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簡中“泛蘚”及公車司馬獵律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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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睡虎地秦簡中“泛蘚”及公車司馬獵律新解


(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
內容提要:雲夢睡虎地秦簡《公車司馬獵律》中有“泛蘚”一詞,秦簡整理小組將其解釋爲“弃掉肉餌”。這種解釋與古代田獵的實際情况有諸多不合之處。作者認爲,其中的“泛”應釋爲“泛”,盤曲的意思。“蘚”應釋爲“鮮”,小山的意思。這樣,我們對這條獵律的律文就有了新的理解。
關鍵詞:睡虎地秦簡,公車司馬,獵律,泛蘚。
在雲夢睡虎地的秦簡中,有一條關于公車司馬獵律的律文,律文內容爲:“射虎車兩乘爲曹。虎未越泛蘚,從之,虎環(還),資一甲。虎失(佚),不得,車資一甲。虎欲犯,徒出射之,弗得,資一甲。豹旞(遂),不得,資一盾。公車司馬·獵律。”秦簡整理小組認爲:“越,跑開,《小爾雅·廣言》:‘越,遠也。’泛,疑讀爲覂,《廣雅·釋詁一》:‘弃也。’ 蘚,疑讀爲鮮,《淮南子·泰族》注:‘生肉。’”整理小組對整條律文的解釋是:“射虎車以兩輛爲一組。虎還沒有弃掉肉餌走開,就加以追逐,使虎逃回,罰一甲。虎逃走,沒有獵獲,每車罰一甲。虎要進犯,出車徒步射虎,沒有獵獲,罰一甲。豹逃走,沒有獵獲,罰一盾。” 另外,對于泛蘚一詞,整理小組還推測可能是聯綿詞,與蹁躚、蹣跚同意[1]。
我們認爲,整理小組對“泛蘚”的這兩種釋義都與古代田獵的實際情况無法吻合。現作者不揣淺陋,對“泛蘚”一詞作出自己的理解,望專家學者批評指正。
先秦時期,被稱爲“田獵”的狩獵活動,特別是國君和貴族的狩獵活動,幷不僅僅是一種悠閑的游樂消遣,而且也是一種與軍事有關的重要禮制活動,即通過田獵活動進行軍事訓練。[2]作爲一種特權,大規模的田獵被上層社會所壟斷。所以,負責君王安全的公車司馬在田獵中應該是作爲君王的隨從,而不會是田獵的主體。[3]在田獵中,公車司馬最重要的任務是保護君王的安全,同時也要打獵供君王欣賞,還有一個目的就是在田獵的過程中訓練他們駕馭和射箭、搏鬥的技能,以更好地爲君王服務。《獵律》的這條律文是專門對公車司馬在田獵活動中的行爲和職責作出具體的規定,同時也明確了因失誤而承擔的後果。
結合這種情况,我們認爲,將泛蘚解釋爲“丟掉肉餌”的話,將無法合理地對律文進行解釋。
首先,無論是先秦時期還是其後,在文獻中都不見有使用誘餌捕虎的記載。
其次,從虎的生活習性來看,自然狀態下的虎,除了因爲受傷或者在食物極度匱乏的情况下,否則不會取食動物的死體。
再次,無論使用的是活體誘餌還是死體誘餌,爲了不驚動獵物,狩獵者必須要埋伏在誘餌附近,幷需要竭力避免發出聲音。而先秦時期君王的田獵經常由幾百甚至幾千人參加,[4]這麽龐大的狩獵隊伍根本沒有可能做到這一點。
所以,將“泛蘚”解釋爲“弃掉肉餌”,在這條律文中是不恰當的。
另外,將“泛蘚”解釋爲蹁躚、蹣跚等意也無法合理、通順地解釋律文。
泛,《說文·水部》:“泛,浮也。”段玉裁注:“《邶風》曰‘泛彼柏舟,亦泛其流。’上‘泛’謂泛泛,浮貌也。下‘泛’當作‘泛’,浮也。‘泛’、‘泛’古同音而字有區別。”徐灝箋:“此亦强爲分別。《廣韵》‘泛’、‘泛’同。”
另外,《詩·鄘風·柏舟》中有:“汎彼柏舟,在彼中河。”《莊子·列御寇》:“無能者無所求,飽食而遨游,泛若不系之舟,虛而遨游者也。”漢班固《西都賦》:“泛舟山東,控引淮、湖,與海通波。”其中的“泛”均與“泛”同義。可見,‘泛’、‘泛’有時可互用。
而“泛”又有盤曲之意。《管子·乘馬》云:
“泛山,其木可以爲棺,可以爲車”。
于省吾先生在《雙劍誃諸子新證·管子一》[5]中考證:
“按‘汎’同‘洀’,古‘盤’字。……盤山謂山之盤迴者,上言‘蔓’山謂山之蔓延者,相對爲之。” 即,“泛”的意思可解釋爲盤曲、曲折。
因此,我們認爲,獵律中的“泛”字應釋爲“泛”,即盤曲之意。
“蘚”,疑讀作“鮮”。《爾雅·釋山 》:“小山別大山,鮮。” 宋邢昺疏曰:
“謂小山與大山分別不相連屬者,名鮮。李巡云:‘大山少,故曰鮮。’”
《詩·大雅·皇矣》:“度其鮮原,居岐之陽,在渭之將,”《詩毛氏傳疏》云:“小山分析而不與大山相連屬者是曰鮮。鮮謂山之小者,原謂地之平者。”
《逸周書·和寤》:
“王乃出圖商,至于鮮原。”
晋孔晁注:
“近岐周之地也,小山曰鮮。”
就是說,將小山稱爲“鮮”是“歧周之地”的習慣,而“歧周之地”也正是秦的中心地帶。
王夫之在《詩經稗疏》中也肯定了《詩毛氏傳疏》和孔晁的觀點。
今人袁梅先生認爲:“鮮,猶巘,小山,或指孤立的小山。”[6]
因此,我們認爲,秦簡中的“蘚”極有可能讀爲鮮,就是小山的意思。而“泛蘚”一詞的意思應該是山體盤曲、山脉較短的小山,在獵律律文中指的是狩獵所在區域的地形地勢。
這樣,我們就可以從一個新的角度來理解這條公車司馬獵律的律文。
上文已說明,先秦時期的田獵既是上層社會的一種娛樂活動,而且還有藉以訓練士兵軍事技能的目的。爲實現這兩個效果,當時大規模的田獵中使用最爲普遍的方式是圍獵。所謂的圍獵,就是大量的狩獵人員將一個區域包圍,幷不斷縮小包圍圈,將其中的野獸向中間驅趕,逐漸將獵物集中在一個相對平坦、狹小的區域,最後狩獵人員乘車或徒步對包圍圈中的野獸進行射殺。秦國的石鼓文《車工》一詩中有:
“麀鹿速速,其來大次(恣)。”
李鐵華先生認爲,其中的“大”字應釋爲“夾”,通“狹”字,狹窄的意思。“次”作停留解。因此,“其來夾次”的意思就是說鹿群被驅趕到一個狹窄的地方,“也就是說,進入了包圍圈。” [7]
與雲夢睡虎地秦簡年代十分接近的龍崗秦簡中,有一條簡文:
“而輿車亢(?)疾驅入之,其未能逃,亟散離(?)之,唯毋令獸……”
整理者解釋爲:
“……田獵的車輿迅速地驅趕野獸進入(包圍圈),野獸未能逃跑,應儘快將它們分離開來,必不得讓野獸……”[8]
這些說明秦國的圍獵有著很長的歷史。
對于利用圍獵捕虎,漢代孔臧的《諫格虎賦》云:
“于是分幕將士,營遮榛叢,戴星入野,列火求踪。見虎自來,乃往尋從。” “猛虎顛遽,奔走西東。”
可以看出,當時的人員衆多,幷且舉著火把。很明顯的是將虎從栖息的叢林中驚起,然後再進行追逐和獵殺。
另外,象司馬相如《上林賦》云:
“于是乎背秋涉冬,天子校獵,……車騎雷起,殷天動地。先後陸離,離散別追……”
班固《西都賦》云:
“命荊州使起鳥,詔梁野而驅獸……鳥驚觸絲,獸駭值鋒,機不虛掎,弦不再控,矢不單殺,罘網連綋,籠山遍野,列卒周匝,星羅雲布……六師發逐,百獸駭憚。”這些都是圍獵的表現。
總之,秦漢時期田獵中經常使用的方式是圍獵。甚至到了清代,圍獵依然是皇家狩獵的最主要方式。[9]
先秦時期的田獵多用車,而公車司馬使用的“射虎車”應該是一種專門的狩獵用車。由于車只能在地勢比較平坦的地方使用,因此,在獵殺多生活在丘陵山區的虎時,所采用的方法應該是這樣:狩獵人員從山的三面開始合圍,將山上的虎從沒有設圍的一面驅趕到山下的平原地區,然後由等候在那里的射虎車進行射殺。(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律文中特意指明狩獵區域是小山,即“蘚”(鮮),這是因爲在蔓延綿長的山脉上進行圍獵的話,需要的人員數量就會過于龐大,同時也會給圍獵帶來巨大的困難。)但在這個過程中,有一個細節需要注意,即:如果在虎逃出山林還不够遠的時候就用車進行追逐的話,那麽,虎就有可能在被追上之前又逃回山林,從而使射虎車無法繼續追逐。(律文中的“環”(還)指的就是虎逃回山丘。龍崗秦簡中的“其未能逃”也說明在田獵中總會有一些獵物會逃出包圍圈。)這樣,爲了把虎重新趕出山林,又將耗費一定的時間和人力。爲避免這種情况的發生,獵律明文規定要禁止這種過早出擊的行爲,以免給田獵帶來損失。
我們還可以注意到,在律文中,對于造成“虎環(還)”(虎逃回)和“虎失(佚),不得”(虎逃走,沒有獵獲,)的兩種行爲,懲罰的程度是不同的,即,前者輕于後者。這是因爲。如果發生虎逃回山林——即“虎環(還)”——的情况,由于還有可能再次將虎趕出山林,從而捕獲,因此懲罰的程度相應較輕,即,兩輛車罰一甲。但是如果“虎失(佚),不得”,即虎逃得不見踪迹,沒有捕獲的話,狩獵人員受到的懲罰要比讓虎逃回山林重一些,即,每輛車罰一甲。
因此,對于這條公車司馬獵律的律文就可以這樣理解:在虎還沒有遠離山林之前就加以追逐,使虎逃回山林,罰一甲。虎逃走,沒有獵獲,每車罰一甲。
附記:原文發表于《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5期。
(編者按:[1]《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
[2]當時被稱爲蓃、苗、獮和狩的田獵活動往往都伴隨著軍事活動,是檢閱、訓練軍隊的一種主要形式。《禮記·月令》稱其爲“因田獵以習五戎”。《左傳·隱公五年》云:“臧僖伯諫曰:‘……故春蓃、夏苗、秋獮、冬狩,皆于農隙,以講(武)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歸而飲至,以數軍實,昭文章,明貴賤,辨等列,順少長,習威儀也。’”
[3]《漢書·百官表》記載,公車司馬屬于衛尉的屬官。另外,據《漢官儀》,公車司馬是負責帝王安全的皇家衛隊。漢承秦制,我們推測在秦國也應該如此。徐衛民先生在《秦代的苑囿》(《文博》,90年5期。)一文中也認爲“國王出獵由公車司馬隨從。”
[4]例如,《左傳》記載,魯昭公八年(公元前534年)秋,魯國在紅地進行狩獵,參加的戰車有一千多輛,狩獵隊伍從根牟(今山東莒縣西南)直到和宋國、衛國的邊境。《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文公曾經帶領士兵七百人田獵。屈原《楚辭·招魂》云:“青驪結駟兮齊千乘,懸火延起兮玄顔烝。”西漢司馬相如《子虛賦》云:“王駕車千乘,選徒萬騎,田于海濱,列卒滿澤,罘網彌山。”孔臧《諫格虎賦》云:“下國之君方帥將士于中原。車騎駢闐,被行岡巒,……”。揚雄《羽獵賦》:“舉封烈火,轡者施技,方馳千駟,校騎萬師”等等,都說明當時田獵的規模相當龐大。
[5]于省吾,《雙劍誃諸子新證》,上海書店出版社,1999年。
[6]袁梅,《詩經譯注》,齊魯書社,1981年。
[7]李鐵華,《石鼓新響》,三秦出版社,1994年。
[8]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龍崗秦簡》,中華書局,2001年。
[9]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承德府北面400里處建立了“木蘭圍場”,從此定下“木蘭蓃獵”的制度。每年秋天,皇帝都要帶領大臣和侍衛去那狩獵。每次人數都在萬人以上。行圍時,組織嚴密,各隊人馬從三五十里或七八十里以外開始包圍野獸,逐步縮小包圍圈最後到皇帝所在的“看城”。這時皇帝從行營來到看城,親自向圍中的野獸發箭,下達圍殲命令。接著各大臣和侍衛依次發射。對于跑出包圍圈以外的野獸,另有人負責追射。如果包圍的野獸過多,皇帝便下令放開一面包圍,讓部分野獸逃脫,以備下次行圍。(《中華文化通志》之《體育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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