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制度-张金光《秦制研究》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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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张金光《秦制研究》介评


黄留珠
学术研究提倡“十年磨一剑”的精神。而今,能这么做的人,虽不敢说“绝无”,但确实已是“仅有”的了。不过,放在我们面前的《秦制研究》一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版,以下简称《秦》),却是作者张金光积二十余载的辛勤耕耘才最终面世的。凭这一点,对这部90余万字的专著,便不能不刮目相看。当然,最令人感佩的还是,全书对秦制度文化所作的原创性的足成一家之言的独到研究。
(一)
《商君书·壹言》云:“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在这种理念支配下,秦当政者十分重视制度建设。所以,在秦史研究中,制度史的研究是占有相当分量的重头戏。然而正如大家所熟知的那样,有关秦的文献资料极其有限。两千多年前的司马迁便大发感慨说:“惜哉,惜哉!独有《秦纪》,又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1]。这样,自然给秦制度史研究造成极大的困难。历史上,有人甚至发出秦制“无闻”之叹[2]。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秦陵兵马俑、云梦秦简等一系列秦考古的重大发现,秦史研究,包括秦制度史研究在内,一改长期较为冷清的局面而出现了几乎是持续性的热潮。不过,总观制度史方面的成果,却基本限于对单一制度,如法律制度、职官制度、选官制度、军事制度等的个体性研究,而对多种秦制系统的全面的群体性考察,似乎还很少有人涉及。《秦》书的作者,抱着“宁可维新以失,而绝不守旧以成”的信念,对秦的土地制度、为田制度、阡陌封疆制度、租赋徭役制度、官社经济体制、家庭制度、刑徒制度、居赀赎债制度、乡官制度、学吏制度、爵赏制度、户籍制度等12种制度进行了系列化复合性的探讨,从而开启了秦制度研究的一种新格局。
当就上述《秦》书所研究的12种秦制略作分析后则不难看出,其明显是以经济制度为主体的。这颇似旧史书中的“食货志”。大家知道,作史以作“志”为难,而作志又以作“食货”为最难。大家还知道,传统的二十四史中独无秦史,为一大缺憾。长期以来,有志补作秦史者当中,以马非百最为著名。马氏先有《秦史纲要》出版,后又仿纪传体例作《秦集史》,其中“志”书凡十六,惟独而缺“食货”,这又成为补作秦史的缺憾。《秦》书的面世,应该说从某种意义上,弥补了这样的缺憾。其学术价值,不言而喻也。

如果说弥补不足、开启新局是《秦》书的一大特点的话,那么,通过制度研究来揭示社会结构深层的奥秘,则是其又一显著的特点,而且应该说是更重要的特点。
《秦》书对秦制的系列探讨,首推土地制度。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固然与土地制度为农耕时代最根本性的制度有关,另方面也同作者较早关心、研究秦土地制度的学术经历有关。十多年前我曾就当时秦土地制度问题的学术争论做过如下的评述:
秦的土地所有制是一个有争议的老问题,总体来看,无非国有制和私有制两种主要观点(或这两种所有制的不同提法)的对立。云梦秦简问世后,不少研究者运用秦简材料重新对这一问题作了探讨,特别是八十年代以后(此指20世纪80年代——引者),又掀起较为为热烈的讨论。张金光《试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1983年2期),强调了秦推行普遍的土地国有制的观点。他指出,由于秦实行按户计口授田制,所以个人对土地并未超过占有权与使用权的水平而达到私有权的地步,更谈不上达到以土地买卖为标志的封建土地私有权水平。不过他却补充认为,普遍的真正的土地国有制与私人占有的二重性特点,使国有土地强化之时,就孕育着私有制的胚胎。这样,“制辕田、开阡陌”和“使黔首自实田”,便成为“秦百年间土地运动的两块里程碑”:前者:“标志着国有制的高度发展”,而后者则“意味着国家默认并‘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施伟青《也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4期)一文不同意张的看法,指出:“秦从商鞅变法以后,就出现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并存的两种土地所有制形态,随着赐田的不断赏赐,私有土地在秦土地中所占的比例愈来愈大。到了战国后期,就垦田而言,私有耕地应当是多于公有耕地的。”杨作龙亦同张金光进行商榷,认为“秦自商鞅变法后即废除了原有的井田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开阡陌、止还田,为奖励耕战而实行了允许农民土地私有的任耕制”(《秦商鞅变法后田制问题商榷》,《中国史研究》1989年1期)。杜绍顺则认为,关于秦土地所有制之所以存在分歧,“除了在理论上的理解不一致之外,还在于对秦代土地制度的具体情况认识得不清楚”。他指出,秦代不存在把国有土地直接租佃给农民的租佃关系,也不可能形成农民与私家地主间的租佃关系,因为秦“授田”十分普遍,几乎可以终身占有;按爵所赐之田,也可世袭;封邑主不直接经营封邑土地;土地不允许买卖(《关于秦代土地所有制的几个问题》,《华南师大学报》1984年3期)。前不久,张金光针对杨作龙的“商榷”,又著文商榷,就授田制、商鞅田制改革、土地私有制诸问题,重申了自己的看法(《对〈秦商鞅变法后田制问题商榷〉的商榷》,《中国史研究》1991年3期)。[3]
很显然,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那场关于秦土地制度问题的讨论中,张金光是唱主角的。他关于秦实行土地国有制的说法,虽非首创,但对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秦自商鞅变法即实行土地私有制的观点来说,无疑是翻了一个历史大案。
不过,张关于秦土地制度的研究,并没有仅仅停留在“翻案”这一层面上,而是以对土地制度的研究为基点,进一步揭示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形态的真实面貌。本世纪初始,他发表了经过长期探索而得出的结论——官社经济体制说[4],即《秦》书的第五章,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章。其要点是:
一、战国、秦时,社会关系的支配形态乃是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的国家授田制,建立起形形色色的政社合一的官社经济体。
二、在官社经济体制中,实行着不同类型的份地农生产责任制度;这些份地农在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上,对国家的依附性甚强;然而由于实行国家份地授田制,甚或换土易田制,遂使份地农间并不存在社会阶级分化,也不容许地主阶级产生,当时并不存在传统的所谓新兴封建地主阶级,及其与佃户农民的阶级分野和对抗,奴隶主与奴隶的对抗格局,在农业生产中亦几等于零。
三、在官社经济体制之下,其政治、经济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民之间发生的统治、剥削关系,及其所谓阶级关系也都表现在官民对立之中,官民对立是当时社会阶级对立格局的支配形态——这是中国古代社会阶级结构和阶级矛盾对抗坐标的中轴线。
四、在强有力的土地国有制及其官社体制下,造就了一个强有力的乡里基层政权,因而保证了国家对于民间社会实行直接的集权统治,因之也便造成一种与其前后皆不同的乡里民间社会的秩序;乡官是代表国家管理“土地、人民、政事”的基层政权组织,是为专制政府耳目爪牙之吏;乡官的权力、权威的基础和权力资源,便是由于他作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政府之最具体、最实际的代表与土地使用权的主持分配者,其权之重、威力之强,其前后皆无可伦比者。
五、官社经济体制模式在时间与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代表着一定历史阶段与社会形态,它是由古代农村社会共同体,向比较自由的秦国家授田份地小农,进而向汉代国家个体小农经济支配形式过渡的普遍历史过渡形态;它在历史上亦具有较为普遍的规律性;凡是在强有力的土地国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下,官社经济体制大抵是一种支配形态,如满洲早期的八旗制度,金的猛安谋克制度等,都可以看作是一种官社体制。[5]
如此一种对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形态的描述,确实令人耳目一新。
众所周知,有关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形态的研究,是同长期以来为史家所关注的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交织在一起的,二者紧密相关,难以分割。如果从上个世纪2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社会史大论战算起,分期问题的讨论,已经有了近80年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场讨论的历史就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成长和发展的一个缩影。实际上,真正应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研究中国历史,正是从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拉开帷幕的。而关于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对于推动中国古史研究的深入和提高,也的确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无庸讳言,在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亦相当之多。如果把这些问题集中到一点,正如《秦》书的作者所说,即“削足适履”——“基本上不是从历史实际出发,而是理论先行、先入为主,用既定的理论模式去硬套中国古代社会历史;一些实际的研究,也是设法向着这种既定模式挂靠”[6]。惟其如此,长期以来的古史研究,表面上看起来争论轰轰烈烈,实际上却囿于“五种生产方式”的理论误区,难以有所突破,有所进展。对此,改革开放后学术界已普遍有所反思与批判。《秦》书作者正是有感于斯,其努力矫正时弊,通过自己20余载的不断钻研,得出了有如上述的结论。尽管这一结论只是一家之言,有待商榷之处也并非全无,但却是实实在在地把古史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这一点,我想凡是读过《秦》书的人,都会有同感的。

一部优秀的史著,有无新颖的观点固然重要,而对于史料的爬梳、考订工作亦同样重要——这方面通常被视为史家“功力”的反映。应该说,《秦》书的这种基本功是相当不错的。例如关于秦简《法律答问》“部佐匿诸民田”应作“部佐未将诸民田上报”的考证[7],关于龙岗秦简“行田”为国家授田制的考证[8],“畴企”为田中畎亩规划形貌的考证[9],关于“制辕田”即“为田开阡陌封疆”的考证[10],关于青川秦木牍文“畛”的解释[11],关于换土易田法的解释[12],关于孟子井田说非乌托邦而是“一种具体的国家份地授田形式”的考证[13],关于“君子”、“野人”对立即官民对立的考证[14],关于“提封田”制的商榷[15],关于江陵高台18号汉墓出土木牍文“新安户人”、“关内侯”的解读[16]等等,皆颇有独到之处,堪称史料疏考功夫之典型。尤其是关于《商君书·境内》篇“校徒操出”应为“技徒操掘”的考订[17],更具精妙,令人叫绝。
总观《秦》书对史料的疏理考证,除了运用一般常见的文字训诂、排比对照等做法之外,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根据史料文本所提供的背景,一切从实际出发,慎密而充分考虑其内在的逻辑联系,综合利用各种考辨手段,得出合乎事理、情理的结论,而不单纯只作文字学的考订。就拿其对《商君书·境内》“校徒操出”的考证为例来看,正如大家所熟知的那样,此四字历来无正解。清俞樾曾疑“出”当作“士”,高亨《商君书注释》又进一步提出了“教育操练的士兵”之说。《秦》书作者针对这种情况分析指出:“此等说法于文字虽可通,然而与其事则大不合。从《境内》所透露的情况来看,这部分人在军中的地位甚低,是从事于苦力劳动者。高说为‘教育操练之士’,然与其实际地位则完全相反。又,《境内》下云:‘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由此知‘操出’不当为‘士’,因为此处只说‘徒校’。此恰恰证明‘徒校’乃是一部分未经专门作战军技训练的人。我以为‘校’当为‘技’之误,‘出’为‘掘’之坏误。‘校徒操出’当作‘技徒,操掘’。‘技徒’,乃其兵种名类,‘操掘’,乃其业。简言之,此乃军中之工程兵。”[18]接着作者旁征博引,又从多种角度,不同的层面,作了周密的考证,进而指出:“攻城离不开土功。‘操掘’即从事于坑道、壕堑之类的作业,是军中最为艰苦且危险之事,除了土功艰巨、环境恶劣外,还常遇到敌方的备穴之类的反攻。又因其以土功作业为主,而防御战斗之力则不足,故尔时时有被斗杀,以及烈烟熏杀的可能。”“以爵论,自一级公士以下至小夫皆从事操掘之事。这类人还不能称为‘士卒’,而是属于军中的‘徒’一类,因名曰‘技徒’。‘徒’只能去作苦役一类工事,而很少挺兵以斗。”[19]如此循事理、情理的实事求是的考证,显然要比那种单一的近乎玩文字游戏式的纯文字考证,庶几更接近历史的原貌。
优秀的史学著述,普遍都表现出对现实的深切关怀。在这方面,《秦》书也是很突出的。例如研究“租赋徭役制度”的第四章,当引用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所总结的“暴税”“积累莫返”规律之后指出:“虽今日农村之费改税、并诸费为一税,亦难免黄氏之忧。因为费改税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说到底在本质上仍然是‘量出为入’,对于这样一个弱势社会群体,并未考虑他能不能与该不该负担那么多税额。平实而论,农民负担仍难减轻,且在提留诸费之行时,民尚可上访,甚至于抗费,今则有抗皇粮国税之嫌了。”[20]这里,作者关心农村改革,关心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积极参政议政的心情,跃然纸上。另外,作者每每还以今制比照古制,以更清楚更具体地阐释古制,俾便读者的理解。如第五章中,论述古代田地换易采用等分法时指出:“今日中国大陆农家责任制便多取如此之法。吾乡里将田分三等,于每等之中皆按人口均分之。这实是传统的小农最易接受的平肥硗、均美恶的制度。”[21]当论述古代如何通过巡行观稼而获得“均计定”的产量数时说,“我国人民公社经济体制下亦有此类事,每至夏秋将获季节,公社干部集合田间平估产量,以决定粮食征购任务指标。”[22]并指出:“上述诸类事宜,虽其时、地不同,其所赖以存在的历史基础亦不同,然其事则极为相近。实皆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经济体制的调查产量、相地衰征之类事。”[23]当论及银雀山竹简《田法》中“余粮”“皆藏于民”的特殊古制时,指出“惟前些年我国人民公社体制下,按照政策,社员的口粮确实有一个理论指标,是不能低于若干的。国家之粮食统购任务也是有定数的,然在实际的操作中,则往往是首先必须满足余粮的征购任务,这叫做‘政策’服从‘任务’。因之,往往由于把产量平估甚高,按此估平产量责令社员必须首先买足余粮,则终致使社员实际口粮大为不足。此与《田法》制度有貌似之处。”[24]这样的古今对比,说明作者并没有把历史研究仅仅当作在书斋里的“闭门造车”,而是将自己的研就工作与当代社会现实紧密结合,体现了司马迁所提倡的那种“通古今之变”的史学精神。

无庸讳言,曾经风靡史坛,是所谓“五朵金花”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制度、社会形态一类问题之研究,近一、二十年来,已经不如昔日那么显赫,甚至出现逐渐被淡忘之势。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研究已经失去了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事实上,迄今为止仍有不少史家依然坚持这方面的研究,而且出了相当可观的成果,《秦》书便是适例。也许正因为赞赏这类成果的难能可贵,所以总希望能够好上加好,故而愿就《秦》书之不足再谈若干商榷意见。
首先,《秦》书虽表示“占有资料务求一网打尽”[25],而所运用的文献资料和考古资料也的确非常丰富,但却对相关的已出版的著述有所忽视甚或有所遗漏,特别是未能注意到年轻博士们的学位论文成果,终而造成某种美中不足。例如2000年1月由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袁林博士论文修订本《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亦为近若干年在土地制度、社会经济形态研究领域的一部令人注目的专著。其与《秦》书,不仅所探讨的主要内容相近,而且在基本观点方面,诸如对斯大林五种社会形态说的认识,对战国、秦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国家授田制的认识,以及对当时剥削关系、阶级关系两极化为官民对立实质的认识,对“匿田”为“匿租”的认识,甚至对当时社会基层组织与金猛安谋克、清八旗制度相似性的认识等等,都有着惊人的相同、相近之处。当然,这里有些情况可能比较复杂。由于《秦》书的一些观点早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便已形成,并陆续撰文发表,袁书在写作中对这些显然是有所借鉴、吸收的(例如该书第237页注2便是明证),但作为专著出版,袁书毕竟早于《秦》书若干年。照理说,后出的《秦》书对袁书应该有所涉及,以体现“一网打尽”之义,然而可惜袁书竟未进入《秦》书的学术视野。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另外,对一些具体问题如秦简“敖童”、秦朝轻租之政等,近年史界均有新的诠解,似也未引起应有的注意。
其次,缺乏必要的理论阐释,是《秦》书的又一不足之处。对长期以来奉若经典的“五种生产方式”说的否定,虽然早已是学界的共识,但破除了这种教条主义、形而上学的理论误区之后,如何实事求是地解读古代社会结构的奥秘,仍是一项相当艰巨的研究工作。《秦》书提出的官社经济体制说,显然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其意义不容否定。不过,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关于古代社会形态的理论非常丰富,官社经济体制与它们——譬如长期争论不休的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所谓的“古代生产方式”等等,究竟有无内在联系?其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这些都是无法回避而需要做出回答的。恰恰在这些较关键理论连接的地方,《秦》书却未遑论及,留下了遗憾。再如我们注意到《秦》书中常常使用“公社”或“村社”一类概念,而最重要的第五章中甚至还有“周代的公社组织”一节,那么试问,这些“公社”“村社”都是什么意义上的“公社”“村社”?大家知道,“公社”“村社”等是使用意义相当广泛的概念,仅马克思、恩格斯论前资本主义社会时提到的公社名称就多达20种左右,其中较常见的如“印度公社”、“亚细亚的公社”、“古典古代的公社”、“日尔曼的公社”、“较古类型的原始公社”、“农村公社(农业公社)”、“马尔克公社”、“最古的自发的公社”(或“古代自然形成的公社”)、“家长制家庭公社”等。因此,我们使用“公社”、“村社”之类概念时,必须做出相应的理论界定。否则,就会出现混乱。总之,《秦》书在由秦制度研究延伸到社会经济形态的探讨中,相对缺乏理论色彩,或曰理论阐释不够。如果该书有机会再版,希望能够补上这一缺环。
第三,缺少民族史资料、国外资料的对比运用,亦《秦》书的显著弱点。研究古代社会,与同时期的国外材料作对比,用民族史的材料作印证,乃研究者普遍使用的有效方法。在这方面,《秦》书并非全然未做工作,但相对而言,确实是少了些。特别是与前述袁书作比较的话,其差距就比较明显了。这无疑在某种程度上要影响论证的说服力。当然,这之中存在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外语能力的高低,外出学术交流机会的有无,阅读、搜集国外资料及民族资料的条件等等。这里虽说不能过分苛求,但作为公正、无私、客观的书评,还是应该指出此项不足的。
第四,对自秦代向汉代社会经济形态的历史演变论述过简,有损于关键的官社经济体制说整体论证的说服力。《秦》书之旨趣,正如作者所指出的那样:“欲以秦制为枢机,以整个中国为背景,探讨中国自先秦制度向汉代制度的历史过渡形态”[26]。据此可知,该书主体设计包括三大部分:一是自先秦制度向秦制度的历史演变,二是战国、秦的官社经济体制,三是自秦制向汉制的历史过渡。不过当读完全书时便很容易发现,自先秦制度向秦制度的历史演变,论证周详,考证细密;有关官社经济体制说,论述也相当精彩;而自秦制向汉制的历史过渡,却三言两语,草草收场。这种前后极不平衡的现象难免令人颇有虎头蛇尾之感。相比之下,前述袁书专设一章,讨论国家授田制的演化与最后消亡,便显见出某种高明之处了。在此,提两个问题谨供《秦》书作者参考:
其一,如何理解秦始皇三十一年所颁布的“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应该承认,《秦》书对此是相当重视的,认为是秦百年间土地关系运动的两块里程碑之一。不过其所作的解释——“‘使黔首自实田’,则意味着国家默认并‘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土地私人占有便转变为土地私有权,第一次真正取得了国家立法的承认,标识着秦的普遍土地国有制已是‘金瓯不完’,被土地私有制打开了缺口。”[27]——似乎较为空泛。人们不禁会问:秦国家是如何默认并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的?秦土地私人占有是怎样具体地转变为土地私有权的?按《秦》书那种笼统的解释,这些问题显然都无法回答。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袁书对此有一个新解释。其从考订“实”字的字义出发,指出“实”字并无论者通常理解的“呈报”之意,而是充实、充满、真实;所以“令黔首自实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实(充满、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的数额,自己设法占有足额的土地,国家不再保证按规定授田”[28]。袁认为,“这样解释,不仅在文字上没有矛盾,而且密合于目前我们对战国至两汉土地制度演变史的认识,填补了战国国家授田制与两汉较普遍的土地私人所有制之间的缺环”[29]。两相比较,显然袁说略胜一筹,似可从。
其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表明,西汉初仍然实行国家授田制,然文景时的晁错便已疾呼农人“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了[30],可见当时土地私有制已经流行,至武帝朝,则土地兼并已相当严重。在短短数十年间,土地私有制竟如此迅猛发展,如果其前土地私有制没有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着实令人难以理解。著名学者王玉哲曾经讲过的一段话,是值得重视的。他说:
把战国时实行的国家授田制看作当时惟一的田制,就把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史给掩盖住了。于是,对汉代董仲舒说的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也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尤其在见到《云梦秦简》、《青川秦牍》中,只有授田的记录,而没有土地买卖的明确记载,于是便断言“秦国的土地私有权尚不存在”。对这种极端的看法,我也难以同意。……战国时期各国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国有制与地主私有制同时并举,随着时代的推移,土地私有制逐渐超过或压倒了国有制。我认为董仲舒说的关于土地买卖的史实,夸大则有之,说它完全是撒谎则未必。这种看法至今我仍未变。总之,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化是当时经济史上重要的一线,若视而不见,就无法说明:何以秦时还是土地国有制的天下,一到西汉一下子土地私有便普遍于全国,太突然了,这是叫读者难以理解的。[31]
这段话虽然写在前述袁书的《序言》里,是针对袁的观点而发,但对与袁书观点相近的《秦》书来说,显然也是值得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第五,某些论断存在不够严谨或失察、失误之处。例如第六章第二节论述“汉初仍袭秦分异之风”时,采用《汉书·地理志》所载户数和口数来计算汉初的“户口之比为1∶4.88”,就极其不妥。众所周知,汉志所记乃平帝时数据,以此怎能说明汉初的情况呢?再如第一章第五节引贾谊言“秦不能分人寸土,欲自有之”,用以说明秦是“寸土国有”,不存在“私土”。其实,贾谊的话与《文献通考·封建六》所说“秦之法未尝以土地予人”是一个意思,指“秦无尺土之封,不立子弟为王”,即不实行分封制,与土地制度国有私有无关。如此等等,因篇幅关系,不再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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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史记》卷十五《六国年表序》。
[2]《册府元龟》有云:“秦之制无闻焉。”
[3]黄留珠:《近十多年来大陆秦汉史研究述评》,[日]《中国史学》第四卷(1994年)。
[4]见《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5]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276-279页。
[6]上揭张书,第237页。
[7]上揭张书,第55-58页。
[8]上揭张书,第39-42页。
[9]上揭张书,第44-45页。
[10]上揭张书,第25-26页。
[11]上揭张书,第117-118页。
[12]上揭张书,第315页。
[13]上揭张书,第333-340页。
[14]上揭张书,第336页。
[15]上揭张书,第344-355页。
[16]上揭张书,第810、813页。
[17]上揭张书,第760-766页。
[18]上揭张书,第760页。
[19]上揭张书,第765页。
[20]上揭张书,第268-269页。
[21]上揭张书,第311页。
[22][23]上揭张书,第312页。
[24]上揭张书,329页。
[25][26]上揭张书,《自序》。
[27]上揭张书,第113页。
[28][29]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4页。
[30]《汉书》卷四九《晁错传》。
[31]前揭袁书,《序言》。
(黄留珠:西北大学文博文院 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8/526494.html

以上是关于中国土地制度-张金光《秦制研究》介评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