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张耀杰:民国初年的宪政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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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张耀杰:民国初年的宪政挫折


辛亥革命爆发之后,建立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宪政的中华民国,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的一种政制共识。可惜的是,中华民国的宪政道路并不顺畅,经过1911年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的又称“天坛宪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年的又称“袁记约法”的《中华民国约法》、1917年的又称“民六宪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9年的又称“安福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3年的又称“贿选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1925年的又称“段记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案》的对人立法、因人废法、冤冤相报、恶性循环的反复起草和反复挫折,中华民国不仅没有奠定和巩固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宪政的政制框架,反而被国民党一党训政的党国体制所取而代之。伴随其中更是一个轮回接一个轮回的汉族人攻打汉族人的国内战争……
一、湖北军政府的革命与共和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在湖北武昌率先爆发,史称武昌首义。经过共进会和文学社长期密谋而瞬间爆发的武昌首义,是以异族统治的大清王朝一再拖延败坏君主立宪的制度性承诺,从而丧失汉民族的人心民意为政治背景的。仓促发动武昌首义的湖北新军下级官兵,要想维持并且扩大革命成果,必须为自己找到能够号召湖北当地以及全国各汉族省份的知名人物,从而建立具有足够合法性的军政府。
1911年10月11日傍晚时分,在湖北新军以及中外舆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第二十一混成协统领黎元洪,在湖北谘议局被首义官兵强行推举为鄂军都督。由李翊东代为签字的中华民国开国第一布告《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黎布告》,随之在武昌城区到处张贴。其中提出的政制口号是:“共图光复事业,汉家中兴立期。建立中华民国,同胞无所差池。”
中国历史上的既有事实是,所有奉天承运、替天行道、吊民伐罪、天命流转、改朝换代的暴力革命,所导致的全部是“存天理,灭人欲”式的救天下、打天下、坐天下、治天下、家天下、私天下的专权专制。关于这一点,孙中山早在1905年秋天就与汪精卫讨论说:“中国革命成功之英雄,若汉高祖、唐太宗、宋艺祖、明太祖之流,一丘之貉。不寻其所以致此之由,而徒斥一二人之专制,后之革命者,虽有高尚之目的,而其结果将不免仍蹈前辙,此宜早为计者也。”
一直崇拜明太祖朱元璋的孙中山,为了预防汉高祖刘邦、唐太宗李世民、宋艺祖赵匡胤、明太祖朱元璋之流所实行的家天下、私天下的专权专制,提出了在革命之际“先定兵权与民权之关系”的约法限权方案。但是,到了1906年秋冬之间,孙中山、黄兴、章太炎、胡汉民、汪精卫等人在日本东京同盟会本部共同起草的《军政府宣言》,却为“一国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的“国民革命”,设计了搁置推迟约法限权方案的革命建国路线图:第一期是以三年为限的军法之治,第二期是以六年为限的约法之治,第三期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之治。第一期的“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的军法之治,显然不是现代文明社会以人为本、自由自治、契约平等、民主授权、宪政限权、大同博爱、多元共和的文明政制;而是中国传统社会从来不承认被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双向互动、契约平等的约法权力的极权专制。同盟会的革命暴力、革命专权与现代文明社会以人为本、主权在民、权为民所赋、权由法所定的宪政法理之间的不能兼容,在此已经埋下伏笔。
武昌首义之所以能够侥幸成功,第一是清政府方面的瑞等人过于昏庸;第二是革命党方面态度激烈、极富野心的孙武、蒋翊武等人,不在首义现场,从而为推选黎元洪出任鄂军都督提供了方便条件;第三是代表湖北民意的谘议局议长汤化龙等人积极主动的短期合作。1911年10月12日,汤化龙、胡瑛等人照会驻汉口各国领事馆,宣示光复汉族、建立民国的革命宗旨。10月14日,汤化龙以具有民意合法性的湖北谘议局全体同人名义通电各个省区,名正言顺地将革命形势推向全国。
按照现代文明社会的宪政法理,武昌首义密谋运作并且瞬间爆发的暴力革命,必须经过权为民所赋、权由法所定的赋权程序,才能够获得民主立宪、多元共和意义上的合法性追认和合法性转型。但是,包括首义官兵以及鄂军都督黎元洪、湖北谘议局议长汤化龙、同盟会中部总会代表谭人凤在内的革命阵营,优先选择的并不是这种现代文明社会赋权转型的合法性路径,而是退回到中国传统社会天地君亲师、仁义礼智信的神圣道统之中,去寻求另一种奉天承运、替天行道、天命流转、君权神授、吊民伐罪、改朝换代的合法性依据。1911年10月17日上午,鄂军都督黎元洪在武昌阅马场主持规模盛大的祭天拜祖誓师大典,由同盟会方面年龄最长的谭人凤,代表革命党人向刚刚从反革命的清军阵营归依反正的黎元洪授旗授剑。此前一直代表湖北民意从事君主立宪活动的汤化龙、胡瑞霖、舒礼鉴等谘议局议员及政学绅商界人士,也配合参与了这一传统典礼。黎元洪在誓师文中,从中国传统的反人道、反自由、反平等、反民主、反宪政、反共和的天地君亲师、仁义礼智信的神圣道统中,为现代文明的共和政体寻找到的是互不兼容、背道而驰的合法性依据:“予小子实有惭德,辱在推戴。敢用玄牡,昭告于皇天后土。与尔军士庶民,戮力同心,殄此寇仇,建立共和政体。”
同样是在10月17日这一天,由汤化龙、居正等人负责起草的初步具备孙中山所谓“革命之际先定兵权与民权之关系”的约法性质的《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撇开同盟会《军政府宣言》中并不具备权威合法性的“军法之治”,由黎元洪在鄂军辖区内颁布实施。与通过祭天拜祖的誓师大典奠定巩固黎元洪鄂军都督的统治地位不同,该项更加文明的“暂行条例”,招来的是一部分革命党人对于已经加盟革命阵营的汤化龙等人的极端排斥。10月25日,军务部长孙武伤愈到职,联合部分党人另行制订《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同样交由黎元洪颁布实施。依据该项“改订暂行条例”,军政府由原来的四部改为九部,加上其他新设机构,使得严重缺乏行政经验的革命党人,开始在军政府内部的权力分配方面由劣势转为优势。具备民意合法性的谘议局议长汤化龙,由负责全部民政事务的政事部长降格为主管人事文案的编制部长。中国传统的救天下、打天下、坐天下、治天下的革命暴力与革命专权,与现代文明社会的以人为本、自由自治、契约平等、民主授权、宪政限权、大同博爱、多元共和的价值信仰之间的难能兼容,在辛亥革命爆发初期就已经突出地表现出来。
就在汤化龙等人遭受排斥的时候,一再拖延实施君主立宪的大清王朝见到棺材落了泪,终于表现出妥协退让的另一面,于1911年11月3日颁布实施具有现代宪法性质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但是,在大清王朝的政制信用已经彻底破产,以至于连立宪派民意代表汤化龙等人都要投入革命阵营的情况下,君主立宪、虚君共和的最佳机遇期已经丧失。促使清政府痛下决心制订颁布“十九信条”的直接原因,并不是远在湖北的武昌首义,而是发生在距离北京260公里的滦州兵谏。
二、各省代表的违宪立法
辛亥革命爆发后,黄兴于1911年10月24日从香港抵达上海。10月28日,黄兴抵达武昌立即到汉口前线指挥作战,同行的宋教仁留在武昌城内运筹帷幄。在滞留武昌的半个月时间里,宋教仁最为重要的贡献,是联合汤化龙、居正等人执笔起草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份既包含公民权利法案又包含三权分立政制架构的宪法文本《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该项约法草案虽然于11月9日以黎元洪明令颁布的方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却没有能够在革命首义之区的湖北省生效落实,反而对江苏、浙江等省的约法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且为1921年前后的联省自治提供了立法先例。
11月9日,黎元洪在颁布《鄂州约法草案》的同时,接连发出两份电报。第一份电报邀请独立各省派代表赴武昌筹建临时中央政府。第二份电报考虑到各省代表“一时未能全到”,又提出变通办法,“先由各省电举各部政务长,择其得多数票者来鄂”。由于芜湖至九江的电缆发生故障,上海方面没有及时收到黎元洪从武昌发出的电报。在此期间,聚集在上海的立宪派人士草拟《组织全国会议团通告书稿》,建议仿照美国建国的先例,在湖北设立临时中央政府,在上海设立临时国会。11月11日,《组织全国会议团通告书稿》经过修改,由苏军都督程德全、浙军都督汤寿潜以联名致电沪军都督陈其美的方式从苏州发出。
11月15日,江苏都督府代表雷奋,沪军都督府代表袁希洛、俞寰澄、朱葆康,福建代表林长民、潘祖彝,在上海江苏教育总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名义刊登广告并且通电各省,邀请各省代表到上海与会。湖北方面接到通电后,委派居正、陶凤集二人前往上海,邀请各省代表前往湖北。11月25日,沈恩孚、袁希洛、林长民、潘祖彝、马良、谢鸿焘到会商议,决定“各省代表赴鄂,宜各有一人留沪,赴鄂者议组织临时政府事,留沪者联络声气,以为鄂会后援”。
各省代表抵达武汉之前,汉阳已经于11月27日失守,惨遭失败的战时总司令黄兴在无所作为的情况下,于当天晚上与徐宗汉、萱野长知等数十人渡江来到汉口,第二天早晨搭乘日本籍南洋丸轮船前往上海。在此之前的11月24日,与革命党人关系决裂的汤化龙、胡瑞霖等人,已经离开武汉前往上海。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黎元洪的眷属以及李书城、黄恺元、黄中恺、陈登山、雷寿荣、陈磊等人,也纷纷前往上海住进外国租界。11月29日上午八时起,占领汉阳的冯国璋部队以龟山(大别山)为制高点炮击武昌,城内房屋略有破坏,武昌城内人心惶惶。11月30日,来自11省的23名代表只好在汉口英租界的顺昌洋行召开第一次会议,公推谭人凤为临时议长。
12月2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决“先规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推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起草员”。12月3日,来自10个省份的22名代表议决通过并且签名认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仅仅用一天时间仓促制订的该项大纲,既没有明确划定临时中央政府与独立各省之间的权限边界与权力分配,也没有交回委派代表的各省都督府及谘议局审议公决,便由各省代表签字生效。如此立法严重违背了现代文明社会以人为本、主权在民、权为民所赋、权由法所定的宪政法理,从而在总体上形成对于满清政府所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和湖北军政府所草拟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的明显倒退,为中华民国的宪政挫折,埋下了违法立法的初始祸根。
12月4日,汉口方面的各省代表得到南京被民军攻克的消息,当场议决临时政府设于南京,各省代表将在南京选举临时大总统。同样是在12月4日,留在上海“联络声气以为鄂会后援”的各省留沪代表,与江苏都督程德全、浙江都督汤寿潜、上海都督陈其美以及社会名流章太炎等人,在江苏教育总会召开所谓的“共和联合大会”,议决暂定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投票选举黄兴为暂定大元帅、黎元洪为暂定副元帅,并于当天通电全国。这是同盟会方面的陈其美采取恐怖暴力手段从光复会方面的李燮和手中抢夺沪军都督之后,联合同盟会内部的黄兴、宋教仁、蔡元培等人以及一部分立宪派人士,共同上演的另一场规格更高的夺权闹剧。
12月7日,满清朝廷授权袁世凯委派代表南下议和。同一天,各省代表在汉口召开最后一次会议,通过主要针对上海代表的一项决议:“由黎大都督电沪都督,查实如另有人在沪联合推举大元帅、副元帅等名目,请其宣告取消。”
12月14日,来自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奉天、河南、山西、福建、江苏、广西、广东、四川、直隶、安徽、山东共15省的40名代表,在南京城区的江苏谘议局召开全体会议,对各省代表在汉口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表示追认,并由奉天、山西、江西、广东四省的新增代表补充签名;同时决定于12月16日开会选举临时大总统。
12月15日,代表会议通过决议:“缓举临时大总统,承认上海所举大元帅、副元帅;《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追加一条如左:‘大总统未举定以前,其职权由大元帅暂任之。’”12月16日,代表会议又为该项大纲追加一条新规定:“大元帅不能在临时政府所在地时,以副元帅代行其职权。”12月17日,在知难而退的黄兴力辞大元帅之职,并推举黎大都督为大元帅的情况下,各省代表重新选举黎元洪为大元帅摄行大总统事,黄兴为副元帅。作为中华民国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性效力的法律文件,该项大纲追加的两项条款,是为了让人望不足的败军之将黄兴出面组织临时政府。
这种对人立法的闸门一旦打开,随之而来的就会是立法者随心所欲地违背宪政法理,为同党同派或者异党异派的掌权者量身定制截然不同的法律条款。
1911年12月25日,远在海外的同盟会总理孙中山适时回国,成为比黄兴更加合适的临时政府首脑人选。在随后几天里,孙中山在沪军都督陈其美为他预备的法租界宝昌路408号行辕洋房里,反复召集同盟会内部会议,为自己出任临时大总统运筹帷幄。时任江苏省政务厅长并且掌握有一部分军政实力的宋教仁,所充当的却是政制钉子户的角色。
三、孙中山当选大总统
辛亥革命爆发之后,在最为平稳保守的英国式君主立宪、虚君共和的光荣革命不被接受的情况下,中国社会只剩下两种可供选择的民主立宪、多元共和的政制路径:其一是已经基本上成熟完善的美国式总统、议会与司法三权分立的共和制,又称总统制。其二是一直处于动荡变化之中的法国式政党议会与责任内阁共和制,又称内阁制。同盟会成立时制定的章程,所仿照的是孙中山熟悉的美国式总统制。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所仿照的同样是美国式总统制。但是,自从1907年2月28日黄兴与孙中山之间发生激烈冲突之后,宋教仁对于“作事近于专制跋扈”的本会总理孙中山,一直保持着高度警惕和严重敌意。他于1911年7月31日联合谭人凤、于右任、陈其美等人在上海另行组织不再承认孙中山最高领导权的同盟会中部总会,并且在《总会章程》和《总务会暂行章程》中,借鉴法国及英国式政党议会责任内阁制的部分原理,明确规定“本会置会长一人,代表本会,总理会务,任免职员,并发布一切法律命令;但暂时虚位以待,将来由总务会议决其时期及选举法选举之”;“总务会须依总务干事全体之署名,行其职权;其有因故不能视事时,则托同干事一人代理之”。宋教仁在辛亥革命爆发后主持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和《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中,继续坚持主要用于架空虚置最高权力的集体协商、署名限权的法国及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12月27日,宋教仁在张继劝说陪同下由南京来到上海,参加孙中山主持的同盟会内部会议,因为坚持责任内阁制的政制选项而遭到孙中山支持者的集体围攻;与此同时,即将出任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也对宋教仁进行了当面安抚和权力承诺。
1911年12月30日,已经于前一天当选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亲自主持定稿《中国同盟会意见书》。这里虽然没有采用“训政”二字,开宗明义的“本会以异族僭乱,天地黪黩,民不聊生,负澄清天下之任,使囊者朱明之绪无绝,太平之师不,则犹是汉家天下,政由己出,张弛自易”一段话,所张扬的正是孙中山此后一直坚持的以中西合璧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作为空头支票式的远期目标,以太上皇式的一人训党、一党训政、党在国上的党国体制作为从事革命活动的实质内容和近期目标的专权训政方略。在孙中山眼里,直接妨害他出任临时大总统的绊脚石,并不是大清王朝“虏巢尚在”的异族“鞑虏”及其“元凶”,而是革命阵营尤其是同盟会内部“冒托虚声,混迹枢要”的“败类”、“汉奸满奴”、“偏怯者流”、“儒生茸”。所谓“儒生茸”,指的是率先提倡“革命军起,革命党消,天下为公,乃克有济”的光复会会长章太炎;而“败类”、“汉奸满奴”、“偏怯者流”,则是对于同盟会内部“冒托虚声,混迹枢要”并且附和响应章太炎相关言论的宋教仁等人,以及拥有很大的军政号召力的光复会副会长陶成章,极其严厉的诅咒警告。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临时议长汤尔和、副议长王宠惠以及军事顾问荷马李等数十人,在沪军都督府谍报科长、南京总统府卫队司令应夔丞率部护送之下乘坐沪宁专列赴南京就职。当晚11时举行的大总统就职典礼上,孙中山在由胡汉民代为朗读的《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把“对于清廷为脱离”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明确定性为“吾人惟保此革命之精神,一往而莫之能阻”的“革命时代之政府”,也就是《中国同盟会意见书》中已经透露过的一人训党、一党训政、党在国上的专权训政的军政府。
四、“逊位诏书”的共和契约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是在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南北双方议和谈判已经取得初步成果的情况下,采取单边行动宣告成立的。这种公然败坏双边谈判的单边行动,严重缺乏以人为本、主权在民、权为民所赋、权由法所定的正当合法性。作为具有世界性眼光并且拥有美国国籍的革命党领袖,孙中山对此是非常清醒的。1912年2月8日,孙中山在“清廷的退位诏书已经写好,只因南北双方的态度尚待协调,延迟未发”的情况下,向美国记者麦考密克明确承认:“我们有三亿六千万人民,我们在十五个省份行使权力--远达缅甸边境。我们有政府,但不合法。我们不能继续这样下去。”
正是因为自己一方违背契约法则及国际惯例的法理亏欠,1911年12月29日,孙中山在被南方各省代表选举为临时大总统的当天,主动致电袁世凯寻求谅解:“公方以旋转乾坤自任,即知亿兆属望,而目前之地位尚不能不引嫌自避;故文虽暂承乏,而虚位以待之心,终可大白于将来。望早定大计,以慰四万万人之渴望。”
但是,12月30日接受英文报纸《大陆报》采访时,孙中山却再一次单边片面地否定南北双方契约平等的对等谈判:“国会将必赞成民主,固不容疑。现在伍、唐两君之会议,已非议和,盖满廷必须完全服从民军也。”
同样是在1911年12月30日也就是旧历辛亥年十一月十一日,完全不具备权为民所赋、权由法所定的民意合法性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竟然擅自以“国民多数”的名义通过决议,对于拟议召集的国民会议予以断然否决:“本月初十日十七省代表在宁开会,选举临时大总统,已足见国民多数赞成共和,毋庸再开国民会议。”
12月29、30、31日,袁世凯所委派的北方代表唐绍仪,与南方独立各省的总代表伍廷芳连续三天公开会谈,反复就南北停战、清帝逊位待遇、满蒙回藏待遇、国民会议代表组成及开会地点等问题进行磋商,并于12月30日不经袁世凯授权便擅自签订四项协议条款,决定在上海租界召开国民会议,就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的国体问题进行投票公决。由于所议条款在南北双方都没有得到承认,唐绍仪只好于1911年12月31日电请辞任。
唐绍仪辞职后依然滞留上海,代表袁世凯与伍廷芳继续进行南北议和的非正式谈判。1912年1月14日,已经公开声称南北双方“已非议和”而是“满廷必须完全服从民军”的孙中山,不得不表现出妥协退让的另一面,主动与黄兴联名致电伍廷芳:“请公便宜行事,议定日期,以十四日为期。”伍廷芳也于同一天来电咨询道:“顷接唐绍仪君来言,得北京确实密电,现在清廷正商筹退处之方,此后如何推举,苟不得人,则祸变益巨,前云孙君肯让袁君,有何把握,乞速详示。”
1912年1月16日,袁世凯与内阁诸大臣联衔密奏,以辞职为筹码要求隆裕太后速定方针。等他出宫来到东华门外一字街时,遭到同盟会会员张光培、杨禹昌、黄之萌的炸弹袭击。这一暗杀事件部分洗清了袁世凯背叛大清的罪名,减轻了朝廷方面对于他的防范心理。从1911年10月10日武昌首义,到南京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2月15日选举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总共用了129天时间就结束了大清王朝入关之后持续268年的专制统治。这是与此相关的各种中外势力反复妥协博弈的结果,被孙中山形容为“目前之地位尚不能不引嫌自避”的袁世凯,在这一历史转型过程中扮演的是最为困难也最为关键的角色。
辛亥年腊月二十五日即1912年2月12日,刚刚六岁的宣统皇帝溥仪奉隆裕太后懿旨下诏辞位。《清帝逊位诏书》以及其他两份配套诏书连夜颁布,一举扭转了南北双方的政制僵局。全文只有319个汉字并且经过相关各方反复修改论证的该项诏书,是完整全面地缔造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立宪的中华民国的最高层级、最高境界的宪法性契约。
五、对人立法的“临时约法”
1911年12月31日,孙中山委派黄兴乘专列赶到南京,向代理参议院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提议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代理参议院连夜议决通过云南、湖南、湖北三省代表吕志伊、宋教仁、居正联名提出的组织大纲修正案,其中包括三项条款:一是增加“临时副总统”;二是“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三是宋教仁一贯坚持的主要用于架空虚置最高权力的集体协商、署名限权的责任内阁制条款:“国务各员执行政务,临时大总统发布法律及有关政务之命令,须副署之。”按照该项修正案,总统制的临时政府便具备了内阁制的部分特点。
1912年1月2日,来自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西的五省代表,向代理参议院提出新一轮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不仅否决了宋教仁的内阁制条款,还把原第五条修改为“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职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各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充了参议院的同意权限,把对人立法的立法闹剧推演到极其荒诞的地步。对于革命阵营内部包括南京临时参议院在内的单边擅权,孙中山内心深处其实是深恶痛绝的。用他事后的话说,“即如南京政府之际,弟忝为总统,乃同木偶,一切皆不由弟主张。”
1月3日,代理参议院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并且投票否决由孙中山提交的经过同盟会内部秘密协商的第一份内阁名单。1月4日,上海《申报》在“要闻”栏刊登这份遭受否决的内阁名单,其中黄兴的职位是内阁总理兼陆军卿,宋教仁的职位是实际权限相当于内阁总理的内务卿。1月5日,鄂、赣、闽、滇、粤、桂六省代表提出新一轮的“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案”;湘、赣、浙、滇、秦五省代表提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应加入人民权利义务一章案”。代理参议院当场议决,将上述两项提案“先付审查后即由审查员拟具修正案。举定审查员五人如左:景耀月、张一鹏、吕志伊、王有兰、马君武。”
1月28日上午十一时,临时参议院在南京举行开院式,此前代理参议院职权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自行解散。1月30日,孙中山咨文临时参议院:“查临时政府现已成立,而民国组织之法尚未制订,应请贵院迅为编定颁布,以固民国之基。兹据法制局局长宋教仁呈拟《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五十五条前来,合并咨送贵院,以资参叙。”1月31日,临时参议院将原案退回。
2月1、2日,由景耀月、马君武、王有兰、吕志伊、张一鹏参与起草的《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不经审议便在上海《申报》擅自连载,与在《民立报》公开连载的宋教仁拟《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形成旗鼓相当的对垒局面。2月6日临时参议院会议上,该项草案被提交给由张继等九人组成的特别审查会,之后又交付王有兰、王正廷、赵士北等九人组成的法律审查会。2月7日,该草案被列入议程。2月9日,共有30人出席临时参议院会议,缺席、请假7人,原定的六项议事日程中并没有审议临时约法草案一项。上午临近散会时,会议主席突然宣告议事已终应即散会,下午二时至五时续开临时约法草案审议会。下午续开审议会时,出席议员仅21人,由同盟会籍审议长李肇甫主席,宣布续议临时约法草案。经过一番讨论,“主席请赞成增设责任内阁者起立表决,多数可决”。李肇甫宣告余俟下次继续审议,四时宣告散会。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转机,是因为由同盟会主导的临时参议院的当务之急,已经不再是立法针对同盟会及南京临时政府内部的宋教仁等人,而是针对即将接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关于这一点,孙中山此前在1月22日致伍廷芳及各报馆的通电中公开表示说:“就各来电视之,袁意不独欲去满政府,并须同时取消民国政府,自在北京另行组织临时政府,则此种临时政府将为君主立宪政府乎?抑民主政府乎?人谁知之?纵彼有谓为民主政府,又谁为保证?”
为了严格限制自己一方不予信任的袁世凯,孙中山在该项通电中提出最后通牒式的五条办法:其一,“清帝退位,由袁同时知照驻京各国公使电知民国政府现在清帝已经退位,或转饬驻沪领事转达亦可。”其二,“同时袁须宣布政见,绝对赞同共和主义。”其三,“文接到外交团或领事团通知清帝退位布告后,即行辞职。”其四,由参议院举袁为临时总统。其五,袁被举为临时总统后,“誓守参议院所定之宪法,乃能接受事权”。
孙中山要求袁世凯宣誓遵守的“参议院所定之宪法”,并不是他自己被选举为临时大总统时所依据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是还没有制订完成的对人立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按照国际性的标准惯例,相对于大清王朝完整全面的正统合法性来说,被《清帝逊位诏书》称之为“南中各省”和“民军”的南京临时政府,只是“倡义于前”并且单边独立的交战团体,不仅不具备逊位承受方的合法性地位,而且不具备袁世凯在北京宣布成立的“临时共和政府”那种过渡性质的合法性地位。对于这一点,孙中山是完全清醒的,同时又是无论如何也不愿意真诚接受和虚心承认的。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与高瞻远瞩地着眼于整个国家长远福祉的《清帝逊位诏书》相比较,由“倡义于前”的孙中山以及南京临时参议院单边制定的对人立法的“临时约法”,表现出的其实是像逊位之前的乾隆皇帝、慈禧太后、隆裕太后那样的太上皇式的专权训政。“临时约法”一旦被用作对人立法的单边片面、单边绝对的筹码武器,贯穿其中的就会是《中国同盟会意见书》中透露出的那种太上皇式的一人训党、一党训政、党在国上的专权训政方略。包括大总统袁世凯在内的所有中华民国的官员与民众,都是孙中山及其同盟会实施专权训政的目标对象。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掌握全国政权之前,中华民国持续动荡的最为根本的政制原因,就在于此。
1912年2月11日,也就是大清朝廷连夜颁布逊位诏书的前一天,被授予“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全权的袁世凯,给孙中山等人发来承诺共和的通电。2月12日,袁世凯在北京发布《关于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布告》。2月13日,孙中山履行诺言向临时参议院咨文辞职,推荐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同时为袁世凯重新设置单边片面的限制条件:一、临时政府地点设于南京,为各省代表所议定,不能更改;二、辞职后,俟参议院举定新总统亲到南京受任之时,大总统及国务各员乃行解职;三、临时政府约法为参议院所制定,新总统必须遵守颁布之一切法制章程。
2月15日,临时参议院依照既定日程,投票选举继任大总统袁世凯。孙中山于当天上午11时,率领各部及右都尉以上将校数万人,赴南京郊外的明孝陵行祭告礼。他在祭告文中以“国民公仆”名义宣扬的“民国统一”,并不是《清帝逊位诏书》所规定的“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并且“定为共和立宪国体”的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立宪的全国统一,而是明太祖朱元璋式的既要奴役异族人更要奴役本族人的大汉族主义的单边统一。孙中山通过对于明太祖朱元璋的神圣祭拜,所要表现的是短期出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的他自己,辞职之后依然要继续保持太上皇式的一人训党、一党训政、党在国上的革命道统和训政特权。
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以全体起立方式表决通过“临时约法”。3月10日下午3时,袁世凯在北京石大人胡同前清外务部公署宣誓就任南北统一之后的“大中华民国”的临时大总统。他的就职誓词--“发扬共和之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蕲达国家于安全完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所依据的宪法性资源,首先是《清帝逊位诏书》中具备完整全面的宪法性权威的共和契约,其次才是他还没有读到一个字的、迟至第二天即3月11日才由孙中山颁布生效的“临时约法”。
六、中华民国的共和统一
袁世凯的宣誓就职,标志着《清帝逊位诏书》预约期许的“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的“共和立宪国体”,已经在中国社会得到初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立宪的中华民国,是应该从1912年3月10日开始算起的。
作为南北统一之后的“大中华民国”的临时大总统,袁世凯的统治权力与政治资源,分别来自于大清王朝与南京临时政府的委托代理。孙中山及南京临时参议院勒令获得双份委托代理全权的袁世凯,“谨守”他在宣誓就职时还没有读到一个字而且还没有正式生效的“临时约法”,既是对于《清帝逊位诏书》中完整全面的宪法性契约的严重违背,同时也是对于“临时约法”本身的宪法性权威的严重败坏。缺乏孙中山那样周游各国的生活阅历和世界眼光的袁世凯,对于自己还没有读到一个字并且还没有正式生效的“临时约法”的宣誓“谨守”,同样是对于宪政法理和宪法权威阳奉阴违、言不由衷的严重亵渎。换言之,中华民国的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立宪,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奠定在一部合乎宪政法理的完整全面的宪法文本和国家契约之上。
1912年8月24日下午,孙中山和夫人卢慕贞以及宋霭龄、魏宸组、居正、王君复一行人,应袁世凯邀请抵达北京正阳门火车站,受到像前清皇帝一样的最高规格的隆重欢迎。孙中山与黄兴相继入京,以及同盟会在宋教仁的主持下成功转型为现代化议会政党即国民党,暂时缓解了民国初年层出不穷的政制纷争。10月10日前后,中国社会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立宪的祥和气氛,一度达到最高点。在此之前的9月28日,袁世凯颁布大总统令:“参议院议决国庆日纪念日案,兹公布之。此令。”经参议院议决的这项法律案规定:“国庆纪念日:武昌起义之日即阳历十月十日为国庆日。应举行之事如左:一、放假休息;二、悬旗结彩;三、大阅;四、追祭;五、赏功;六、停刑;七、恤贫;八、宴会。南京政府成立之日即阳历正月初一日,暨北京政府宣布共和南北统一之日即阳历二月十二日为纪念日,均放假休息。”
10月9日,袁世凯颁布授勋令。该项命令中受到勋位嘉奖的孙中山、黄兴,是同盟会及国民党方面的最高领袖。黎元洪是武昌首义的军政府都督。孙武、蒋翊武、蔡济民、邓玉麟、何锡蕃等人,是武昌首义的组织者和发动者。唐绍仪、伍廷芳是南北谈判的双方代表。同时得到晋封升职的还有满蒙回藏的王公大臣。从该项授勋令中可以见出,当年的袁世凯确实是依据《清帝逊位诏书》所规定的“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并且“定为共和立宪国体”的最高层级和最高境界的宪法性契约,来从事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立宪的政制建设的。
七、宋教仁案与“二次革命”
1912年8月10日,袁世凯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公布临时参议院议定的《国会组织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和《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下令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国会议员选举。10月15日,为了配合全国范围内的国会议员竞选活动,国民党参议员会在北京成立。10月19日,宋教仁、王宠惠等国民党宪政派人士乘火车沿京汉路南下,各自返回原籍从事权为民所赋的国会议员选举活动。
1913年1月10日,袁世凯下达正式国会召集令,命令所有新当选的参、众两院国会议员,于本年三月齐集北京。1月29日是旧历腊月二十三日,当选湖南籍参议员的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仁,顾不上返回桃源县家乡与家人共度春节,直接从长沙赶往武汉与国民党二号人物、湖南同乡黄兴“商议一切”。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时任汉粤川铁路督办的黄兴,恰恰在他赶到之前挂印辞职离开武汉。
2月1日,宋教仁在从武汉写给北京国民党本部诸位同党的书信中,主要谈到这样几项内容:其一,国民党通过全国大选组织议会政党内阁,以便与袁世凯当局实现在平等共和、民主立宪的制度框架内分权合作的大政方略。其二,一心想通过全国大选出任第一届正式政府内阁总理的宋教仁,以候选总理的立场激烈反对袁世凯临时中央政府在大选之前向西方国家大举借债。其三,继此前在致自己的私人秘书刘羹臣的私信中谈到“与克强商议一切”之后,宋教仁再一次谈到“因克强赴沪,尚欲一往与商一切”,从而凸现出一条关键信息--代理理事长宋教仁在国民党内部“商议一切”的合作对象,并不是已经被他一厢情愿地架空虚置的国民党理事长孙中山,而是刚刚辞去汉粤川铁路督办职务由武汉前往上海的湖南同乡黄兴字克强。
2月13日,宋教仁自汉口沿江东下,于2月15日抵达上海与黄兴“商议一切”。国民党理事长孙中山,丝毫没有表现出与有望出任内阁总理的宋教仁“商议一切”的美好意愿,而是在此前的2月10日离开上海赴日本考察。
同年3月,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选举基本结束,在宋教仁等人主持经营之下,国民党取得重大胜利。众议院议员596人,国民党得269议席,共和党得120议席,统一党得18议席,民主党得16议席,跨党者得147议席,无党派26席。参议院议员274人,国民党得123席,共和党得55席,统一党得6席,民主党得8席,跨党者38席,无党派44席。国民党在参、众两院870议席中占有392席,虽然没有超过半数,由于共和、民主、统一三党加起来只有223席,国民党依然可以凭借其相对优势影响操纵参、众两院。国民党的选举胜利,进一步抬高了宋教仁的政制预期,在接下来的十多天里,他实际上是在从事一生中的最后冲刺。
3月19日,袁世凯通电全国,宣布于4月8日举行国会开会礼。3月20日晚上,宋教仁应袁世凯邀请前往北京,在上海沪宁火车站准备乘车时被凶手武士英持枪暗杀。现场指挥武士英执行暗杀行动的,是前沪军都督陈其美及其谍报科长应夔丞手下的主任科员吴乃文,与陈其美、应夔丞、洪述祖同为青帮“大”字辈大佬的前光复军司令李征五的老部下陈玉生,以及从北京来到上海的广东人冯岳君。宋教仁被就近送到靶子路沪宁铁路医院后,委托黄兴给袁世凯发出一份相当于政治遗嘱的电文:“伏冀大总统开诚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权,俾国家得确定不拔之宪法,则虽死之日,犹生之年。”
3月22日凌晨,宋教仁在靶子路沪宁铁路医院去世,年仅32岁。按照宋教仁参与经营的国民党第一大报上海《民立报》的相关报道,在从遇刺到去世的一天两夜时间内,宋教仁留下了许多遗言,却偏偏没有提到本党理事长孙中山的名字。
凶案发生后,国民党在上海地区拥有最大份额军政实力和情报系统的前沪军都督陈其美,紧急展开针对应夔丞和武士英的缉凶活动,却放纵了与应夔丞和武士英同等重要的犯罪嫌疑人吴乃文、陈玉生、冯岳君。吴乃文、拓鲁生、冯玉山、陈玉生、张汉彪、陆惠生、张秀泉、邓文斌等人,在安排武士英充当暗杀凶手的同时,还预先安排了到公共租界巡捕房举报应夔丞涉嫌犯罪的虚假线人王阿法。负责制订这项暗杀计划的最高层级的第一嫌疑人,显然不是被当作替罪羊出卖牺牲的前沪军都督陈其美的谍报科长、前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的卫队司令、时任江苏驻沪巡查长的青帮大佬应夔丞,更不是远在北京的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及其国务总理赵秉钧,而应该是应夔丞、吴乃文、陆惠生等人的共同上司陈其美。但是,随着国民党方面调动所有报刊资源展开疑罪从有、嫁祸于人的宣传造势,这桩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被逐步放大升级为号称“二次革命”的国内战争,案件本身的证据链条及事实真相,反而被人为地掩盖遮蔽了起来。
据1913年3月26日上海《民立报》报道,孙中山于3月25日上午从日本返回上海寓所,随后来到黄兴家里,表示对于宋教仁案“尤当慎重,一以法律为准绳”。到了3月26日,孙中山在与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的秘密谈话中表示说:“昨日以来,与党之得力者决意,无论如何按正当之手段,诉之于世界之公议。即考虑使议会按照预期集会,一开头即弹劾袁之丧失立场,而假若我党主张之政党内阁方针得到贯彻,则陈述大总统乃一傀儡而已,任何人均可当之。”
所谓“正当之手段”,就是《民立报》报道的“一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在已经初步建立的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立宪的制度框架内,以宋教仁案为政制借口,通过议会弹劾、投票选举以及法律调查之类的合法路径,架空甚至剥夺袁世凯“乃一傀儡而已”的总统职位。这样一来,还没有开院的第一届正式国会,与此前制定“临时约法”的南京临时参议院一样,被孙中山赋予专门针对袁世凯个人实施立法监督的政制使命。当议会斗争达不到架空甚至剥夺袁世凯总统职权的政制目的时,退出中华民国已经初步建立的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立宪的制度框架,单方面挑起发动号称“二次革命”的汉族人攻打汉族人的国内战争,便成为孙中山、黄兴、陈其美等人骑虎难下、欲罢不能的政制选项。
由于得不到最低限度的民意支持加上军政实力悬殊,随着主将黄兴临阵脱逃,国民党方面的武装力量在“二次革命”中像落花流水一样一触即溃。流亡日本的孙中山在陈其美等人支持下,不顾黄兴、谭人凤、李烈钧一派人的坚决反对,另行创建秘密会党性质的中华革命党。宋教仁主持缔造的在宪政民主的制度框架内从事非暴力的议会选举、阳光参政的现代议会政党国民党,被彻底断送。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宋教仁案,也因此被强行中止并且被国民党方面充满党派偏见的各类写手以讹传讹地反复改写。一举消灭国民党军政实力的袁世凯,在没有政治反对派监督制衡的情况下,
一步步走向他所梦想的皇帝宝座。
八、太上国会与“天坛宪草”
1913年4月8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在新落成的众议院举行开幕典礼,参、众两院到会议员共682人,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及中外来宾列席会议。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没有到场,而是委托总统府秘书长梁士诒前来祝贺。当梁士诒代表总统致贺辞时,国民党激烈派议员以袁世凯没有亲自到会为由加以拒绝,一开始就把国会置于与政府尖锐对立的状态。在国民党激烈派议员的感染鼓荡之下,一部分非国民党籍议员也逐渐养成太上皇式的议会至上、专权训政的极端思维。
当时的国人对于第一届国会普遍寄予厚望,国会议员更被赋予神圣崇高的政治地位。全国各界期盼着由第一届国会制定出正式宪法,选举出正式总统,从而得到国际社会的正式承认,使得中华民国从此走上稳定发展的现代文明轨道。没有想到事与愿违,国会议员尤其是国民党籍议员的相关表现,几乎可以用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加以形容。据5月9日上海《时报》报道,参、众两院于5月7日讨论大借款案,国民党议员认为借款案未交议院审核,政府咨文于法不合。进步党议员认为此案在临时参议院时期已经讨论通过,主张及时借入,监督用途即可。双方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5月13日,国民党议员卢元弼与进步党议员丁廷蹇再度互殴。参议院议长张继等人继续在参议院指责大借款案,致使进步党的刘崇佑等人在报刊上公开驳斥张继的相关言论。
1913年5月29日,共和、统一、民主三党全体在京党员集会,正式宣布改组合并为进步党,推举黎元洪为理事长,梁启超、汤化龙、张謇、伍廷芳、那彦图、孙武、王揖唐、蒲殿俊、王印川为理事,冯国璋、蔡锷、汪大燮、熊希龄等23人为名誉理事,林长民为秘书长。进步党以“国权主义”和“政党政治”为理论基础,主张以英国式的“完全之政党内阁”为最理想的政府组织,以责任内阁制为政党政治之极轨。同时又认为中国当时不具备实行完全政党内阁的条件,只能通过议会各政党的联合,建立包括袁世凯官僚势力在内的混合内阁。
第一届国会太上皇式的议会至上、专权训政的政制特色,在被通称为“天坛宪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讨论制定过程中,表现得最为充分。国会开幕之后立即围绕着正副议长选举、宋教仁案、大借款案等相关问题陷入政党纷争,最为重要的宪法制定反而被一再推迟。直到6月30日,众参两院才分别召开宪法起草委员选举会,选举产生宪法起草委员60名。其中国民党25人,进步党26人,政友会8人,超然社1人。7月19日,60名宪法起草委员选举国民党员汤漪为委员长,国民党占据相对优势。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众参两院分别议决,限定45天内将宪法草案编制完成并提交国会。为了确保起草委员集中时间、精力如期完成,众议院特别议定,免除宪法起草员出席大会的义务。宪法起草委员会经过调查比较,选定天坛祈年殿为会议场所。
在此期间,袁世凯为了满足进步党改组内阁、执掌政权的政制欲望,在黄兴于南京宣布武装独立的第二天即7月16日,正式免去赵秉钧的国务总理兼内务部总长职务,随后提名熊希龄出任国务总理。由于国会议员多数留在北京,众参两院分别于7月23日、30日以多数票通过熊希龄出任国务总理的提名。7月31日,袁世凯正式任命熊希龄为国务总理,进步党与袁世凯合作双赢的相互利用,还笼络了一大批像宋教仁生前那样坚持议会政党政治的国民党议员,使得参与发起国内战争的国民党激烈派人士陷入既不符合法理更不符合民意的孤立境地。
随着国民党方面在“二次革命”中迅速失败,袁世凯的军政实力和政制声望达到最高点。9月12日,在众参两院的合会上,国民、进步两党议员一致表示,应该先定宪法中关于选举总统的规定,并据此选举正式总统。10月5日,《大总统选举法》并没有依据“临时约法”规定交由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正式颁布,而是由宪法会议擅自越权自行公布。10月6日,众参两院进行总统选举,袁世凯当选中华民国第一届正式大总统。
武昌首义之后的第二个10月10日,中华民国正式大总统就职典礼,在前清皇帝登极大典的举办地--故宫太和殿隆重举行。当天下午,袁世凯登上天安门城楼举行大阅兵仪式。早在此前的5月2日,美国代办Williams就晋见袁世凯,呈递承认中华民国国书,成为第一个承认中华民国的一流强国。10月6日,袁世凯当选大总统的当天,日本、奥地利、荷兰、葡萄牙承认中华民国。10月7日,英国、俄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丹麦、西班牙承认中华民国。袁世凯就任正式大总统,标志着中华民国依据《清帝逊位诏书》所规定的“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并且“定为共和立宪国体”的最高层级和最高境界的宪法性契约,在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立宪的政制制度建设方面,已经成功进入轨道并且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10月16日,袁世凯依据“临时约法”向众议院提出增修约法案的咨文,其中详细叙述了“临时约法”对于行政权力的种种妨害,以及自己身为大总统对于“临时约法”的“百方隐忍”。面对袁世凯依法维权扩权的良性抗争,作为代议立法机构的众议院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10月18日,袁世凯咨文宪法会议,指出此前公布《大总统选举法》“侵及大总统之公布权”,依据“临时约法”第22条、第30条之规定,“当然应由大总统公布”,进而指出“无论此次议定之大总统选举法案,或将来议定之宪法案,断无不经大总统公布,而遽可以施行之理”。
对于袁世凯依然是在依法维权扩权的该项良性咨文,宪法会议竟然没有留下立案讨论或者具文退回的任何记录。在此期间,由宪法起草委员起草的“天坛宪草”的各项条文,却偏偏绕开拥有最终议决权的国会宪法会议,以及拥有公布权的袁世凯,擅自于10月17、19、20、21、23日分5次公开刊登在上海《申报》上。在这种情况下,袁世凯于10月22日咨文宪法会议,称将派遣委员出席会议“代达本大总统之意见”。宪法会议以“宪法会议之性质与两院不同,大总统对于宪法会议既无提案权,自无特派委员出席说明之理由”为借口,予以拒绝。
作为整个国家政制建设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制定应该开门立法以吸纳广泛民意,并且严格接受包括全民投票在内的权为民所赋的民意检验。不久前刚刚被选举为正式大总统的袁世凯,是权为民所赋的全国民意的最高代表。众参两院组成的宪法会议及其宪法起草委员会,只允许自己一方单边绝对地干涉行政权力,却不允许包括大总统在内的行政官员依法咨文提案于立法机构的极端表现,与孙中山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就有所表现的太上皇式的一人训党、一党训政、党在国上的专权训政方略,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
由国民党方面主导的太上国会,对于以人为本、主权在民、权为民所赋、权为法所定的宪政法理的玩弄亵渎,决定了被通称为“天坛宪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权力配置,把国会及国会议员的权力置于中心地位,总统和国务员以及整个行政体系的权力受到严格制约,法院及司法官员的权力更是被无足轻重地悬浮于权力配置的边缘。从这个意义上说,由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天坛宪草”,其实就是对人立法、违宪立宪的“临时约法”的升级版。借用孙中山和于右任此前的表述,“天坛宪草”的制定,是由国民党激烈派议员鼓荡主导的又一场“袁氏可为善”却偏偏要“逼他为恶”的反民主、反宪政、反共和的革命训政运动。
没有被“临时约法”赋予解散国会权力的袁世凯,在依法维权扩权的良性努力不被接受的情况下,开始采取法外行动。10月25日,他通电副总统、各省都督及民政长:“制定宪法关系民国存亡,应如何审议精详,力求完善。乃国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则托名政党,为虎作伥,危害国家,颠覆政府,事实俱在,无可讳言。”进而要求“各该文武长官……逐条研究谠论,于电到五日内迅速条陈电复。”据张玉法统计,自10月28日至11月21日,各省都督、民政长、镇守使、师长等,共发出有关宪法问题的通电73件,发表于10月28日至11月4日之间者42件。其中攻击宪法谬误、钳制行政权过甚者23次,指斥国民党人假宪法起草委员会从事破坏者12次,主张解散国会者10次,主张重订或取消宪法者7次,主张将宪草会解散者11次,主张将国民党解散者7次。
10月31日午前11时,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宪法草案第三读会议。经过连续5个小时的持续审议,将宪法草案113项条款逐一审读通过。下午4时许,当宪法草案全案告成时,全场鼓掌之声雷动。11月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咨送宪法会议。11月4日,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他所提供的最为强硬的理由,是第一军军长兼江西宣抚使段芝贵,从电报局搜查出前江西都督李烈钧与国民党籍众议员、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徐秀钧的往来密电几十件,里面涉及到挑起发动“二次革命”的军政密谋,足以证明“此次内战,该国民党本部与该国民党议员相构煽,于期为极”。
随着438名国民党议员以及前属国民党籍但已宣布脱离的部分议员被收缴议员证书,国会议员的人数已经不足法定开会人数的一半,众参两院只好自动停会。被称为“天坛宪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为没有经过最后的审议通过程序,而只能作为宪法草案留传后世。11月12日,袁世凯下令取消各省议会国民党籍议员的资格,大多数省级议会也因为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集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议会活动因此趋于停顿。中华民国已经进入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宪政的良性轨道的宪政大业,至此已经走入绝境,接下来的便是袁世凯帝制自为的称帝闹剧和后袁时代无休止的汉族人攻打汉族人的国内战争。
九、包办民意的帝制自为
1913年11月5日,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为了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下令召集行政会议,要求每省选派两名代表集中讨论地方行政问题。11月26日,袁世凯以大总统令的方式,将行政会议改组为以李经羲为议长的政治会议,并于12月15日召开会议,专题讨论“民国建设的政治问题”。政治会议进行到第五天即12月22日,袁世凯仿照美国1787年宪法未曾生效即开始修正的先例,要求政治会议将修改“临时约法”纳入议程。政治会议认为自己是政府咨询机关,没有增修基本法的权力,建议“依据法理,参以时势……在咨询机关以及普通立法机关以外,特设造法机关,以改造民国国家之根本法”。12月24日,政治会议议决通过《组织造法机关各项大纲》,将以“议决增修法案及附属于约法之重要法案”为主要职能的“造法机关”,定名为“约法会议”。
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依据政治会议决议,颁布由国务总理熊希龄副署的解散国会令。1月26日,袁世凯发布《组织约法会议组织令》,公布政治会议制定的《约法会议组织条例》,责令内务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约法会议议员的选举事项。3月20日,袁世凯向经过选举产生的以前国民党人孙毓筠为会长的“约法会议”提交《增修临时约法大纲》七条,明确表示民国初创时期的国家根本法,“虽然不取决于共和先进诸国,但是也不能事事削足适履”。国家的政制建设应该分为两种时期,实行约法是国家开创时代的事情,而宪法是国家守成时代的事情。只有等到各项制度趋于完善、政治趋于稳定之后,才可以实行宪法。
随后,“约法会议”依据袁世凯的《增修临时约法大纲》,很快制定完成共10章68条的《中华民国约法》。5月1日,该项有“袁记约法”和“新约法”之称的《中华民国约法》,由袁世凯颁布实施,此前由南京临时参议院单边制定的“临时约法”因此废除。同一天,袁世凯命令废止国务院官制,设政事堂于总统府。特任徐世昌为国务卿。随后,袁世凯又组织成立以总统为海陆军大元帅的大元帅统率办事处,裁撤各省都督,分授以将军名号督理军务,作为中央的临时派遣官。地方行政采省、道、县三级制,改民政长为巡按使,道称道尹,县称知事。
5月24日,袁世凯颁布由“约法会议”制定的《参政院组织法》,其中规定73名参政院参政,由总统像任命行政官员一样予以简任。5月26日,参政院成立,停止政治会议,黎元洪、汪大燮任正副院长。12月28日,“约法会议”通过《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规定总统任期10年,连任不受限制,总统继任人由现任总统推荐。至此,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袁世凯都已经成为中华民国的终身制元首。长期担任大清王朝臣子奴才而没有直接经受过西方现代文明精神洗礼的袁世凯,依然不肯就此止步。他鬼迷心窍般怀抱着孤家寡人、天子皇帝的劣根旧梦,
即使在亲友故旧反复劝告甚至于众叛亲离的情况下,依然自欺欺人地执迷于人为制造的推戴民意,从而在帝制自为的政制歧路上越陷越深、不能自拔。用骆宝善的话说,在袁世凯的知识宝库里,“就国内的经验而论,他不忘情于至高无上的皇帝之尊;在国际社会的现实,他十分艳羡日本天皇、德国皇帝、俄国沙皇既有近代化,又保有无上权威的成功楷模和样板”。
1915年12月中旬,各省代表1993人以1993张赞成票的全票奇迹,一致拥戴袁世凯帝制自为的君主立宪。12月11日,袁世凯在《送还推戴咨代行立法院文》中装模作样地玩弄政治权术和文字游戏,把自己苦心经营、志在必得的帝制自为,转换成为在“国民代表……强我以所难”的逼迫之下,“不惜牺牲一切以赴之”的被动牺牲。继该项咨文之后,被退回的“推戴书”立即被代行立法院的参政院再次“推戴”回来。袁世凯赚足了面子,于12月12日咨复参政院接受拥戴承认帝制,令各部院会同筹备一切事务,从而当上了君主立宪的新式皇帝。
1916年元旦,袁世凯改总统府为新华宫,正式恢复帝制。1月3日,法理亏欠、底气不足的袁世凯,申令各机关对外仍称民国,对内则书“洪宪”。只可惜,袁世凯最终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君临天下、万寿无疆的洪宪帝国,他所制造的其实是一曲83天便短命夭折的帝制闹剧。同年3月22日,众叛亲离的袁世凯在护国战争的压制下,不得不接受冯国璋等五将军以及政治顾问莫理循的建议,在《撤消帝制仍称大总统令》中宣布撤消帝制。
对于政制合法性已经完全破产的袁世凯来说,最为恰当的选择是像1912年的隆裕太后那样,享受一份优待条件而自愿退出政制舞台。即使是次一等的政制选择,也应该像表面上辞职让权事实上却坚持太上皇式一人训党、一党训政、党在国上的专权训政方略的孙中山那样,采取相对超然、以退为进的方式,通过组织党派、操纵议会、制定约法、办报宣传之类现代化的技术手段,继续保持和扩展自己的政制影响力。但是,袁世凯选择的却是最为低级的恋权固位的路径选项,以至于留在大总统位置上遭受更多人的攻击唾弃。1916年6月6日,树倒猢狲散、墙倒众人推的袁世凯,在羞愤之中尿毒症发作,死在了他所迷恋的大总统位置上。
梁启超、蔡锷、唐继尧、岑春煊、任可澄、李烈钧、戴戡等人联合发动的护国战争,与袁世凯的帝制自为一样,并不具备权为民所赋、权为法所定的正当合法性,而且是在日本方面的秘密操纵之下开展进行的。护国战争的结果,是在护国救国的旗帜之下败坏了袁世凯中央政府逐步建立起来的政制权威,却再也不能重建新一轮的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立宪的合法权威。随着袁世凯的去世,军阀混战、南北分裂的中华民国,变成了日本与俄国从事政制实验和武力对决的国外战场。
十、后袁时代的法统破碎
1916年6月7日上午十时,黎元洪以副总统身份继任大总统。随着护国战争的结束,全国回归于形式上的统一。6月29日,黎元洪在南方势力支持下颁布总统令,宣布遵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制订的“临时约法”,续行召集1914年被袁世凯解散的国会。同一天,黎元洪还命令撤消袁世凯时期由立法院和国民会议发布的各项法令;裁撤参政院及平政院所属肃政厅;特任段祺瑞为总理,组织责任内阁,国务卿改称国务总理。袁世凯时期已经取得相当成绩的政制建设,几乎被因人废法地全盘否定。
1916年8月1日,第一届国会复会,1913年被迫中断的制宪工作再次启动。在此期间,各种有利或不利于国会制宪的因素纷至沓来。经过短暂的新旧约法之争,拥有军政大权的国务总理段祺瑞,对国会与宪法选择实用态度,并且针对张勋、倪嗣冲、张作霖等守旧派军人的干政行为,一度表现出强硬姿态。与北洋军阀集团对国会政治持疑虑与审慎态度不同,国内各政党、舆论界都对国会重开后的制宪活动充满期待。在政党重组过程中,主要政党都在名称上表现出以制宪为基本政治目标的意愿。原国民党人成立宪政商榷会,进步党人组建宪法研究会即研究系,一些中间党派也纷纷以宪政讨论会、宪法协议会、宪政会、宪友会命名。9月初,人们乐观地认为宪法草案不出两月当可完成。一直到12月初,舆论仍然乐观地预期宪法会议二读会可以在两星期内完成,三读会在一星期内完成,草案将在年底修订成功,并于1917年1月1日正式公布。因此,在1917年5月督军团干政之前,客观环境对国会制宪是相当有利的,近9个月的制宪会议完全在国会的主导下进行,就是很好的证明。
1916年9月5、8、13日,国会宪法会议召开一读会,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说明旨趣。全会同意将第一届国会于1913年制定的被称为“天坛宪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交付宪法审议会审查。1917年1月26日至4月20日召开宪法会议二读会,开始对重新修正的宪法草案进行逐条议决。经过反复讨论依然不能达成共识的主要有两个议题,其一是总统解散国会权,其二是省制又称地方制度。后者更是“争执尤烈,甚至各相斗殴,并召致武人干宪”。直到国会再次被迫解散,围绕省制的争执仍然没有结果。
1914年7月28日,奥匈帝国向塞尔维亚宣战,从而引发以包括德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的同盟国为一方,以包括俄罗斯、塞尔维亚、比利时、法国、英国、美国等国的协约国为另一方展开的第一次世界大战。1917年1月,国务总理段祺瑞已经有参战之意,遭到德国公使辛慈多方阻止。3月1日,法国邮船Atlas号被击沉,搭乘该船的中国劳工500余人不幸身亡,为中国对德绝交提供了强硬理由。3月3日,北京政府通过对德绝交案及《加入协约国条件节略》。3月4日,段祺瑞到总统府请黎元洪在公文上签字盖印时,黎元洪以此事须经国会讨论通过为由予以拒绝。段祺瑞愤而辞职前往天津,黎元洪迫于压力向段祺瑞屈服。3月10日和11日,国会众参两院以331票对87票和158票对35票的压倒多数,通过对德绝交案。
1917年5月10日,众议院开全院委员会审查段祺瑞政府提交的对德宣战案。段祺瑞策动陆军部职员靳云鹏、傅良佐等人,指挥所谓“公民请愿团”包围众议院,强迫议员通过该项宣战案。议员被围困达10小时之久,有10多名反对宣战的议员遭暴徒殴打。国会与内阁之间以及内阁各派系之间的矛盾冲突趋于极端。农商总长谷钟秀于当天愤而辞职。第二天,司法总长张绍曾、海军总长程璧光分别辞职,外交总长伍廷芳离职出京,政府内阁只剩下段祺瑞一个人。
段祺瑞在对德宣战案被国会搁置的情况下,于5月19日提请黎元洪解散国会。黎元洪认为根据“临时约法”,总统没有权力解散国会。为了打破政治僵局,一向优柔寡断的黎元洪于5月23日采取断然措施,一次性颁布三道命令:免除国务总理兼陆军总长段祺瑞的职务;令外交总长伍廷芳暂行代理国务总理、陆军次长张士钰代理陆军总长;特派王士珍为京津一带临时警备总司令,江朝宗、陈光远为副司令。由于黎元洪对段祺瑞的免职令由伍廷芳副署而未经段祺瑞本人同意,段祺瑞于当天发表通电,声明此令未经副署,将来地方及国家因此生何影响,一概不能负责。正在主持召开督军团第四次徐州会议的张勋,于5月24日致电黎元洪,表示各省以中央首先破坏法律而群情愤激,惟有自由行动。6月8日,张勋率辫子兵抵达天津,限黎元洪于三日内解散国会。黎元洪迫于压力不得不再次屈服,于6月13日凌晨四时一连发布三道命令:一、准免伍廷芳代理国务总理职务;二、任命步后统领江朝宗代理国务总理;三、解散国会。随着第一届国会再一次遭到解散,在1913年“天坛宪草”基础上重新修正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再一次流产夭折于还没有完成的二读程序之中。
6月14日,张勋入京;经过紧锣密鼓的筹备,于7月1日拥戴11岁的宣统皇帝溥仪“御极听政,收回大权”。黎元洪逃入日本使馆,电令各省讨伐张勋,复任段祺瑞为国务总理,请冯国璋代行总统职务。7月3日,段祺瑞在天津南郊的马厂誓师,自称“讨逆军总司令”。冯国璋以代行总统职务的资格,表示与段祺瑞一致行动。7月12日,“讨逆军”攻入北京,张勋逃入荷兰使馆。第二天,宣统皇帝宣布第二次退位,为期12天的复辟闹剧草草收场。
1917年7月15日,以再造共和自居的段祺瑞组织新一届内阁,并且以中华民国法统已经中断为由,拒绝恢复被黎元洪宣布解散的第一届国会以及1912年由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临时约法”。随后,段祺瑞决定依照1912年的先例,重新召集临时参议院改选国会、重定宪法。孙中山以恢复第一届国会和“临时约法”为借口,南下广州组织护法政府和护法国会,中国从此进入南北分治时期。
十一、“安福宪法”与“贿选宪法”
1917年11月10日,由各省选派5名参议员组成的临时参议院在北京正式开会。1918年2月17日,经临时参议院修改的《国会组织法》和《参议员选举法》颁布实施。8月12日,中华民国第二届国会成立,由段祺瑞亲信徐树铮暗中操纵的“安福系”占据多数议席,因此被称为“安福国会”。
1918年9月,第二届国会选举徐世昌为总统。同年12月,第二届国会的众参两院依据修正后的《国会组织法》第20条之规定,各举30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从事制宪。宪法起草委员会于12月27日在众议院开始集会,12月30日通过议事规则,选举郑万瞻为委员长。1919年1月6日,宪法起草委员会议决撇开此前的“天坛宪草”另行起草宪法条文。
自1918年12月27日开始至1919年8月12日止,宪法起草委员会共开会26次,议决宪法草案101条。9月19日开谈话会,整理完成宪法草案说明书。由第二届国会制定的这份被称为“安福宪法”和“民八宪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秉持权力分立与限权制衡的宪政原则,汲取民国初年政治实践的经验教训,大量借鉴英国与法国议会制度中的许多合理性规定,在一些重要的制度设计方面,比起对人立法的“天坛宪草”已经有了很大进步。具体来说,这种进步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在“天坛宪草”中,国会闭会期内尚有国会委员会的设置,本草案取消了这一设置;其二,在“天坛宪草”中,总统解散众议院时,须得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本草案无此项限制;第三,“天坛宪草”以国会两院之联合会议为解释宪法的机关,该项宪法草案则以国会两院议长及大理、平政、审计三院院长为宪法解释者。也就是说,该项宪法草案虽然依然采取对人立法的责任内阁制度,总统的权威地位已经比“天坛宪草”中略有提高。
由于孙中山广州政府采取发动护法战争的方式加以抵制,致使该项宪法法案最终没有能够交付国会审议通过。随着段祺瑞在1920年7月的直皖战争中失败垮台,新组建的直系北京政府于8月3日下令解散安福俱乐部,新国会也于同年8月30日会期届满平安闭会。被称为“安福宪法”的该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仅仅因为段祺瑞失去政权而被因人废法地废弃不用,不能不说是中国宪政史上冤冤相报、恶性循环的一大悲剧。
1920年11月25日,孙中山、宋庆龄夫妇在伍廷芳、唐绍仪、王伯群、胡汉民、戴季陶、伍朝枢、郭泰祺、徐谦、马君武等人陪同下,乘坐“中国号”邮船从上海前往广州。于抵达广州的第二天即11月29日,重新组织军政府。1921年1月12日,国民党系护法议员返回广州,重开国会非常会议。4月7日,国会非常会议议决《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中华民国大总统。5月5日,孙中山宣誓就职。广州方面的护法国会虽然没有像袁世凯当选正式大总统之后那样被宣布解散,却再没有从事制宪活动。
北京方面,时任北京政府大总统的徐世昌曾经于1920年10月30日下令举行国会议员大选。于是便有了第三届国会的筹备。由于徐世昌的命令遭到广州护法军政府大元帅孙中山、皖系浙江督军卢永祥、直系湖北督军王占元等人通电反对,只有江苏、安徽、山东、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蒙古、青海共11省区如期举行众议员选举。加上处于动荡之中的北京政府,一直未能如期颁布《参议院选举法》,新当选的11省区众议员在北京空候一年多也没有等到第三届国会的正式召开。1922年5月,直系打败奉系之后,第三届国会宣告夭折。
以曹锟、吴佩孚为首的直系军阀在先后取得1920年的直皖战争和1922年的直奉战争之后,成功掌控了北京政权。面对日益尖锐的南北对峙,尤其是孙中山一派坚持不懈的护法运动以及风起云涌的联省自治运动,曹锟、吴佩孚打出了恢复法统的旗号。
所谓恢复法统,
就是再一次恢复1912年的“临时约法”和1913年的第一届国会,迎回黎元洪继续担任大总统。这样做可以收到一石三鸟的功效:第一,当时的大总统徐世昌,是由“安福国会”选举的,其合法性一直遭受质疑和责难,迎回黎元洪,可以迫使徐世昌下台。第二,北京中央政府恢复法统之后,广州方面的护法军政府也将丧失合法性依据,大元帅孙中山不得不放弃政权。第三,“联省自治”派所酝酿的在汉口成立第三政府的计划,也不得不偃旗息鼓。
1922年6月11日,黎元洪进京复职。6月12日,黎元洪宣布撤销四年前由他自己颁布的解散第一届正式国会的大总统令。8月1日,历经磨难的第一届国会又一次复会,报到议员414人,出席当天会议的议员354人。
与1916年全国各界对于第一届国会第一次复会寄予厚望不同,人们此时多以疑虑的态度审视旧国会。梁启超认为11年来的内乱主因还是没有宪法,宪法未成的最大原因是议员把制宪当作副业,把多数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在了人事纷争方面。他希望国会以德国制宪为榜样,用83天时间完成宪法的起草议决与颁布通过。然而,国会刚刚恢复,就发生了“民六国会与民八国会”的法统之争,随之而来的还有罗文干案等多项政争。
国民党一派的护法议员,当时采取的是抵制在北方制宪的态度。1922年9月,孙中山对倡导制宪优先的前国民党员吴景濂表示强烈不满,要求免除他的众议院议长职务。9月5日,孙中山派的护法议员悍然闯入宪法会议会场破坏制宪,一些制宪派议员愤怒地指斥这种行为“致国会于破裂,败宪法于垂成,是以护法始者,以毁法终”。
1923年1月以后,由于宪法会议经常不足法定人数而被迫流会,便有国会议员提议修改民国元年的“国会组织法”,以减少宪法会议出席人数的限制。接下来,国会进一步修改1913年9月颁布的《宪法会议规则》,增加议员出席费,规定议员出席宪法会议,每次可得出席费20元,缺席者扣除议员岁费20元。为落实议员每次20元的出席费,众议院议长吴景濂面见黎元洪申请经费。黎元洪没有把这笔款项正式提交国务会议,只是与国务总理张绍曾等相关阁员口头协商,便从海关建筑经费中借拨120万元,并转告外籍总务司照拨。1923年6月12日深夜,历时数月的宪法会议正在准备进入二读程序,直系军阀便以总统未经国务会议擅拨“制宪经费”为借口,发动驱逐黎元洪的武装政变。国会议员在结成反直三角联盟的孙中山国民党、奉系张作霖、皖系段祺瑞的联合动员下纷纷离京,宪法会议再一次陷入停顿。
直系军阀为尽快实现曹锟当选总统的政制目标,除收买反直议员外,开始在制宪问题上做出策略调整,愿意以制宪为条件,换取制宪派议员对于总统选举的支持。在曹锟指使下,吴佩孚、冯玉祥、齐燮元、孙传芳等直系要人公开通电,要求国会尽快制宪。众议院议长吴景濂更是每周发布3次召开宪法会议的通知,连续流会44次依然坚持不懈。8月24日,在曹锟一派人支持下,北京众参两院召开谈话会,通过临时支给常会出席费--即每次常会出席议员得支出席费50元--的办法,吸引离京议员返京。直系在制宪与选举问题上的协商立场,有力地分化了反直阵营。10月4日出现戏剧性场面,宪法会议的到会议员忽然达到550多人。10月5日,第二次复会的第一届国会召开总统选举会,出席议员555人,曹锟以480票胜出,当选为新一届正式大总统。10月8日,第202次宪法会议召开,三读通过宪法草案,并任命蓝公武、籍忠寅、胡祖舜、孙润宇、赵世钰、牟琳等人为整理条文委员会成员。
192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正式公布。众议院门前装饰一新,用黄绢将宪法全文书成小楷,高揭于众议院门墙上,四周围以电灯花线,光彩夺目。两院议员皆服礼服先后齐集,入场之先,每人领取红皮宪法印本一份,及民国六年制成之宪法纪念章一枚。上午十一时,吴景濂宣读中华民国宪法全文,全体鼓掌,呼宪法万岁,向国旗行三鞠躬礼,奏乐并摄影而散。至此,历经十年困厄的中华民国宪法终于制定完成。
当天下午,曹锟自保定至北京,宣誓就任大总统职务。曹锟虽然被冠以贿选总统的恶名,在他执政期间国会一直存在,并且发挥了一定的立法职能。直系军阀从自身合法性考虑,一直没有放弃已经破碎的民国法统。在被冠以“贿选宪法”的1923年版《中华民国宪法》第七章“大总统”项下,找不出一款专门为曹锟而写的宪法条文。21项条文中有20条完完全全抄录自“天坛宪草”,被删去的两条恰恰是袁世凯当年坚决主张加进去的。由此可知,曹锟并没有操纵干扰这份宪法的制订程序。按照严泉的研究考证,作为中华民国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正式宪法,1923年版《中华民国宪法》是自1912年以来十多次制宪活动集大成的成果结晶,在规范的体系化、结构的完整性、表述的准确性方面,都达到当时的较高水平。尤其难能可贵的是,经过十多年的民主化试验,国会中的大多数议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不仅彼此之间第一次实现政制制度选择方面的妥协一致,而且与直系军阀之间也一度形成宪法制定与总统选举的双赢结局。
十二、新文化运动与“段记宪草”
后袁时代的法统破碎,在国家建设层面上所造成的是权威流失、内战内乱的巨大悲剧。但是,国家权威的部分流失,也为中国社会最为匮乏的言论自由和地方自治,留下了前所未有的成长空间。
在由《新青年》杂志和北京大学主导启动的新文化运动中,胡适等人通过白话文尤其是易卜生式“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持续提倡,为中国社会初步移植引进了以人为本、自由自治、契约平等、民主授权、宪政限权、博爱大同、多元共和的现代文明价值信仰和价值谱系,从而为中国社会以人为本、主权在民、权为民所赋、权由法所定的现代政制建设,提供了最具根本性的理论支持。
关于人类现代文明共同体的普世性的五个层级要素,笔者此前在刊登于《领导者》2012年10月总第48期的《药方与路径:梁启超与胡适的欧美游记》一文中,已经有过初步概括和阐述,这里有必要进一步加以补充说明:
第一层级是主体个人以人为本的自由自治,财产私有、自食其力、自我健全。简称自由自治,也可以简称为“我自主”。与西方文明社会的以人为本、自由自治相比较,中国传统的老庄道学所鼓吹的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以至于消极懈怠、无欲无为,其实是一种逃避责任、泯灭人性的伪自由和反自由。
第二层级是以人为本、自由自治的甲乙双方自然人及实体法人,在社会化扩大再生产的文明财富创造过程中,共同实现意思自治、契约平等、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双向动态过程。简称契约平等,也可以简称为“我愿意”。西方基督教的教堂婚礼中最为重要的仪式,就是作为自然人主体的男女双方各自表达的“我愿意”,而不是“我服从”。
第三层级是民间社会各种自然人及实体法人的公民自组织及其联合组织,建立在以人为本、自由自治、契约平等的基本前提之上的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投票、民主选举、民主授权、民主自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任何性质的公民自组织及其制订的公共契约的合法性,都是以维护保障而不是牺牲剥夺该组织内部所有自然人及实体法人自由自治、财产私有、契约平等的基本权利为前提条件的。真正意义上的的民主,应该是平等双向的:一方面是罗马法已经初步规定的自限权力以成全公共利益和公共法律社会性的自主自治;另一方面才是通常意义上的权为民所赋、权由法所定的契约性公共权力的正当作为,简称民主授权,也可以简称为“我授权”。
第四层级是现代工商契约及民主宪政的文明社会,建立在以人为本、自由自治、契约平等、民主授权、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的基本前提之上的治官安民、宪政限权、依法行政、多元共和的现代政治制度。简称宪政限权,也可以简称为与中国特色的“我服从我效忠”的官权本位截然相反的“我治官”。作为权限明确的法人实体,无论是国家政权还是地方政权,都必须用来依法保障公民个人以人为本、自由自治、财产私有、契约平等、民主授权的主体人权,而不是凌驾于公民个人的主体人权之上去救国强国。
第五层级是主体个人在人类社会全球化、信息化的国际交往过程中,全方位地实现同一个世界、同一个人类的以人为本、自由自治、契约平等、民主授权、宪政限权的博爱大同。相对于人类社会的博爱大同,任何性质的爱国家、爱民族、爱宗教、爱党派、爱家庭、爱异性、爱文化、爱艺术,都是不够完整全面的,或者说是狭隘片面的。
要完整实现人类共同体中所有主体个人以人为本的自由自治、契约平等、民主授权、宪政限权、博爱大同的理想境界,这五个层级的价值要素必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为了便于记忆和传播,可以把上述五个层级的价值要素、价值信仰、价值谱系,合称为人类文明价值五要素或普世价值五要素。中国社会真正的转型改变,应该是从保护以人为本、自由自治的私有财产、契约平等以及公民自组织和地方自治入手,尤其是制订完善充分保障自然人和实体法人的私有财产及契约诚信的民商法典入手,充分激活整个民间社会从事社会化扩大再生产的内驱力和创造力;而不是从强化国家政权的爱国、强国、保国、救国之类的宏大叙事入手,更不能从消灭私有财产和消灭男女婚姻入手。
关于新文化运动的建设性贡献,胡适在写作于1935年的《中国新文学大系o建设理论集导言》中解释说:“民国七年一月《新青年》复活之后,我们决心做两件事:一是不作古文,专用白话作文;一是翻译西洋近代和现代的文学名著。那一年的六月里,《新青年》出了一本‘易卜生专号’,登出我和罗家伦先生合译的《娜拉》全本剧本,和陶履恭先生译的《国民之敌》剧本。这是我们第一次介绍西洋近代一个最有力的文学家,所以我写了一篇《易卜生主义》。在那篇文章里,我借易卜生的话来介绍当时我们新青年社的一班人公同信仰的‘健全的个人主义’。”
与胡适以人为本的“健全的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形成直接冲突和鲜明对照的,是老革命人陈独秀奉行的自以为绝对正确的单边片面、单边绝对的文学革命思维:“独至改良中国文学,当以白话为文学正宗之说,其是非甚明,必不容反对者有讨论之余地,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而不容他人之匡正也。”
前面已经谈到过,广东方面的孙中山及其国民党激烈派人士,正是依据这种自以为绝对正确的单边片面、单边绝对的革命思维,反复实施着太上皇式的一人训党、一党训政、党在国上的专权训政方略。以湖南省长赵恒惕、广东省长陈炯明、浙江督军卢永祥为代表的一部分地方政权的“联省自治”,反而初步明确了“临时约法”中严重缺失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人为本、主权在民、民主立宪、多元共和的权力边界。
正是基于以人为本的“健全的个人主义”的现代文明价值观念,胡适针对孙中山及其国民党激烈派人士所坚持的太上皇式的单边片面、单边绝对的专权训政逻辑痛加批驳道:“在一个共和的国家里,什么叫做悖主?什么叫做犯上?……我们并不是替陈炯明辩护;陈派的军人这一次赶走孙文的行为,也许有可以攻击的地方;但我们反对那些人抬出‘悖主’、‘犯上’、‘叛逆’等等旧道德的死尸来做攻击陈炯明的武器。”
针对吴佩孚以及孙中山、陈独秀等人阻挠联省自治的相关言行,胡适还在《吴佩孚与联省自治》一文中,基于以人为本、主权在民、权为民所赋、权由法所定的宪政法理回应说:“民治主义是一种信仰。信仰的是什么呢?第一,信仰国民至多可以受欺于一时,而不能受欺于永久。第二,信仰制度法律的改密可以范围人心,而人心受了法制的训练,更可以维持法治。第三,民治的本身就是一种公民教育。给他一票,他今天也许拿去做买卖,但将来总不肯卖票的一日;但是你若不给他一票,他现在虽没有卖票的机会,将来也没有不卖票的本事了。”
湖南省是第一个尝试制定省级宪法的省份。1921年年初,“湖南制定省宪法筹备处”在湘军总司令赵恒惕支持下宣告成立,国会议员吴景鸿、钟才宏(伯毅)是其负责人。省政府聘请包括国会议员王正廷、彭允彝在内具有专门学识及经验者十三人,组织成立省宪起草委员会。省宪起草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完成六种草案:《湖南省宪法草案附说明书》、《湖南省议会组织法草案》、《湖南省省议会议员选举法草案》、《湖南省省长选举法草案》、《湖南省法院编制法草案》、《湖南省县议会议员选举法草案》,他们制定的省宪法草案成为后来正式省宪法的蓝本。
1921年6月15日至7月12日,是浙江省宪的起草期。7月23日至9月22日为浙江省宪讨论通过期。
除湘浙两省外,国会议员王绍鏊、孙润宇、凌文渊等人参与了江苏的自治与省宪运动,张耀曾参与了云南省宪制定运动。王乃昌、马君武参与了广西自治与省宪运动。省宪内容是民国早期制宪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综合体现,特别是部分国会议员参与制定的湖南、浙江两省宪法,更是体现了国会数次制宪经验的宝贵积累。
1924年10月23日,在直奉战争中临阵倒戈的直系军阀冯玉祥,发动囚禁曹锟的“北京政变”,直系军阀控制的北京政府宣告垮台。11月2日,曹锟被迫辞职,由黄郛代行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职务。随着被冠以“贿选宪法”之名的《中华民国宪法》颁布实施而刚刚有所修复的以人为本、主权在民、五族共和、民主立宪的政制法统,再一次被武装暴力打破击碎,中国社会因此陷入更加混乱的内战状态。
在此之前,奉系张作霖、皖系段祺瑞与国民党派系的孙中山已经结合成反对直系军阀统治的三角联盟。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后,于第一时间通电主和,邀请段祺瑞、孙中山“入京主政”。11月24日,段祺瑞在张作霖、卢永祥、冯玉祥、胡景翼、孙岳等人的推戴下,就任中华民国“临时总执政”。孙中山虽然对此有所保留,但是在北上入京路过天津与最具军事实力的奉系军阀张作霖谈话时,依然认为“现在除合肥外,实无第二者可当此任,今后可全委诸合肥办理”。段祺瑞对于孙中山北上也寄予很高期望,在就职前的天津会议上明确表示:“非俟中山北上不商建国大政。”
执政府成立后,段祺瑞在张作霖等人支持下,以“法统已坏,无可因袭”为借口致力于以正统自居的法统重建,甚至明令通缉包办贿选的众议院议长吴景濂。1925年2月1日,旨在“解决时局纠纷,议筹建设方案”的善后会议在北京召开,于4月18日全案三读通过重新制宪的《国民代表会议条例》。“条例”规定由“国宪起草委员会”起草“中华民国宪法案”及其施行附则,限三个月完成,咨由临时执政提出于“国民代表会议”。依据该项条例,段祺瑞执政府于4月24日正式宣布“民国法统,已成陈迹”,下令撤销曹锟的“贿选宪法”,并且宣告1912年的“临时约法”已经失效。参、众两院的院址,也因此交由内务部接收。众议院院址被移交给法政大学作为校址,参议院院址划拨给女子大学作为校址。
1925年5月3日,《国宪起草委员会规则》公布。该委员会委员由各省军、民长官各推1人,各区长官各推1人,临时执政选聘20人并且分别选聘内外蒙古、西藏各2人与青海1人;总人数为70人。1925年8月3日,国宪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开幕式。8月8日,该委员会推举依附奉系军阀的林长民为委员长,并且通过“议事细则”,随即着手起草新一轮的国家宪法。10月26日开始进入一读、二读程序,于12月11日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案》。由于拟议中拥有“议决宪法权”的国民代表会议于战乱中没有能够正式召开,段祺瑞执政府便宣告垮台,该项法案制订完成后无从提交议决,只能作为草案被搁置。中华民国初期以英、美为样板的五族共和、多元竞争、民主宪政的议会政治,也因此告一段落。
有“段记宪草”之称的《中华民国宪法案》,采取了现代宪法的通行结构,由前言、5编14章共160条组成,约13000字。其中标榜英、美式的三权分立原则并且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制,此前由“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规定的内阁负责制被改为总统负责制,同时也部分扩大了众议院的权力。规定将众议院议员由复式选举方法产生,改为由各省区按人口比例由选民直接选出,并得以原选举区选民10人以上连署提议,过半数以上同意撤回之。规定大总统由人民间接选举,由全国选民于每县内各选出大总统选举人一人,集会于国都选举之。规定参议院议决之法律案,须由政府提付于众议院,政府如有异议时,得具案同时提出之;如提案遭众议院否决,有参议院总议员过半数之同意仍执前议时,政府须交付众议院复议之;但众议院如有总议员过半数之同意仍予否决时,应废弃之,于一年内不得再行提出。规定众议院议决之法律案,除预算外,参议院如有异议时,得于10日内将否决或修正之理由,咨由政府交付众议院复议之,如众议院有总议员过半数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大总统应即公布之。还规定国民因公共需要,经所属最高地方自治团体或职业团体可决,有提出法律案于议会之权;宪法之解释,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之裁决,国务员被弹劾事件之审判,均属于由最高法院与参议院合组之国事法院职权。并规定教育以道艺并重,发挥民主精神为宗旨;国民有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之权利;国家及地方教育经费,以行政费全额20%为最低限度;学校教育不得为党派主义之宣传。
“段记宪草”无论在国家体制、国家权力运行监督,还是在公民权利和宪法制定修改本身的有关制度方面,都做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是一部体系较为完备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草案。但是,序言部分的一段宏大叙事--“中国民国国民代表会议,为巩固国家统一,确立社会秩序,保持和平,增进幸福,奠定邦本,发扬国光,制兹宪法并宣布之,咸与率由,用垂无极。”--充分暴露了中国传统文化以天为本、以国为本的陷阱误区和话语圈套,而不是像美国宪法那样以尊重保障主体个人自由自治、财产私有的普世权利以及当事双方契约平等的民商权利为最高诉求。这部“宪法案”功亏一篑的流产夭折,显然不是宪草条文本身存在什么问题,而是经历了十多年五族共和、民主宪政的初步训练的中国社会,尤其是坚持活跃在政治舞台的包括国民党在内的各派政治势力,没有像明确提倡“健全的个人主义”的胡适等极少数个人那样,真正把来自西方社会的以人为本、自由自治、契约平等、民主授权、宪政限权、大同博爱、多元共和的普适性的价值信仰、价值谱系,当作完整系统的信仰体系来加以切实理解和严格遵守。单边片面放纵自己、限制别人的对人立法和因人废法,成为各派政治势力竞相采用的夺权谋略。当被冠以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共和、革命、爱国、救国以至于“三民主义”之类神圣字眼的立宪活动及宪法条款,不能兑现自己一方的夺权梦想的时候,抹杀颠覆自己曾经参与制订缔造的宪法条款和制度框架,擅自挑起发动汉族人攻打汉族人的国内战争和暴力革命,便成为这些政治势力最为便捷的政治选项和路径依赖。在这种情况下,一纸空文的种种宪法草案一次次被制订又一次次被推翻,几乎成为中华民国的立宪宿命……
张耀杰,历史学者。限于篇幅,未保留文章注释,有需要的读者可向本刊编辑部索取。
来源: 《领导者》杂志总第51期(2013年4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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