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黄敏兰:被污名化和泛滥化的“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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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黄敏兰:被污名化和泛滥化的“封建”



近两年来,中国流行一个说法:“被”怎么怎么,例如“被捐款”、“被就业”、“被幸福”、“被自杀”,等等;说明一种现象或行为是被制造出来的,即被人捏造的,与事实根本不相符合。在学术领域中,也有这种“被”的现象,最典型的就是“封建”问题。
冯天瑜曾明确提出“封建”概念的“泛化说”,并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和热烈的争论。但是鲜为人知的是,还有学者指出“封建”概念的“污名化”。“泛化”和“污名化”都是“被”的结果,而且两者是相互影响的。其中,“污名化”更加普遍和严重,所以要先考察这个问题。
明确提出“污名化”这个词的,是台湾学者潘光哲。他说:“‘封建’在中国自身的历史传统里,本来只是西周王室用以安排统理统治地域的一种制度。”“在20世纪初期,随着严复翻译的《社会通诠》的问世,‘封建’被视为社会历史发展序列的‘低级’阶段,具有落后的意味,更逐渐被污名化,至20世纪的‘五四’阶段,‘封建’作为落伍的、非现代的、非文明的一切总合,已是负面意蕴的字眼了。随着此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的新诠,转化为革命的动员理论,它竟成为武器批判的直接对象,被污名化的‘封建’已然是历史记忆的深层积淀。现下,当我们准备在现实里开展批判斗争的时候,‘封建’便是从历史记忆里最方便也最容易被召唤出来的恶魔,它只有承受必得被专政凌迟与侮蔑的命运,历经千年转折的‘封建’,还有从这条命运的锁链里挣脱开来的可能性吗?”[1]
其实,早已有不少中外学者指出“封建”的被污名化现象,只不过他们没有明确使用“污名化”的词来概括这一现象;其中叶文宪对此描述得最为全面。他说:“自从把feudalism译为‘封建’,尤其是引进五形态论以后,孽生出一系列以‘封建’为前缀的名词,形成了一个‘封建族’名词群,如:封建制度、封建专制、封建等级制、封建帝制、封建帝国、封建国家、封建王朝、封建压迫、封建割据;封建领主、封建主、封建地主、封建官僚、封建士大夫、封建军阀、封建把头、封建余孽、封建残余、封建势力、封建农民、封建农奴;封建经济、封建领地、封建庄园、封建剥削、封建地租、封建土地制度;封建主义、封建思想、封建道德、封建遗毒、封建迷信、封建脑瓜;封建家庭、封建婚姻、封建习俗等等。”他指出,这些“封建”的性质多为贬义:“我们发现,大凡冠以‘封建’前缀的名词都是贬义词。于是我们恍然大悟,原来‘封建’成了垃圾桶,不管什么坏东西都往里扔;‘封建’也成了恶谥,凡是坏人就给他贴上一张‘封建’的标牌。这种做法只是一种丑陋的权术,不是科学的研究。”[2]“垃圾桶”和“恶谥”,就是“被污名化”的结果。费正清也说:在中国,“‘封建’成了骂人的字眼,可是它缺乏明确的意义。”[3]
冯天瑜指出“封建”在中国被“泛化”的过程。他所说的“泛化”是指“封建”脱离了其西周的本义,注入宽泛的内涵,将“封建”的外延作巨大的扩张,从而演化成另外一种概念。然而,这种“泛化”同时也是“污名化”,“污名化”不过是“泛化”的结果,对此他却没有明确意识到,所以将污名化也算作了泛化。冯天瑜说:“‘封建’这一表述周朝制度的旧名,借作欧洲中世纪制度(feudalism)的译名,因与日本中世及近世历史实际相似,故在日本没有出现错置。至于在‘封建’一词故乡的中国,史学术语‘封建’在清末民初还保持着概念的一贯性(以严译‘封建’为代表)。但到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1915—1921),‘封建’的含义在某些重要论者那里发生变化,从一古史概念,演变为‘前近代’的同义语,成为与近代文明相对立的陈腐、落后、反动的制度及思想的代名词。此为‘封建’概念‘产生混乱’之始。”及至大革命时期,人们把一切旧的都看作封建的,都在被打倒之列。“此后,经过20世纪30年代初的社会史论战,泛化封建观获得某种‘社会科学’形态;50年代以降,泛化封建观更普及与法定化,国人已习惯于将各种落后、腐朽、反动的事物、思想乃至人物,全都冠以‘封建’,形成一系列‘泛封建短语’。”[4]
由于这种“封建”不是对某种制度的客观描述,而是出于主观的需要,把所有被认为是反动、落后的事物都贴上“封建”的标签,因而它与西周的或西欧的那些表示某种制度的名词不同,所起的是形容词的作用——当作前缀,可以任意地加在任何一个事物之上,并且无限制地制造,由此形成“封建”概念的泛滥化(不完全是冯天瑜所说的“泛化”)。正如叶文宪说:“我们使用‘封建’一词之混乱已经到了该封建的不封建,不该封建的都封建的不可复加的地步。”[5]
污名化造成了对“封建”的误解,同时又促进了“封建”的泛滥化,因为没有规定性的概念必然被滥用。结果,“封建”的被污名化和泛滥化一同导致了对“封建”的误解和滥用。钱乘旦、许洁明指出:“请读者注意‘封建’(feudalism)这个词,它后来显然被滥用了。在有些中文词汇中,一切坏东西都冠以‘封建’两字,从包办婚姻、裹小脚、烧香拜佛、爱占小便宜,到以前存在过的政治经济制度等等无不属于‘封建’。但‘feudalism’在欧洲是有确定性的,它指以土地分封为基础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经济和社会的制度。‘封建’社会结构建立在土地封授的基础上,政治权、司法权乃至社会特权都随土地分割而被分割,相应地分散在社会的各个层面上。因此,‘feudalism’意味着分权,而不是集权,集权的制度是不好用‘封建’两字来修饰的。”[6]

要深入认识“封建”的被污名化和泛滥化,还需要与其他几个“封建”概念相比较。在这里先要弄清楚,一共有几个、或几种“封建”。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封建”的概念只有一种,即大家经常使用的那个“封建”。而研究者一般认为有三种,即西周的、西欧的和中国秦以后的。五方式论者认为中国秦以后的“封建”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可以视为一体。例如,李根蟠说:“这里所说的‘封建’,不同于中国古义的封建,也不完全同于‘西义’的封建,属马克思主义的封建概念。”[7]中国非封建论者或封建怀疑论者则不认可此说法。
何怀宏曾明确指出三种封建概念:“在中国,‘封建’的概念可以意指三个不同的对象:第一是指中国古代的封建,如西周的‘封建亲戚,以蕃屏州’;第二是指中国从古代延续到近代的‘封建社会’,……第三是指欧洲中世纪的一种社会制度,它常被看作是各种封建社会的参照原形。”[8]可见他没有把五方式论的概念算作单独的一种。
实际上,共有四种不同的“封建”概念。人们耳熟能详的,被当作反动事物代名词而被误解和滥用的就是这第四种“封建”。确切地说,它是中国式的“封建”,是中国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并依照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创造出来的。这一问题以往似乎还没有人明确地指出,但是已有学者看到这一事实。
冯天瑜所说的“泛化封建”观实际上就是第四种。他说:“我确信,‘泛化封建’观是不能成立的。单从概念演绎史的角度说,它至少有‘三不合’:(一),不合古义(‘封土建国’、‘封爵建藩’);(二)不合西义(feudalism 意为采邑,又译封地,意谓采取其地赋税);(三)不合马克思的本意。”“‘泛化封建’完全偏离了概念古今演绎、中外涵化的正途,把非封建乃至反封建的含义硬塞进‘封建’名目之中,造成名实错位,所谓‘语乱天下’。”[9]只是他没有明确指出这是第四种“封建”。
吴承明曾经提出“中国特色封建社会”的说法。他说,对于西周封建和西欧封建,大家都是比较清楚的。至于马克思主义的封建学说,因为马克思本人有不同的表述,后来又有列宁、斯大林的解释和发展,就比较难把握。他说:“我想,今天所讲的,秦汉以后到了明清都是封建社会,这指的是有中国特色的封建社会,不必去同西方封建社会作比,也没有办法同马克思的真正的原义相比。……我想它最大的特色,一个就是宗法,或者说血缘关系。马克思的封建主义好像就没有强调这个,再一个就是专制。”他认为中国式封建还有伦理道德方面的东西,因为中国人很重视这些。“封建”被用于描述保守、落后的男女关系。“中国历史上‘贞妇’、‘节烈’、‘牌坊’等,这些在西方恐怕就不是很普遍。”“所以,有学者说我用的‘封建’及‘封建社会’概念一定是标准的马克思主义,这也不必,这很难。”[10]
笔者也曾撰文《从四种“封建”概念的演变看三种“封建社会”的形成》[11],明确提出中国式封建是第四种封建的理论。指出不但要将中国式“封建”(秦以后)和西周封建、西欧封建区分开,也不能把它与五方式论的“封建”混为一谈。将中国式“封建”与上述三种“封建”作比较,即可凸显其污名化和泛滥化的特征。
西周“封建”是“封土建国”,“封爵建藩”,概念具体、明确而又简单,最不会引起误解和滥用;关键是西周“封建”只起译名的作用,被用来翻译、引进西欧的feudalism,与后来的一系列“封建”没有发生直接关系。
西欧的feudalism是以封土feud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在前述中国式“封建”的庞大名词群中,只有少数存在于西欧社会,即封建领主、封建经济、封建领地、封建庄园、封建剥削、封建土地制度、封建割据、封建等级制等等;其中大部分都是对当时历史及制度的客观描述,没有歧义,也并无贬义。即使有一定贬义的“封建剥削”一词,也是有条件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承认剥削在一定社会阶段中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不仅如此,西欧封建主义还含有某些进步性,这正是西欧能够率先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原因(关于这一点将在后面详细介绍)。
西欧的封建制有着明确、有限的范围和严格的规定,这是由具体的历史内容决定的。对于这一点,不仅研究封建社会的专家马克·布洛赫有明确的说明(具体可见布洛赫《封建社会》一书),即使是马克思、恩格斯也有清醒的认识。他们并未一般性地赋予西欧封建主义普遍性的意义。
笔者早前指出,在欧洲中世纪的社会中,不仅实行有封建制,而且在很多领域和方面实行的是非封建性的制度。中世纪的欧洲并不是封建制的一统天下(《论欧洲的封建制与非封建性制度》,《西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笔者的另一篇文章《从中西“封建”概念的差异看对“封建”的误解》(《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3期),从概念上区分“封建”与“非封建”。例如,“封建财政”只是指国王的私人财政,与非封建性财政——公共财政截然不同。正是因为有这种封建与非封建制度的严格区分,才有国王征税必须取得纳税人同意的原则,才有议会制的产生——因为议会从一开始是为了协商公共财政而建立的。封建制一方面限制国王的权力,另一方面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而中国恰恰因为没有封建制,皇帝凭借专制权力任意掠夺人民财产,奴役庶民百姓的人身。由此产生的公私不分的国家财政不仅供皇帝挥霍,还用来实行“家天下”制度,供养庞大的皇室家族。仅此一例就可看出中西社会的巨大差异。
综合笔者上述几篇文章看来,西欧的“封建”首先没有“污名化”的特征,其次没有泛滥化的特征,不是一个能容纳一切的大箩筐,只是具体的社会制度。中国本没有封建制,却要说秦以后是“封建社会”,这才会把社会中的一切都笼统地称为“封建”。
现在要面对的是五方式论的“封建”,它的具体表述十分简单、明了:“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封建主虽已不能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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