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汉民-蒋介石与“约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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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蒋介石与“约法之争”


内容摘要 本论文以台北的“蒋中正总统档案”资料为基础,研究1931年“约法之争”中蒋介石与胡汉民争执的详细过程、蒋在扣押胡汉民前后的心理变化及善后举措。一方面更清晰地展示出“约法之争”的历史面貌,另一方面,亦可窥视那个时期蒋介石在面对党内异已者挑战时的心理状态及处置模式。
关键词 蒋介石 胡汉民 约法之争
“约法之争”是1931年蒋介石与胡汉民之间为是否要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而发生的一场争执,以蒋介石强硬地扣押胡汉民收场,但结果却引发了国民党内的轩然大波,影响时局甚巨。关于“约法之争”的基本情况及胡汉民的立场,已有相当多的研究。[①] 但所据资料多是胡汉民的回忆及其他资料。关于事件主角蒋介石在这场争执中何以下决心扣押胡汉民,除杨天石研究员曾根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资料披露过梗概外,详细的情况仍知之甚少。[②] 台北“国史馆”所藏“蒋中正总统档案”(以下简称“蒋档案”。即原所称“大溪档案”)中有“事略稿本(民国16年至37年)”部分,系有关人员直接从蒋介石的日记中摘录相关内容(主要是与军政事务有关的部分),再配合历史的发展线索,整理出的类似“年谱”的资料长编。在1931 年的“事略稿本”中,较多地引用了“约法之争”前后蒋介石的日记,对其活动与心理有着较详细的记载,为研究那段历史提供了新的资料,同时,也可窥视蒋介石在面对党内异已者挑战时的心理状态及反应。
以下,即以“事略稿本”为主体,看看蒋介石笔下所记载的“约法之争”。
一、争端
“约法之争”的起因,可追述到1930年10月3日。其时,蒋介石在中原大战取得决定性胜利,他从河南前线发给南京的“江电”。蒋介石在“江电”中提出,“中正以为目前第一要务,为提前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召集国民会议之议案,……及制定在宪法颁布前训政时期适用之约法。” [③] 胡汉民不同意蒋的意见,他主张可以召开国民会议,但不能制定“约法”。此前,胡汉民与蒋介石在国民党内的派系斗争中站在一起,蒋在前线征讨各路反抗的地方实力派,胡在南京坐阵后方,一武一文,“合作无间”。矛盾既起,胡汉民在各种场合宣传自己的主张,且一再宣称,制定“约法”违反了孙中山的“遗教”。双方互不相让,矛盾越来越深。
蒋介石在争执中最初的姿态颇为“低调”,力图避免与胡汉民正面冲突。在当年11月召开的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上,胡汉民与同样主张制定“约法”的吴稚晖、李石曾等人有过激烈交锋,而吴稚晖等人是否得到蒋介石的授意,“事略稿本”并无记载,蒋且在12月10日致电国民政府称,“中正出巡期间,京中职务不能如常执行,请任胡院长汉民代理国民政府主席,……俾专负责任而重职守为祷。” [④] 可见此时蒋并无意与胡决裂,还试图以权位笼络胡汉民。
为了与胡汉民对抗,蒋介石暗中让人提供“训政时期需要约法”理论。1931年2月2日,蒋仔细披阅各方提供的“条呈”,研究“约法问题”,他认为,“约法两字,徵诸我国历史,有汉高祖之约法三章,而欧洲之约法,则以英国之大宪章为最早,厥后法兰西大革命之人权宣言,美国又有独立宣言,皆可谓之约法。” [⑤] 制定“约法”之用意,一般有三条:“安定革命后之人心”;“确定革命后之国体”;“确定人民与政府间担负之责任”。英美法三国革命之后,“人民权利,得以完全保障,国家之基础,得永久稳固”,即得益于约法的制定。中国此时也需要一部“约法”,理由有两条:1、保障国内和平。因为“北伐以来,本党同志经过若干牺牲,努得今日统一,此统一为和平之表现,吾人如要设法保此和平,非有一种根本大法,规约全国人民共同负责不可,……我国今日,若果将约法制定,使全国人民皆知一切破坏统一之份子,皆是国家之叛逆,人民之公敌,遂一致起来,协力诛伐,如是武人政客决不敢阴谋捣乱,人民之权利与国家之和平,始可以永远保障”; 2、增进国际信仰。“我国民政府固已早得各国正式承认,然领事裁判权以为一切不平等条约,尚未完全取消,东西列强,多藉口我国内政未定,拖延推诿,若果我国将约法成立,则统一与和平,有明著之保障,对外种种交涉,当可减少若干困难。”这套 “制定约法”的理论,既有中外成功的经验为铺垫,又能眼前中国必需的现实理由,蒋介石显然相当满意,“研究约法至夜半方毕。……虽觉疲乏,而心则甚快慰也。”不用说,他自信这套理论能堵住胡汉民的嘴。
不料,蒋介石四天后在日记中却写道,“胡汉民则阴谋内讧,……余亦惟有忍耐勉强尽我心力而已。” [⑥] 可见,他几天前编织的的那套理论,在胡汉民那儿碰了壁。而且,他对胡的耐心也一点点在失去。又过了四天,蒋介石召陈立夫,“与谈国民会议筹备事宜”,谈及胡汉民竭力反对制定“约法”,“未免动气发愤”, 喟然而叹曰:“胡氏专欲使人为彼傀儡,而彼乃暗出主张,私心自利,颠倒是非,欺罔民众,以遂其图谋不轨之欲。虽危害党国,亦所不顾,是非曲直其投机取巧,罔知廉耻,诚小人之尤者也。”“胡氏真小人,实属不可共事者也。”蒋介石还特别提及自己对胡汉民“容忍已久”,而胡在9日的纪念周上讲话,却“逼人太甚”,使他“情不能自禁,几欲痛泣”。[⑦] 此后几日,蒋在日记中均有对胡不满的记载,称胡“迹近侮辱使人难堪”,使蒋感到“余之身受欺骗恫哧侮辱压迫”。 [⑧] 而且也从历史上翻找陈帐,称胡汉民“挑拨内部,诋毁政治,曲解遗教,欺惑民众”,“总理对于胡汪之所以痛恨者以此也”。 [⑨] 国民党内的一切内讧内战,皆胡汉民等“政客私心自用,排除异已之所至”。胡“挑拨我内部,卖弄我属部,使我成为怨府,进而推倒政府,自取而代之,以快其大欲。” [⑩] 大骂胡汉民“破坏党国,阻碍革命,阴险小人,终不自悛”,“用心险毒,思之殊堪为党国寒心”。 [11] 蒋介石在日记的用词与行文间对胡已恨之入骨,然而在此期间仍能强忍怒火,未在公开场合下批评胡。
同时,蒋也绝不肯放弃自己的主张,他在2月15日写道:
余认定国民会议之议案,必须自由提出,自由决议,不得加以限制,……并于此次会议,当议定训政时期之约法。惟此始得以杜绝乱源而肇始建设,使我中华民族有安全之地,余誓必贯彻主张,以救国家,彼辈(胡汉民——引者注)虽百端挠之,吾不暇顾也。……呜呼,孔子云,惟仁者能好人能恶人,吾自勉为仁者而已。[12]
接下来的几天,蒋对胡的恶意有增无减。私下骂胡汉民是“小人之尤者也”,甚至将国民政府有些部长的“骄矜”,说成是“学胡汉民意态者”,长此以往,“政不成政,国不成国矣。” [13] 蒋介石已接近忍无可忍了。他自知“近日性气躁急,恐将偾事”,故于18日“赴汤山暂憩,以便自为检省”。他在汤山“闭户自省”,考虑对付胡汉民的办法,力图“深思熟虑以保持大局则幸矣”。 [14] 但蒋尚未最后决定采取什么手段。
二、扣胡
21日,蒋介石再到汤山,“考虑胡汉民破坏党国之阴谋,叹曰,周公之于管、蔡,石碏之于石厚,孔子之于少正卯,皆出于不得已也。”[15] 蒋介石提到的都是历史上“大义灭亲”的著名事例:西周时,周公以武力镇压自己弟弟管叔、蔡叔的反抗;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杀死参与谋反的儿子石厚;孔子诛少正卯。其用意不言而喻,他要对胡汉民下毒手了。
考虑到断然对胡汉民下手,必然会引起政坛的动荡,蒋介石在动手之前仍做了“和平”解决的最后努力。蒋介石在2月24日的安排,显示出他的“匠心”。当天一早,蒋先约见李石曾、吴稚晖“商对胡汉民阴谋事”,“征询”两位元老的意见。吴稚晖说了些什么,蒋没有详细记载,只写道,吴所云“颇有政治见解”,“对党国,对大局,对政治,对人民,惟稚晖先生之言甚当也。”[16] 从前后的逻辑看,吴是赞成扣胡汉民的,甚至在蒋点明之前,已先向蒋建议此法,正好让蒋有了“从善如流”的机会。然后,蒋约胡汉民见面,谈约法问题,张群在旁委婉劝胡,胡仍坚持已见,双方不欢而散。
25日蒋介石对胡汉民已经忍无可忍,他写道:
胡汉民坚不欲有约法,恃以立法院之势,任意毁法变法,以便其私图,而置党国安危,人民利害于不顾”。蒋回顾了自己与胡汉民争执的过程,“中正痛定思痛,故有去年江电之主张,要求速订约法,速开全国代表大会,速开国民会议,免除国内再启战争,不使再教育军阀复起,以剥削人民,祸乱党国。……不料政客官僚之辈,病狂丧心,不顾一切,藉党国之名位,满一已之欲壑,必摧残革命既得之成绩,而置人民与将士之牺牲于乌何有之乡,引起有约法与无约法之纠纷,竟欲贻党国百年无穷之祸患。此恶乎可哉。
蒋介石不仅将胡归为满足一已之欲而丧心病狂的“政客官僚”,还清算了胡汉民的“历史问题”:
彼既随总理安息十年自命,此固世人所知,亦且认为我总理之左右手也。但民国元年,本党既得之革命政权,彼等强迫总理让去,付诸袁贼,终总理之世,使本党革命卒无一成者,无非为彼辈所把持劫夺使然。使我总理孤立无援,有志之士,欲随总理革命而不可得。是其阻碍革命破坏革命罪恶已彰彰知。呜呼,以总理伟大勇决之精神,卒为彼等褊狭刻薄者所断送,可胜叹哉。迨余北伐成功,革命稍有希望,而彼等乃佯悔前非,参加中央。不料彼等一到中央,前病复发,野心且日益滋长,举两年来将士与国民之血泪痛史,皆不值共一顾也。呜呼,是可忍,孰不可忍哉。[17]
在蒋的笔下,胡汉民不仅是历史上“断送”孙中山事业的罪魁祸首,且现在也是投机革命的野心家,当然需要清除。
关于2月28日拘胡事件发生的当天,“事略稿本”记载如下:
晨,在汤山考虑大局。……下午,吴敬恒、李石曾、蔡元培等来汤山议事。晡,公手书致胡汉民函,劝其悔改自新,以利党国。
晚,宿汤山,考虑安定立法院人心之方法。叹曰:堂皇堂皇中国,志在奉公为国者少,而只图私利,以感情意气用事者多矣。[18]
这段记载说明,蒋在当晚拘胡之前,再次征询了其他元老的意见,对照24日蒋曾与李石曾、吴稚晖见面商讨对付胡之办法,“稚晖先生之言甚当”,更可证吴是拘胡的策划者之一。
蒋28日写成致胡的信,是“约法之争”中重要的文件,而且在一般的出版物较难见到全文,胡汉民的回忆中提过其中部分内容,但有较大出入。[19]故特照录于下(段落由笔者划分):
自民国十七年冬,先生(指胡汉民—引者)于北伐完成之后,翩然返国,迄今两年余矣。中(蒋自称—引者)正大光明,先生虽未参加北伐,究为追随总理与在党历史悠久之人,其所以尊敬先生,爱护先生者,仍无微不至,不忍先生弃约革命,更不忍本党旧日同志稍稍损失以减少本党革命之价值也。中正(蒋自称—引者)自审对于先生之爱护尊敬始终如一,总理晚年有所不满,恐先生未知其详,故为先生略述之。
当时革命委员会未列入先生与精卫(汪精卫—引者)之名,中正深为不安,强诌于总理,总理乃函复中正,说明理由,虽其后加入精卫,而先生卒不得与,但中正之期望于先生者,固甚至也。十四年八月,廖案发生后,许汝为(许崇智—引者)、鲍罗廷等,必欲置先生于死地,以中正之坚持不可,先生乃得保其生命。现时鲍罗廷虽驱逐离华,而汪、许犹尚生存,先生不难面质虚实也。
近两年来,中正不仅推尊先生为本党领袖,且常思以政治领导之责奉之先生。自审一身不能常兼国民政府主席、现行政院院长两要职,故提请将行政院会议并入国务会议,希望先生常时代为主席,习于政治运用,中正遇有机缘,得遂让贤之志。曾商于稚晖(吴稚晖—引者)先生,拟俟湘鄂赣共匪肃清,即辞国民政府主席,而推先生继任。中正期于先生者如此,使先生鉴其愚悃,与中央诸同志推诚相见,苟有异同,面相商榷,而于党政大计,相与戮力,共同负责,务使其灵活进行,则党国前途利赖,岂只中正一人之幸。乃先生对于中央诸同志及中正个人,从未有所纠正,而惟阴为掣肘,或漫肆讥评,甚至设为“政不成政,教不成教”之蜚语,若必使中央信用丧失,革命无由完成而后快者。时至今日,匪共未清,人心浮动,内忧外患,相逼而来,先生只存私见,不顾大局,中正终觉为党为国不安于心。故不能不为先生质言之。语曰,君子爱人以德。又曰,惟善人能尽言,想先生必能谅察之也。
两年以来,党国多故,叛逆纷起,此固革命过程必经之过程,而吾人念及数十万将士生命之牺牲,无数国民财产之损失,不能不为拔本塞源之计,以求战祸内乱之永不复作。中正于去年十月军事将终之际,曾以江电主张数事,一为赦免政治军事犯,一为召集国民会议,一为拟定训政时期约法,一为提前召集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须知此电积我数十万将士之鲜血、战地无数人民之牺牲,疮痍满目,痛定思痛之时,惩前毖后,滴滴血泪之所成。不图竟以此触先生之忌,非惟不值先生之一顾,而乃以反对约法为先生毕生之政治主张,何忍心乃耳。今约法既为先始终所不愿闻,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前召集,亦为先生所反对。及今法定时期已届,先生仍始终持其不召集主张。报载先生最近谈话,国民会议应议及约法,以总理生前从未有此表示。先生且屡言总理反对约法,殊不知总理所不满者,为民国元年参议院之约法,固未言训政时期不当有约法。吾人所主张之约法,乃由国民会议所定训政时期之约法,而非民国元年之约法也。且先生既明言总理为渴求统一与建设而主张速开国民会议,则吾人遵从总理遗教而召集国民会议,是否对于和平统一最有关系之约法,可以不许其提议?试问无约法则何能求统一?无约法则人民之生命财产尚无所保障,又何能言国家之建设?先生主持立法院,尝自诩为今日惟一政治家,试查遍各国历史,在革命政府成立而统一亟需巩固之时期,是否均有一全国国民公守之大法?今即退一步而言,使政府不提出训政时期之约法案于国民会议,亦必由国民会议自身决定应否议及约法,乃先生必欲剥夺国民会议提及约法之权,且直欲限制国民会议,压迫国民会议,使国民会议之真意全失,仅预为捣乱者再留一为约法而战之题目而已。先生如因躬为立法院院长而必欲包揽立法大权于一身,不许国民会议置喙,其害尚浅,倘惟恐天下无事,不欲和平统一之确有保障,则害之中于党国者,将不可思议矣。为党为国以求完成革命之政治家,固如是乎。
先生尝对中正自诩,政治手腕惟史太林(斯大林—引者)差可比拟,其不欲第四次代表大会早为召集,是否以强逼常委皆辞各部部长未遂所欲,乃致先生个人之布置尚未完妥,所以模仿史太林者,尚须逐渐准备乎?中正不欲轻相揣测,但本党果能有史太林,则中正亦自愿为托罗斯基(托洛斯基—引者)。惜先生无为史太林之可能,总理生平信任先生之专,甚于列宁之信任史太林,而总理不能如列宁亲见革命之成功,先生实应负其责。总理常言,凡事余迁就汉民之主张,要居十分之九,或百分之九十九。其言之沉痛,可知是先生对于本党过去失败之历史,其责任果为何如。总理晚年不欲先生加入革命委员会,其理由又何如。总理固早不认先生为革命同志矣,先生至今犹自诩追随总理数十年以自尊,盍不思本党革命之失败,使总理抱恨长逝者,皆断送于先生追随总理数十年之中。先生何不自反,而乃欲以史太林自拟乎?先生学史太林不成,乃适与鲍罗廷相类。鲍罗廷对本党之阴谋,不外使其制度支离分裂,不能集中运用,今先生对于政制之应单纯简捷者,必使之复杂纷纠,以致一切政治,皆东牵西制,不能运用自如。《建国大纲》中,并无国民政府与国务会议分立之制,乃国民政府五院既已成立,而于国民政府会议必欲以五院院长牵制行政,且皆欲以立法院主张是从,而以立法院为国民政府之重心,此是否为五权宪法之真精神,果为实现五权宪法,抑为破坏五权宪法乎?先生自视为天下上智之人,而视人人为至拙可欺,思欲以一手掩盖天下之耳目,此岂为政治家之所为,又岂为正大光明之革命家所当为乎?愿先生自思之。且中正于四中全会提出刷新政治案,先生已共同签名,乃会议时忽又反对此提案,务使窒碍难行,出尔反尔,尤未知先生是何用意。岂必欲消灭革命政府,破坏《建国大纲》之真意而后快耶?
鲍罗廷常使本党受破坏之恶名,而共产党享其实惠,今先生于中正未尝面加规劝,徒以“军人不懂政治”之诽语,腾说于中外人士之前,且谓今日“政不成政,教不成教”,似欲以政治一切罪恶诿于中正一人之身者。先生既为党国元勋,为人长者,固应若此乎?鲍罗廷常阻挠本党革命政策,使之不能建设。先生以种种方法,挟制反对,行政院要案迁延搁置,不使通过者,且一意攻击外交,诋毁政治,中正一人不足惜,其如行政院与国民政府信用全失,政治将无法进行;鲍罗廷常不欲本党收揽人才,备为限制离间,以便共党之扩张势力。今先生对于党外才智之士,既备持狭隘之见,拒之千里之外,而对于同志,尤备极嘲骂挑拨之能事;鲍罗廷常使法制随时变更,以图共党之私便。今先生之主持立法,全以个人利害为重,故于党国大法,不愿他人之提及,而惟欲总揽立法大权于一已,通过否决,惟所欲为,将使法律成为个人之法律,而不复为党国之法律。先生痛恶鲍罗廷,而其所行所为,乃相类若此。鲍罗廷既以破坏革命而为本党所驱逐,中正何忍先生以追随总理最久之人,而甘蹈鲍罗廷之覆辙乎?
且先生之阻碍和平,破坏统一,其事实尤为我中央同志所共知者。当统一告成,东北竭诚所作所为中央,我中央正宜开诚相与,以示大公,使各省心悦诚服,怀德知感,不致再启纠纷,贻祸党国,使我人民得有休养生息之机,乃先生褊狭怀疑,必曰东北无诚意,严防固拒,摒诸化外,凡有提议东北之人与东北事者,先生必从中阻挠,竭力反对。推先生之意,若必欲使中央失信于东北,引起东北对中央之恶感,使中央原定之和平政策不能实现,军政不能统一,党国永无安宁之日。诚不解先生是何居心也?廖案在本党为必须解决之案,先生果自问无他,自当设法促其解决。今于廖案有嫌疑之人,庇护援引,不惜引起本党无穷之纠纷。先生扪心自问,将何以对死者,又何以对后世?先生即不为党国前途计,岂能不为本身历史计,而乃自昧若此也。
今日国际地位,危险万状,而先生以恶意攻击外交,使外交无从进行;今日国家经济,濒于破产,而先生犹任意破坏财政,使建设整理皆无从着手;今日匪共未除,人心不安,而先生诋毁政府,阴谋内讧;今日军事初定,政令未一,而先生播弄是非,企图不轨。若长此捣乱,不惟政不成政,教不成教,抑且国不成国,党不成党,而人不成人矣。岂只国民革命为先生一人阴谋所破坏,即本党总理以来革命既有之历史与成绩,亦将因先生之作祟而消灭矣。
中正不忍负先生,尤不忍总理与各先烈创造之党国败坏于先生之手,故敢披沥肝胆,直陈于先生之前。先生如因中正此次之忠告,而能深悔前非,改过自新,则先生仍不失为本党元老,以恢复革命之历史,中正当于匪共肃清,军事大定以后,请先生重出执政,届时中正亦可引咎辞职,以让贤路而谢天下。倘先生以为现时无须于中正,而先生已至执政之时期,则只须中央赞同先生提议,允许中正礼让,中正固无时不以辞职为快,且惟恐求之不得也。言出至诚,中正对于长者,绝不敢稍有掩饰,自欺以欺先生。知我罪我,在所不计。是非公私,亦惟请先生亮察而已。
临书不胜惶悚待命之至。
笔者见识有限,以前所读蒋介石之信函,多为公文式,言简意赅。此信长达三千四百余字,义正辞严,有理有据,锋芒毕露,实属难得一见。“事略稿本”记,信写于“晡”,即下午的三时至五时之间。蒋能在即将上演政治阴谋之前的两小时内完成如此逻辑完整,富有攻击性而颇具文采的长信,令人难以想象。合理的推断,当是事先早有准备。蒋在信中列举胡汉民历史与现实的种种罪行,但也只是要胡“深悔前非,改过自新”,并未要胡辞职,更无要拘禁他之辞,反倒是说自己“无时不以辞职为快”。部分原因是蒋深知以胡汉民“不肯让人”的犟强个性,绝不会甘心受辱,必定自己提辞职事的。事后证明,蒋的判断是正确的。
三、善后
拘禁胡汉民后,蒋介石仍心气难平。3月1日晨他再四考虑胡案,叹曰:
今日之胡汉民无异昔日之鲍罗廷,余前后遇此二奸,诚一生之不幸也。鲍使国民党徒受恶名,而共产党受其实惠,今胡则使国民党受害,而彼个人自取其利。鲍使国民党革命破坏而不能建设,胡则使国民党革命阻碍而不能统一,谤毁政治,反对外交,阻碍税法,搁置要案。鲍使国民党法律制度陷于散漫,割裂不能运用,胡则使国民政府与行政院隔断,必欲以五院牵制政府,而且使各种法律不能久存,随时更改,以便其私图。彼实以鲍之倒乱反革命之手段而用之于本党,其罪恶诚不容诛也。中央监察院之密提弹劾案,固其宜哉,余昨日以直言函告者,实欲为保全耆硕计,未审彼肯觉悟否耳。[20]

这里,除了继续罗织胡的罪行以增自信外,新提出“监察院之密提弹劾案”作为扣胡理由,通观关于“约法之争”的史料,均未提及监察院曾有对胡汉民的弹劾案,如果有此案,蒋不会不公开此支持其行动的“法理”依据。但细察觉之下,吴稚晖、李石曾等人均是监察委员,在争执中站在蒋一方,建议拘胡,如胡不肯辞职(从“未审彼肯觉悟否耳”一句可知,蒋此时尚不能确定胡的态度),则由他们提弹劾案强制胡出局,或许是蒋通盘计划中的一着棋。幸而当天上午,蒋由汤山返回南京,得知胡汉民已提出辞职,便称“依法转陈中央常会解决”。[21] 弹劾案可以免提。
强制拘禁胡汉民,排除了制订约法的障碍,蒋介石深知此举可能引发政局的混乱,故立采取措施,稳定局面。反对的声音最容易来自与胡关系密切的两个地方:立法院与广东。立法院由胡一手创办,广东是胡汉民的故乡,关系盘根错节。蒋介石3月1日正午即电告古应芬、陈铭枢、陈济棠:
中央昨密提弹劾展堂(胡汉民-引者)案,大意谓本党遵奉总理遗教,召集国民会议,此为历年以来本党无数同志牺牲生命,无数国民忍受损失所得之结果,尤为自兹以后我中华民国能否确保和平统一,永免战祸之唯一关键。凡我同志,宜如何精白乃心一致拥护。乃胡汉民同志以立法院院长之地位,独持异议,对于国民会议之职权,妄欲有所限制,尤坚不欲有训政时期之约法,谓国民会议为求中国之统一与建设,不当议及约法。殊不知无约法则军阀得藉以反抗中央,何能求统一,无约法则人民之生命财产无由保障,又何能言建设。总理革命乃不欲民国元年参议院之约法,而非不欲训政时期之约法。胡同志既知总理遗教,开国民会议为求中国统一与建设,而竟不欲有约法,是真曲解遗教,利用遗教自欺欺人也。三年以来,为统一与建设而战,数十万将士,不畏艰险,断头流血,无所悔者。为和平统一求确实之保障耳。今欲为一劳永逸之谋,使国内不再起战事,惟有速订一全国人民公守之约法,而国民会议实当尽此重大之责任。今坚不欲有约法,且限制国民会议之提议,是欲总揽立法大权于一已,藉便任意毁法造法之私图,而置无数同志与国民之牺牲于不顾,是不但摧残革命既得之成绩,且欲引起有约法与无约法之纠纷,重贻党国百年无穷之祸患。胡同志身负党国重任,而越位失职,不自检束,一至于此。且胡同志最近之言论举措,多足阻碍革命之进行,如廖案为本党重大未决之案,胡同志乃庇护援引廖案嫌疑人,将益引起本党无穷之纠纷,尤难姑息坐视。倘再不加检举,何以谢党国而安人心等语。对于此事,中(蒋自称一引者)无法处理,惟从保全耆硕,消弥纠纷方面以谋妥善。兹胡同志亦已呈请辞职并愿仍留首都,闲居休养,未知中央同人能否照准,当再奉告。总期公私两全,党国无损也。兄等有何高见,尚希示复。[22]
古应芬时任国民政府文官长,陈铭枢系广东省政府主席,陈济棠任广东编遣区特派员,有节制全省军队之权,三人是决定广东起立走向的关键人物,且都与胡汉民有着特殊的关系。蒋在信中再次以根本不存在的“弹劾案”来罗织胡的罪行,显然是要用来说明自己拘胡的“合法性”,消弥广东方面的敌意。同时,蒋介石又写信给黄居素:
国民会议约法案与庇护廖案嫌疑犯事,中央对于胡展堂同志已提弹劾,中正在负责调解,刻胡已自动辞职,中央当可照准。中对此事力主缩小范围,勿使扩大,以安人心,请转告真如(陈铭枢—引者)兄亦照此进行,俾得消弥纠纷以安党国。粤中各友对此案态度如何,盼随时电告。 [23]
黄居素(1897-1986年),祖籍广东嘉应州(今梅县)。1927年后担任过南京国民政府农民部长、立法委员,此时任中央银行董事、广东省政府委员、中山县(模范县)县长,与陈铭枢关系密切,从其经历中,看不出与蒋有何特殊的渊源。蒋给黄居素写信,是其政治斗争中常用的手段——直接给接近敌方的一些中下级人员写信,以示“特别信任”,既分化了对手,又培养自己的眼线。
蒋在做了安排后,3月2日首次在国民政府纪念周上报告约法问题,指责胡挑起“约法之争”,并称胡已“引咎辞职”。上午国民党开中常会临时会议,在京中委皆列席,蒋介石提出“召集国民会议,应于三民主义的训政范围以内,确定本党与全国人民共同遵守之约法”案,获一致赞成通过。会议还讨论了“胡汉民辞去国民政府委员,立法院院长本兼各职案”,议决准胡辞职,并选任林森、邵元冲为立法院正、副院长。
3日蒋单独致电陈铭枢,“告以中央要员一致团结,对展堂(胡汉民一引者)引咎辞职皆以为理应如此也。”[24] 这也是蒋的策略之一,将对手分别对待,分化之,瓦解之。
因不满蒋拘胡而南下广东的古应芬首先发难,蒋收到古应芬的谴责电报后,叹曰:
本党革命之所以失败者,皆若辈以情感为重,而置国事于不顾,且骄养成性,有以致然也。呜呼。总理一生辛苦徒劳无成,全为若辈所误。至今若辈犹以为可如此胡为,余既负党国之大任,其将何以自尽其我党而报我党国哉。[25]
蒋介石已将有古应芬列入胡汉民一类的人,但好象对其反对的能量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当天晚上,蒋宴请立法院全体委员,说明胡汉民辞职经过,特别强调:“此完全为胡同志个人之主张关系,而于立法院各委员则毫无关系,请各同志谅解此意,俾我中国政治进入轨道,不为个人情感而牵涉整个政治也。”[26] 对胡汉民的旧属下既安抚,又威胁。
5日,蒋介石致电陈铭枢、古应芬:
胡展堂先生因对于国民会议,坚决主张不得议及约法,中(蒋介石自称一引者)恐因此引起党国无穷之纠纷,俭晚特与详细讨论,胡先生自以政见不合,愿辞本兼各职,并欲择居静地,谢见宾客,故往汤山暂住。乃闻谣传扣留,殊觉失实。日来元冲(邵元冲—引者)兄等均往访问,且拟即日迁回寓所。知注,特以奉告。[27]

此电是蒋有感于外面胡案“谣传甚多”,用于“辟谣”,但显然蒋是的不是实话。电中有“俭晚特与详细讨论”,查“韵目代日表”,“俭”为28日,证明拘胡发生在2月28日。此电也反映本文前提的“事略稿本”记载时间上的错误。
当天,蒋闻胡汉民在汤山晕,血压高至二百度,令戴季陶、孙科与刘瑞恒(卫生署长)“共往视病”。消息传出,对蒋极不利。他十分感慨:“胡氏之病,是渐积而成,其血压常高,非一时突涨也,乃竟有人藉口于此。呜呼,吾人不经意之处,故往往落人后也。” [28] 因闻立法院有人欲借胡病作宣传,蒋特手撰对立法委员“告诫文”,不许其轻举妄动。立法院是胡汉民亲手所建,立法委员多由胡选定,但蒋介石制敌先机,成功地化解了立法院内的反对声浪。
6日,各大报转载胡汉民被拘生病的消息,并大加渲染,各种质问与不满集中对着蒋。蒋认为这是“淆惑观听”的阴谋,迫使他对胡案“不敢有所主张”。但他绝不退缩,反击道:
文人书生,用意拙劣,诚可笑也。殊不知党员与官吏皆无自由。何况展堂(胡汉民—引者)已被检举而处嫌疑者乎。乃党中文人重于私情,忘却公义,以余对于展堂,谓有伤朋友之情,真不值一笑也。即以友情论之,若展堂离京往沪,必被宵小包围,即使国家人民大受损害,亦使展堂蒙受危险。君子爱人以德,亦岂所以尽友道哉。呜呼,今之文人书生,全不知仁义忠信之道。其所见误国有余,保存全友道则不足,是今日非惟无政治家,亦且不成其为文人书生也。思之可慨。[29]
蒋介石知道胡汉民自动辞职,自愿留京的那套说词已经被事实戳穿,竟然借用胡汉民提出过的“党员与官吏无自由”的理论,证明限制胡自由的合理性。他还让报纸刊登胡汉民的诗,显示胡是“自由的”。8日,蒋介石迫于压力,命邵元冲陪胡汉民自汤山返回南京其寓所休养。9日,蒋介石在国民政府纪念周上演讲“党员无自由”,他先说外间传播胡“病重”、“绝食”等消息,“完全不确”。然后称,国民党与政府因需要“随时可以限制党员与官吏的自由”,具体到胡汉民受拘,“胡同志实在以不离开南京为是”,表明其扣胡的决心。[30] 当天,他再为胡案电陈铭枢、陈济棠。
拘禁胡汉民,扫除了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的障碍,“约法之争”以蒋的胜利而暂告一段落。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国民党内的反蒋派在中原大战后被打得四散,现在则再次聚集在广州,酝酿掀起一场新的反蒋风暴。蒋介石对此似乎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4月28日,蒋介石听说孙科、王宠惠已从南京赴上海,“受胡汉民之主使,与改组派之离间”,希望在粤另组政府,以图“推倒中央”。他一面表示不惊慌,“余以镇静处之而已”,“余仍以小事视之,惟思设法打销其阴谋也”另一面则他还是亲自拟定致陈铭枢、陈济棠电稿,“说明公私利害”。[31] 此电产生了一定效果,当天陈铭枢等人离开广州,脱离反蒋活动。 蒋介石清楚地意识到,虽然反蒋的中心在广州,但“症结”却在南京在胡汉民,故他让吴稚晖去“警告”胡汉民,“属其慎思审行,不可致粤叛离也。” [32] 蒋的警告落空,4月30日,古应芬等4位监察委员公开弹劾蒋介石,两广将领随后通电拥护,限令蒋48小时内下野。
国民会议召开的前一天,5月4日,国民党中常会决定,敦劝胡汉民出席国民会议,蒋也“屈尊”去见胡汉民。“事略稿本”记载如下:
吴敬恒(吴稚晖—引者)劝公(蒋介石——引者)往访胡汉民,公从之。始相见似甚不悦,继则互相含泪,谈十五分钟而回。公谓吴氏曰,访胡一事,为余一生之至难能的事,但访谈以后,自觉欢慰,忍人之所不能忍,耐人之所不能耐也。吴氏亦甚称之。[33]
胡汉民回忆,对蒋见面时邀请其参加国民会议,他以身体欠佳及身受军警监视为由,断然拒绝。
5月27日,反蒋派在广州召开国民党中央执监委非常会议,次日成立国民政府,与南京彻底对立。由“约法之争”,拘禁胡汉民引发出国民党的一次大分裂。
从“事略稿本”中蒋介石所记与“约法之争”有关的文字,大致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一、长期来蒋介石对胡汉民极其厌恶,视其为破坏孙中山事业,处处与已为敌的祸首,以“真小人”、“阴险小人”、“小人之尤”等咒骂之;二、蒋对于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非常坚持,“约法之争”的起初,他准备了一整套理论来与应对胡汉民的挑战,并无拘禁胡的打算;三、拘胡之后,蒋稳定局势的努力方向是对的:主要是针对胡汉民影响力很大的立法院与广东,他成功的控制了立法院,但并未能制止广东的大举反对行动;四、吴稚晖、李石曾等人对蒋最后采取极端措施拘禁胡汉民的行动起了重大作用。



[①] 代表著作为周聿峨、陈红民:《胡汉民》,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
[②] 见杨天石:“‘约法’之争与蒋介石软禁胡汉民事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③] “蒋介石电请召开国民会议之江电”,《国闻周报》第7卷,第40期。
[④] “事略稿本”(1930年12月10日),台湾“国史馆”藏档案。案卷名:蒋中正总统档案;资料类别:文物;区分:稿本;内容:事略稿本。台湾“国史馆”正在陆续将“事略稿本”出版。与本文相关的部分分别是《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9)》(民国十九年十月至二十年一月)、《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0)》(民国二十年二月至四月)、《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1)》(民国二十年五月至八月)。本文注释仍以原始档案为准。以下引文,只注“事略稿本”与时间。
[⑤] “事略稿本”(1931年2月2日)。以下所引未注者,皆出于当日之“事略稿本”。
[⑥] “事略稿本”(1931年2月6日)。
[⑦] “事略稿本”(1931年2月10日)。
[⑧] “事略稿本”(1931年2月12日)。
[⑨] “事略稿本”(1931年2月13日)。
[⑩] “事略稿本”(1931年2月14日)。
[11] [11] “事略稿本”(1931年2月15日)。
[12]“事略稿本”(1931年2月17日)。
[13] “事略稿本”(1931年2月18日)。
[13] “事略稿本”(1931年2月21日)。
[13]“事略稿本”(1931年2月24日)。



[17] “事略稿本”(1931年2月25日)。
[18] “事略稿本”(1931年2月28日)。
[19] 关于两者的差别,拟另撰文。
[20] “事略稿本”(1931年3月1日)。
[21] “事略稿本”(1931年3月1日)。
[22] “事略稿本”(1931年3月1日)。
[23] “事略稿本”(1931年3月1日)。
[24] “事略稿本”(1931年3月3日)。
[25] “事略稿本”(1931年3月4日)。
[26] “事略稿本”(1931年3月4日)。
[27] “事略稿本”(1931年3月5日)。
[28] “事略稿本”(1931年3月5日)。
[29] “事略稿本”(1931年3月6日)。
[30] “蒋报告胡自由问题”,《国闻周报》第8卷第9期(1931年3月11日)。
[31] “事略稿本”(1931年4月28日)。
[32] “事略稿本”(1931年4月29日)。
[33] “事略稿本”(193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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