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清末民初江南地区主客冲突与融合研究——以江苏句容县域为主要研究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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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末民初江南地区主客冲突与融合研究——以江苏句容县域为主要研究对象 ... ...


[摘 要] 太平天国运动后,句容地区涌入了大量客民。为争夺水土资源和风俗习惯的不同,客民与土民不断发生冲突。政府行为失当客观上又激化了这一冲突。随着时间流逝与相互磨合的加深,这一冲突却逐渐变为融合。通过婚姻、继承等方式结成的亲缘关系,以及生活起居、语言习惯方面的模仿和官府的默认,均使主客间形成一种新的乡村社会体系,衍生出新的乡村社会秩序和风俗。
[关键词] 客民、句容、清末民初
天灾人祸是导致大规模人口流动的主要原因,如中国古代汉族与少数民族统治者间的角逐和自然灾难[①]均导致人口大量迁移。相对当地居民,新来人为客民。他们与当地居民不仅发生冲突,也进行融合。其中太平天国起义后江北客民南迁过程就是例证。
针对流入江南人口的数量、影响等,学术界已有研究,但笔者认为仍有深入研究的余地[②]。如清末民初客民南迁后生活状况如何?主要操何种职业?他们与当地居民间的相处状况如何?此前研究稍显不足。而针对某一县域内主客间的冲突及融合情况,更缺乏具体观察和个案分析。与之对应,清末民初句容地区容纳了大量客民,在主客冲突和融合方面亦体现出较好的完整性。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能增进了解当时本土社会和外来社会间的冲突与融合,具有较好学术价值,而且对解决当今江南地区外来人口问题具有借鉴意义。基于此,本文拟以句容县为中心,对清末民初江南地区主客冲突及融合问题进行研究。抛砖引玉,以鉴方家。
一、清末民初客民南迁的主要原因
相关史料显示,清末民初句容客民主要来自江北。这些客民前来句容的原因有四点:其一是战争导致本地人口锐减,其二是江北地区天灾人祸的频繁,其三是清廷和句容地方政府的招徕,其四是句容有着相对过剩的水土资源。
(一)战争导致句容地区人口锐减
太平天国战争主体仍是汉人与汉人,但战争的杀戮程度并不比少数民族进入中原逊色。相反,更为惨烈,它直接导致战争区域人口锐减。如《光绪续撰句容县志》载:“自咸丰十年兵燹后,县之南乡户口凋零,不及平时十之二三,田地山场大半荒弃”。又称“咸丰丙辰、庚申两遭兵火乱后,遗黎不足十之二。”“人烟断绝”,“村野为之一空”。[③]此时期西方来华人士眼中的情景也证明了此点。如白齐文称:句容县,原本“土地膏腴,人烟稠密,自遭赭寇,十室九空,鸡犬之声,几无鸣吠。向也天王寺、樊家边一带,村落千余户,今不过三两洽比而已。又大树凹一带村庄,前亦百余户,迩不过三四人而已。”[④]据清廷统计,至1874年,江苏人口锐减至1982.3万人,减少了24679621人,占战前人口总数的55.7%。[⑤]又据句容县志载,清嘉庆十四年(1809),句容有丁男306968人,到了同治年间,人口不足6万人。[⑥]40年后,该县虽得到了休养生息,但人丁也不过嘉道时期的十分之三。[⑦]
长期战争蹂躏,句容地区人口锐减,旧有人地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当地居民大量死亡或逃亡后,土地大片荒芜,它将影响清廷对战后地方经济恢复和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在此情况下,句容大片抛荒土地需要农业人口进行填充,而江南人口的锐减刚好为江北人口的流入提供了前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河南南部、安徽、湖北等省内的农民开始大量涌入句容,并成为这一地区客民主体。关于这一客民涌入现象,《塔景亭判牍》是这么描述的:“洪杨之乱,句属适当兵冲,蹂躏最苦。肃清后,人少地多,田畴不治。客民之应募而至者,汴鄂最伙,皖南次之,浙之温台又次之。”[⑧]
(二)江北地区天灾人祸的频繁
江北地区大量人口涌入句容,亦与江北地区频繁的自然灾害和本地生存环境恶劣密切相关。如清末民初的河南就是江南客民的主要来源地。因为自咸丰三年(1853)起,河南频繁发生自然灾害,不是大旱就是大涝,农民经常颗粒无收,只能以树根、树叶、树皮、野菜等充饥。尤其是那些没有土地只能靠佃种田地过活的佃农,生活更为悲惨。为苟求活命,他们往往一副箩筐“闯江南”。当然,自然灾害只是造成清末民初江北地区农民闯江南的原因之一,频繁的战乱和内部生存压力也迫使他们大量南迁。尤其是太平天国后期在江北兴起的捻军起义及各种匪乱更迫使他们背井离乡。如清末民初河南罗山、光山、商城、固始等地的农民就是在各种“人祸”的迫使下选择“下江南”的,成为江南客民的主要来源。这一现象《塔景亭判牍》亦有诸多记录。该判牍起码有五处强调了江北农民迫于饥馑乞食江南的事实。[⑨]
(三)清廷与江南地方政府的招徕
太平天国运动和清廷的镇压,以及由此导致的地方骚乱,均对江南地区造成了巨大破坏:江南地区人口大幅度锐减,大片土地抛荒,农田无人耕种。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乡村社会传统的“村藉”与地权相统一关系开始松动,原居村民对“本村土地权的资源独占观念”在实际生活中丧失了“合法性”[⑩]。传统人地关系解体,代之一种新型的,既有冲突又有融合的主客关系。导致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官方的招徕垦荒政策。同治年间丁日昌主政江苏时在饬江苏各县公文中就称:“查苏省各属,除奉、上、南、川、靖、宝、崇等七厅、县并无荒田外,其余各属均有抛荒”。“值此饷繁库绌,多垦一亩,即多收一亩之钱漕,于国计民生,均有裨益。”为此,他在“通饬垦荒空文申复由”中要求:“札到该某,立即(督)遵照,速将荒田赶紧会商绅董,设法妥筹”。[11]与之对应,句容县也出台了垦荒政策。同治三年,该县设立招垦局:“以绅士治其事。乡别以图,图别以甲。堪田之荒熟,图之籍之,严隐冒之罚,勘实,以联照授之。”[12]清廷更鼓励地方如此做法。同治五年,户部议覆地方官员垦荒章程时就做出了如下规定:“一、正经界。叛绝各产,划分段落,编立字号。客民应募者,查明来历,给照承种。一、定限制。叛产概令入官,绝产以三年为期,业主逾期不返,即行截止。客民认垦者,期至六年,租粮及额,即为永业。一、缓钱粮。水田初年免租,止纳正粮,旱田租粮俱免,次年再升科。一、定租谷。每亩每年约取租谷,六年后统免租谷,照额输粮。”[13]在清廷的鼓动下,句容等地方均把战后恢复当成重要政务,纷纷设立了“劝农局”、“招垦局”、“招耕局”之类机构,它导致豫南、徽南等地人开始涌入这些地区。如句容县出示垦荒章程后,“客民携耒耜来收塍”,“有喧宾夺主情形。”[14]又如江苏溧水颁布招垦公示后,河南光山、罗山等地乡民也开始大量涌入。[15]
清廷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招垦章程不仅打破了江南社会人地关系,而且瓦解了当地居民与地权之间的旧有联系。它使部分地权发生转移,这为外来客民获得土地提供了一定保障,也提供了基本的法理基础。如1866年浙江省奏准的垦荒章程就规定:“不拘本地外处之人,愿承垦,均准计口授田”,“赴县呈明来历及从垦坐落处所、亩数、粮额字号,逐一注册,并取本地带领之人切实保结,由县给单承种”。[16]更何况在土地价格极度低廉的情况下[17],部分外来客民还可以通过低价购买方式,通过当地政府获得对土地的所有权,这也为客民定居于句容为代表的江南地区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18]因为他们一旦取得了土地,正如费孝通所言,或许就将“根插入了土里”,成为了当地的新主人。[19]
(四)句容有着相对过剩的水土资源
清末民初,河南、湖北、安徽等地的农民为何大量涌入句容,还与这一地区有着相对过剩的水土资源密切相关。如许文浚在《塔景亭判牍》中称:“本邑自承平以来……计先后查报成熟田地六千二百余亩,荒产田地、山荡、草荡、芦荡共二万五千一百余亩。”[20]即垦熟的田地只占荒地的四分之一弱。又如1933年江苏省政府统计江苏省人口时,句容全县人口才244770人,至1936年,也才277500人。即句容人口为江苏省人口最稀县份,计全县面积1444平方公里,全县平均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93人,“在江苏江南,除溧水县外,为人口最稀之县份,较之江宁全县平均密度每方公里二百七十二人,尚少七十九人,较诸太湖流域各县人口密度在四百人以上者,相差十分悬殊。”[21]由此可见,正是由于句容有着相对宽松的水土资源,在当局的垦荒政策下,客民才会大量涌入。
二、客民的主要构成及生活状况
(一)主要构成
太平天国后,大量江北农民涌入句容[22]。他们究竟来自何方,是必须弄清的一个问题。相关史料显示,清末民初来句容的客民主要来自河南、湖北、安徽、浙江温州、台州等地。此点清末句容县令给江宁府呈文说得很明白,他称:洪杨之乱后,“客民之应募而至者,汴鄂最伙,皖南次之,浙之温台又次之。”[23]即他们不仅来源于河南、湖北、安徽、浙江温州、台州等地,而且河南湖北人最多,安徽人次之,浙江人又次之。至民国后,这一趋势仍然保持,如1934年张心一、陶桓棻、庄继曾等《试办句容县人口农业总调查报告》显示,自民国元年以来,句容县各区移入的外来人口达4680户,主要仍来自河南、湖北、安徽等江北地区。[24]不仅此时期的句容县客民构成如此,此时期江浙其它地方情况也大致相似。如清末民初嘉兴府“自光绪间垦荒令下,客民丛集,有温台帮,宁绍帮,有河南江北帮。”[25]又如此时期的江苏溧水,其客民也主要来自河南、湖北、安徽等地,乃至今天他们仍构成了当地客民的主要成分。[26]再如江苏宜兴,天平天国运动后,也是“赵、豫、淮海人民蜂至”,两湖农民亦“争来垦治”[27]。
以上史料从宏观上阐释了清末民初句容等地方客民的主要来源。如作微观考析,《塔景亭判牍》反映的信息更值得关注,它较为详细地显示出清末民初涉案的句容县客民的构成状况。涉及的123名客民主要仍来源于河南、安徽、湖北、湖南等地。其中明确注明来自河南14人,来自安徽6人,湖北1人,江北5人,桃源2人,山阳1人,扬州1人。未注明来源地的虽有72人,但据《塔景亭判牍》作者许文浚交代,他们主要也来自河南、安徽、湖北等江北地区。
(二)生活状况
总体看,客民初来句容时大多贫困,且经历了一个相当艰难的历程。不过随着时间的流逝,那些坚守下来的客民生活状况有所改善。但总体看,绝大多数人仍很贫穷,条件较好的不多。《塔景亭判牍》所载123名客民中定居者才68人,在这68人中拥有田地、取得当地农民身份并长期定居下来者才29人,商人或小商人才6人,其他人属于佣工、佃户或棚民。而且在这123人中经济条件较好者才22人,一般者9人,赤贫者达72人,不详者20人。具体到《塔景亭判牍》所载每个客民,他们中大多数人的处境很悲惨。首先,他们多很贫困,主要靠佣工过活。如张余军控陈延盛案中的郎玉禄兄弟多人都是客民,他们“一无恒产,专靠陈延盛田地租种过度。”[28] 又如王三永控杨正春案中的客民王三永靠佃种杨正春田地过活,佃种九年后,杨正春要求退佃。虽然王三永不愿,但县令最终还是迫令他退佃,并以七折偿还所欠债务二十三元。[29]再如李德源控吕天生案中的江北客民老张,本是吕天生家的帮工,又是他家的佃户,但因该村村民怀疑他屡次偷窃,而将他驱逐出境。[30]其次,少数条件较好的客民,也多遭破产。如钟德泮呈案中,客民翟兴安、翟兴春因“债负累累,今将所有产业变卖一空,兑价后”将北归,为此他们将所有的田房山场以1400元的价银卖给他人。[31]又如陈高金控章元寿等案,该客民陈高金、陈高喜系同堂兄弟,其祖父陈瘪嘴和其父陈义茂于光绪初年来句容,开设杂货店。初开时生意很好,但至陈高喜经理时“资本竭蹶”。虽然县令认为该店最终破产的原因在于陈高喜经营不善、恣情挥霍,但客民在句容生存不易,亦可想见。[32]再者,客民常常身死他乡,死后妻女等即被掳卖。如张陈氏控陈顾氏案,客民陈魁身死后,遗下两子,其妻顾氏为生活所困马上入赘山阳人小杜为夫,支撑门户。但不久后又将半岁的遗腹子卖给他人,不幸毙亡,并准备将陈魁遗留下来的田亩什物一概价卖,随小杜回山阳过活。[33]又如陈湖生一案,客民李达身死后,其妻无依无靠在句容苦度年余。对此不幸之人,为非作歹者打起她的主意。戴礼定、彭盒子联手将其“串抢”。[34]总之,清末民初客民在句容生活状况并不乐观。不少人不仅靠佣工、佃种他人田地存活,即使是其中极少数条件较好者也将面临严峻考验。更有甚者,不仅客死他乡,当他们死后,他们的妻女等又将面临被拐卖等悲惨命运。
三、主客冲突
清末民初句容主客冲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争夺水土资源引发的冲突,其二是主客之间因风俗习惯不同引发的冲突,其三是地方政府和当地社会行为失当引发的冲突。
(一)争夺水土资源引发的冲突
清廷施行招民垦荒之始,外地客民与本地居民之间的冲突就已存在。因为无论是基于对当地土资源的争夺,还是对水资源的争夺,他们之间都会发生冲突。尤其是随着战后江南地区人口的恢复,为争夺水土资源,双方冲突更易发生。如以句容为例,清嘉庆十四年时,有丁男306968人,到了清同治前期,人口下降到6万以下,但到了光绪二十六年,随着外来客民的增多和本地人口的恢复,人口达到118700余人。[35]人口增多使主客之间争夺水土资源更为凸显。
诸多史料均记载同治以降句容地区主客间为争夺水土资源发生冲突。此类冲突,何以发生,笔者认为这与客民、土民、当地政府几方均有关系。其中客民迁入,客观上损削了当地人的利益、瓜分了当地资源,甚至破坏了本土的人文和生态环境,它无疑是导致相互冲突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清末句容县令给江宁府的禀文就称:客民“其人皆悍鸷耐劳,遇荒即耕,有主亦占。土民与之力争,则有老拳与之理论。则曰:官招我来也。官利田赋之有着也,优容之。二亩报一亩,三亩并二亩,亦假借之。”[36]又如民国《南浔志》亦称,浙江南浔镇自太平天国战后,四乡荒田达十分之三,从同治至光绪初年,外地客民纷纷来到此地,所有无主荒田无不被客民占据耕种,并搭盖草棚,进行定居,每圩所占,从几十亩到上百亩不等。[37]再者如《塔景亭判牍》所载周景士等控袁志浩案亦体现了此点:“客民袁志浩于龙王庙下高旷处所开地四五十亩,即于沟之上游横筑一坝,以便车沃,而旱地遂成腴田。惟沟经坝断,阻滞下流,而山下腴田六百余亩都变为旱地矣。”[38]
此外土民的因素亦不容忽视,如晚清报纸报道江浙地区客民移垦一事时就称:“初来客民,任力之强弱,以垦田之多少……迨愈来愈多,则党与(愈)结而愈固。而土著之流亡者一旦生还,反致无所归宿。田为人有、屋为人居,力不能夺,讼不能胜,乃不得已而亦舍己芸人,占别家之产以自活,展转易主,遂至境内之田,尽非原主。”[39]以此观之,太平天国运动即将结束,在清廷垦荒政策和农民起义冲击下,外来客民与当地人胡乱混占现象曾大规模发生过。但战争结束、地方安定后,不可能再存在客民大规模强占当地人的土地。相反,当地人抢占那些无人之户土地现象却经常发生,这也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另外,亦发生土民反占客民已垦土地的事件。如丁日昌主政江苏时就称:“往往垦民甫经办有眉目,即有自称原主,串同局董书差,具结领回。垦民空费经营,转致为他人作嫁。”[40]又如清末《东方杂志》报道江苏农务局回顾该省招垦以来情形时也称:“垦荒之举,乐于从事者多系客民。土民自怠于垦,又嫉客民之垦其田,往往仇视生衅,未垦则交閧以阻之,既垦则称‘原主’以争之;而客民之顽强者则任意向有主荡滩盖棚占垦,有获则姑安,无利则逸去。土客积不相能,已成水火。”[41]该报也对主客各打五十大板,但也存在土民争夺客民已垦土地的现象。但战后客民要想非法占据当地人已经耕种的土地,几乎不可能。他们大多是通过佃种、典卖当地人土地,才在这些地方扎下根来。相反,当地人为逃避赋税、增多收入、私下允许他们开山辟地,这才为客民在当地定居提供了前提。如许文浚在审理尹荣耀等控翟兴安等案就证明了此点。案称翟兴安等“兄弟早年来句,暗串村中无赖私卖荒地数亩,借此搭棚开垦。”[42]
虽然当地居民称客民“不论有主无主,四面侵占,动辄讲打,莫奈伊何”,[43]但事实上客民即使占有某块土地,要想实现土地价值,也将面临诸多困难。首先,双方对水资源的争夺影响客民对所获土地的利用。因为乡村社会水资源的占有和使用并非客民一厢情愿就能实现,当地居民也不因外地客民住在该村、获得了几亩土地或生有子女就把他们看成当地人。相反,即使客民的孩子,“生于本村,仍像其父母一样”,“被视作外来人”。[44]如《塔景亭判牍》中周景士等控袁志浩案就体现了此点。虽然客民袁志浩于龙王庙下高旷处开地四五十亩,又于沟之上游横筑一坝进行车水,旱地成了腴田,但这一行为却遭到当地居民和地方官员的反对。该县令作出最终判决如下:“调查该客民契据,此项田亩至于上年冬月买自韩道宏等,明明地也,而曰田。明明旱地也,而曰食水大沟。以无业之人买卖无主之业,凭空结构,交易自由,利己损人,公论不顾,狡悍极矣。袁志浩新筑之坝着即赶紧起毁,务使源源下注,水势畅通。如敢阳奉阴违,定即严究不贷。”[45]由此可见,客民虽可在句容购买土地,但在水资源的利用上却受限制,并非为所欲为。
其次,本地居民的抵制也导致客民很难占领无主荒地。客民想要占有无主荒地也很困难,它多遭到当地居民以种种理由提出的反对。如《塔景亭判牍》中尹荣耀等控翟兴安案就证明了此点。该案河南客民翟兴安兄弟早年来到句容,于光绪三十一年九月价买了尹仁荣荒地两起,共四十五点六亩。但至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当地居民尹仁昌等称,该起土地中有他们的土地,是为盗卖,迫使对方找银十二两。不久后,另一当地居民尹荣耀等又状告翟兴安等,称他们所买土地内有他家祖坟一座,义冢地一方,且被占塘田十余亩。句容县令具体审理了此案,发现翟兴安等所占土地已报粮纳税者二十三亩六分,又请补了二十二亩,补荒山十六亩,共计合法获得土地四十五点六亩(荒山不包括在内)。尽管如此,但县官认为该客民等实占土地达七十余亩,而纳税报粮才二十余亩,确实存在冒占行为。该案审理的结果是:他们并没有拥有所占荒地,县令要求除合法取得的四十五亩六分之地,“此外既无契照执业”之地,“无论田地山荡,分毫不准越种。”实际上该客民等所占土地是否为当地居民私产,也令人怀疑。因为对方并没要求占有该地产,而是情愿将它“推归学界”。 [46]
再者,即使是合法占有的土地,也因本地居民反对无法使用。如《塔景亭判牍》中李忠英控陈正忠案就体现了此点。客董李忠英探访八九年,访得句容有一称为会场地(即新安山)的地方是一个风水宝地,可作为茔地。他从“原业主”王学侃手中买来。但此举却遭到当地居民反对,因为该山所有者在江北,很久不归,此地变成了公共活动的会场地。更为重要的是,当地居民不能容忍让“千百年六社会场之所,忽改为外来人华表高矗之区”。虽然该客董与所谓业主间已完成了买卖,但当当地居民状告此事后,句容县令仍不认可该起买卖合法。其理由有三:其一,原业主远在河北,未曾到场,所托之人不可靠;其二,原上手契红契不在,双方进行交易仅凭白契,不可信;其三,外地客民所买土地为六社公共活动场所,突然改为客民坟地,众怒难平。在当地居民和县令的反对下,该客董不得不放弃该土地。不过双方有了一个折中,即该客董愿意将所买之山无偿捐给金山寺,作为寺产,仍作六社会场公用,而该山原契由该客董收藏,留做纪念。此后此山无论何人不得丝毫侵占。[47]此案虽因该客董之大度而结案,但仍体现出客民在他乡置产的不易,多会遭到当地社会的抵制。
(二)风俗习惯或乡土观念引发的冲突
有学者用大传统、小传统去概括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其实它也适用于外来族群与当地社会之间的关系。如果以本土社会为中心,以自我风俗、乡规民约为“合法”,那么他者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则被认为是“异域”东西。如此一来,本地居民与外来客民之间就因顺应哪种传统发生冲突。[48]因此,笔者认为水土资源占有之矛盾只是导致句容主客民之间冲突的一个表面因素,观念的冲突和风俗习惯的对立却可能是更为深刻的原因。因为清末民初时期,有大规模外地人来到句容等江南地方,实则表明这些地方水土资源相对宽松,否则不可能在当地已经饱和的情况下还能容纳大量的异乡人。所以,地权争夺的背后仍暗藏有更为深刻的乡村社会心理,那就是排斥异类、歧视他者的传统自我中心主义[49]的文化心理。它很容易从帝制时期的内外关系转移到本乡人与他乡人的关系中去,并成为影响处理主客关系的内在思想。这种排斥,不仅体现为本地人对外地人、外地风俗习惯的排斥方面,也体现为外地人对迁入社会当地风俗习惯的排斥方面。他们对故乡风俗习惯的保留、拒不接受迁入社会的生活习惯,即为例证。如《光绪续撰句容县志》称:河南人“器用与耕耨之法与吾乡大异,今土民类多效之,土民杂处,其于水利多寡之间,塘水启闭之法,土民往往受其滋扰。往时插苗土民必待夏至,客民则在小满时已遍插。同治初,虽承平未久民气未复,而居乡者多土著,即所招佃户,大半江以北人,与吾乡习俗不甚相远,所以民皆安堵,讼狱不生。自客民入境,多强暴不循之风,于是盗贼丛起,讼狱繁兴,墩庞之风亦为之顿减矣。”[50]此处就体现出两者之间相互排斥的现象。
当然,相对人数更多的本土居民而言,客民影响要弱得多。而本土居民对自身风俗习惯的维护难免受到“宾主”思想的影响。他们无法接受客民欲反客为主的行为,无形之中自我中心的乡土情节油然而生。这不仅会影响到当地居民,也会影响当地官府。虽然客民的到来引发的矛盾与冲突确实存在,客民的到来也确实引发了许多不安定因素,但在这些冲突的背后确实也隐含有当地人对客民的歧视、观念和行为上的抵触,甚至对客民的诬告、陷害、驱赶、屠杀等。这可从清末民初江南地方州县判牍中找到大量例证。如《塔景亭判牍》中李元浩控梁大生案,当地人李元浩等就指导法警将客民梁大生捕捉,其理由是其家被盗时该客民曾“面涂朱墨,持刀指挥。”后来核对双方人证时发现,该案发生时该客民正与他人在场院内纳凉闲聊,不可能参与劫案。而当地人为何诬告该客民,其主要原因他是外地人,以及由此对他引起的猜疑。即使只是猜疑而没有证据,但照样受到不公正待遇——轻易遭受拘捕。[51]又如赵如案,皁班捕役赵如将佣工结束即将返乡的客民董克士等五人逮捕,不仅将他们所剩的一点工钱全部扣留,还诬陷他们行窃,盗取了“合太和”的钱财,并对他们施以酷刑,迫使承认莫须有的罪名。此案后虽被句容县令发现,并重重惩罚了该役,但当地人敢于欺负客民之事实已略见一斑。另如邰有珠控叶桂枝案,李和尚被控一案也可证明此点,客民叶桂枝、李和尚均曾遭当地人诬告,指责他们为匪,但后来进行审讯时发现并无此事。而在某些案件中,借口他因将客民进行驱赶或屠杀的事也时有发生。如“蔡子安等案”,当地窑户蔡子和等就借口加强对窑工客民的管理向客民勒索。如对方不从,就将其草棚烧毁,驱逐出境。[52]又如民初许文浚审理曹标等棚民造反一案就因乡团快班无端烧毁客棚所致。总之,客民的到来给句容等的江南乡村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且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但地方官府和当地社会较为流行的“强宾压主”行为在多数情况下也反映出当地人的自我中心思想。在整个江南社会环境内,话语权主要被当地人控制,本土社会的自我中心和优越感不仅影响到他们对客民的评价,也影响到当地官府对客民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乡土意识滋生的自我中心意识和优越感难免也会影响今天的学者,笔者不能赞成在具体评价主客冲突案件时,将所有原因归咎于客民一方的分析方法。[53]
(三)地方政府行为失当引发的冲突
在本土中心意识的影响下,甚至地方官府对客民的评价也会存在偏见。如清末民初句容县令许文浚就称:“窃惟句容上控之多,多在客民也。客民之上控,非缘以土民之众,欺客民之寡,乃缘以客民之富,欺土民之穷。以客民之强,欺土民之弱也。”[54]“是故土客之讼,其原告十九土民也。究其致讼之由,亦十九客曲而土直。”[55]他认为客民不仅好讼,而且是导致地方骚乱的重要因素。[56]在客民于乡间评价都不太好的情况下,当地官府多会依从当地居民之意对客民采取极端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主客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并因此导致流血冲突和械斗。如发生于光绪九年嘉兴府土客仇杀案[57]就体现出此点。正是当地政府行为失当导致土民大量屠杀客民和客民反杀土民行为。不仅如此,出于防范客民,地方官府出台的某些政策也在客观上导致主客冲突频繁发生。清末民初句容先后出台了诸多管理客民政策。其中让客民连环互保,编设保甲就是一项。句容县曾让各窑户给窑工发给腰牌,令其连环互保。[58]又令各乡董督同办事员稽查棚民,驱逐匪类。表面上是将那些“无业、无产、无家室而又无保,实系匪类”之人进行驱逐,但实际上却加强了对临时客民的监督,以达到维护当地社会安定的目的。对于定居客民,句容地方又通过设立客董、客长的方式,达到管理的目的。[59]但此等作为并没有达到保护当地居民和外来客民的作用,相反却有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如民初《苏报》载文就称:苏浙客民“其中有大头目小头目,即客民中自称为客董者也。客董者,不事生业,专在城乡内外各乡市镇探听风声,寄宿于栈房,而日以茶寮、酒肆为驻足之地。此中多文人学士为之,仪容都雅,人莫能测,而用度则皆取给于众客民也。”[60]
四、主客融合
只注意主客冲突是对清末民初句容等地社会现实的片面理解,土客间的融合趋势也客观存在着。如把江南社会本地居民的“民俗”视为当地人的“法律规则”[61],则其源泉在不断被更新和补充。因为随着广大客民的到来,他们不仅带来了他乡的风俗习惯,乃至影响到当地的风俗。在此层面上说,法律人类学中的法律资源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不再单纯地阐释为强迫各方均应遵守的硬性规则[62],而是允许各方充分利用所谓的资源去达到他们的目的。其中乡规民约或风俗习惯就是这一资源的重要构成部分。清末民初外地客民涌入句容等江南地区后,正是利用他们旧有的风俗习惯去充实当地社会,并促使这些地方的主客融合。
这一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亲缘关系方面
同一籍贯的客民间的融合当然容易发生,因为同样的风俗、习惯或乡谊均会促使他们更易发生联系。随着客民不断涌入句容,客民与当地人间亲缘方面的融合也在加强,它主要体现在婚嫁、继承方面。当他们无子嗣时,首先倾向于过继同乡为后。此等行为不乏例证,如《塔景亭判牍》载何存敬控李何氏案就体现了此点,定居于句容的河南光山客民何国安无子嗣,过继了同乡何大成子何存敬。[63]
客民定居句容后不仅出现客民之女嫁给本地人的情况,也出现当地人招客民为婿或过继客民为子的情况。如民初《民商调查报告录》记载句容等地习俗时就称:“对于身份继承问题最为复杂,无子者类多招赘为子,其婿即于入赘时更易姓名,写立赘书为据,名为赘书,实与继书无异。被继承人如有子侄,则分以财产若干,俾免争执,否则,但须纳资于祠,其婿即可登谱顶门,享有被继承人一切之权利。此种习惯,一因兵灾后人丁稀少,土客杂处所生,一因父母爱怜其女及其婿,本为长情所致。”[64]招婿嫁女行为不仅是当地人招客民为婿,也存在客民招当地人为婿或客民之女嫁给当地人。如《民商事调查报告录》报告江浙习俗又称:太平天国后“土著流亡贻尽,本支断绝,因时权宜,或取异姓为后,成为螟蛉子”,客民来到江浙开垦,“只身来此,积有资财,身死无嗣,或取异姓之人承受。”[65]《塔景亭判牍》也记载下句容县内主客间的这类婚嫁、继承关系。如张陈氏控陈顾氏案,客民陈魁之姊张陈氏就嫁给了当地人。[66]同样申曹氏控张信礼案也表明客民妇女嫁给当地人的现象非常多见,以至发生不少流民专靠带领江北妇女到江南“放白鸽”为生。[67]而唐荣贵控王恒山案则更体现出清末民初之际某些乡村主客融合之剧烈。此案原告唐荣贵本为扬州客民,孤身一人来到句容,他先被该村唐氏招为继子,后又成为何氏家族的女婿。不仅如此,他还先后得到了该村十一家绝户之产,言外之意,他先后成为了这十一家的继承人。[68]比他后来的客民王恒山、刘步江等先成为他的佃户,后又成为他的义子,但因双方关系不和,最终解除了这一关系。[69]这种主客之间的融合不仅体现为婚姻、继承方面,还体现为结为干表兄弟关系。如顾标案中顾标就与客民陈国瑞结为干表兄弟。[70]
(二)风俗、生活、习惯方面
就客民涌入的句容等江南乡村社会而言,本地人初期当然只认可本地的风俗习惯,对于客民带来的风俗,多加反对。但随着时间的流逝、随着双方融合的加强,这种自我中心意识被日渐侵蚀,且会发生移风易俗之事。如《光绪续撰句容县志》记载句容风俗变迁时称:句容“所谓秉性愿,习尚礼仪,非虚语也。自粤西匪乱后,风俗稍异。”“吾乡妇女旧皆着腰裙,有不着者即被人指摘。自光绪十四年以来,着腰裙者十之二三,亦化客民之俗也。客妇即行礼着腰裙者绝少。”[71]正是在客民的影响下,句容地方妇女旧本着腰裙的这一重要风俗也被变更。即使是如此被当成妇德、妇道的重要风俗都被变更,其它方面更不言而喻。如粮食物种方面,客民带来的异乡优良物种就深得当地社会的青睐:“句容农田皆稻麦二种而稍微多,洋籼稻则楚豫客民携至者,性耐旱潦,米色晶白,尤嘉种也。”[72]又如农田水利方面,当地社会也多借鉴北民经验,开沟、凿井引水,进行灌溉。《光绪续纂句容县志》“实业志”就称:“北省言水利者都以开沟凿井为急务,南北风土虽有不同,而利益所存,仿行何害。……一面就地筹设公款,并劝谕有力之家,或乘农隙,计里穿井,或仿照古法开挖沟渠,分别相度地势,体察情形,绘图条议,通详察办。”[73]又如语言方面,据学者调查,过去句容村子没有称为某某棚的,但现在称为某某棚的有128个。过去称为某某边的只有3个,但现在却多达152个。他们认为这正是外地客民尤其是河南客民对当地人语言施行影响的结果。而且在今天的句容天王(含磨盘)、袁巷一带,句容版的河南话(还不是正宗的河南话)仍占统治地位,一些南乡的句容原始居民后裔也被河南人俘虏了,说起河南话。[74]
五、结语
清末民初之际,受太平天国运动的影响,以句容为代表的江南社会遭受惨祸。当地人口大幅度下降,诸处田地荒芜,广袤乡村一片荒凉。为恢复战后乡村经济,维护地方社会的统治,清廷和江南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招民垦荒政策。在此大背景下,深受各种灾难压迫、本地生存环境恶劣的河南、湖北、安徽等地的农民大量涌入江浙地区,句容就是其中之一。
客民的到来虽补充了当地劳动力,但在水土资源利用、风俗习惯认同、生活方式接受方面却与当地居民存在差异,且产生冲突。尤其是水土资源利用、客民过度开垦、侵占公共或无主土地、拦截水流等行为均引起当地居民不满,并引发冲突。而且作为外来人的客民,随着流入人口的增多,内部力量的增强,他们又成为一股重要力量,给当地居民带来不安甚至危机感。相互间的频繁涉讼和中国传统文化的本土意识均影响到本土人及官员对土客冲突的态度,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土客矛盾,可能由此发生大规模械斗和仇杀。
尽管清末民初句容地区主客冲突一直存在,但融合的趋势也客观存在着。外地客民定居或半定居后与当地居民之间有一个相互摩擦、相互适应、相互折中、相互接受的过程。随着客民定居时间的延长,他们对乡土社会内部认同的增多,通过婚姻继承等方式结成的主客间的亲缘关系和生活起居、语言习惯方面的趋同与官府的默认,均促使主客间又形成一个新的乡村社会整体,再度衍生出新的乡村社会秩序和风俗。
(文章原载:《史林》2012年第02期)



[①] 黄泽苍:《中国天灾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页。
[②] 关于这一研究的代表著作有葛剑雄、曹树基、吴松弟等:《简明中国移民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池子华、朱琳:《流民生活掠影》,沈阳出版社2004年版。代表论文有冯贤亮:《清代浙江湖州府的客民与地方社会》,《史林》2004年第2期;行龙:《论太平天国革命前后江南地区人口变动及其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王天奖:《同光时期客民的移垦》,《近代史研究》1983年第2期;张佩国:《近代江南的村籍与地权》,《文史哲》2002年第3期;朱延生:《句容的外来移民及影响》,《江苏地方志》2006年第6期;郭熙:《苏南地区的河南方言岛群》,《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③] 张绍棠修、萧穆等纂《光绪续纂句容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页。
[④] 李文治编《中国农业史资料》第1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49页。
[⑤] 行龙:《论太平天国革命前后江南地区人口变动及其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
[⑥] 转引自朱延生:《句容的外来移民及影响》,《江苏地方志》2006年第6期,第39页。
[⑦] 张绍棠修、萧穆等纂《光绪续纂句容县志》,第103页。
[⑧]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⑨]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94页。
[⑩] 张佩国:《近代江南的村籍与地权》,《文史哲》2002年第3期。
[11] 丁日昌:《藩吴公牍》(二),赵春晨编《丁日昌集》,江苏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353页。
[12] 张绍棠修、萧穆等纂《光绪续纂句容县志》,第82页。
[13]《清穆宗实录》卷167,同治五年正月乙酉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1页。
[14] 李杕主编《益闻录》,上海徐家汇天主堂创办,土山湾印书馆印刷,光绪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15] 陈鸿昊:《宁卖祖宗田,不卖祖宗言》,《金陵晚报》2009年11月27日。
[16] 马新贻:《马端敏公奏议》卷3,台北成文出版社1969年版,第53页。
[17] 冯法和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台北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715页。
[18] 黄侗:《义乌兵事纪略》,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第25页。
[19]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74页。
[20]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39页。
[21] 胡焕庸:《句容县之人口分布》,《地理学报》1936年3期,第1-2页。
[22]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166页。
[23]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3页。
[24] 张心一、陶桓棻、庄继曾:《试办句容县人口农业总调查报告》,南京参谋本部国防设计委员会出版1934年,第154页。
[25]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167页。
[26] 陈鸿昊:《宁卖祖宗田,不卖祖宗言》,《金陵晚报》2009年11月27日。
[27] 光绪《宜兴荆溪县新志》卷5,清光绪八年刻本,第18页。
[28]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67页。
[29]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64页。
[30]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76页。
[31]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51页。
[32]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36页。
[33]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10页。
[34]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44页。
[35] 引自朱延生:《句容的外来移民及影响》,《江苏地方志》2006年第6期,第39页。
[36]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3页。
[37] 民国《南浔志》卷30,农桑一,1922年刻本,第23页。
[38] 许文濬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10页。
[39]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169页。
[40] 丁日昌:《抚吴公牍》卷37,台北华文书局 1969年版,第9页。
[41]《东方杂志》,第2卷第7号,1905年8月25日,实业,“江苏农务总局查荒招垦详细章程”,第121-122页。
[42]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65页。
[43]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65页。
[44] 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45]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10页。
[46]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66页。
[47]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31-132页。
[48] Robert Redfield, 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 a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 to Civilization,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6,p3.
[49][德] 安德烈·贡德·弗兰克著:《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刘北城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5页。
[50] 张绍棠修、萧穆等纂《光绪续纂句容县志》,第136页。
[51]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80页。
[52]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48页。
[53] 冯贤亮:《清代浙江湖州府的客民与地方社会》,《史林》2004年第2期。
[54]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3页。
[55]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3页。
[56]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3页。
[57]《清德宗实录》卷162,光绪九年四月丁丑条,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84页。
[58]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4页。
[59]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7,37页。
[60] 引自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69页。
[61] Paul Bohannan, Justice and Judgment among the Tiv,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7, p4.
[62] June Starr &Jane F, Collier, History and Power in the Study of Law, Ithaca and La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9, p2.
[63]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14页。
[64]《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司法行政部1930年印行,第857页。
[65]《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907页。
[66]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10页。
[67]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04页。
[68]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80页。
[69]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180页。
[70] 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判牍》,第229页。
[71] 张绍棠修、萧穆等纂《光绪续纂句容县志》,第136页。
[72] 张绍棠修、萧穆等纂《光绪续纂句容县志》,第137页。
[73] 张绍棠修、萧穆等纂《光绪续纂句容县志》,第85页。
[74] 引自朱延生:《句容的外来移民及影响》,《江苏地方志》2006年第6期,第38—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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