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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魏文享:近百年来农会组织的发展道路及其研究述评
中国历来以农立国,在近代重商及革命的时代,农民亦是变奏的主题之一。在近代农民自发性的群体抗争行为之外,农民也是各派政治力量所力争的对象,是否能够发展农业、动员农民、治理农村往往被视为政治理想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时人多谓中国过去农民愚闔怯弱、散漫松弛,是其招致豪强凌虐、贫困无告的重要原因,更是农民臻于自强自治的严重阻力。此说虽然流于表象,但缺乏组织性确是中国农民所存在的弊病之一。因此,自清末民初以来,在社团峰起云涌的大势下,在工农革命的阶级认识论下,组建农会或者农民协会,加强农民的组织性就成为士绅精英及国共两党的共同选择。惟因组建之主旨不同、决心有异、方式有别,所产生之效果也相谬千里。以往学界对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农民协会有较为充分的研究,但对于辛亥时期的农会及国民党所领导的农会仍缺乏系统性的关注。事实上,如果以长时段的眼光来看,不论是辛亥时期的士绅型农会,还是大革命时斯的农民协会,以及国民党领导的会,都反映了不同政治力量在近代“三农”问题上的政策取舍。即是当今中国的新式村治型农会,或是产业型农会,如结合上述脉络来看,其蕴含的问题其实是一致的。鉴于以往研究较为零散与不足,本文拟结合辛亥以来的中国农会的发展状况,对相关研究进行评析,以讨论近百年来的农会组织与“三农”问题之内在关系,并希提起有趣于此的学人的重视与探讨。
甲午战后,在重商主义、实业救国思潮盛行的同时,重农主张相依而起,倡导农业改良、发展农业经济是其主轴。状元实业家张謇于1896—1897年间,先后撰写了《农会议》、《农工商标本急策》等策文,建议政府速兴农会,广刊农报,振兴农务,推广商务,实行“听民自便,官为持护”的政策。张謇建言尚早于盛宣怀倡设上海商业会议公所之举。与张氏相呼应的是,1896年春,罗振玉等人在沪创办了近代中国第一个探研农业的民间组织——农学会;又设农报馆,聘用外人翻译欧美日本的近代农书农报;并于1897年5月刊行农业方面最早的报纸《农学报》。在舆论宣传与具体实践的交相激荡下,开农会、刊农报、购农器等亦成为维新的重要内容。戊戌变法中,康有为亦上书请求清廷诏令各州县“开农报,以广见闻,令开农会,以事比较”。(1)端方也上折提议:在京城设京畿农学总会,刊办农学官报;购买东西农器,创设农务中学堂。但维新失败,农会也没有真正建设起来。究其大端,此时对农会的认识还并不深人,虽然注意到引进英美的农会制度,但是侧重于经济效用和讲求农学。
清政府在1903年设立商部之后,意识到欲发展农业,设农会难以奏效。若普设农会,则“凡农田、树艺、蚕桑、纺织、森林、水产、山利、海界、畜牧、狩猎暨一切应兴应革之事,自不难逐渐考求,递收成效”。1907年,农工商部颁布了专为整顿农务而设的《农务会试办章程》,明文规定各省于省垣设总会、府州县设奋会,职责“曰主办报、译书;曰延农师、开学堂;曰储嘉种;曰试种;曰制造肥料及防虫药、制农具;曰赛会;曰垦荒”。(2)自此之后,农务会在各地遍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刊布了《清末各省设立农会史料》,从中可以发现在《农会简明章程顺布后京师、甘肃、河南、四川、福建、湖北、广西等省设立农会的情形。(3)这一时期设立农会与商会相似,成为政府的正式政策;农会之业务也由讲求农学向开荒试种拓展,但总体上仍是“士绅”办会的模式,未如商会一样引起普通商民的兴趣。在这种士绅型农会之中,难见真农民的身影。
晚清农会的兴建是当时的新事务,也是清末新政的重要内容和新式社团群起的重要表现。许多学者将农会的兴起原因及其过程放在重农思潮及清末新政的背景下加以论述。(4)赵泉民就认为设立农会、办农报,讲求农政、振兴农务,以及推广农业教育、广译农书是当时重农思潮的重要举措。(5)朱英认为清末新政时期政府制定和颁布的相关章程是农会在短短几年之内迅速在各省立的重要因素。(6)在其专文《辛亥革命前的农会》中,他认为,清末农会的兴起是资产阶级与政府共同推动的结果。(7)夏如冰在论清末的农政机构与农业政策的文章中,也对农会之设立过程有所论述。(8)何旭艳的文章也肯定了农会在清末新政之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对农业现代化的促进作用。(9)陈安丽、赵朝峰、吴春梅、赵泉民等也论述了清末新政之中农会方面的举會,将之作为表业机构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10)常书红和王先明在《清末农会的兴起和士绅权力功能的变化》一文中系统阐述了农会的兴起之因及农会与社会结构变动的内在关系,认为清末农会是在实业派及资产阶级维新派人士的—再吁请下,由农工商部奏准清廷后,于1907年开始,正式在各省、府厅州县、乡镇组织的一种旨在“开通智识、改良种植、联合社会的代社团形式。(11)晚清重农思潮的发展及对农会的呼吁是农会创办的前提条件,而新政时期政府对农会的重视是其政策因素。
对于清末农会之数量,一直缺乏周详完整的统计。据朱英的估算,至1910年,各省决会设立者15处,至1911年为止,全国成立农务总会及农桑总会19处。(12)在农务分会的数量上,朱英认为1910年全国的农务分会应不止130余处。至1911年,大致在276处左右。(13)这可能是目前最为准确的数字,也为各位学者所引用。夏如冰的估计是在1907年,全国各地由士绅主办的农会有29个;至1910年,全国奏准设立的农务总会有15处,分会136处;而到1911年,全国共设立农务总会I9处,农务分会已达2%处,但并未注明其资料来源。(14)据王笛估计,在四川一省,1908年成立农务总会,至1910年全省农务分会已达114处、农务会所711处,吸纳会员3646人。(15)清末农会在各地都有广泛设立,一些学者分别以全国农务联合会及地区性农会为个案。进行考察。朱英对全国农务联合会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清末的全国农务联合会是在政府由上而的倡导及资产阶级领导下产生的民间社会团体,与各省农会在会员资格及经费来源方面有所不同,入会更为自由,经费亦靠自己筹措。农务联合会的成立进一步加强了资产阶级在农会中的影响,对于加强各省农会之间的联系亦有重要作用。在北洋时期,官办性质的农会联合会取代了民间性质的农务联合会。(16)
在省农会方面,1907年6月成立的直隶农务总会是晚清时期成立最早的农会组织,在当时起了开风气之先的作用。据朱英的研究,直隶农会中除地主士绅及工商界人士之外,“农民人会至百人之多”,来源比较广泛。直隶农务总会经费以自筹为主,与官府之关系并不紧密。直隶农务总会在翻译农书、开办农业试验场、兴办水利、品评农产品、办理荒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7)苑朋欣在査阅县志的基础上,对直隶各地的农务分会情况进行了补充性研究。(18)清末的广东农会也是重要的地区性农会之一。广东农务总会在1909年前后诞生,另外各地设立农务分会约43所,农务分所18个。与前述一样,广东农会经费由农会自筹,领导人由会内推举。广东的农会并非真正的农民组织,出面创办务总会的广东地方自研究社控制和领导着会务,农务总会是当地资产阶级维新派士绅领导的附属于自治研究社的外围社团组织。(19)王笛对四川的农会进行了研究。1908年,四川成立了农务总会,主要亊务包括调査气候、播种及出产,劝导绅商开设农林公司,设农业学堂等。1909年后,又分设各地农务分会,各市集设立分所。各农务分会对本地区农业发展起了促进作用,是与商会并驾齐驱的重要组织。(20)黎永丽、宇文高峰对浙江省农会报的办刊特色和社会作用进行了考察。(21)
在农会的性质方面,学界观点则智仁互见。常书红和王先明强调由“农会自行举定”,然后经“农工商部札委”产生会员的办法以及关于会员任期的规定赋予了农会组织以一定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恰恰使其得以越出传统权力组织对朝廷的刻板输诚模式而更多地向社会负责,从而成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近代社团组织。但是,在农会的发展过程中,其主体并非是农民,而是士绅。随着1905年科举制的废除,官僚、士绅、地主等各阶层人士分别突破原有的权力空间,加人农会等各种社团组织,这体现出中国近代权力结构的历史性变动,也预示着政治现代化的一种走向。(22)朱英认为辛亥革命前的农会,是以研究农学、讲求农务、推动农业发展为主旨的新式社会团体,大多数农会是由地主和资产阶级联合并控制的团体,并非农民团体。同时由于新兴商人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它明显不同于旧的传统封建结社,在组织结构、选举制度、经费来源等方面具有近代社团的特征。但也要认识到,清末农会虽属民间社团,但在专制统治之下,在许多方面仍受到官府的限制与监督,具有与商会类似的“官督”色彩,农会对官府也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朱英在其关于辛亥革命时期的新式商人社团的专题研究中,将农会列为与商会等并立的新式商人组织。(23)黄冬娅认为,农会最初出现在清末新政时期它是在重农主义思潮复苏,近代振兴实业浪潮勃发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不过,这时的农会究其性质来说,是一种“民间农务职业团体”,与后来的“革命性”农会是有重大差别的。(24)李永芳最近撰文认为,清末农会是一种旨在研究农学、讲求农务、推动农业发展、实现经济自助的近代社会团体。但就其效用来看,又难称得上是农民的自治性组织,而是一种受到官府监督和绅商控制的社会团体。(25)
据已有研究来看,学界在晚清农会兴起的社会因素方面有着较为共同的认识,新政推动、士绅主导和农业资本主义裤视为最为主要的三大要素。至于农会发展状况,则不能与商会相比较。虽然在主要省市都有设立,但不论规模、数量、效能都不能与之匹敌。各省市农会并非完全一致,而是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在总体上,农会是由政府及士绅联合主办的,农民鲜有参加,因此晚清农舍并非真正的农民组织。关于其性质,其实带有亦新亦旧的特色,近代新式社团与官绅监督体制并行不悖。
民国肇建,仍将组建农会作为发展农业的途径之一。1912年,农林部公布《农会暂行章程》,要求各县成立农会,“以图农事之改良发达”。1913年,全国各县大都先后成立了县农会,以推广农业知识,辅导农民改进耕作方法和协助农民解决困难。此期农会之发展,仍沿续晚清时期的基本主张,但这种脱离农民的办会方针决定其势难以长久。在革命及民众运动的时代,农会即衍生.卑新的组织方式。I924年,第一次国共合作形成,国民党中央执委公布《农民协会章程》,要求解散旧农会,建立新的农民协会》1924年至1927年,以国共两党合作为基础的革命统一战攀的建立和北伐战争的胜利,推动了农民运动的发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东、湖南、御非、江西等省建立了全省农民协会,组织与推动农民开展反对帝国主义、地主豪绅和军阀官僚的革命群众运动,在经济方面,开展了反对髙额地租借贷、苛捐杂税和预征钱粮的斗争。国共两党虽碎都重视发展农民协会,但由于中共在运动中将农会发展与农民的切身政迨、经济利鸯紧密结合,因而取得了国民党难以企及的成绩,农民协会亦成为中共建立的农村革命组织。由此,大多数研究农民协会的早期成果都是由中共方面入手,几乎忽视了国民党在农民运动方面的活动。
农民运动本为革命及党史研究中的显学,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农运史著作中,对于农民协会的发展过程、中共的农民协会政策、农协发展之得失等问题就有较为全面的论述。
发展农民协会虽一度为国共之共同政策,但中共在农村的积极组织与发动是农民协会得到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曾宪林、谭克绳主编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民运动史》以广东及两湖地区为丰线,阐述了第一次国民革命战争时期农民运动的发展历程,文中肯定了农民协会在农民运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指出了农协中存在的“左倾”倾向。(26)李永芳将大革命时斯的农民协会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创建阶段自1921年沈玄庐创建浙江萧山县衙前农会开始至1923年冬毛泽东等在湖南衡山县组织岳北农民协会;在1924年国共合作后,农民协会进入发展壮大阶段,广东成为农民运动及农民协会发展的中心区域。后随国民政府迁都武汉以后,全国汝民运动的中心由广东移向两湖地区。(27)王昕分三个阶段探讨了农建立、发展的概况和)時点1:第一阶段,早期农会(1922年5月一1925年5月),党派彭湃等人深人农村,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早期农会数量少,规模小,组织比较涣散,进行的主要是以减粧为中心的经济斗争;第二阶段,农会建立的高涨时期。五卅运动后,农会进人髙涨时期,到1927年初,全体农会会员总数达到910万人。这一时期农会发展快,组织渐趋严密,农会斗争由经济斗争进人全面斗争阶段,第三阶段是全国农会的深入发展阶段,在1927年3月后,农会向纵深发展,体现在把农民的土地问题作为领导农民运动的重点,其次农会非常重视农民武装的建立。大革命失败后,农民协会遭到镇压。(28)
在中国共产党的农会政策及其绩效方面,也有学者进行了集中探讨。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对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的宗旨和历史使命进行过恰当的论述,他指出:农民协会主要攻击的目标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旁及各种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贪官污吏,乡村的恶劣习惯。这一论述基本成为农民协会研究中的主流观点。王全营等在《中国现代农民运动史》一书中对中国共产党、农会与农民运动之发展历程有较为系统的论述。在第一次国共合作达成以后,中国共产党注重以农民运动讲习所和农民协会作为进一步发动农民的组织工具。中共中央要求政府承认由农民组织的农民协会代替非农民的劣绅所包办的农会,号召农民组织农民协会和自卫军。此书并对农民协会在广东、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及其他省区的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29)于建嵘在《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一书中分析了湖南的情况,大革命时期湖南的农民协会以“真正农人”为会员,组织得到自耕农、贫雇农及乡村手工业者的强有力支持,部分取得了地方管理权,建立了农民自卫军,在极大程度上冲击了官权、族权和绅权。(30)此外,一些地区的农民协会还具有各自的特点。朱平、姜宏业讨论了农民协会发行货币的问题,集中讨论了湖南浏阳县、湖北黄冈县的部分地区组织平民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发行纸币及流通券,以解决农民的金融问题。(31)1927年3月,全国农民协会成立,其目的是在全国农民运动得到极大发展的基础之上,“成立全国的中心组织,以统一全国农民之战线”。全国农民协会临时执行委员会在武昌成立以后,在存在的四个月内,对发展各地农会组织、扩大农民武装、建立农村革命政权和解决土地问题,发挥了一定的组织和领导作用。(32)
广东是农民协会的发生地,广东的农民运动与农民协会的研究也最为充分。肖飞对广东农民运动进行研究,肯定农会组织发展迅速是农民运动得以迅速推进的重要表征,也是其重要原因。(33)陈万安对广东农民运动的研究也代表了早期学者的正面观点。(34)叶左能、蔡福谋在《海陆丰农民运动》一书中,系统研究了中国共产党人发动广东海陆丰地区农民运动的详细历程,对于海储丰地区的农民协会之组织过程、革命活动进行了专题解析。(35)此外,杨绍栋、余炎光合著的《广东农民运动》亦对农民协会之兴起与发展有详细论述。
两湖地区也是农民协会发展的中心地区。王天奖在1964年就撰文介绍湖南农运的情况。1977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著有《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湖南农民运动》。此后,相关研究层出不穷。如单竹奚关于益阳地区农运的研究、唐义方对桃江农民运动的研究,都部分反映了基层农会的发展情况。(36)事实上,在大革命时期的湖南农民运动中,存在不少“左”的偏差或错误。在论及湖南农民运动时,一直存在偏颇倾向,即只肯定和强调其历史作用而回避其历史局限性,未能实事求是地反映其历史发展全貌。李彦兵认为,湖南部分地区农民协会领导分子不纯,自由主义现象严重,干扰了农民运动的健康发展。湖南农民协会在惩办地主豪绅的过程中,存在打击面过大,斗争过火的现象。农民成为农民协会和农村政权的主人后,沾沾自甚起来,他们缺乏长远的革命战略眼光,醉心于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企图把一切置于小生产者的轨道之下,其绝对平均主义便在运动中泛滥一时。(37)范忠程分析了农民协会直接领导下湖南农运迅速发展的深刻社会根源。(38)金冲及撰文指出,湖南的军阀和地主武装势力根深蒂固,中共却不做军事运动专做民众运动的南个严重弱点,导致了湖南农民运动由蓬勃发展迅速跌人低谷,庞大的农民协会迅速瓦解。(39)
湖北的农民协会方面,谌宗仁于1980年即撰有《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鄂东南地区的农民运动》一文。(40)曾成贵撰有《大革命时期湖北农民运动的基本经验》,认为农民协会的组建是湖北农运得到发雇的重要原因之一。(41)谭克绳在《湖北农民运动史》一书中,详细阐述了湖北农协迅速发展的慮因及过程。后又对湖南、湖北之农民协会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湖南农协发展规模宏矢,而湖北则以速度见长。(42)程得红对大革命时期的湖北农民协会进行了研究。湖北的农民协会革创宁北伐前夕,在1926年时会员已达7万余众。在北伐之前,农协工作尚处于秘密阶段。在北伐开始后,湖北农民协会进人大发展阶段,但湖北省农协的地方色彩及家族色彩还很浓,组织建设还不够严密。农协在政治、经济、军事及宣传教育方面发挥着中心作用,基层农协已出现向基层政权转化的迹象。(43)
关于其他省份的农民协会研究方面;相对较少。陈晓蓉、诸葛达、丁晓强等撰文对浙东衙前的农会及农民运动的情况进行了介绍。(44)张淑静、刘英贤、杨树桢等人分别对江西、河南、陕西的部分地区农民运动及农民协会进行了研究。(45)孙启蒙对大革命时期陕西省的农民协会的会员情况进行了估算,他认为陕西正式成立农民协会组织的会员为370000人,加上开始筹备而未正式成立农协组织的成员共为705106人。(46)谭庆对广西右江地区的农会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农会在各乡夺起了农民夜校,开辟了乡村集市,反对城市奸商和土官的剥削,处理农民纠纷,农运迅速开展起来,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实现了一切权力归农会,大灭了豪绅地圭的威风。(4)江虹考证了广西东兰县农民协会的会员数。(48)关于四川,田若川认为“一般以农‘或农民协会名义号召”的四川农民运动,具有‘时间早”、“党团领导”、“对象准确”、“形式灵活”、“武装斗争”等特点。(49)
关于农民协会的癌质方面舞讨论的焦点。I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农字第9号通告,更加明确指出:农民协会已经不是一种职业组织,而是以穷苦农民为主干的乡村的政治联盟。因为农民协会事实上不仅团结了一般农民,包括手工业者、小学教师和小商人;就是一部分脱离大地主影响而对农会表同情之小地主,也已经联合在农民协会之内,所以农民协会在现时就是乡村中的贫苦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的革命的政治联盟和农民政权。就相关研究来看,“政权论”是对农民协会性质的较为普遍的判断。王全营等认为,中国共产党通过农民协会,将农民动员起来加人到国民革命当中,同时,也通过农协来开展减租减息、打击地主气焰、建立农民武装,推动了农村革命的深入发展。在“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之下,农民协会一度取代了原为土豪劣绅所把持的乡村政权。(50)李永芳农民协会是在党领导下的自治性组织,其特点有:其一,依靠自己的力量争取翻身解放,这是农民起来组织自治性团体的指导思想;其二,推翻乡村的封建地主政权,建立农民领导的民主乡村自治机关,是农民起来组织自治性团体的唯一宗旨;其三,以谋求自身利益为奋斗目的,并有益于中国革命,是贯穿于农民协会全部社会活动的基本任务;其四,在农民协会的活动之中,注意处理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之间的关系,不同程度地实现两种斗争的统一。(51)李吉持相似观点,认为在农民协会的活动之中,贯穿着农民自治的精神。(52)
在国民党右派的打击之下,国民党控制区的农民协会或被解散,或遭禁压。而在大革命失败之后,中国共产党的农会政策亦发生转变。1928年7月,中共六大指出:在暴动当中农民协会既已成为领导广大群众暴动的执行机关,在暴动胜利后自然要成;苏维埃新政权的中心骨干,一切政治的经济的权力都应集中于苏维埃,而使民协会自然销灭。此后,农民协会逐步遭到削弱。
然在主动减持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亦反思在国民革命中建立起的规模庞大、数量众多的农民协会为何会如此缺乏抗击力。1929年,中共中央重新回顾大革命时期的农运时,指出:一些人认为农民要求斗争,要求暴动,而不要求组织,这是完全错误的观察。而过去农会的失误就在于“过去我们在命令主义和委派制度的工作方法之下,根本使农民把农民协会看成不是自己的东西,在组织的观点上训练的方法都非常机械,使农民不能感兴趣所以八十万农民组织的农民协会倘遇着一个较为利害的白色恐怖,则立刻瓦解下去”(53)《在国共两党各自反思的镜像下,我们发现两党的农会政策其实都有值得检讨之处。
到1930年左右,各地苏维埃政权逐渐建立,完全取代了农民协会。1931年以后,各地又纷纷组织了贫农团,作为发动农民进行土地革命的机关,并在各乡、村都设委员会,村以下设小组。(54)贫农团与农会并不相同,其范围更狭窄,主要以贫雇农为主体,而自耕农甚至半自耕农基本上都被排除在外。此外,如农会、互助组、农业合作社、民兵组织等组织也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构成中国共产党的民众动员网络。在抗战时期及解放战争时期的农村建设之中,农会、贫农团组织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1947年全国土地会议上,还确立经过贫农组织及农会发扬民主,以完成土改并改造党政民各组织及干部的方针。要求各地建立各级农民代表会,并在适当时机建立全国农民总会作为各级最高权力机关,对各级政府实行无明文规定的罢免权、选举权,政府公粮、预算、征兵、征夫计划等,经农民代表会通过后实行。(55)不过,农会的发展始终未能达到大革命时期的规模。上述国共两党在农会问题上的转型尚未引起学界的充分关注,其实这一问题体现了南京时期两党在党群关系上的不同策略,值得进一步研究。如果不持客观的立场来实事求是的分析党、农会与农民间的权力关系,也难取得突破性的成果。从这个角度讲,黄冬娅对解放前苏维埃地区的农会的研究应有所创见。她认为中国共产党打破了中国近代以来国家在基层社会的无可作为的旧况,以农会、贫农团为核心围绕着土地的重新分配和农村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开展了基层政权的整顿和党的基层组织的清理,
打破了农村各种旧有的组织体系,也打破了因土地改革而带来的基层政权权力膨胀下的腐败和各种问题,从而真正较为有效地将中共政权深入到了基层社会。但是这种所谓的“自下而上”的国家政权建设其实只是在阶级斗争的逻辑下进行的,这种模式带来的不仅是在历史现场的乱杀乱打等“左”的偏差,而且在原有的思想资源下人们也无法逃脱历史和逻辑的限制——历史的遗憾就在于这样的一个逻辑的假设:土改整党结束后的政权就完全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了。因而,贫农团、农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这一逻辑成为支配农会兴衰变迁的一个支配力量。同样地,基层政权也难以实现真正的选举了。在以上逻辑之下,以贫农团扩大到农会,再扩大到代表会议选举并监督村一级组织的做法似乎难以在阶级斗争之外和平的秩序下得以制度。(56)如何平衡权力过度扩张的农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成为一个难题。
国民党的农会政策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时期,其一为国民革命时期,在大革命时期的国共联合阵线中,国民党居于主导的地位,但是其在农民运动方面的活动完全为中共所遮蔽。国民党与共产党在早期的农民运动之中是具有共同的目标及策略的,只是随中共日益在农运中取得优势及国民党内部的分化,国民党的农运政策发生转型,由倡导而转为打压了。其二为南京时期,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民党深刻反思在农民运动中完全处于劣势的组织根源,以为“过去农民组织的失败,不能归咎于组织的本身,而在其策略错误”。(57)自是在整顿商会、工会等社会团体的同时,对于农会亦着手重建,以期以有组织的农会来整合无组织的农民,达成训政目的。就学界研究来说,对于国民党与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尚有关注,但对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农会研究则极为缺乏,本文主要结合农会建设期的相关论著,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归纳。
对于国民党与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问题,一向也十分缺乏研究。近年来,不少学者重视发掘地方档案及台北国民党党史馆的资料,也渐揭开了国民党在农运之中的真面相。
在国民革命时期,国民党与共产党在农民运动方面进行了紧密的合作,在农民协会的建设方面也颇为共识。金怡*撰文对国共在农民运动方面的合作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大革命时期,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在对农民问题上的认识基本一致,二者在农民运动的组织领导真诚合作,抵制右派干扰,认真执行孙中山的扶助农民政策,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国民革命。共产党在各地组织农协,组织农运,得到了国民党中央农民部的支持。在北伐过程中,国民党、国民革命军对于组织农会、农民自卫军等都曾有积极宣传。(58)林玲玲在《廖仲凯与广东省革命政府(1911一1925)》一书中也对国民党左派的农运政策进行了讨论。(59)
农民协会对传统的乡村秩序进行了猛烈的冲击,也加剧了革命阵线的分化。随着中共在农民运动之中占据绝对优势,国民党右派转而对农民协会进行打压。梁尚贤就国民党与广东农民运动发表了一系列论文,代表性的有《国民党与广东农民运动的崛起》、《国民党镇压广东农民运动及影响》、《国民党与广东民团》等,其中清晰反映出国民党农会政策转变的内在脉络。国民党在一大后一面鼓励兴办农民协会和农民自卫军,一面极力扶持和扩大地主绅士把持的民团武装,民团成为正在兴起的广东农民运动的一个强大的对立面。商团事件后,国民党政府对摧残农会反抗的一些民团,实行打击和限制,但没有放弃对整个民团维护扶持的方针。国民党的党政军内敌视农民运动的势力则庇护和支持民团,打击和压制农会农军。北伐后这股势力在县以下地方取得压倒性优势,令所有解决民团与农军冲突的办法都得不到执行,并最终将国民党引上镇压农民运动之路。(60)2004年,梁尚贤出版了《国民党与广东农民运动》一书,系统阐述了他关于国民党与农民运动的观点。(61)他认为,1924年国民党改组后崛起的广东农民运动,是国共两党合作促成的。国民党在组织与领导农民协会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也是广东农民运动得以崛起的重要原因。他也分析了国民党对广东农民运动的政策,国民党在广东清党反共中,使用武力镇压其全力扶持过的农民运动,引发和放纵土豪劣绅民团对农会和农民进行疯狂报复。国民党因镇压农运而丢弃农民,深深地埋下日后失败的祸根。这说明共产党和国民党虽然都曾以农民协会动员农民,但共产党的运作显然更为成功,因而引起国民党对农民协会的镇压。
在国民政府的农会政策方面,黄冬婭从广东国民政府对农会的定位及其困境人手,指出这一时期的农会是在最初革命政府还未统一广东,急需打击反对势力因而对之加以扶持时,被允许猛烈打击地方势力而极大地发展起来。但是,广东国民政府绝不是想要“一切权力归农会”,而是将之与行政严格区分,将之定位为一个有力量的不同于行政体系和传统血缘关系的第三种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广东国民政府在农会问题上无法打破乡村宗族、旧式组织以及土豪劣绅等对于乡村的支配,其组织体系在运作中不能有效地极取乡村资源,它的社会动员能力也十分有限,不能和共产党在革命区域通过贫农团、农会发动土改,从而把政权深人乡村的力量相提并论。这是最终导致两者在革命中胜败的肇因之一。广东国民政府期间控制农会,形成了一个日益突出的特点:它一方面支持并推动农会活动,另一方面又力图将之控制在行政权之外。在广东统一后,广东国民政府日益不能容忍农会对其基层政权的侵犯。(62)将中共之农会政策与之相较,就会发现中国共产党的确打破了近代政治力量或国家机构在基层社会的无所作为,它通过农会、互助组、农业合作社、民兵组织等等构成“组织网络”,“创造一个忠实于国家的组织,而这一组织又牢固地扎根于自然村之中”,从而摆脱了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陷阱。并且,它又以农会、贫农团为核心,围绕着土地的重新分配和农村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开展了基层政权的整顿和党的基层组织的清理,在打破农村各种旧有的组织体系的基础上,也打破了因土地改革而带来的基层政权权力膨胀下的腐败和各种问题,成就了它的辉煌战果。
南京国民政府在建立之后,改变了以前以革命动员为主旨的民众运动方针。1929年至1930年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工会法》等一系列社团法令,《农会法》于1930年12月颁布,其意在对原有之商人组织、工人组织、农民组织进行全方位改组,转民众运动为民众控制。1931年1月,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农会法施行细则》予以补充。《农会法》规定,农会为增进农民福利,协助农业推广,促进农业生产而设。(63)由条文上分析,国民党组建的新农会并非政治动员性的农民组织,而是以经济职能为主的农业推广组织。不过,在实施过程之中,农会之职责必仅限于经济而已。在社会部所印发的创办农会指导书籍《农会会务与业务》之中,对于组建新的农会组织之意图有所阐明:“农会在我国已有相当历史,历年各方对于农民组织莫不尽力提倡,惜乎发展过速,农民未尽了解组织用意,不明运用方法,致反为外人所操纵,用作政治上或他种争斗的工具;匪特不能为农民谋幸福,反使社会阶级分化,破坏社会秩序,于是一般人士对于农民组织发生疑虑,咸怀惧心,以为不但无补于农业的复兴,反以促成更大的破坏。”即言过去农民组织纯为共产党所利用,而未能发挥其建设性作用。可见,此时党治下之农会,既承担农业建设之责任,也蕴含与中共争夺农民的政治意图。
此法颁布后,国民政府要求各省予以切实实施。在国民党各级党部及政府的推动下,区别于原有农民协会的农会组织逐渐在各地建立起来。就全国总体情况来看,截至1933年底,经实业部核准备案者,计有省农会2个,为山西和浙江,县农会253个,市农会4个,区农会1055个;乡农会9273个,共计10587个。显然,这一时期农会的发展并不快,以县乡农会为主,省、市农会尚少。不过,已经初步形成了省、市县、区乡的三级农会组织结构。但尹地区差异较大,组织程度不同,三级农会之成立并未完全依序进行。
至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为加强社会组织,推动抗战事业进行,更为重视对于农会组织的组建领导工作。在沦陷区,号召以秘密形式组织农会,对农民进行动员宣传。在后方,则依农会法令及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建训练工作。截至1940年5月底,中央社会部统计经呈报备案省市级农会4个,县市级农会403个,乡区农会4880个,数量有所增长。(64)抗战胜利以后,国民党政府恢复了对湖北的控制。为了推进农业发展,稳定农村社会,抑制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发展,国民政府又修订了新的《农会法》,并要求全国各地对农会进行改组整顿。在原沦陷区,要求重新建立农会组织,加强农民训练。
在《农会法》颁布之后,如何组织农会、怎样运用农会、如何改进农会等问题就已在学术及政策层面上进行探讨。著名农村问题专家杨开道在1929年前后就撰有《农村社会学》、《农村社会》、《农村问题》、《农村政策》、《农村自治》、《农村调査》、《农村领袖》、《新村建设》、《农民运动》等乡治系列论著,其中有相当篇幅介绍了组建农会组织、开展农会活动的程序与方法。贺扬灵的《农民运动》、朱宜凤的《农民运动必读》、王仲鸣的《中国农民问题与农民运动》等著作则讨论如何在国民政府之领导下开展农民运动、如何动员农民服务于乡村建设等问题,农会也被作为组织依托纳人其中。(65)事实上,这一时期关于农村组织的讨论十分热烈,农会被认为是最适于在农村广泛成立、区别于传统乡村组织的社会组织。如刑广益、蔡斌咸、齐园等人都曾撰文分析中国农村组织之概况,并就农会等组织与旧有组织进行比较,肯定了农会等组织在动员农民、建设农村方面潜在的制度功能。(66)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因应抗战建国需要,加大了改组整顿农会组织的力度,希望通过农会组织,加强国民党在农村的权力渗透。为了有效指导地方农会组织之建设,国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农运专家撰写了大量农会指导书籍。徐则骧所著《抗战与民众组织》认为中国农民具有落后、保守、家族观念浓厚、忠厚服从等特性,必须加强对农民的组织建设,通过农会等组织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及抗战建国之中。(67)洪鎏撰有《商会》、《工会》、《农会》等民众组织三部曲,就这三大民众组织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68)著名农村问题专家乔启明长斯关注和研究农村问题和农会组织,他先后著有《农会会务与业务》、《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等。其中,前者是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农会组织建设最为详尽的专题著作,全书分为“农会与农民组织之关系”、“农会组织之演变与功能”、“农会组织的阶段及其重心”、“农会会务的内容与推进”、“农会业务经营与开展”、“组织农会的实际困难”、“省市农会组织与任务”、“农会经济的自立问题”、“如何增强农会工作效率”等十章,全面论述了农会组建办法、农会的任务性质、农会与党政之关系等问题,不仅是当时发展农会组织的指导书籍,对于今日之农会建设及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69)另由中国农民银行南京分行印行的《农会之会务与业务》一书实际上也是乔启明所编辑的,列人农民服务丛书之六,分“农会组织的重要性”、“我国农会组织概括”、“如何组织农会”、“农会会务如何推进”、“农会业务如何经营”、“农会帐务如何处理”、“农会人才如何培植”等数章,
具体讨论农会内部组织建设问题。(70)
此外,南京时期的一些时政刊物、农民刊物也登载有不少讨论农会组织与农民运动、农业建设方面的文章。夏文华的《农会组织与农业推广的跃进》、《论中国农民组织与农会》,乔启明的《战时农民组织与农会》、《现阶段农会的认识与推行》就属其列。(71)汪磊在社会部所办的《社会工作通讯月刊》上发表《抗战来农会组织的检讨》,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分析了农会组织发展的情形,剖析了农会组织不健全的原因及改进办法。(72)此外,各地省市农会还办有农会会刊,如福建省农会创办的《农报》、无锡市农会创办的《农会年刊》,农村问题专家乔启明在南京主编有《农会导报》,这些报刊作为农会专刊,不仅刊登关于农会建设方面的文章,也刊载农业建设的技术、农村治理方面的讨论文章。
1949年后,国民政府败退台湾,但其农会政策并未中断。早在台湾光复后,国民政府就对日据时期之农会组织进行改组,依据修正后的《农会法》进行重建。退守台湾后,台湾的农会组织得以续存与改进。《农会法》经历多次重新修订,内容更加完善。农会不仅在台湾普遍成立,其自主性也大为增强,真正成为农民的自治性组织,在农村民主、农业建设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效用今日可见。(73)
不过,大陆方面在1949年后将原有农会组织解散,相关的研究也基本停顿。目前所见关于国民党与农会方面的讨论仅有寥寥数篇。张静在其主编的《中国现代社会史》一书中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农会政策及其作用进行了概述。(74)于建嵘认为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力图通过规范和重建农会组织来确保乡村各种权力的平衡。国钸区的农会组织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即以1928年《农民协会组织条例》和1930年《农会法》为标志的重建阶段;以1938年《各级农会调整办法》为标志的整顿阶段。就湖南五县的情况来看,各县农会实际上成为地主和有产阶级控制的工具,只不过是农村基层政权的补充形式,对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影响有限。(75)王奇生在其《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一书中对于国民党在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过程中不要民众、对工商及农民团体进行改造的事态也进行了解析。如果放宽视野来看,国民党政府在农会方面的政策转变与其在商民运动中的态度变化实际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76)魏文享对南京时期湖北省的农会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湖北省的农会在20世纪30年代经过改组,新成立的农会再非革命组织,而是以推广农业为主要任务的经济性组织,但在训政背景之下,组建农会的政治意图亦十分明显。湖北省各地农会在拓荒垦殖、植树造林、改良种籽、兴修水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减轻賦税、争取农贷、推行农村教育等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这些或多或少都有助于农业经济及农民生活的改善。此外,农会作为农民全体性的组织,亦可与合作社等组织相互晖合,共同促进农村的发展与进步。但由农民未能在其中发挥主体性作用,农会之活动虽然形之于书面的不少,但相当部分仅停留于计划及宣传,未落之于实处。湖北农会虽然初步建立起了国民棠与农民之间的制度平台,但由于党治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国民党与农民的联系并没有变得更加紧密。(77)
新中国成立后,农会组织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建国初期农会的重建与隐退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会的重兴。这两个阶段的农会其实也有相当大的不同,前者遗留着革命年代的旧迹,后者则生发于改革开放的新潮。基于对现实问题的关注,新中国建国后的农会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的农会引起了一些农村问题智库人士及学界人士的关注。
1950年7月,政务院舍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明确指出,农民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同吋规定,磁据《土地改革法》,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令法执行机关。其任务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的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寒法令,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组织农民生产,举办农村合作社,发展农业和副业,改善农民生活;保障农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参加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兹后,由于土地制虎改革、建立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等过渡性任务得以完成,互助合作运动蓬勃展开,农民协会美去其存在的必要性。1954年开始,乡农协由乡人代会取代,乡以下农会由村政权所取代。
对此进程,张举认为,新中国初期,由于当时农村土地改革、巩固农村新生政权、调整农村阶级和社会关系的喬要,农民协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所依靠的基本群众组织又再度迅速兴起。但是,它并不是建耷在利益共同体基础上的现代意义上的农民社团,其兴起仅具有策略性、战术性和暂时焊。着农村在支持国家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方面的价值的凸显,农村土地制度由农民所有制向集体化进一步的发展和农民互助合作运动的兴起,农民协会便因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而悄然隐退。(78)唐明勇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建国初期农民协会命运取决于土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农村阶级关系调整三项任务工作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定位。农村社会的合作化、一体化、政治化、国家化进程,也是农民协会的消逝隐退过程。由于国家政权介入农村社会的程度加强,农民被纳人到农村行政组织的框架之中,农民协会的群众团体功能也就很快被农村社会国家化的趋势所淹没。(79)这几篇文章关于中共领导下农会问题的讨论不再仅局限于农会与民众动员这一传统主题,而是将农会置于现代性国家的乡村政权体现下,透视中共建立乡村统治的路径与效应,应该说在研究视野方面有一定的突破。所提出中共建立“国家一乡村社会”的模式也与国民党的农会建设极具比较意义,且这一命题的意义在今日仍具有参照价值。
20世纪90年代以后,基于农业产业化的需要,各地出现了农会复兴的势头。但重兴之农会也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指产业性农会,即以农民为主体、以发展产业经济为主体的专业协会,通常称为农民专业协会,也包括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二是社团性农会,即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以农民为主体并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现代农民社团,其功能不仅包括经济方面,也涉及农民政治参与、乡村治理等方面内容。据农业部2004年底的统计,全国农村共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万个。其中,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的有10多万个;超过5万个的省份,有河北、山西、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四川等;种植业占63.1%,养殖业占19.4%;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占79.6%。但十分明显的是,社团性农会极为少见,基本上仍哏于学术讨论层面。这两者在政策上有相关性,但在发展目标上则有所不同。近两年,农会的发展势头更加迅速,但农会发展遇細的困难与阻碍也越来越多。在政策及学术层面上,对于为何建立农会、建立怎样的农会、农会之任务及与乡治之关系、农会之性质及发展方向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不同的主张,相关讨论十分激烈。国家的农会政策并不明晰,总体上可以说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新时期农会的复兴仍带有历史的记忆,并不是历史的重演,而是有着新的时代因素。著名农业经济学家杜润生曾说:“现在中国的农民缺乏自己的代言人。全世界的农民都有自己的组织——农民协会,在中国这一角色还处于欠缺的状态。”(80)赵淑华、刘岩讨论了农村组织结构缺位及农民自发组织的问题,他认为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组织不仅直接影响到农民权益的表达、维护与保障,也影响到整个“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81)农会的重建显然有助于解崁这一难题。盛洪认为,加强农村组织建设有利于让农民代表自己。(82)韩书明认为提出重建农会组织的裉本目的正在于通过农会的重建,逐渐建立一整套农民权益的保护机制,进而伲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农会对于农民权益的自我保护、对于农业产业化、对于农村社会秩序建设、对于基层民主建设、对于财政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83)李锦顺、李世泽义为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就是农民组织化的发展过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农会(不同国家称谓不同),农会的必然出现是由市场经济的本性和农业的性质决定的。重建农会面临的阻力是多方面的,除了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因素,还有阻碍农会重建的社会心理因素。他归纳认为,重建农会所存在的畏惧心理认为重建农会不利于社会稳定;排斥心理——认为政府部门就能代表农民利益,没有必要重建农会;鄙视心理——认为农民文化素太低办不了农会,作者强调政府要在农会重建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坚持“引导而不领导、扶持而木干预的基本思想,加深公众对建立农会的重要悻和必要性的认识,消除对农会的疑惧和抵触。(84)朱明浩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及加入WTO之后,应建立新的农会,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85)陈寄根等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农杖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与市场化的逐步加强,建立健全农民协会,引导农民走上新的联合之路显得十分必要。(86)项继权则系统考察了爱尔兰农民协会彭响政府决策的方式和途径,揭示了在现代社会中农民的组织化对保护农民利益、伲进农业发展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所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87)
新型农会的发展具有重荽的社会意义,但是在决策层却始终未能打开政策通道。木少学者论述了农会与当代农村政革间的内在关系,也与历史上之农会进行了比棱研究,这有利于厘清我们对当代农会的认识。党国英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基层政权替代农会的职能已显示很大弊病。在和平建设时期,农会是保障农民合法政治经济权利的组织。从宪法秩序和国家意识形态上说,基层农村政权的施政行为当然应该与农民的愿望保持一致,但实际过程中并没有一种制度或监督机制来保证这种一致性。通金农会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政府与农民对话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表民的愿望就容易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得到表达,一些突发事件也可以得到缓冲和调解。(88)农会只有在革命年代才与革命相联系,在今天则是推进“三农”问题解决的途径之一。(89)于建嵘归纳了在重建农会何题上争论最为激烈的三个问题:农会是革命组织还是社会整合组织;农民协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如何;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农会如何办。于建嵘认为,当代农会可以成为社会整合组织。今天的农会组织不是社会对抗组织,而是在寻找一种社会协商机制的组织。不能因历史上农会之革命性与抗争性而否定今日之农会。农会可以组织农民,服务政府,不可能取代基层政权。农会建需要智慧和勇气,“阴谋论”不利于建立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信任机制。(90)韩方明认同上述观点,同时还认为新农会具有直接的政治参与功能。新农会不是政党组织,但它具有政治参与功能,具有间接的经济功能,可以统合农村的专业经济组织,推广农业技术,维护农民权益;具有直接的社会功能,可以调节农民之间的关系,代表农民参与社会活动。(91)
在农会的组建途径方面,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建议。胡鞍钢认为,应先制定《农会法》,后依法组建农会。“国家应制订《农会法》,在农村依法建立农会,反映农民利益,保护农民利益,建立与政府的信息管道,
同时从事农村小区公益活动。”(92)于建嵘认为,在农民存在组织农会需求的地方,任其发展,承认其合法性。既不能打击取缔,也不必自上而下兴师动众地推动。可以弃县域范围内在梓试点,以便摸索经验,逐步完善政治引导和法律规范。(93)韩方明认为,这两种思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可以共存,并行不悖地发展。也就是说,一方面,国家应考虑制定《农会法》,将荠列为立法的议事日程当中;另一方面,对县以下地域,农民自发组织农会的行,既不要鼓励,也不能压制,可在一定期限内任其发展。同时,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村员会卑建的经验,对中国农民协会的组建,他建议组建农会璋设的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农会,并制定法规;农会应采取直接的多层次选举方式;采取先试点推行的方法。在此过程中,必须采取稳健的方式方法,以避免投机分子和不法分子的利用和操纵,把农会组建成为真正的中国农民的权益保护组织。(94)李锦顺认为,政府应该引导但不包办,可以从财政、政策、教育、技术方面加以扶持,尤其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农会法》。(95)陈寄根等提出,农民协会建设要遵循从下到上、人会自愿、民主管理的原刺。(96)
农民专业协会在经济方面得到了发展通道。秦柳方等主编的《中国各种经济合作社》,张晓山所著的《走向市场:农村的制度变迁与组织创新》,魏道南、张晓山合著的《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探析》,牛若峰、夏英主编的《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概论》等著作都系统论述了农民专业协会的建设问题。(97)在论文方面,王青讨论了农民专业协会的组建问题,认为农民专业协会是以专业户、科技示范户等为基础从事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及农产品的产运销职能为一体的农邑自我服务的经济技术组织。(98)黄连贵认为,应确立农民农业协会的法人地位,在促进农协组织多样化的前提下,不断促进农协内部管理的规范化。(99)袁生馨等对农民专业协会的运作机制进行探讨,农会要集中建立自我服务机制、市场调节机制、自我发展机制。(100)章文、罗禽胜介绍了江苏金坛农村专业协会的情况,证实农会有利于农业的产业化及市场化发展,并可以促进农产品出口。(101)陈春江考察了台湾的衣会,认为大陆农会发展应借鉴其经验,将农会办成服务农民、沟通政府的专业组织。恢复农会组织,宜选择已建立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的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作试点,自下而上,以点带面,在农民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将其升格为农会。政府管理农会宜借鉴商会:柠业协会方面的经验。(102)李学民认为,农民专业协会是联结农户与市场的桥梁。(103)
显然,农会与农民专业协会是有所区别的。同时,当代农会与历史上的农会在性质及发展主旨方面各有侧重。党国英认为.,农会与农村社会目前已经发展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不同,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在经济领域的一种合作共同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时还可以有'营利的目的。农会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农民最基本的政治经济权利,是非营利组织。(104)李锦顺认为,从目前来看,虽然在农村兴起一些农民组织,但他们都不具备严格的农会特征,只能看作是新农会的雏形。真正的农会应具有“农有、农治、农享”的农民组织的新特征。组建农会,从经济上看,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参与国际竞争;从政治上看,可以有效地减少乡村政府管理的成本,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从化上看,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105)于建嵘对中国农会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全面回顾,他认为20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主线索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农民从传统的宗族组织中解放出来,逐渐成为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主体。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农民协会作为超越宗族关系社会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受阶级斗争意识影响和历史条件的制约,农民协会只是作为政府或政党的政治工具,最终没有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他总结说,清王朝与国民党都没有真正认识建立农会对培植现代社会结构的意义,而就世界普遍意义来说,农会也不是与政府对抗的革命组织,更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农会要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就必须坚持民间性、自主性、自愿性。(106)依据这些标准看来,当代中国的农民专业协会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具有现代社团意义的农会组织仍然处在认识的困境和制度的关口之间。
纵览近百年来中国农会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农会建设不是单纯的牡团建设问题,也不仅仅事关农民而已。在不同时期及不同的社会力量主导下,农会的组织形态、性质任务、运作效应都有所不同。但有一个主題是一线贯通的,即农会的建立及其任务,都与近代中国在不同阶段的时代主题密切相关。具体而言,清末民初的农会组织衅于资本主义在中国萌发并逐步发展的时期,正是农业资本主义浪潮的体现,因而其主导者以绅、商等社会精英为主。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武装斗争,因此当时的农会组织就成为革命的工具,其主要任务就是动员农民。至南京时期,国民党在全国确立其统治地位,为一改大革命时期在农民运动方面的组织劣势,国民党重新建构了农会组织体系,以整合农村社会、促进农民智识、发展农业经济为任务,以期获取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迫切需要在基层建立统治,农会一度成为乡村权力中心。俟随国家行政建制日益完善,农会亦完成其使命。至20世纪90年代,促进农业产业化、维护农民利益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中心工作。相应在这两个维度上,农民专业协会和社团意义上的农会应运复兴。前者顺势而兴,以经济为主轴,得到迅猛发展;后者职能全面,以农民为主体,但因政而阻。可以说,农会的发展道路蕴含了近百年来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脉络,农会的发展道路也与国共两党党争及近代中国政治走向紧密相连,农会的建设也与国家一乡村社会的关系调适息息相关。农会问题所包含的学术意义及现实意义自不待言。
但就学界目前的研究来看,显然对这一问题还缺乏深人会通的认识。据前文分析,学界已在清末民初的士绅型农会、大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协会及当代农会建设等三个主题上取得丰硕的成果^对于晚清时期农会之组织,中共、农协与有民动员之关系已有较为清晰的认知。对于当代农会建设,主要在政策研究层面上进行探讨,但分歧十分明显,尚未形成明确可行的农会政策。这些研究使我们可以初步了解中国农会在不同阶段的发展概貌,但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就主题方面看,对于国民党领导的农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对于中共在大革命后的农会发展状况都还缺乏研究,这使近代中国农会组织的发展全貌还未得到充分反映。在研究的视角方面,对农会本身的组织、活动的伊讨较多,还没有将政党、国家、农民及农会纳到同一力场中进行考察,对于农会与近代中国“三农”问题关系的阐释还不够。在研究之中,可能还要综合运用政治学、社会学的学科方法,尽量从多角度观察农会与近代社会的关系。较为明显的另一个问题是已有研究侧重于分段式的专题研究,没有将近百年来农会的发展史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综合讨论,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农会研究的视野及主题的发搌。在研奔资料方面,现有研究以文件、报刊、口述资料为主,还缺乏对档案资料的发搌。事实上,无论是国民党所领导的农会,还是中共在大革命以后所领导的农会,在第二历史档案馆及各省市档案馆中都有丰富的原始文献资料。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中国国民党党史馆所收藏的国民党与农运方面的资料也数量不菲,农会研究的深人发展具有深厚的史料基础。
立足于近百年农会的发展道路这一宏观命题,我们在拓宽视野、发掘资料的基础之上,还有许多学术问题可以探讨。自辛亥时期以来的农会组织,不论其形态是士绅型之农会,是社团性之农会,是革命性之农民协会,还是当代产业性之农民专业协会,都反映出近代化进程之中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向。在封建时代,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宗族式的聚居方式决定农民难以通过组织化的途径凝聚自身,通常所指的传统乡村组织主要是以宗族、钱会、青苗会、帮会等形式存在。在传统的农民起义之中,农民领袖主要也是以宗教性的会社来动员组织农民的。可以说,前近代中国一直缺乏国家认可、农民认同、组织普遍的农民组织。近代农会是在国家政治体制转型、集会结社权得到法律规范、社会团体普遍兴起的新情况下出现的,农会组织首先得到国家或者相关政权的承认。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领导的农会还与商会一样具有社团法人之资格。这表明,农会是现代性社团发展的成果之一。农会的发展表明国家、政党开始运用新的组织形式来动员农民以实现自身之政治目标。虽然在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所获取的权限已远远超出国家法令内的社团权利,但其整合方式已与传统乡村组织截然不岗。在这一视角之下,关于农会与乡村社会结构之变化之关系,农会与国家法令建制、农会与农民运动等问题都可以重新加以讨论。至于国共两党在农会政策方面之得失亦可以由此加以评估。
即以不同类型的农会而言,农会的发展一盍都不是在农民的主导下进行的。不论士绅、国民党还是共产党,都是重视农民、农业、农村问题的外在社会精英与政治派别。在士绅型农会之中,农民根本就没有加人。在国共两党领导的农会之中,农民虽是主体会员,但也处于被动员、被引导、被控制的地位。这也反映农民确难以发展出自发性的、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组织化力量。但如单纯处于领导者的地位,而难以深人农村、代表农民利益的话,农会的建设显然难以成功。国民党在大革命时期以控制、防范的心态对待农民运动,共产党以融入、引导姿态团结农民,其成败转眼立见。在南京政府时期,国民党力图重整农会,重建党农关系,但农会为乡绅地主所把持,党权难以深入基层。可以说,近代农会虽皆以发展农业、维护民生为号召,但其实施效能则大为不同。结果,农会虽乘现代社团之潮而兴,却难以得现代社团之实。在共产党领导下,农会越出制度的空间,一度获得准政权的地位;在国民党领导下,农会受控于乡村实力派,难以取得法令明定的权利。历史的影像甚而影响到当代对农会性质的认知,一方以为农会易过度动员,另一方则强调要重建农会。在农会如何成为农民之会到农会如何在革命、秩序与发展之中自处,也有许多问题亟待讨论,如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所存在的问题,国共两党与农民动员,南京时期国民政府农会政策之得失,农会如何成为民间性、自主性、自愿性的真正现代社团等都是题中之义。
近代农会虽组织形态各异,实效有别,但其中也有共同的历史经验和内在逻辑。从农民的角度观之,农会可以是农民利益的代言人与维护者;从农业的角度观之,农会可以是农业产业化的组织者与农业外贸的推动者;从村治的角度观之,农会可以是农民自治和参与政治的中介与舞台;从政韋或者政府的角度观之,农会可以是协助性力量,也可以扮演对抗性的角色。在近代农会发展的道路之中,政党、国家、乡绅、农民的力量博弈都在农会的组织空间内变化,但实践的结果表明:农会惟有坚持农民立场、发挥农民之主动性方能产生实效;农会须获得法定的现代社团权利,动员过度或者控制过严都不利于建立“农有、治、农享”的农会制度。这些经验对于当代农会建设应具有启示作用。今日的农民专业协会建设之中,政府的组织性与农民的自发性得到较好的结合。但在瑪代社团意义上的农会建设之中,可能仍须走政府引导的道路。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农会立法,科学划分乡村基层政权与农会之间的权限,赋予农会足够的法律空间,充分发挥农民的自丰性,使之发挥动力集团与压力集团的力量,从民间的角度构建起解决“三农”问题的组织渠道。在这个层次上,农会研究要讨论近代农会发展的历史经验与教训,要讨论农会立法、农会与其他农村组织、农会与乡村基层政权建设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还需要放眼海外,对于欧美农会及中国台湾农会的有益经验进行总结。
就以当前已经得到较好发展的农民专业协会而言,它与社团性的农会应如何整合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近代农会的发展及当代农会的兴起说明农民组织化的趋向是难以回避的,也说明在建立现代性的国家一乡村社会关系中,农会是不应被忽视的。学界已有的研究已经为问题的进一步探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进一步深人实情,辨源析流,总结经验,促进农会研究在学术及政策层面上不断深化,为农会组织的延续发展找到一条宽广适用的道路。
本文刊于《近代史学刊》2007年第4辑,感谢华中师范大学高研院中国史硕士门世恩提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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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关于台湾农会的发展及研究情况,笔者拟另专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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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10/533677.html
以上是关于魏文享:近百年来农会组织的发展道路及其研究述评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