漢代貨幣貸款年息一般在20%左右波動,[50]孫吳很可能還會重一些。由此想見,官府出貸一方面保障了貧民的基本生存;一方面官府也以此牟取利益。[51]孫吳貸食簡應該也不例外。這種兩面性一直到唐代都還存在。與民間借貸相比,唐代官府出貸的最大特點,就是其顯著的牟利色彩。只不過唐代官府出貸主要是本錢,[52]這一點卻和孫吳錢、米並存似有不同。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也需要考慮。前面提到,吳簡中貸食者的人數相當多,僅僅“貧民”就可能占到臨湘總戶數的五分之二到三分之二。這種廣泛的貸食行為,固然說明當時民眾生計普遍不佳;但也讓人產生懷疑,其中有沒有一些小額貸食者也是出於牟利目的呢?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末,費孝通先生在云南祿村調查時,就發現祿村村民向縣政府貸借小額積谷,是一種很普遍的行為。而貸借者中有一些(約十之二三)其實並不缺糧,他們往往將所借谷出賣,因為借谷時的市價比還谷時要高很多,將利息二成計算在內以後,仍然有利可圖。[53]儘管吳簡中尚無材料表明存在這種現象,但作為一種可能,也不能排除。由此來說,吳簡中反映出的貸食問題還是比較複襍的。
六、貸食簡記錄專案的疑問
無論官倉出貸和百姓貸食的目的如何,這種轉貸必然會導致倉米的流失。比如倉米出入貸還過程中出現的“壞帳”;而且倉米頻繁出入,也很容易導致倉吏上下其手。吳簡中大量倉米“料校不見”的記錄,似乎暗示了這一點:
簡3387:黃龍元年文入稅吳平斛米四百九斛九斗五升料校不見前已列言更詭責負者
簡6227:黃龍元年文入郡屯田民□吳平斛米一百六斛二斗料校不見前已列言詭責負者
簡8125:□文入新吏番章烝□□□黃武六年吳平斛米一百卅九斛八斗五升料校不見
這些“料校不見”的倉米,原因當然比較複襍。比如倉吏的職務過錯、中飽私囊等等,都可能導致倉米不同程度的流失。出入貸食或轉貸生利而導致倉米流失,也應是一種可能。簡6264:“□文入射吏秦王夌 等所貸武昌黃武六年粢准吳平斛米……╱。”此簡後殘,比照簡3387等,當是射吏還貸米“料校不見”的記錄,也許就與出貸所致倉米流失有關。但這個問題是比較複襍的,將另外討論,這裏暫不多說。
既然存在倉米“料校不見”的風險,官倉在會計制度上有無預防措施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們注意到,貸食簡中有一個非常特殊的現象,即所貸米均需注明當初入米時的名色,也就是說,借貸者所貸都是某一特定名色的米。試舉幾例:
簡5173:入平鄉嘉禾二年還所貸員口嘉禾元年漬米十斛六斗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十七日□□丘石門關╱
簡2040:其十斛卒何監還員口倉七年折咸米
簡6036:右樂鄉入民所貸三年私學限米八斛五╱
簡5267:右樂鄉入民所貸三年吏帥客限米□╱
簡6000:╱□所貸黃龍三年新吏限禾准米十二斛僦畢嘉禾二年九月卅日柚丘烝開關邸閣董基╱
簡6396:入平鄉嘉禾三年所貸池賈 ╱
如前所論,這些不同名色的米,合起來就是所謂“襍米”。上述諸簡只是吏民所還“襍米”類別的一小部分,已有員口吳平斛漬米、員口倉七年折咸米、私學限米、吏帥客限米、新吏限米、池賈米等多種,都是官府所徵收米的名色。很顯然,官倉出貸時要注明某個借貸者所貸為某年所入某種名色米。這似乎暗示出,官倉中某年所入某種名色米可能是單獨堆放的。因為只有如此,才可能做到出貸時能詳細注明米的名色。
如果情況真是如此,這種做法是相當特別的。睡虎地秦簡《效律》關於官倉堆積的規定,只是提到不同品種的谷物需要分別堆積,並未見到按入米名目堆積的做法。如《效律》稱:“計禾,別黃、白、青。秫勿以廩人。”前引敦煌所出《唐天寶九載八月至九月敦煌郡倉納谷牒》(P2803)也是如此。如牒(六):[54]
1 郡倉
2 六日,納敦煌縣百姓天九二分稅小麥貳伯捌碩。入北行從東第玖眼。又納洪池鄉種子粟貳伯碩。入東行從南
3 第壹眼。空。 陸 日
(下略)
可見敦煌百姓交納的糧食,要按小麥、粟等不同品種入於不同的倉窖,即所謂“眼”。這與睡虎地《倉律》中的規定是一致的。從貯存和管理的角度來說,這種方法無疑是較為合理和方便的。難道孫吳官倉有所不同嗎?
不僅如此,似乎有個別吏民所入米也要單獨堆放:
簡9539:入吏文水鄧鐵所貸價人李綬米十九斛八斗
簡5274:╱ 貸食中鄉區起三年稅米今還米三斛魚卑畢嘉禾二年十一月廿日曰浭丘謝琟關邸閣董基付╱
簡5279:╱□□貸唐中鄉黃龍三年區□稅米三斛嘉禾二年十二月七日頃丘周誤關邸閣董基╱
簡9539中的價人李綬,吳簡中曾多次出現,據簡2353等來看,他入米量相當大,至少有一百數十斛。就此點來說,他不會是一般吏民,很可能是一個商人。[55]不管怎樣,他入米量較大,單獨存放也許是需要的。但簡5274就很難解釋了。浭丘謝琟所貸的是區起稅米,簡5279中頃丘周誤所貸的,同樣應是這個區起稅米。[56]區起並無象李綬那樣的特殊身份,只是一般編民,其入米量大概也不會多。如此來說,難道有些吏民入米也要單獨堆放嗎?這樣未免太繁瑣了。
我懷疑這只是一種帳目上的區分。從帳目管理的角度來說,為了防止倉吏怠忽職守或者中飽,每一項米的出入都需要認真登記,以備核查。官倉出貸的時間,應在秋冬吏民入米完畢之後。如果出貸時只是籠統記錄某鄉某人貸米多少,一旦將來發現倉米帳目不對,很容易就會發生糾紛:這些帳目不對的米,究竟是貸出時的問題,還是最初入米時已經出現問題?如果這時沒有出米的詳細分類記錄可供查對,問題很可能無法弄清。相反,如果出米也與入米那樣做對應的記錄,這種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就可以有所避免。貸食簡記錄、總計和相關簿的編制,都要以入米名色為基礎,可能就是為了核查上的方便。這是保證倉米出入帳目更為嚴密的一種做法。實際上,倉中之米仍是按其品種堆積的。
結 語
本文對走馬樓所出孫吳貸食簡稍加整理,主要觀點可以總結如下:
(1)《竹簡(壹)》中散亂的二百餘枚貸食簡,按照其會計用語大體可分六類。它們分屬於兩種類型的簿冊。一種“繁式簿”,由原始會計記錄編聯而成,較為詳細和繁瑣,代表性的就是“莂簿”;一種“簡式簿”,通常被稱為“要簿”,由原始簿冊擇要而成,記錄專案相對簡單。貸食簡中的“民還貸食連年襍米簿”,應屬於後者。[57]
(2)孫吳初期在長沙郡首縣臨湘,郡倉(州中倉)和縣倉(三州倉)並存。與臨湘諸鄉吏民有關的倉米的出入,主要由縣倉(三州倉)完成。三州倉在受入米後,經常需要向郡倉(州中倉)轉運。但從行政系統上說,三州倉應屬臨湘管轄,與州中倉似無直接統屬關係。正因為如此,州中倉在受入與三州倉有關的米後,可能需要備案交付臨湘右倉曹史。郡倉與其他諸縣倉的關係,亦應如此。
(3)孫吳初期官倉出貸作為一項官府的“義舉”,經常進行。貸食者身份多樣,貸量不一。一般來說,貧民貸量較小。而可能與官府有關的一些人群,能夠貸到較大額度的米。他們貸米的動機有可能是為了轉貸牟利。官府可能也有這方面的動機和目的。即便是一般吏民的小額貸米,其動機可能也比較複襍。
(4)貸食官倉需要交納利息。但吳簡中交納“息米”的簡很少,這也許是由於利息納入並不與還米同時,需要單獨交付。具體利率無考。生產性貸米的情況也不清楚,但不排除有交納利息的可能。
(5)倉米管理有一套嚴格的會計制度。貸米時需要注明所貸米的最初入米名色,以便對應管理。這種繁瑣而特別的記帳方式,在會計史上應有其特殊的價值。但即便如此,倉米流失仍很嚴重。
以上是本文的主要觀點。此外還想再贅言幾句。孫吳貸食簡無疑揭示出唐以前官倉的重要社會職能。孫吳初期,官府在地方救濟活動中似佔有主導地位。這固然可能與孫吳初期的軍事體制有關,體現出官府權力對社會資源的控制;但另一方面,似乎也表明當時南方基層社會尚發育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吏民對於官府的依賴性很大。
吏民貸食官倉,儘管要交納利息,一般來說所貸米量也有限,但其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貧窮吏民基本的生存權,是值得肯定的。《漢書》卷4《文帝紀》載文帝元年詔曰:“方春和時,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樂,而吾百姓鰥寡孤獨窮困之人或阽於死亡,而莫之省憂。為民父母將何如?其議所以振貸之。”顏師古注:“振,起也,為給貸之,令其存立也。”文帝詔書提示的,就是官倉的重要作用。孫吳貸食簡中吏民廣泛貸食官倉,就暗示出官倉在保障吏民基本生存權方面,有其重要作用。
與此同時,還有一部分吏民可能由於接近官府權力,獲得了貸借大量官物的機會。具體用途雖不能確知,但較之一般吏民,他們在地方上擁有更多資源是顯見的。我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推測,吳簡中部分“吏”通過接近官府,獲得了一些成長的助力。[58]現在看來,貸食簡中也留下了這方面若隱若現的線索。這與唐代官府本錢出貸助長了富民階層勢力增長一樣,均顯示出傳統社會中官府對社會的有力影響。
附錄:貸食簡釋文一覽(按簡號排列)
46:╱ 五年貸直(?)息米一斛六斗嘉禾六年二月十六日頃丘李完關主記梅 ╱
303:╱周章所貸□□╱
453:╱□貸食三州倉吏□□╱
550:入東鄉嘉禾五年貸□……╱
698:╱ 五年貸食三州□╱
941:右平鄉□□□□丘三人取禾三斛 居 在 □ 丘
(整理組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942:大男□□二夫取禾一斛 居 在 □ 丘
943:郡□師□□二夫取禾一斛 居 在 □ 丘
(整理組注:“師”上□右半殘缺,左半從“女”。)
949:新吏□□二夫取禾一斛 ╱
958:大女陳□取禾一斛 居 在 □ 丘
962:╱ 禾一斛 居 在 □ 丘 □
963:大男□□一夫取禾一斛 居 在 □ 丘
969:……取禾十斛……
970:……居 在 □ 丘
981:╱ 夫取禾一斛……
995:右平鄉□□□□丘五人取禾三斛 ╱
(整理組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997:大女□□取禾一斛 ╱
1009:╱ 男穀□一夫取禾□□ ╱
1048:╱ 在 敷 丘
1053:╱ 居 在 敷 丘
1055:大男慫牛一夫取禾一斛 ╱
1072:入男子張兒所貸 ╱
1102:╱ 二夫取禾一斛 ╱
1103:╱ 取禾七斛 ╱
1132:入□□二年所貸嘉禾元年□□付客限米十七斛 ╱
1150:入民還二年所貸嘉禾元年租米四斛 ╱
1174:其十斛□□嘉禾二年所貸□╱
1175:其□斛七斗一升倉吏明所貸□╱
1176:入民還二年所貸嘉禾元年□米七十六斛三斗四升 ╱
1185:╱□□所貸嘉禾二年米四□╱
1210:入民還所貸黃 ╱
1217:╱ 斛五斗民還 ╱
1218:入西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
1250:╱□□民還二□╱
1273:入東鄉嘉禾二年還所貸□□□□╱
1294:其廿九斛五斗民還二年 ╱
1313:╱四年還所貸嘉禾╱
1347:╱ 其十一斛民還二年所貸╱
1412:入都鄉嘉禾二年所貸 ╱
1439:入廣成鄉領州吏田仁貸米□□一百卅□╱
1580:╱七升民還黃龍□年稅米╱
1601:╱ 貸米九十斛已入畢付 ╱
(整理組注:簡下有朱筆塗痕。)
1645:右民還黃龍三年所貸雜米□百卅三斛三斗╱
1680:入嘉禾二年所貸還民限米三百七十五斛六斗三升
1719:黃龍三年屯田貸米三百七十斛黃龍三年貸米□□吏帥客黃龍元年 ╱
1735:其卌六斛九斗吏何逸還鄱陽新兵湯羽等妻子還所貸黃龍元□□╱
1736甲:╱還價人李綬米十二斛八斗
1753:入三州倉運民還黃武七年吏帥客限米二斛 中
1798:入新吏烝勉還連道黃武□年米七╱
1818:□還黃龍二年郵卒五十斛 中
1843:入船師傅米貸建安廿六年限米卅四斛╱
2017:其廿六斛民還黃龍元年佃吏限米
2022:入民還價人李綬米一斛 已中
2029:╱ 年所貸禾准米 ╱
2040: 其十斛卒何監還員口倉七年折咸米
2042: 其二斛還吏帥客黃武七年限米
2056: 其九斛民還叛吏朱文沒入米
2078: 其二斛九斗三州倉所還黃龍二年豆租大豆
2085: 其十六斛六斗司馬黃升還黃龍元年種粻米
2103:╱□斛九斗新吏烝勉還連道黃武六年米
2113:出倉吏黃諱番慮所領雜吳平斛米二百一十斛合……斛九斗一升民還黃龍元年稅
2127:入民還黃龍元年稅米……
2141: 其一百□□斛六斗民還黃龍二年稅米 ╱
2161:入民還黃龍元年稅米九十二斛六斗
2178: 其二斛八斗新吏烝勉所還連道黃武元年米
2217: 其一百二斛三斗六升嘉禾元年所貸□米
2220: 其二斛四斗新吏烝勉還連道縣黃武六年米
2249:╱還黃龍三年稅米三斛五斗 已中
2270:╱一斛民還黃武七年吏帥客限米
2330:入民還黃龍二年稅米一百卅八斛七升 中
2331:入民還黃龍二年租米三斛五斗 中
2348: 其九斛嘉禾元年貸(?)米
2415:入私學黃龍三年限米十六斛 其五斛民還嘉禾元年所貸米
2431:╱ 還嘉禾元年所貸米 中
2487:╱ 其廿一斛三斗民還黃龍元年 ╱
2575:入□鄉民還元年租米一斛一斗嘉禾 ╱
2781:╱所貸米 ╱
3022:入吏趙野還員口漬米三斛一斗五升嘉禾三年正月十三日關邸閣李嵩付倉吏╱
3085:□□入都尉陳勑□士還黃龍元年小月廩米二百廿六斛四升料校不見前已列言
3088:入吏趙野還員口漬米□□嘉禾二年十一月廿四日關邸閣郭據付倉吏監賢受
3104:入吏趙野還員口漬米……二年三月廿一日關邸閣李嵩付倉吏……
3109: 其四斛給付嘉禾二年貸民佃種米粻
3111:入吏趙野還員口漬米五斛嘉禾二年十二月廿六日關邸閣李嵩付倉吏監賢受
3127:領黃龍二年士租米六斛六斗黃龍三年民貸食付吏鄭黑 中
3130:入黃龍三年民還貸食黃龍元年租米六斛六斗
3137: 其廿九斛為黃龍三年還民所貸米
3141:入黃龍三年貸食黃武五年稅米九斛八斗
3143: 其五斛嘉禾元年貧民(?)所貸米
3153: 其二斛嘉禾元年民貸食
3155: 右民還貸食連年雜米一百三斛二斗一升
3160: 右民還貸食□年稅米九斛八斗
3163:凡民還貸食連年□米一百一十三斛一升
3166: 其二斛黃龍三年民貸食付倉吏鄭黑受 中
3169:倉吏鄭黑謹列故倉吏□□還所貸連年雜米一斛
3181: 其十五斛五斗嘉禾元年民貸食付倉吏黃諱潘慮受
3186:入黃龍元年鹽賈米四□黃龍三年貸食……
3196: 其四斛二斗嘉禾元年還民所貸米
3287:入吏趙野還員口限米五斛嘉禾三年十二月廿八日關邸閣李嵩 ╱
4185:╱□□還民貸食╱
4298:╱ 還所貸大倉吳平斛米一╱
4426: 右平鄉入所貸米一千七十五斛四斗三升
5143: 右桑鄉人民所貸黃龍二年租米六斛二斗
(整理組注:“人”應為“入”之誤。)
5153:╱╱□郡吏□□所貸二年□□□□米三斛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卅日周陵丘監有關邸閣董基付 ╱
5154:入桑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黃龍二年私學限米四斛胄畢嘉禾二年十二月十日田浭丘張行關邸閣董╱
5160:╱ 右□鄉入民所貸三年稅米五斛五斗
5173:入平鄉嘉禾二年還所貸員口嘉禾元年漬米十斛六斗胄畢嘉禾元年十月十七日□□丘石門關╱
5182:╱ 所貸黃龍三年□□□米三斛胄畢嘉禾二年四月五日□□丘╱
5189: 集凡三州倉起□月一日訖卅日受嘉禾二年民所貸 ╱
5190:入樂鄉民還所貸三年私學限禾准米四斛胄畢嘉禾二年九月廿九日領山丘謝╱
5192: 右桑鄉入民所貸元年新吏限米三斛五斗 ╱╱
5217: 集凡三州倉起十二月一日訖卅日受嘉禾二年民所貸元二年 ╱
5218: 右諸鄉入民所貸三年稅米卅八斛二斗五升 ╱
5220: 右樂鄉人民所貸黃龍二年私學限米╱
(整理組注:“人”應為“入”之誤。)
5232:╱鄉嘉禾二年還貸食黃龍三年稅米三斛嘉禾二年十月廿二日□╱
5235: 右桑鄉新入所貸三年租米十二斛 ╱
5236: 右平鄉入民所貸員口漬米╱
5238:入桑鄉嘉禾二年所貸食黃龍三年稅米一百十一斛五斗胄畢嘉禾二年三月廿二日下□丘□□╱
5239:╱ 貸黃龍三年栥租米一斛╱
5241: 右平鄉入民所貸三年稅米四斛╱
5247:入東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嘉禾元年吏□□□□□米三斛胄畢嘉禾二年十一月廿七日……╱
5250:入□鄉嘉禾二年所貸……
5263: ╱西鄉入民所貸黃龍三年稅米三斛
5267: 右樂鄉入民所貸三年吏帥客限米□╱
5268: ╱入民所貸黃龍三年稅米十八斛五斗
5274:╱ 貸食中鄉區起三年稅米今還米三斛魚卑畢嘉禾二年十一月廿日曰浭丘謝琟關邸閣董基付╱╱
5275:╱貸黃龍三年子弟限禾准米三斛僦畢嘉禾二年九月卅日柚丘男子朱監╱
5277:╱□貸食黃龍三年稅禾准米三斛僦畢嘉禾二年十一月廿一日下象丘烝薦關邸閣董基付 ╱
5279:╱□□貸唐中鄉黃龍三年區□稅米三斛嘉禾二年十二月七日頃丘周誤關邸閣董基╱
5281:入桑鄉所貸黃龍三年私學限禾准米四斛二斗僦畢嘉禾二年九月卅日柚丘男子烝□關邸 ╱
5282:入平鄉民所貸黃龍三年稅米四斛五斗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廿二日□╱
5283: 右樂鄉入民所貸╱
(整理組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5284:入平鄉嘉禾二年民所貸食黃龍元年私學限米三斛 ╱
5285: 右樂鄉入民所貸三年稅米十二斛 ╱
5288: 集凡三州倉起九月一日訖卅日受嘉禾二年民所貸二三年□╱
(整理組注:“集”上原有墨筆點記。)
5309:入平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 ╱
5314:╱貸食元年新吏限米三斛五斗胄嘉禾二年十月廿一日木且下丘□吏□□關邸閣董基╱
5315: 集凡起八月一日訖卅日受嘉禾 ╱
(整理組注:“集”上原有墨筆點記。)
5318:右廣城鄉入民所貸三年稅米卅六斛四斗□╱
5428: ╱ 右諸鄉入民所貸黃龍元年私學限米六斛
5491: 右樂鄉民還所貸黃龍三年私學限米五斛四斗
5493: 右樂鄉入民所貸黃龍卅三年私學限米五斛……
5501: 右平鄉人民所貸黃龍元年私學限米□二斛 ╱
(整理組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又,“人”應為“入”之誤。)
5557:╱ 右平鄉入民所貸二年稅米十五斛
(整理組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5559:╱ 食黃龍三年稅米一斛胄嘉禾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象丘烝平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
(整理組注:“胄”下似脫“畢”字。)
5573:入樂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黃龍三年稅米四斛□畢嘉禾二年十二月廿一日□丘鄭□關邸閣董基╱
5615:入平鄉嘉二年還吏潘□所□╱
(整理組注:“嘉”下脫“禾”字。)
5622:入桑鄉嘉禾二年還□□□□╱
5624:╱ 民所貸三年 ╱
5627:╱二年貸食黃龍三年私學限米三斛就畢嘉禾三年五月十三日頃丘□□關邸閣╱
5664:╱ 起二月一日訖十五日受嘉禾二年民所貸元二╱
5669: 右廣成鄉入民所貸黃龍元年╱
5683:入平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黃龍元年私學限米四斛嘉禾二年十二月四日柚丘謝六關邸閣董 ╱
5685:入東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嘉禾元年……╱
5718: 右平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
5728:╱□□□年民還貸食文區米□╱
5760:入平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黃龍╱
5761:╱……貸食黃龍二年鹽米二百斛╱
5763:入中鄉還 ╱
5867:╱ 黃龍三年民貸食□□╱
5991:╱所貸黃龍三年稅米十四斛五斗
5996: ╱╱ 其一百廿九斛五升嘉禾元年貧民所貸米
5997:入廣城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黃龍元年帥子弟限米五斛二斗胄畢嘉禾二年十二月廿七日□╱
6000:╱□所貸黃龍三年新吏限禾准米十二斛僦畢嘉禾二年九月卅日柚丘烝開關邸閣董基╱
6002: ╱右西鄉入民所貸三年吏帥客限米三斛四斗
6004:╱□□二年民還貸食黃龍元年吏帥客限米一斛五斗
6005: 右桑鄉入民所貸食……
(整理組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6008:入廣成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黃龍三年稅米九斛五斗就畢嘉禾二年十一月七日彈浭丘廖□關邸閣董基╱
6025:╱ 鄉還所貸食黃龍三年稅禾准米三斛□斗就畢嘉禾二年十一月廿二日廣丘烝利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
6036: 右桑鄉入民所貸三年私學限米八斛五╱
6056: 右桑鄉入民所貸三年稅米三斛 ╱
6063:╱還所貸三年稅禾准米三斛胄畢嘉禾二年九月廿九日頃丘亻殷 客關邸閣董 ╱
6068:入廣城鄉嘉禾二年貸食黃龍三年稅禾□□米四斛胄╱
(整理組注:前□下半殘缺,上半為“入”;後□右半殘缺,左半從“耳”)
6080: 右桑鄉入民所貸二╱
(整理組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6083:╱二年還貸食黃龍三年稅禾准米……╱
6089: 右廣城鄉民還所貸□□□╱
(整理組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6090:╱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黃龍三年稅禾准米二斛□□□□嘉禾 ╱
6097:入廣城鄉嘉禾二年所貸吏栂線所貸黃龍三年縣吏 ╱
6098: 右樂鄉入民所貸三年新吏限米十二斛□□╱
(整理組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6103:╱ 民貸食連年米╱
6109:黃龍元年貸食□□╱
6139:╱ 還米七斛五斗胄畢嘉禾三年四月十六日周陵丘□□□╱
6181:入□□嘉禾二年貸食黃龍元年私學……╱
6229:╱十八斛五斗給貸嘉禾二年╱
6264:□文入射吏秦王夌 等所貸武昌黃武六年粢准吳平斛米……╱
6291:╱年貧民貸食連年吳平斛米一萬 ╱
6396:入平鄉嘉禾三年所貸池賈 ╱
6397: 右平鄉民還貸黃龍 ╱
(整理組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6404:入廣城鄉嘉禾二年還貸食黃龍元年限米七斛╱
6408:╱ 民貸食付倉吏黃諱番慮受
6411:╱年還民貸食付倉吏黃諱潘慮受
6416:╱□貧民所貸米 ╱
6422:╱□嘉禾二年還所貸╱
6441:╱三年民□貸食……╱
6443: 其卅三斛給貸□╱
6447:╱……還嘉禾二年貧民□╱
6461:╱ 二年貸食區光□□□卒□□錢米╱
6496:╱斛黃龍三年民貸食付吏□╱
6522:倉吏鄭黑謹列故倉吏穀漢所度民還貸食連年雜米簿 ╱
6528:入益陽縣□民還所貸黃龍三年 ╱
6531:入平鄉胡長丘□田何貸三 ╱
6563:╱元年民還貸食黃龍二年吏□米限米卅二斛五斗五升╱
6566:╱□嘉禾元年民還□□□□□╱
6592:領黃武五年佃卒限米卅□斛黃龍三年民貸食付……
6593:入吏烝縣龍元毛蔡□□□□等還所貸三州倉黃龍三年稅米卅二斛四斗□□
6718:入劉陽縣還價人李綬米卅四斛 ╱
7270:出長沙大守於望(?)貸吏 ╱
7613:黃龍三年領□還貧民貸食嘉禾二年╱
8095:╱ 居 在 氵喬 丘
8123:╱鄉三年稅禾還米七斛胄畢嘉禾元年 ╱
8130:╱ 居 在 桐 丘
8132:╱ 居 在 露 丘
8133:╱ 居 在 阿 丘
8136:╱ 居 在 阿 丘
8585:╱ 居 在 沱 丘
8795:╱□□貸民□□╱
8858:╱ 所貸╱
9539:入吏文水鄧鐵所貸價人李綬米十九斛八斗
9559: 其卌八斛嘉禾元年貧民所貸米
9560: 其卅一斛二斗嘉禾元年民貸食付倉吏黃諱番慮中
9632:入叛士還所貸黃龍元年稅米一百九十六斛
9636:入郡吏烝勉所貸連道縣米五斛五斗
9665: 其廿五斛四斗嘉禾元年民貸□□倉吏黃諱番慮 中
9681:入黃龍三年民還貸食元年□士限米二斛
9730: 集凡三州倉起二月一日訖卅日受□╱
9796:╱ 貸米合九十斛四斗
※ 說明:(1)上述錄文中包括了取禾簡和所屬不明確的趙野簡。(2)所錄只是簡中可辨識出“貸”或“還米”字樣的簡,另外還有一些殘簡儘管推斷屬於貸食簡,但沒有錄出。
原刊《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3辑,2006年12月。
(編者按:[1]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版,第280頁上。
[2]唐代的官倉出貸,由於敦煌吐魯番文書的發現,認識相對清晰,參張弓《唐朝倉廩制度初探》,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15-18頁。
[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35-54頁。
[4]李均明:《漢簡會計考(上)》,《出土文獻研究》第3輯,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第119-128頁。
[5]關於吳簡中的會計用語,參李均明:《走馬樓吳簡會計用語叢考》,《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34-145頁。
[6]本文所引走馬樓孫吳竹簡,釋文均見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下冊,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每簡僅標簡號,除非必要,以下不再出注。
[7]“集凡”簡起訖時間一般為一月。但也有半月的情況。簡5664:“╱ 起二月一日訖十五日受嘉禾二年民所貸元二╱。”這支“集凡”簡起訖時間從二月一日訖十五日,僅有半個月。為何會存在半月的“集”呢?侯旭東先生注意到這個問題,但沒有做出解釋(《長沙三國吳簡三州倉吏“入米簿”復原的初步研究》,《吳簡研究》第2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第7頁)。我對此有一個推測。從吳簡所反映的吏民入米時間來看,一般都在秋收後至年底以前。這支半月總計的簡,起訖時間是二月一日訖十五日,已屬春季。這時入米工作已近尾聲,前來入米的吏民應該已經很少。也許二月十五日就是當年納米的最後期限,或者說此日之後再無人入米,所以統計上只有半個月。同樣,吳簡中的另外一支半月總計簡,即簡6804:“右起十月訖十二月十五日吏黃龍元年米二百卅一斛。”也可作此解釋。
[8]類似“入”、“其”兩項記錄在同一支簡上的情況很少。因此,推測可能會存在“入”、“其”兩支簡的組合形式。不過,仔細分析“其”字還米簡,發現其自身大都已記有還米名目,很難將其與入米簡組合。出現這種情況,可以有兩種解釋:(1)這些“其”字簡不屬於穀漢的民還貸食簿;(2)吏民所貸米的名目與他後來還米的名目不一致。我比較傾向於後一種可能。
[9]李均明:《走馬樓吳簡會計用語叢考》,第134-136頁。
[10]侯旭東:《長沙三國吳簡三州倉吏“入米簿”復原的初步研究》,《吳簡研究》第2輯,第1-13頁。本文對貸食還米簡的整理多參考此文。
[11]李均明先生已指出此點,《走馬樓吳簡會計用語叢考》,第137頁。
[12]令人奇怪的是簡3169,此簡前段為“倉吏鄭黑謹列故倉吏□□”,從形式上說與簡6522相似,像是鄭黑上呈某簿的一種口氣,接下來卻是穀漢還所貸連年雜米的記載,數量也僅有一斛,很難理解。
[13]釋文參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冊“長沙走馬樓第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31-32頁。釋文原有錯誤,此處參照了侯旭東先生的補正。圖版見《中國書法》1998年第1期。
[14]郭道揚:《中國會計史稿》上冊,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2年,第194-198頁。
[15]郭道揚:《中國會計史稿》上冊,第73-75頁。
[16]類似這種原始帳簿和會計報告的區分,敦煌吐魯番文書中也有例證。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一些百姓交納糧食的“抄”,從性質上來說,與吳簡中的“莂”就很相似。如《唐西州高昌縣崇化鄉里正史玄政納龍朔三年(663年)糧抄》(64TAM35:23)就是一件(《吐魯番出土文書(三)》,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484頁)。這件納糧“抄”,記錄了納糧者的身份、納糧時間、名目和數量,最後有經手吏的姓名和“五人同收”的簽押,從性質上說,顯然是納糧後的憑證。這與吳簡中的入米“莂”一樣,也是最為原始的記帳憑證。兩者書寫形式上的差異,則主要應該是由於書寫載體從簡到紙的變化所造成的。至於吳簡中那樣分類排列入米簡而成的日帳、月帳,敦煌吐魯番文書中似未見到。不過,敦煌文書中有一件編號為P2803的《唐天寶九載八月至九月敦煌郡倉納穀牒》,值得注意。此件文書由16件長短不一的牒文組成。其中,除牒一是諸鄉納穀總計外,其餘均為某日郡倉入穀清單,記有納入者姓名、入穀種類及數量。對照前引龍朔三年史玄政《納糧抄》,這些牒文顯然不是原始入穀記錄,當是郡倉對每日所入穀情況加以總結,牒上備案。如牒2第7行,甚至記有當日入穀出用情況:“付縣便送冷泉等五戍充馬料。”這種總結呈上的牒文,與吳簡中所見的“要簿”很有可比之處,亦應是一種會計報告。錄文見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東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第472-477頁。圖版見《敦煌寶藏》第124冊,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90年,第237-246頁。
[17]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上冊,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212-213頁。
[18]就簡7504推測,出米莂書寫格式應類似於“出×鄉×丘××(入米者)××米×斛×斗×升×年×月×日(吏)××付(吏)××受”。與此相關,吐魯番文書中有幾件唐代的某月家口給糧帳,記載了某月某戶的家口和給糧情況,懷疑可能是出貸糧食簿,《吐魯番出土文書(三)》,第9-19頁。
[19]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文物》1999年第5期。
[20]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5號,2001年;又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第34-50頁。安部聰一郎:《吏民田家莂にみぇる倉吏と丘》,《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長沙吳簡研究報告第1集》,日本吳簡研究會編,2001年,第55-67頁。
[21]伊藤敏雄:《關於長沙走馬樓簡牘中的邸閣、州中倉、三州倉》,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13-123頁。
[22]侯旭東:《吳簡所見“折咸米”補釋》,《吳簡研究》第2輯,第176-191頁。他所復原的孫吳節度系統是:右節度-督軍糧校尉-倉曹(掾、史)-(郡)州中倉(吏)-(縣)三州倉(吏)。在這一系統中,郡、縣兩級倉有直接統屬關係。
[23]高敏:《從<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諸吏”狀況看吏役制的形成與演變——讀<嘉禾吏民田家莂>劄記》,《鄭州大學學報》2001年第1期;王素先生也贊成此說,《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研究的回顧與展望》,《吳簡研究》第1輯,第25頁。
[24]安部聰一郎:《吏民田家莂にみぇる倉吏と丘》,第64-67頁。伊藤敏雄也持這種意見,《關於長沙走馬樓簡牘中的邸閣、州中倉、三州倉》,第114-115頁。
[25]吳簡中有一些“吏”轉任的例子。如簡401中提到一個“三州倉吏番有”,他在簡1071等多支簡中出現過,職任主要是“庫吏”。可見以姓名推斷其職任的方法,並不準確。
[26]陸贄即說:“小歉則隨事借貸,大饑則錄奏分頒。”《翰苑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五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229頁下。晚近的情況,可參魏丕信:《18世紀中國的官僚制度與荒政》,徐建青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3-110頁。
[27]張弓:《唐朝倉廩制度初探》,第16-17頁。
[28]目前發表的孫吳貸食簡,涉及年份有黃龍三年、嘉禾元年、嘉禾二年、嘉禾五年等,相當密集。如果是災年賑濟,不會這樣頻繁。就《三國志》卷47《吳主傳》來看,這幾年中孫吳統治地區遭受災害的跡象並不明顯。黃武初年災害似較頻繁。如黃武二年注引《吳書》記魏文帝之語:“聞吳國比年災旱,人物凋損。”(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版,第1130頁)此後除嘉禾三、四年分別有一次“隕霜傷穀”、“雹”的記載外,一直到赤烏三年未見有嚴重災害記錄。明確記載因災荒“開倉廩以賑貧窮”的,僅有赤烏三年十一月一次。因此,吳簡中的貸食記錄,應當是常年行為,即民乏口糧向官倉“貸食”。
[29]他五次貸借的均是連道縣入米。儘管只有簡9636明確為“所貸”,但其他數簡既是“還”,應與此簡一樣為還貸記錄。除簡9636外,其他簡中烝勉均被稱作“新吏”,可見其時間相近。令人不解的是,吳簡中貸食者所貸一般應是前一、二年的新米。但簡2178所貸是黃武元年米,簡2220和2173則是黃武六年米,時間跨度相當大。不知他為何會貸借陳米。
[30]孟彥弘:《<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2集,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年,第175-176頁。
[31]陳明光:《六朝財政史》,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第65-70頁。
[32]曹硯農:《從<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看吳國在長沙郡的國家“營田”》,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74-76頁。
[33]《三國志》卷47《吳書•吳主傳》,第1144頁。
[34]孟彥弘:《釋“還民”》,《歷史研究》2001年第4期。
[35]吳慧:《中國歷代糧食畝產研究》,北京:農業出版社,1985年,第44頁;侯旭東:《吳簡所見“折咸米”補釋》,《吳簡研究》第2輯,第182頁。
[36]簡1828:“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嘉禾元年官所貸醬賈吳平斛米六斛九斗被督軍糧校尉。”其中還有“官所貸”的字樣,但比照類似醬賈米簡,此處的“貸”當是“賣”之筆誤。
[37]《三國志》卷13《魏書•鍾繇傳》注引謝承《後漢書》:“南陽陰修為潁川太守,以旌賢擢俊為物,察功曹鍾繇、主簿荀彧、主記掾張禮……為吏,以光國朝。”第392頁。
[38]這也可以證明“關邸閣”的“關”字,應作動詞解。有的學者懷疑,入米時似乎不需要用這樣正式的公文用語。但“關”不一定只用於部門之間的公文,可以有另一種通俗的用法。關尾史郎讀作“經由”,不失為一種選擇,《吏民田家莂の性格と機能に關する一試論》,《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長沙吳簡研究報告第1集》,第1-10頁。除此之外,我懷疑還有“報告”之意。邸閣吏應是派來監督倉吏入米的,吏民入米時需要先向他報告姓名和入米量,是可以說通的。
[39]《吐魯番出土文書(叁)》,第485頁。
[40]類似性質的憑證,吐魯番文書中還有數件。此外,另有一件唐代的《借貸倉糧納本利帳》(72TAM230:55a),值得注意。儘管此帳從內容來看並非原始入糧帳簿,而是彙集後編制的會計報告,但仍然頗具參考價值,《吐魯番出土文書(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81頁。
[41]張弓:《唐朝倉廩制度初探》,第17頁。
[42]《吐魯番出土文書(三)》,第475-476頁。
[43]官倉選留稻種本是一項制度。睡虎地秦律《倉律》:“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之。”(第44頁)縣倉責令吏民在稅米或限米中交納部分稻種,可能性是有的。
[44]另有一種“禾准米”總計簡。簡2275:“其卅一斛三斗四升黃武七年諸將佃禾准米。”佃即耕作之意,與諸將、“禾准米”連稱,當與軍屯、佃卒有關。簡2252:“其一斛佃卒周吳黃龍二年麥准米。”這種與“麥”有關的米,就由佃卒交納。簡9546:“右黃龍二年租稅雜米二千四斛五斗一升麥五斛六斗豆二斛九斗。”可見似是以米折麥之意。吳簡中以它物折米交納的簡還有很多,值得進一步研究。 [45]錄文參見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472頁。
[46]出現這種詞語的場合很多,如《吐魯番出土文書(三)》,第458、469頁。
[47]彭信威:《中國貨幣史》,北京:群眾出版社,1954年,第115頁。
[48]當時農民食量當在每月一石半到兩石之間,參張志明《對於<陶潛不為五斗米折腰新釋>的商榷》,《歷史研究》1957年第10期,收入繆鉞《讀史存稿》,北京:三聯書店,1963年,第32-37頁。另參吳慧:《中國歷代糧食畝產研究》,第73-76頁。
[49]陳明光:《唐代官私借貸的不同特點》,《漢唐財政史論》,長沙:嶽麓書社,2003年,第114-119頁。這種情況存在的前提,是私人放貸利息比官貸高。此點吳簡資料尚無法確證。
[50]秦暉:《漢代的古典借貸關係》,《中國經濟史研究》1990年第3期。
[51]《後漢書》卷58《虞詡傳》:“尋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錢給貸貧人,司空劾案,州及郡縣皆坐免黜。”(第1872頁)州郡挪用走卒代役錢給貸貧人,可能就兼有救濟和生利兩種目的。
[52]陳明光:《唐代官私借貸的不同特點》,第108-123頁。童丕在考察敦煌借貸後認為,敦煌百姓很少到官倉貸借糧食,不過他謹慎的認為,這有可能只是吐蕃佔領時期的現象,《敦煌的借貸:中國中古時代的物質生活與社會》,余欣、陳建偉譯,北京:中華書局,2003年,第60頁。
[53]費孝通:《祿村農田》,收入費孝通、張之毅《雲南三村》,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132-134頁。
[54]錄文參見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475頁。
[55]《詩經•大雅•板》中有“價人”一詞:“價人維藩,大師維垣。”鄭玄箋:“價,甲也。”按照他的說法,價人也就是甲士。《詩經》中的“價人”,從人從介;吳簡中的價人,從人從賈。從字體構成上來說,是可以類推的。價人從甲,那麼價人則應從“賈”字,即商人之意。至於具體從事何種買賣,以及為何要向官倉交納如此多的米,目前尚不清楚。
[56]簡中“中鄉”之前的“唐”字無法解釋,推測應是“食”字之誤。
[57]順帶說一句,簿冊復原作為正確解讀簡文內容的基礎,今後似應受到重視。吳簡資料最大的特點是數量龐大,且同類內容重複性嚴重。這在一方面使得吳簡內容有些“單調”,另一方面,這種集中出土的詳細檔案,也自有其特殊的“繁瑣”價值。目前的首要任務,就是將那些原本獨立的簿冊儘量復原出來,為以後的閱讀和研究建立基礎。
[58]拙撰:《三國吳簡中“臧米”試論》,待刊稿。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40.html

以上是关于嘉禾-走馬樓所出孫吳貸食簡初探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