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司箸作浮老弱不刑”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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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有司箸作浮老弱不刑”解


(首发)
《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第三简有“乃命有司箸作浮老弱不刑”句,整理者读作“乃命有司箸作(祚)浮,老弱不刑”,[1] 未有进一步的解说。现拟读作“乃命有司箸(书)作浮,老弱不刑”,试说于下。
箸,读作书。《说文》:“书,著也。”此处有制定之意。
作,原误读为祚。作,作刑。有如秦汉律中因犯罪被判城旦舂、隶臣妾、鬼薪白粲、司寇等,服劳役,皆有一定的刑期。
浮,训作罚。此类文例甚多。《礼记• 投壶》:“鲁令弟子辞曰:‘毋幠,毋敖,毋偝立,毋逾言。偝立、逾言有常爵。’薛令弟子辞曰:‘毋幠,毋敖,毋偝立,毋逾言。若是者浮。’”郑玄注:“常爵,常所以罚人之爵也。浮,亦谓是也。……浮音缚谋反,罚也。”《淮南子•道应》“请浮君”,高诱注:“浮,犹罚也。”《晏子春秋集释》卷六:“景公饮酒,田桓子侍,望见晏子,而复于公曰:‘请浮晏子。’”孙星衍云:“高诱注淮南:‘浮,犹罚也。’”《小尔雅•广言》:“浮,罚也。”罚是比作刑要轻的处罚。有如秦汉律中的赀甲盾、罚金、夺爵等。
老弱不刑,在法定年龄之外的老、幼,如犯罪不论罪、服刑。《管子• 戒》:“于是管仲与桓公盟誓为令曰:‘老弱勿刑。’”
“乃命有司箸(书)作浮,老弱不刑”,是说重建司法制度。
(编者按:[1]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第 184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5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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