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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马敏:商会史研究与新史学的范式转换
【内容提要】近20年来,中国商会史研究越来越为中外学者所瞩目,成为中国近代史研究的热点之一,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史、经济史、社会史、现代化史诸研究领域的进展。本文在商会史研究与新史学建构的相关层面上,深入探讨了商会史研究在研究视角、历史解释、理论思维、范式突破诸方面对新史学建构的学术意义。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面向21世纪的新史学发展的基本方向乃是以新社会史为标志的“总体史”。
近20年来,中国商会史研究越来越为中外学者所瞩目,成为中国近代史研究的热点之一,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史、经济史、社会史、现代化史诸研究领域的进展。换言之,商会史研究的开展是与改革、开放后新史学的构建相同步的,商会史研究中的突破体现了新史学所取得的进展。
之所以认为商会史研究的进展与新史学的进展有着内在关联,乃是因为商会史研究能在不长的时间中异军突起,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首先便在于广大商会史研究者能够勇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自觉地将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法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及方法引入史学研究,从而带来了研究视野的开拓和研究层次的提升。否则,“商会史研究只能是一种表象的陈述,而不能充分显示商会史研究应具有的特色”[1]。
新史学的建构其实也才刚刚起步,还有许多新的领域需要拓展、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商会史研究亦如此。过去在理论架构上,商会史研究中主要运用的是社会学中结构—功能理论,并深受现代化理论的影响。在这种理论范式的支配下,比较注重商会的社会属性、角色地位、组织结构、功能作用和商会中的现代性因素,却相对忽略商会的复杂性和区域性特征,忽略其与传统相联系的一面。对引进的一些西方理论,如“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理论”,也多少有食洋不化之嫌。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史学建构中所存在的理论和方法上的问题。总之,本文拟在商会史研究与新史学建构的相关层面,深入探讨商会研究在研究视角、历史解释、理论思维、范式突破诸方面对新史学构建的学术意义,而重点又将放在商会史研究中的范式转换问题上。
一、缘起:范式与范式转换
究竟什么是“范式”(paradigm,或译规范、典范)?其实这一概念的发明者库恩也从未给出明确的定义。从他对“范式”在科学革命中的作用的阐释,大致可理解为某一科学群体在一定时期内基本认同并在研究中加以遵循的学术基础和原则体系,它通常包括一门学科中被公认的某种理论、方法,共同的对事物的看法和共同的世界观。库恩认为,范式为科学共同体(科学工作者按同一规范组成的集体)所一致拥有,他们按照统一的规范从事科学研究活动,这就是科学。在从事科学研究中发现有些事实不能纳入共同体的范式内,就形成反常。反常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形成危机。在危机中逐渐产生了提出新范式的需要,于是开始了科学革命。科学的发展便是如此循环往复,以致无穷。
库恩有关“范式”的理论,虽然主要是对自然科学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归纳,但对人文社会科学(包括历史研究在内)同样具有指导意义。人文社会科学除各种各样的理论主张外,似乎也同样存在贯穿于各种理论之中,但又超脱于各种具体理论之上的研究“范式”。如有的研究者认为,政治史、文化史、社会史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几种不同的研究范式。也有的研究者提出,近现代史研究中所谓“革命”模式、“现代化”模式、“国家—社会”模式等分析框架,也就相当于库恩所说的“范式”。
尽管有的研究者主观上并不认可,但在史学研究中却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使用某种范式或受到某种范式的制约,这乃是不争的事实。因为任何带有概括性质的科学研究,不可能凭空产生,总是要受某些理论的暗中制约,总是要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理论思维的前提性和非空白性特征,决定了“范式”总是客观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范式”的转换?究竟存不存在范式的转换?范式转换对史学研究究竟有何实在的意义?应该说,这些才是史学从业者所关注的重点所在。
杨念群在评论德里克关于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现代化史学取代革命史学的“范式转换”时,提出相反的意见,认为“革命”模式与“现代化”模式之间不是范式转换的关系,“而是复杂的重叠关系,由于各自处理的对象和范围并不一致,怎么可能要求出现像自然科学那样的范式转换奇观呢?”他还进一步认为,“历史学可能根本就不存在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范式转换’的可能性,因为我们无法满足库恩所规定的那种彻底性要求,即在放弃一个范式之前必得先证明其无效,或者既能解释支持旧范式的论据,又能说明用旧范式无力解释的论据。”[2](p55)我想追问的是,如果真的根本就不存在“范式转换”的可能性,那么“范式”概念的运用对历史学究竟还有何实在的意义?库恩所强调的似乎恰恰是“范式转换”在科学革命中所起的作用,而不是范式本身。他认为,“一种规范(范式)经过革命向另一种规范逐步过渡,正是成熟科学的通常发展模式。”[3](p10)虽然“自然科学”的范式与“社会科学”的范式有所区别,后者较之前者可能会具有更大的主观色彩,但这似乎并不能否定“社会科学”的范式之间仍存在哲学意义上的否定或扬弃基础上的“范式转换”,而这种范式转换是否也恰是社会科学认识不断走向进步的机制?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作为“新史学”出现的新社会史“绝不仅仅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是一个史学新范式,一个取代传统史学的政治史范式的新范式。”[4]这里明显地发生了范式的转换。同理,我们似乎也可以认同德里克的假设,认为“革命”史学向“现代化”史学的转变也就是库恩似的“范式转换”,是一种史学认识的突破和升华,尽管它无法在史学中构成一个唯一或主导范式,也不可能完全彻底地否定先前的“革命”范式。其实,即使在自然科学中,也很难有如此彻底的完全否定。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固然是对牛顿经典物理学的否定或扬弃,但这并不意味着牛顿的古典理论已毫无价值,在一定的层次上和一定的范围内,它仍有自身的解释意义。
我始终认为,在将库恩的理论借用于历史研究中时,最适宜于“观其大要”,而不能拘泥于细节。这就是要认真去思考这一理论对于我们深化历史思维的启迪作用。而“范式转换”对史学研究的启迪作用,首先就在于对某些规范性认识的质疑。
黄宗智曾将中国经济史研究中解释框架的危机归结为“规范认识”的危机,提出:“所谓规范认识指的是那些为各种模式和理论,包括对立的模式和理论所共同承认的,不言自明的信念。”他认为,这才是库恩“范式”一词的真正涵义。在黄氏看来,规范信念和规范认识比起任何明白表述的模式和理论来,有着更为广泛、更为潜移默化的影响力。它们的影响还不仅仅在于引导人们去想什么,更在于不想什么。它们往往构成不同理论、模式间发生争议时共同的前提和出发点。但不幸的是恰恰是某些不言自明的共同前提和出发点似乎发生了危机,即规范认识的危机。危机主要来自于实证研究所揭露的一系列悖论现象。而悖论现象则是指那些现有规范信念认定有此无彼的对立现象在事实上的同时出现。黄氏所列举的悖论现象包括:商品化和经济不发展同时存在;城市发展与乡村过密化的同步发展;分散的自然经济与整合的市场并存;没有公民权力发展的公众领域的扩张;没有自由主义的规范主义法制,等等[5]。
尽管黄氏所揭示的若干悖论现象是否真的成立,在具体历史研究中已引起诸多争议,至今未有定论,但至少有一点黄氏可能是极富洞察力的,即对规范认识的质疑构成范式转换的前提,也是学术发展的动力。在目前对史学发展的种种束缚因素之中,最隐秘的可能便是某些看似科学实则不科学的常规性思维定式的潜在影响,它们往往表现为某些似乎毋须置疑、理所当然的规范性联想、暗示和推理,我在过去的一篇小文章中曾提到,“中国近代史研究中使用得颇为频仍的‘洋务派’、‘改良派’、‘买办阶级’等概念便带有某种规范性、暗示性的否定价值评判在内。历史人物一旦与这些概念沾上边,往往就成为灰色的乃至反面的历史人物,批判有余而肯定不足;反之,对待像太平天国、义和团运动这类来自下层的农民运动,则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要去寻找和论证其革命性、进步性”[6]。我至今仍坚持这种看法,并进一步认识到这与史学研究中狭隘的政治史范式不无关系,也是我们必须突破这种范式而实现研究范式转换的理由所在。随之而起现代化研究范式虽然不能完全包容革命史范式,但在从更大的时空范围考虑近代社会的演变,获得某些更具中性的历史认识上,毕竟体现了史学思维的进步。
其次,范式转换的意义,又在于打开我们的历史思维空间,从更加宽广的视角去观察和解释历史。从革命史范式转换到现代化史范式,或从现代化史范式转换到后现代化范式,或从单一的政治史范式转换到全面的社会史范式,因认识范围和论述侧重点的不同,很难说有一种能绝对包容和取代一切范式的终极范式,但伴随范式的转换,基本上可以看到我们的思维空间一步步被打开,观察历史的视角日趋多元化,对历史本身的认识也愈见丰富多彩,逐步更逼近历史的真实。我曾经指出,在近些年的中国近现代史研究中,我们大致可以观察到三种日趋明显的历史观,即更趋精细的历史观、长程的历史观和内部取向的历史观。精细的历史观提倡多向度的历史视角,主张历史中的区分和具体化,通过对历史细节的重建,再现历史的复杂性和多面相;长程的历史观以“大历史”为口号,提倡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梳理历史发展的脉络,揭示历史表象之下更深层次的运动;内部取向的历史观主张站在中国自身立场,从中国历史继承性方面,从中国内在自身规定性方面,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可变性与不变性方面,重新审视西方对中国的影响,观察中西互动的复杂情形[7]。这三种史观某种意义上说,均是研究范式转换的结果,而且体现了范式转换中思维方式的变更和历史思考空间的扩大。这正是范式转换最根本的意义所在。
所以,我们可以花一些时间去探讨各种范式的区别和转换,但更值得做的,却是捕捉范式转换所带来的思维的乐趣和无限的历史想象空间。没有史实便没有历史,只有史实也不是完全的历史。如何在二者中间找到平衡,正是科学研究范式的使命。
以下将从中国商会史研究中的范式转换作具体的考察和反思。
二、政治史范式下的商会史研究
中国大陆的商会史研究最早无疑是作为辛亥革命史的一个领域来加以拓展的,因此,一开始基本上没有脱出政治史范式的框架。
所谓政治史范式,即是以政治人物和政治事件为论述中心的历史,其关注的对象乃历史过程中异彩纷呈的宏大政治叙事,视政治因素为推动历史发展的最为关键的力量。正如有的学者所归纳:“当历史著述的主要内容都是政治史,所依据的材料都是政治方面的文书档案,把政治层面的因素(包括重大政治事件、重要政治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看成是决定历史发展的关键力量,同时尽量从政治方面去解释历史,其功能也是服务于国家的政治统治的时候,政治史就是一种史学范式。”[4]
中国传统史学中的“正史”,以帝王将相为中心,王朝兴衰为主干,“专取关国家盛衰,系民生休戚,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司马光语)作为撰述的主要内容,因此,也是一种典型的“政治史”。20世纪初年,梁启超倡“新史学”,其明确的取向,就是要突破此种以帝王将相为中心、以扬善惩恶为职志的陈旧史学格局,试图把视野从“朝廷”转向“国家”,从个人转向“群体”,从“英雄”转向“平民”。简言之,要突破狭隘政治史的格局。但是,因梁氏新史学定位在“国家意识”的启蒙,认为“史学革命不起,则吾国遂不可救”,试图以史学为“国民资治通鉴”或“人类资治通鉴”,因此,事实上又很难摆脱以“资治”为目的的政治史范式。
值得注意的是,最早提倡商会史研究的前辈学者的初衷,同样是要想突破狭隘政治史格局,赋予辛亥革命史研究更为宽广的视野。早在80年代初,章开沅教授便曾指出:“我们30年来对辛亥革命史研究的论著大多侧重于政治史,而政治史的研究又很不全面,注意力往往集中在少数革命领导人身上。这样,自然就很难进一步扩大研究领域,也很难探索新的课题,从而限制了辛亥革命史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提及资产阶级研究时,他认为,“过去,我们对资产阶级的研究,往往侧重于个别企业主的经济活动,这自然是必要的,却又是不够的。应该扩大我们的科学视野,要从这个阶级的整体着眼,认真考察他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譬如商会,我们一向就研究甚少,
其实这是从整体上考察资产阶级不可缺少的重要课题。”[8](p38-39)在1983年8月上海复旦大学召开的“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研究学术讨论会”上,章开沅教授再次强调了商会一类社会集团研究的重要性,认为这种研究可以补资产阶级研究中单纯“类型研究”和个体研究的不足,扩展我们的研究视野。他说:“已故的邵循正教授曾多次强调需要加强集团研究,给我留下颇为深刻的印象。根据近年来的工作体会,我认为,集团研究可以作为个案研究与类型研究(或个体研究与阶级、阶层研究)之间的中间层次。因为,阶级、阶层决不是个人简单的相加,正如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也不是企业的简单相加一样,而集团则是个体与整体之间的纽带”[8](p62-63)。
章开沅教授的上述见解,曾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共鸣,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对中国商会史的研究热情,但是,在具体的史学研究实践层面要真正做到突破政治史范式,开创新的研究意境,却并非易事。因为政治史范式的制约,主要还不在于究竟以什么为研究对象,而更在于如何去进行研究,即到底以什么样的视角、眼光和问题意识去进行研究。
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初,形成这样一种局面:资料、问题和领域是新的,但思考的角度和路数却是旧的,多数研究者仍然习惯于从政治史的角度去思考商会问题,以政治因素(往往又化约为革命与否、进步与否)作为商会评价的关键值。而由商会问题所带来的更为宽广的历史研究领域却一时意识不到或难以企及(当然也包括我自己在内)。这充分印证了黄宗智指出的范式危机(黄氏称为规范认识的危机),最重要的不是在于让人们去研究什么,而是不去研究什么,即造成史学认识上的若干难以察觉的“盲点”,从而限制了自己的研究视野和研究深度。
正如冯筱才在其综述文章中指出的,初期的商会史研究基本上是被置于社会阶级分析模式之下,成为对资产阶级进行集团分析的一个样本,而分析的动机则是为了更清楚地把握资产阶级在辛亥革命时期的政治态度和动向[9]。如最早一篇研究汉口商会的论文,其出发点便是通过商会的活动进一步证明“辛亥革命是一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革命”[10](p41-76)。初期研究者们最为关心的乃是商会的阶级属性问题。针对过去认为商会代表“大资产阶级”和“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观点,研究者们试图证明商会其实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工商团体,代表着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11]。只不过有的认为商会是由民族资产阶级上层所控制,有的则认为主要由民族资产阶级下层所控制,有的则通过对会董成分的比例分析,认为商会主要代表商业资产阶级的利益,而买办则不占主导地位[12]。
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认为清末商会的设立主要是中国资本主义初步发展和资产阶级力量增长的结果,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独立阶级队伍的形成”,或标志着资产阶级由“自在”阶级向“自为”阶级过渡。朱英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商会与资产阶级形成的关系,认为“1840年以后各地资本家社团组织——商会的建立,可以作为中国资产阶级初步形成为一支独立阶级队伍的重要标志”,这是因为,一个阶级的形成有赖于其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加强和组织程度的提高,商会成立之后,“资产阶级不仅依靠自己的这一组织在地方上团聚起本阶级的力量,改变了过去分散自发的狭隘落后状态,而且通过相互之间的照应和协调运动,一定程度地突破了省区的界限,在全国建立起虽比较松散但却令人瞩目的政治经济网络,逐渐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新兴的资产阶级不仅通过商会联成一个有着共同政治经济利益的社会集团,更重要的是获得了‘法人’地位,进而能够采取种种办法将自己的势力和影响层层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13](p7-9)虞和平则明确提出,社团法人资格的获得和商会组织的凝聚力,使得过去呈散在状态的资产阶级从“自在阶级”向“自为阶级”过渡,而1912年“全国商会联合会”这一全国性的资产阶级联合团体的成立,使中国资产阶级的组织程度发展到更高层次,“全国商联会的成立是中国资产阶级全国性整合的一种标志”,意味着中国资产阶级完整形态的最后形成[14]。其共同特征,是以商会研究作为中国资产阶级研究的突破口,从资产阶级的成长来说明和解释商会组织的成长。
回顾起来,开展商会研究之初,在习以为常的政治史范式的制导下,研究者们常常怀有两个基本“情结”:一是要回应西方学者认为中国近代并无资产阶级的论断,可称之为“资产阶级情结”;二是要通过商会的表现来证明辛亥革命的性质就是资产阶级革命,可称之为“革命情结”。这两个情结导致商会研究的早期兴奋点实际是政治性的,是一种政治性的关怀。我并不认为政治性关怀有什么不妥,“资产阶级情结”和“革命情结”有什么不当,而只是想强调这种关怀或本身就已大体规定了我们的问题意识和研究工作的出发点。循此思路,当然可以解决历史研究中的某些问题,也可以对某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作出更合乎情理的解释(比起没有解释或解释不清仍是一种进步),由此而形成较好的史学研究成果。但这种范式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它常常使我们在关心政治性问题的同时忽略了历史的其它方面,不能完全实现“由革命转向社会”的初衷。
举例来说,初期的一些商会研究成果尽管有开辟新领域之功,也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但由于这些论著本身在立意上是为更深入地研究辛亥革命而作,走的是政治史的路子,因此细读之下,又总觉得缺少了些什么,有不甚满足之感。如前面提到的冯崇德、曾凡桂所著《辛亥革命时期的汉口商会》,以及杨立强、沈谓滨著《上海商团与辛亥革命》(《历史研究》1980年第3期),皮明庥著《武昌起义中的武汉商会与商团》(《历史研究》1982年2期)等论文,虽提供了大量的新资料与新史实,在辛亥革命史研究上有新的突破,但着重论述的显然是商会和商团在辛亥革命中的政治作用,而不是商会和商团本身,对其大量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则不可能作深度的开发,研究视域也自然受到限制(附带地说,这也正是为什么我始终认为对商会的正规研究始于徐鼎新1983年所写《旧中国商会溯源》一文的原因)。太为关心商会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表现,造成我们即使突破辛亥革命时段,即使以商会本身的产生、发展为论述中心,也会不自觉地突出政治史意义的商会史而忽略经济史或社会史意义的商会史。如被学术界征引很多的商会史研究的开山之作——徐鼎新、钱小明著《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除了第一、二章外,基本上是上海总商会的一部政治参与史,着重研究的是晚清至民国期间商会在历次政治变迁和重大事件中的政治活动。当然也有部分经济活动,但却不居主导地位,往往是作为政治活动的背景、基础和延伸。由此,该著虽是一本研究上海商会史的力作,但又还不是一部完整意义的商会史。这很可能与当时占主流地位的政治史范式的垂范作用不无关系,而不完全是作者自身的问题。
其次,由于政治史范式的制约,不仅研究视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很难真正放开视野,而且极易落入一套已设立好的研究规范、逻辑、思维习惯和话语系统之中,即有一种顺着前人的话往下说的感觉,很难有实质意义的突破。比如,我们之所以认定商会是“资产阶级的社团组织”,“为资产阶级提供了说话办事的地方”,是不是因为事先便有个“资产阶级”的影子在,暗地里受到“阶级斗争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这类价值判断的影响,试图寻找合乎这种历史逻辑的解释?反过来看,是否存在还没有成为“阶级”的作为商人联合体的商会呢?我们往往一方面承认商会所代表的资产阶级有一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进步性”,体现了资产阶级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但同时又认定它无法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制约,政治上表现出很多的“软弱性”,是否因为先前就有的“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重性”这类政治判断的潜在影响呢?还有,我们之所以习惯从反帝爱国斗争和辛亥革命这类政治事件中来观察商会的政治活动和政治态度,离不开从收回利权运动、抵制美货(或日货运动)看商会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立场,从立宪运动看商会的妥协性,从辛亥革命看商会如何转向革命,等等,是否原本就已认定商会自成立之日便已经成为“资产阶级争取政治地位与利益,以及与帝国主义与封建主义斗争的重要场所”,因此,要为之找到事实上的根据呢?
总之,我们在研究之先就已经被太多的“预设”、“假定”、“不容置疑”所包围,很难创造出自己的概念、推理和话语系统,简言之,很难进行真正的史学创新。这是传统政治史范式制约对我们研究工作不利影响的一面。当然,作为学术研究共同体的一员事实上又是很难摆脱承继下来的既定研究范式的制约。研究对象的转移是相对容易做的,而真正突破传统范式的制约另辟新路又是相当困难的,因为我们毕竟不能完全脱离自己所生存的学术环境,无法规避先前的一套研究规范、术语乃至问题意识。
三、现代化范式下的商会史研究
政治史范式在客观上的种种局限性,促使商会史研究者努力寻求新的理论解释框架,而从80年代开始在中国兴起的现代化理论自然成为一个合理的选择。
一些研究者认为,从晚清开始到民国时期,中国实际经历了一个类似于西方的早期现代化(或称为近代化)过程。早期现代化涉及中国近代社会从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最基本的核心涵义应是经济的工业化与政治的民主化。除此而外,也有的研究者认为由于中国的早期现代化是在半殖民地社会状况下展开的,因此其核心涵义还应增加一个民族化——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争取民族独立(注:关于早期现代化和近代化的涵义,参见马敏:《过渡形态:中国早期资产阶级构成之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222-226页;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8页。)。就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的关系而言,无论从现代化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发展目标来看,二者之间都有密切的关系,商会或以商会为主要依托的中国早期资产阶级理应成为中国早期现代化的一个主要承担者。虞和平认为,商会在早期现代化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促进资产阶级本身的现代化——从分化到整合;二是促进经济和政治的现代化——资本主义工业化和民主化。”因此,运用现代化理论把商会和中国早期现代化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无论是对商会本身的研究,还是对早期现代化的研究,或是对资产阶级的研究,都将会产生一种‘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15](前言p2)这已经将运用现代化范式从事中国商会史研究的意图和目的表述得十分清楚了。
现代化理论系探讨一个国家如何从传统农业社会过渡到现代工业社会的理论,重点在于探讨落后国家如何实现现代化的问题。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科学理论,现代化理论涉及的学科面非常广泛,包括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人类文化学等,其中运用最多的又是社会学理论。这一源于欧洲的理论,经历了18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酝酿期”(其理论代表人物为法国的圣西门、孔德、杜克海姆、英国的斯宾塞、德国的马克思韦伯等人)、20世纪60和70年代“形成期”(以美国社会学大师帕森斯、经济史学家罗斯托、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历史学家布莱克等人为代表)的两个阶段的发展,综合各家各派的学说,在理论上已趋于成熟,对社会发展过程具有很强的阐释能力。因此,将这种理论运用于同是现代化产物的商会一类社团组织,可以强烈地冲击已渐呈颓势的政治史范式,给这一领域的研究带来新的话语、新的视野和新的阐释框架,简言之,带来全新的理论活力。
现代化理论中,尤其是从社会学衍生出的一派,格外强调社会转变过程中各社会系统、层面的相互影响和相互联系,强调现代化是一个“连贯的整体”,“都市化、工业化、世俗化、民主化、教育,以及传播媒介的参与等等,并不是零乱地偶然发生的”;“这些因素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人难以相信它们是完全独立的因素,它们经常有规则地一起出现”[16](p32-33)。这种系统、整体、发展的观点,对商会史研究启发是相当大的,它促使我们以系统、整体和发展的观点去看待商会组织,而不是孤立、割裂地看待它们。同过去单纯就商会谈商会不同,新的研究往往从商会的组织系统、商会与社会的关系中去把握商会的性质与功能,除研究总会、分会和分所所组成的商会本体组织系统外,也研究商会与商团、商学会、教育会、救火会、市民公社、农会等新式社团组织的相互关系,极大地拓宽了研究视野,丰富了研究的内容。
现代化是一个不断从传统性向现代性转变、发展的过程,尽管过度夸大传统与现代性的二元对立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同时也不合乎历史实际(详后),但这种传统—现代的二分框架又毕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观察商会组织功能发展变化的理论分析视角和手段,使我们的研究一开始便具有比较明确的目的性和方向性,而不被零碎的事实牵着鼻子走。比如,正是依据从传统到现代的理论界定,才使我们可以对商会的近代社团属性下一判语,进行比较准确的定位,而不再简单视之为传统行帮组织的集合体或官办机构(过去通常如此认为)。同时,也使有的研究者可以据此来观察商会自身的组织现代化和其如何参与社会现代化的过程。如虞和平关于商会与早期现代化的著作,便是根据现代化理论来观察中国资产阶级及整合化和世界化的过程,为先前的资产阶级及研究注入了新内容。他认为资产阶级组织形态现代化过程,充分体现在商会的产生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以行会为中心的行业性整合;以各省商务总会为中心的省区性整合;以全国商会联合会为中心的全国性整合的三个阶段”[15](p29)。
现代化与法制化相伴随,从传统到现代实质上是一个从人治到法治的合理性过程。这一视角的确立,使我们能更准确地把握商会现代法人社团的根本社会属性。如朱英指出,新成立的商会“基本上保持了民间法人社团的性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表现出明显的自愿和民主原则,突出地体现出以契约性规章维持其内部运作的特征。”[17](p69)虞和平则更进一步论证了商会的现代法人社团属性,认为这种属性特征贯穿于商会的目的认同体系、成员资格界定、组织协调系统和社会整合功能之中,“是商会组织的根本社会属性”[18]。这些认识无疑使我们对商会的认识较前大大推进了一步,逐渐成为共识。也有的研究者对商会在处理商事纠纷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从商事审判和整个民事审判近代制度化发展的角度,研究了商会在近代司法审判制度中所扮演的辅助性角色,将商会与近代法制化研究延伸到了司法实践层面(注:参见马敏:《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邱澎生:《禁止把持与保护专利:试析清末商事立法中的苏州金箔业讼案》,提交“廿世纪中国法制回顾与前瞻”国际学术研讨会,2000年4月,北京;傅海晏:《民初商事公断处:商事裁判与调处——以苏州商事公断处为个案研究》,未刊硕士论文,2001年,武汉。)。
然而,现代化史范式在给商会史研究带来新的问题意识、概念话语和分析视角与方法的同时,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因为这一范式基本上是以欧美的经验、尤其是美国的经验发展起来的,而把非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过程视为对西方道路的仿效、重复,因此,存在根深蒂固的“西方中心”主义色彩,这也是后来所谓“后殖民理论”、“世界体系理论”起而对之进行反拨的深层次原因。利用现代化理论范式来研究中国商会,极易犯的一个错误,便是以西方商会的“理想型”来硬套中国的商会,并把一些西方商会所具有的特征误认为是中国商会的特征或中国商会“应该有”的特征。例如我们在分析中国商会是否是为民间社团或是否具有近代民主性特征时,基本是因为心目中已有西方商会的“理想范型”在那里,剩下来的便是从其章程、公告、规定等条文中去搜寻证据来证明其与西方商会一样,同属近代工商社团,殊不知中国商会的章程条文多系抄自西方和日本的商会章程,而并不完全反映中国商会的实际和特征,有的民主性往往不过具文而已,条文背后的“利”与“情”有时反倒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如商会会董按章程规定应民主选举产生,但实际上却往往由大的商邦、行会头面人物和大绅商所瓜分,按资产拥有多寡和社会地位的高低来决定,民主的原则常常为经济—政治实力原则所侵削和左右。和冯筱才也曾留意到,一些论者往往不自觉地将1927年前带有浓厚“自治”色彩的商会尤其是上海总商会等活跃商会视作“理想范型”,并以此为标准来衡量此后的商会,从而得出“衰落等价值性判断[9]。
前面说过,现代化理论的传统——现代二元分析框架的运用,曾经给予商会史研究一种新的思路和分析手段,使研究者们从政治作用之外开始更多地注意商会的社会属性、角色定位、组织结构、功能作用和现代性等问题,但与此同时,往往又相对忽略了商会组织本身的复杂性、区域性,忽略其与传统相联系的一面,造成研究的简约化、表面化倾向。比如在初期的商会研究中,受现代化理论的影响,包括本人在内的一些研究者倾向于把近代商会与公所、会馆等传统行会作为两种对立的组织来看待,认为前者是对后者的历史否定与突破,商会所表现的近代法人社团性质与行会所体现的中世纪传统工商组织的观念是截然不同的,商会之新与行会之旧似乎势不两立[19](131)。但正如随后的研究成果所证明的,商会与行会存在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的功能,行会自身也处在“近代化”过程中,而且往往被纳入商会组织系统之中,构成商会的组织基础。二者之间并非水火不容、截然对立的关系,而是存在相当的“继承性”。历史过程本身并不像我们想象的如此简单和泾渭分明,中国的情况往往不同于西方,这是运用现代化范式进行分析时必须警惕和注意的。
再者,现代化范式既已确立有一个“现代”范型,因此极易落入“典型论”的思维定势,即仅据若干“典型”来推及其它。商会史研究中不少论著均认为上海商会或苏州商会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或代表性,并由此来推论全国商会的情形,作出有关商会特征的概括。而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全国各地存在众多的商会组织,不仅大中城市的商务总会与集镇的商务分会、分所在成员构成、运作方式上不尽相同,就是同一层级的商会因地区条件的差异和与政府关系的不同,也很难用一个模式去套用,所以一些学者认为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典型的商会,而必须对各地方的情形和具体的商会组织作具体的分析。“典型论”的一个思维方式根源是“总体论的倾向”,即仅根据一地商会的活动即可得出对全体商会的看法;或各自基于其所掌握的一地商会的材料(未必完整),然后来进行普遍性命题的争论。此外,“典型论”的出现也与现代化范式着重结构——功能分析方法不无关系,从“同质同构”的推导出发,论者往往以苏州、上海、天津等地商会的组织结构情况来概括中国近代商会的性质、结构与功能。
由此可见,现代化范式实际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带给我们锐利的理论分析的锋芒,但同时又带来若干理想化、简约化或结论先行的偏见,关键在于如何去运用这种利弊皆明的理论模式。
四、“市民社会”范式下的商会史研究
“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简称“市民社会”理论),原是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用于分析欧洲近代社会转型中的一种假设性理论概念,在80、90年代,海外汉学界尤其是美国汉学界将之运用于中国历史研究,形成了一批颇具争议的研究成果,引起异乎寻常的关注,并由此而形成明清史和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的一个热点。
美国汉学界最早将“公共领域”概念引入中国近代史研究,并与商会组织相联系,始自萧邦齐(R.Keith Schoppa)的专著《中国精英与政治变迁——二十世纪早期的浙江省》。稍后,斯特朗(David Strand)在其北京人力车夫的专著中更直接了当地将商会视作“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
在美国学者的启发下,中国国内的一批学者开始将“市民社会”理论引入国内的商会史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从现代化范式中衍化出来的一种新范式。最早的尝试可能是我本人在90年代初期撰写《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一书时,以“公共领域”扩张来形容当时由商会、商团、教育会、救火会、市民公社等新式社团组织所构成的一种都市自治组织的活跃情况,而用“早期市民社会”概念来观察和解释商会与其它新式社团互动而形成的一种新兴都市社会(一种半独立的自治社会)。而在更早之前,在我撰写的硕士论文《辛亥革命时期的苏州绅商》(后刊于《辛亥革命史丛刊》第8辑,中华书局,1991年)以及我与朱英合著的《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中,我们已注意到,晚清苏州商会组织已经把自己的影响力渗透到城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商会为核心,众多民间社团组织纵横交错,从而形成一个官府以外的“在野市政权力网络”,通过这种“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城市绅商控制了相当一部分市政建设权、司法审理权、公益事业管理权、社会治安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等多方面的管理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19](p115-116)。
尽管我们已经直觉地意识到,“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实际上已是一种潜在的、正在形成中的、职能尚不完善的“地方性民间自治社会”,但由于当时并未接触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也基本上不甚熟悉肖邦齐、斯特朗、罗威廉(William T.Rowe)、冉玫铄(Mary B.Rankin)等美国同行的研究成果,因此,完全没有将“在野市政权力网络”与“地方性民间自治社会”与西方概念中“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挂上钩,自然也谈不上运用市民社会理论来研究商会问题。
直到写作《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一书时,经过前此在美国期间对美国同行相关成果的了解以及亲历相关激烈讨论之后,我个人才意识到:商会与“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和“地方性民间自治社会”的关系,实际可以纳入争论不休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加以探讨,尽管这一理论基本上是西方社会的产物,有很大的理论局限性(详后),但在作一定修正之后,仍可用于分析同样处于近代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其基本原因,便在于中国近代社会随着西方的入侵已在很大程度上半殖民化地了,业已包括许多与西方近代社会相同的因素(习惯上我们称之为“西化”)。正因为如此,我大胆地在新著中采用了“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概念来概括一些我先前已经认识到的社会演变现象,把城市传统社会组织机构的转型和新式民间社团的扩张视之为“公共领域的扩张”,把由这种扩张而导致的“在野市政权力网络”视为“市民社会”的雏形或中国早期的“市民社会”。正如我在新著中所强调的,“更为重要的是大量绅商自治团体的涌现,进一步促使了晚清城市公共领域及民间社会性质的变化,开始形成类似于西方前近代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雏形”[20](p281)。
表面看起来,采用“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概念,仅仅是一个概念转换问题,但实际上却涉及到一种理论分析框架或研究范式的转换问题,涉及到采用一整套新的范畴去拓宽研究视野的问题。如果说,现代化史框架主要是从经济变迁和社会变迁去观察、分析近现代社会转型,那么,“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则主要是从政治—社会变迁的角度来观察和分析近现代社会转型,但其观察的视角和分析范畴与传统的政治史范式又有所不同,它同时强调了两个面相——国家与社会及其互动关系(传统政治史范式则通常仅仅强调国家或政权更迭一个面相)。
如果我们能够充分注意到中西语境之不同,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理论假说,而且主要是作为一种思维和研究范式来借用“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则可能在现代化范式和政治史范式之外,沿国家与社会两个面向更深入地展开对商会史的考察,并由此而拓展中西历史进程的比较。简言之,作为一种理论假说,“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更多地是西方(主要是欧洲)历史经验的结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内涵,很难套用非西方社会历史。但如果将其作为一种包括视角、思考方式和方法在内的研究范式来使用,这一理论又可以对非西方社会历史研究起到一种借鉴作用,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帮助建立一套能够更有力阐释历史事实的新的话语系统。
回到商会史研究中来,借用“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首先可以使我们更加明确商会与政府的关系。与欧洲的情况不同,晚清公共领域的扩展与市民社会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清政府推行“新政”所产生的客观影响,系国家权力“让渡”的结果。市民社会雏形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其建成的初衷,是为着调谐官民关系,以民治辅助官治,而非与国家权力相对抗。(注:参见朱英:《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几点思考》,《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第281-292页。)
其次,沿着商会与晚清社会的方向思考,商会的出现并非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若干传统和新式社会组织共生、互动的结果,
正是这些社会组织的互动和新发展,使20世纪初期一些城市公共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同于先前(主要指明清时期)传统的公共领域,其间已隐含着某种体制意义的变化,在许多方面是可以和哈贝玛斯所揭示的欧洲资产阶级初现时期的“公共领域”相提并论(当然二者也有某些不同之处)。伴随城市公共领域性质的变化,某种更复杂的社会机体自组织过程亦随之发生,其结果是导致城市行政权力部分由官方下移民间,形成国家权力机关之外的社会权力体系——在野市政权力网络,亦即“市民社会”雏形,用时人的话说,乃“独立社会”之起点(注:清末苏州已有街区自治组织“市民公社”的出现,商人们称这种“市民公社”为“独立社会”起点。)。
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不仅拓展了国家与社会两极研究的深化,而且更着眼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从互动中看各自的变化和影响,以及由互动所造成的新领域。许多从事实证研究的学者不赞同在中国语境下将国家与社会视作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实事求是地描述和解释其长期的合作关系(当然其中也有不断的摩擦甚至冲突)。朱英在其新著中便试图从“国家—社会”这一角度切入商会史研究,用“国家—社会”的概念框架来阐释商会与政府间的关系。他认为,清末民初中国最具有社会特征的组织就是商会,具体反映在商会所具有的独立自治、契约规则与民主制度三个方面。以商会为主体的市民社会雏形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双方保持着较好的良性互动关系,另一方面也确实对国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衡作用[17](p112-113)。马敏也认为,晚清市民社会雏形与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既互相依赖又互相矛盾、摩擦的复杂关系,其中,依赖的一面又占据着主导地位[20](p281-292)。
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看,中国在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之间,的确还存在一块两者交叉的中间地带,这实际上就是中国传统“公”的涵义所在。过去我们要么侧重研究国家政权,要么偏重研究民间社会本身,恰恰忽略了夹在两者之间的“公领域”或“公共领域”,黄宗志称之为“第三领域”。黄氏认为,所谓“第三领域”系指国家与社会之间所存在的第三空间,“国家与社会都参与其中”,“我们把第三领域看作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的存在”。确立“第三领域”某种程度上可以使我们免于陷入国家与社会的简单对立,“而不会把此一领域消融到国家或社会里”。黄氏指出,这样离析出来的“第三领域”似更符合哈贝玛斯有关“资产者公共领域”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三分概念。联系到商会研究,黄氏认为,诸如商会或自治社团这样的新制度形式为型塑国家与社会间新的权力关系开拓出了许多可能性,“地方商会的商人群体或自治社团的士绅相对于国家的日益资助,当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国家控制的巨大强化却也是一种可能性。就民国时期成为现实的一切而言,我觉得比起社会自主性的增长或官僚控制的加强,社会与国家两方在第三领域里的持续合作更加引人注目。”[21](p436)由此可见,“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概念的分析力度,可能主要在与国家与社会的过渡地带或两者的关系上,而不在国家与社会本身。单纯从社会组织或国家权能体系出发,都无法正确领会其内涵。在这方面似乎还有更多的研究空间可以去加以拓展。
“市民社会”范式无疑进一步推动了商会史的研究,但这一范式也的确存在自身的一些局限性,因而招来诸多非议。如所周知,“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均是源自于西方的学术概念,既是西方历史事实的抽象,又是西方学术语境中的一种推理,如黄宗智已注意到的,哈贝玛斯关于公共领域兴起的研究相当于对民主起源的研究,从民主起源的视角出发,“不仅仅是生活之公共领域的扩大具有关键性质,更加关键的还有肯定公民权力对抗国家权力之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扩大”。哈贝玛斯论说的关键,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如何成功地占领了欧洲专制王权遗留下的“公共领域”,从而演化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民主社会。而这一整套话语和思维逻辑对近代中国而言,可以说都是陌生的,甚至“市民”本身的涵义,中西方社会也有不同的理解,难以一致。中国学者比较熟悉的是源自本土的“民间社会”的概念。但“民间社会”并不完全等同于“市民社会”。如许纪霖所指出的,“西方的市民社会强调对于国家制衡的一面,更强调自身的独立性。而中国的市民社会多少来自古代的‘民间社会’的传统,具有复杂的性格特征,既有草莽政治中民抗官的对抗模式,也有士大夫政治中官绅合作的良性互动先例。”[22](p306)就此而言,首先存在一个如何厘清“市民社会”与“民间社会”的关系问题。二者是否存在某些契合之处?人们是否常以“民间社会”的思维去套用和解释“市民社会”?显然,如何将“市民社会”这一种源于异域历史经验与思想资源的理论运用于中国历史的研究,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它既需要对西方历史背景和相关理论渊源的真切掌握,又需要对中国历史语境熟悉和设身处地,否则便无法运用自如,出现南辕北辙或削足适履的情形。
如邓正来所警告的,研究者在应用市民社会模式时,最突出的问题便是可能将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作为现实中的社会现象,进而有意无意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分别作实体化及同质化的处理。然而,这种实体化和同质化的国家与市民社会无论在历史中抑或现实中都不存在[17](序二)。张志东也指出了将市民社会模式运用于中国近代历史研究时所存在的五个方面的问题(注:这五点包括时间跨度上主要把焦点集中于晚清时期特别是20世纪前10年代中国社会,忽略了民国初年即1912至1928年的市民社会状况;在空间跨度上主要涉及长江上游的成都和长江下游的苏州两个城市,缺乏足够的代表性;迄今尚无全面而系统的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果面世,已有的研究给人以支离破碎的感觉;相关中国学者普遍缺乏扎实的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功底,难以把握西方理论和学术的全貌;多多少少的“商会中心主义”倾向,有商会就是市民社会的感觉。参见氏著《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除对他所指出的第四点和对某些学者的近于武断的批评我略持保留意见外,余皆有同感。尤其在运用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商会问题时,正如张氏所指出,我们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程度不同的“商会中心主义”,不自觉地给人以“商会就是市民社会的错觉”,不自觉地“把近代中国的商会等同于、混同于市民社会”。的确,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我只承认其雏形)毕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如果我们过份沉湎于商会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而忽略对市民社会其他环节的研究,便很容易导致片面的学术成果,夸大了商会的实际作用[23]。
其次,国内学者在运用“市民社会”理论框架研究中国历史时,经常犯的另一个错误,便是过分强调了“市民社会”的产生,而忽略了与之紧密相联系的“公共领域”的概念。然而,在哈贝玛斯理论体系和美国学者对近代中国历史的探讨中,恰恰是“公共领域”才更多地被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加以讨论。在许多人看来,近代中国虽有“公共领域”的扩张,但却并不一定有“市民社会”的产生,二者并非是一个不言自明或联在一起的历史过程。比如,罗威廉对汉口的著名研究基本上是承认有由商人行会和慈善团体等所体现的“公共领域”扩张现象,而并不太倾向于主张19世纪的汉口业已存在一个“市民社会”。又如叶汉明在对山东潍县商会的个案研究中也指出,如果说商会领袖之类的地方城市精英的一些活动已显示出“公共领域”的存在,这个领域的扩展却受到诸多限制,难以向较高层次的“市民社会”过渡[24]。
可见,在范式突破意义上引进“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来推进对商会史的研究,并无可厚非,但在使用这一理论模式时却必须作适当的调适,使之适合中国自身的历史实际,而不能全盘照搬,挖空心思地寻找中国的史实去印证这样一个纯西方的理论。那种以西方经验和西方诠释为惟一标准的研究态度,实不可取。即使是引进西方的理论解释模式,也必须建立起中国自己的话语系统并使之适合中国的特殊语境,简言之,存在一个“本土化”问题。否则,我们就只能在西方的逻辑概念中左冲右突,永远找不到正确的出路。
五、结语:走向“总体史”的新史学
以上商会史研究中的范式转移考察,比较具体地反映出新史学建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即通过范式转换所体现的史学认识的不断深化,而其基本方向则是指向以新社会史为标志的“总体史”。
商会史研究中业已发生的从政治史范式向现代化史范式继而向市民社会范式的转化过程,实质上是史学认识层累发展的过程的体观。如前所述,人文社会科学中的范式转移与自然科学中的范式转移有所不同,虽然其间也有思想突破的意义,但后一范式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对前一范式的彻底之否定或推翻,而只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人们的认识,从而带来新的视野和新的方法。也就是说,政治史范式、现代化史范式和市民社会范式往往强调了同一历史过程的不同面向,当我们使用现代化史范式或市民社会范式的时候,并不意味着政治史范式已经过时或不再适用,它仍然是史学层累结构中的一级,而且,在这一层累结构中并不存在高下之分,而只是问题意识和观察角度不同,所使用的理论体系和话语系统不同,同样具有一定史学认识意义。总体的史学认识正是这样一层一层推向深入的,逐渐导致所谓“总体史”或“综合史”的新史学。所以,历史中不仅存在一个史学解释的层累结构,而且存在一个研究范式转换的层累性结构。在研究范式上,“总体史”追求的是层累结构的丰富性和范式转换的多次性、多样性,不能局限于现有的某一典型范式或终极范式。
从中国近代史学发展的内在理路看,从梁启超当年所提倡的“新史学”到今天所说的“新史学”,其实存在某种承继关系和内在渊源。概而言之,是从单一的王朝史、政治史向文化史、经济史和社会史等“综合”的历史发展。20世纪初,梁启超“新史学”的实质,即是要突破以王朝兴替为中心的旧史藩篱,拓宽史学的视野,重新厘定“什么是历史”,发起所谓“史界革命”。为此,梁氏批判旧史学是“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知有个人而不知有群体”,“知有陈述而不知有今务”,“知有事实而不知有理想”,主张“新史学”应从“君史”转向“民史”,写“国家”、“国民”、写“群”与“社会”,而这种史学的特征应为“会人类全体而比较之,通古今文野而视察之。内自乡邑之社团,外至五洲之全局,上自穹古之石室,下至今日之新闻”都在研究之列[25]。这显然与司马迁“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的大历史观一脉相承,为20世纪下半叶以“整体史”为职志的“新社会史”开启了先河(注:这里的“新社会史”更接近于“经济—社会史”或以整个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史,与杨念群等所提倡的“在由传统经济史出发而建构的整体论式的架构笼罩之外,寻求以更微观的单位深描诠释基层社会文化”的“新社会史似仍有所区别。参见杨念群主编《空间。记忆。社会转型,“新社会史”研究论文精选集》。)。
从西方近代史学发展的渊源看,“新史学”依然是以“总体史”、“综合史”为其使命和特征。法国学者雅克勒高在论述“新史学”的特征时,便提出了“任何形式的新史学都试图研究总体史”的命题,指出新史学“以无所不包的总体历史自居,并要更新历史的全部活动范围。新史学在任何领域中的开拓性著作全都表现它们不受任何专业限制的雄心壮志。它们是旨在介绍和研究社会整体的历史著作。”雅克勒高还认为“年鉴学派”的创立正是“新史学”诞生的标志,年鉴学派虽主张研究经济和社会史,并将自己的代表性刊物命名为《经济和社会史年鉴》,但同时又宣称:“所谓经济和社会史其实并不存在,只存在作为整体的历史。就其定义而言,整个历史就是社会的历史。”“新史学仍不以此为满足,它以无所不包的总体历史自居,并要更新历史的全部活动范围。新史学在任何领域的开拓性著作全都表现出它们不受任何专业限制的雄心壮志。它们是旨在介绍和研究社会整体的历史著作。”[26](p94-95)可见,以研究长时段和深层次结构著称的“年鉴学派”,实际上就是“总体史”的代表,也因此而成为西方新史学的代表。
因此,无论中西,现代史学潮流都是以“总体史”为指归,“总体史”范式也就是目前我们所能预见到新史学的根本范式。在中国,这一“总体史”根本范式通常又与“社会史”(或称“新社会史”)相联系,
在这一意义上的“社会史”,往往成为“新史学”的代名词。赵世瑜便曾指出,作为流派和范式意义上的社会史与“新史学”本来就分不开,而且也无须分开。“新史学”思想的实践必然导致社会史,也必然导致从社会史的角度去改造传统的政治史、经济史等等。尽管有关社会史本身的性质还存在种种争议,但有一点似乎是无可争议的,即在范式意义上的社会史通常是“总体吏”、“综合史”,而不再仅仅是特定意义的专门史(注:最近周锡瑞撰文指出,在美国中国史学界,作为专门史的社会史已呈明显的衰落之势,而文化史正异军突起,取社会史的地位而代之,“向文化研究发展是一股强劲的趋势”(参见氏著《把社会、经济、政治放回二十世纪中国史》,《中国学术》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0年1月,北京)。其实,当前时新的文化史只要不执着“符号”、“话语”之类的空洞概念,而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相联系,形成社会—文化史的架构,实质上反映的也是“总体史”或“综合史”的一个方面,不出“整体历史”的大趋势。)。诚如赵世瑜所继续指出的,目前社会史所取得的成果,无论是与以前的成果相比,还是与其它领域如政治史、经济史、思想史等相比,“都明显地带有综合性和整体性”。“综合地、总体地研究某一个历史现象,正是社会史的特征;或许,当人们从社会史的角度,利用社会史的范式去研究政治史、经济史、法律史、军事史的时候,后面的这些学科分支也会被改造成总体史、综合史。”(注:赵世瑜:《再论社会史的概念问题》,《历史研究》1999年2期。如在欧洲仍保持长盛不衰的“经济—社会史”,便体现出当前“综合史”仍然是一种发展潮流和趋向,这一由法国年鉴学派所开启的史学流派似还远未走到尽头。关于“经济—社会史”的述评,参见侯建新:《开拓史学研究新领域:经济—社会史》,提交“二十一世纪中国历史学展望学术讨论会论文”(未刊)。)
显然,作为“新史学”根本研究范式的“总体史”,更多地是就方法论意义而言的,是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新的研究态度和新的研究视角”。其中视角的转换和视野的开阔又是最具关键性的,它主张对历史进行“全景式”和“全幅式”的把握。总体史固然强调宏观的、综合的、长时段的研究,具有“大历史”的特征,但它却并不排斥微观的、具体的历史研究,而常以微观、具体的历史研究作为其载体,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小中有大、以小见大,把握和审视是宏观的,切入和描述是微观的。将宏观历史研究与微观历史研究、长时段研究与短时段研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史学风格。比如,商会史研究和社会群体研究本来是非常具体的研究,但我们却可贯注“大历史”的精神,对之进行“总体史”的研究。所谓总体史的研究,也就是全方位的研究。即对一个具体的商会和活跃其中的商人,既可从经济史、政治史角度切入进行研究,也可从社会生活史、心态史、思想文化史角度切入进行研究,形成立体化研究格局。在研究方法上,也要采取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历史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政治学乃至法学的各种理论和方法均可采用。这种研究的结果,是在一种新的视角和眼光之下,使某种具体的研究更趋精细化和精致化,展现历史的多面相、多维度,更接近于历史的客观真实。
最后,所谓总体史的研究,也是一种“透视”法的研究。落实到商会史研究中,不能就商会看商会,而要透过商会看社会,看各种社会组织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看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复杂关系(合作中的冲突与冲突中的合作俱在),看商会与整个城市生活之间的关系,看商会在近代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小见大”,真正能够体现和贯彻“总体史”范式的研究宗旨并深得其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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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10/533485.html
以上是关于历史研究-马敏:商会史研究与新史学的范式转换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