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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郭店楚简补释一则
(首发)
郭店《尊德義》31号简有
陈伟-郭店楚简补释一则字,原释为“或(惑)”。[1]陈伟老师对此字提出怀疑:“此字写法与楚简常见的‘或’字有別,释为‘或’不大有把握。”[2]陈老师的怀疑显然是正确的。《尊德義》30號簡“或”字作
陈伟-郭店楚简补释一则,与之的确有一定差别。
当我们重新审查该字的时候,发现可以将它看作两部分,首先从“戈”当无问题;第二、其余笔画似“幺”夹在上下两横之间,乍看不成字,但熟读《尊德義》简文后,我们发觉有一个字与之笔画相近,即《尊德義》26号简“
陈伟-郭店楚简补释一则(五)”字,26-27号简释文作“民五之方各,十之方静,百之而後葡。”裘按:此句疑当讀為“民五之方挌(格斗之“格”本字),十之方争,百之而后服。”[3]陈伟老师进一步疏证云:“《史记·货殖列传》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说苑·政理》说:‘夫圣人之所为,非众人之所及也。民知十己,则尚与之争,曰不如吾也,百己则疵其过,千己则谁而不信。’”[4]“五”字释读可信。
这个“五”字,笔画亦较为特别:两横之间的形体与“幺”非常相似。所谓的“幺”,实际是“五”字中间交叉两笔变形所致。其字形演变作:
陈伟-郭店楚简补释一则(《彭祖》5號簡)→
陈伟-郭店楚简补释一则(《周易》45號簡)→
陈伟-郭店楚简补释一则(《尊德義》31)
陈伟-郭店楚简补释一则左部正是如此作。准此,我们可以将该字分析为从戈从五,隶定为“五(从戈)”。包山34號簡有
陈伟-郭店楚简补释一则字,与“五(从戈)”当是一字之异体。[5]古文字从“戈”与从“攴”每互作,“五(从戈)”也可能是“敔”的异体。从上下文看,疑“五(从戈)”读为“敔”,训为“禁”。《左传》昭公六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 简文“治乐和哀,民不可敔也”指君民者要“治乐和哀”,不要采用禁止的方法。
关于31号简的编联,大约有两种方案:1、陈老师将31号简接在25号简后面。[6]2、刘钊先生将其接在29号简后面。[7]两种方案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随着“敔”字的释出,我们发现21-22号简所提及“民可使道之,而不可使知之。民可道也,而不可强也”,与“民不可敔也”思想一致,即都表示采用疏导的办法治民。23号简的“治民复礼”,以及31号简的“治乐和哀”则是提出了进一步的解决方案。从句式来说,二“治”字排比,且“民除害智”后紧接“焉”,亦文从意顺。因此,我们怀疑31可以接在23号简后,即:“……民可使道21之,而不可使知之。民可道也,而不可强也。桀不谓其民必乱,而民有22为乱矣。受(?)不若也,可从也而不可及也。君民者,治民复礼,民除害智23焉。治乐和哀,民不可(苛)敔也。反之,此往矣……31” [8]
(编者按:[1]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74页。
[2]陈伟:《郭店楚簡别释》,湖北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64页。
[3]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第175页。
[4]陈伟:《郭店楚簡别释》,第157页。
[5]上博五《三德》篇17号简有一个从五从攴的字
陈伟-郭店楚简补释一则,陈剑先生读为“敔”,训为“禁”。参见陈剑《〈三德〉竹简编联的一处补正》,简帛网,2006年4月1日。
[6]陈伟:《关于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载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编《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第70-71页。
[7]刘钊:《郭店楚簡校释》,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23页。
[8]释文采用通行字写出,并参考原报告释文,以及陈伟老师、刘钊先生的释文。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5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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