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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研究述评
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是近年中外史学界关注的热点。所谓市民社会,不是广义的社会概念,而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特定范畴,它指的是个人、团体按照非强制原则和契约观念进行自主活动,以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交往的、不受国家直接控制的民间独立自治组织和非官方亦非私人性质的公共领域,亦称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注:学术界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定位一直存有争议,这里指的是近年来普遍性的说法。)剖析、研究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对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市民社会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鉴于此,本文拟对国内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作一初步梳理与考察,以期收“抛砖引玉”之效。一、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发轫与角度
以肖邦齐(R·Keitnscnoppa)、罗威廉(William Rowe)、M·兰金(Mary Rankin )等为代表的部分西方学者首次使用“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理论与方法,对近代中国某个城市或地区作个案研究,揭橥了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序幕。他们认为,清末民初的中国在许多方面已出现类似于西方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情况,对于推动中国近代化发挥着重要的潜在作用,如晚清士绅精英的活动、民国时期的社会政治等。他们还分析了晚清中国已产生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的商人组织及公共机构,如圣仓、普济堂、善堂等,认为这类机构的非官僚特征日益增强,在地方社会颇具影响,最终成为批评政府政策的场所。(注:朱英:试论近代市民社会产生的模式,开放时代1998年第3期。)
然而,也有不少西方学者如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孔斐力(Philip Kuhn)、黄宗智等认为, 近代中国有其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发展特点,因而用滥觞于西方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概念来解读近代中国历史,是不稳妥的。其主要理由,一是中国为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社会不可能脱离国家的控驭获得独立自主发展并取得自治的权利;二是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概念是从欧洲历史经验演绎出的,无论其内涵还是外延都太复杂,很难有一统一的定义和解释。如魏斐德所说:“我发现把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应用于中国非常困难。因为,虽然从1900年起,公众领域一直在不断扩大,但是在中国并没有出现如通常所断言的那种民权与国家相对应的局面。相反,国家则在不断成长,大多数中国公民似乎主要从义务和互相依赖而非权利和责任的角度来看待社会的存在。”(注:魏斐德:历史变化的模式,1839—1989年中国的国家与社会,肯尼思·利伯索尔:对现代中国的看法,阿蒙克1991年版。)黄宗智则试图用“国家—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概念对近代中国有关情况进行分析,避免用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等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注: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邓正来、[英]J.C 亚力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3月版。)
须承认,国外学者关于“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研究为我们能更深邃、全面地探究近代中国社会提供了—有效而崭新的视角,它使我们在考察中国近代城市社会时,注意到三种不同的空间,即政府(或官)的领域(活动主体是官僚),私(或个人)的领域(活动主体是个人或家庭),以及介入两者之间的公共领域(活动主体是精英或市绅)。这三个空间的相互重叠、结合及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社会的立体画面。(注:王笛:近年美国关于近代中国城市的研究,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最近,这一课题逐渐为不少国内学者所瞩目, 他们纷纷就此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使“市民社会”研究在中国近代领域凸显并蔚成一股风气。
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途径主要有:一是从中西文化、中西历史比较角度出发,在掌握市民社会有关理论及西方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身对中国近代史认识,辨析近代中西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差异,概括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状况和特点,循此途径从事研究的学者可称之为“文化派”或“思辨派”,以萧功秦、杨念群等人为代表;二是运用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理论框架对中国近代史作实证研究和探讨,主要在商会史研究的丰富史料和大量成果的基础上,以本身在此方面的深厚功底论证具有中国特色的近代中国“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依此途径从事研究的学者可称之为“商会派”或“实证派”,以马敏、朱英等人为代表,目前以后者为主流。(注:张志东: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二、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产生及其基本特征
与西方学者关于近代中国是否产生市民社会的论争相适应,中国学者内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阻力论,夏维中认为,从历史上看,中国始终是以中央高度集权为基础的大一统,不具备欧洲孕育市民社会的各方面条件,且从来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阶级及任何带有独立倾向的社会自治因素,因此也就不可能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市民社会。(注: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卷。)萧功秦亦主张,在近代以前, 中国市民社会由于传统专制主义而无法自然发育;在专制王朝崩溃以后,又由于社会自主领域的畸形化和国家政权的“软化”而备尝艰辛;在国家本位主义思潮崛起后,其发展又受到严重的干预和限制。尤其是业已腐化的“软政权”国家也可以在“国家本位”的堂皇名义下吞食已十分嬴弱的市民社会。这就是“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三重阻力”。(注:萧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卷。)显然, 上述观点是以欧洲市民社会的产生作为凝固不变的唯一模式,这样往往会误入简单化、绝对化的思维定式,以致闭塞视野,束缚思路,诚如有的学者所说:“市民社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别,其含义、构成、作用和性质也会有所不同。市民社会绝对不是一种自然的和不变的东西,而是一种历史现象;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而是具有物质的社会现象。”(注: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总第1期。 )这样的认识于启迪我们的思考,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解释市民社会产生发展的特点将不无裨益。
另一是市民社会雏形说,马敏和朱英通过对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后认为,晚清商会组织已经把自己的影响力渗透到城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商会为核心,众多民间社团组织纵横交错,从而形成一个官府以外的在野市政权力网络,控制了相当一部分市政建设权、司法审理权、民政管理权、公益事业管理权、社会治安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等多方面的管理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这个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就是市民社会的雏形,其背后的推动者就是新兴的近代资产阶级。(注: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秦一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版,第233页。)随后,朱英进一步强调:20世纪的资产阶级已上升为一独立的社会力量,市民意识也开始萌芽生长,其能量与影响对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酝酿萌生有着直接关系。而中国历史上的中央集权统治并非一成不变,尤其在清末,中央集权对社会的控制已发生明显变化,许多新型的民间社团开始以合法形式出现,参与管理社会,地方自治也逐渐兴起,从而扩展了独立社会活动领域,为具有中国特点的市民社会出现提供了可能性。而清末新型工商业团体的组织形式在多个方面均具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完全可称之为市民社会的雏形。(注:朱英:关于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几点商榷意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春季卷。)王先明则是选取在中国传统民间社会中起主导作用的士绅群体作为考察对象,通过论述晚清士绅从过去受官府基层社会控制组织的制约逐渐变成为基层社会控制系统中真正的主体力量,即由控制对象演变为控制主体,借以关照晚清时期社会内部自身的一个重大历史性变动。(注:王先明:晚清士绅基层社会地位的历史变动,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这是对市民社会雏形说一有力印证。朱英认为将清末民初的商会和其他民间工商社团作为考察对象,尽管只是从一个主要的侧面进行剖析,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问题作出回答。据此他从目前众说纷纭的各种市民社会概念中概括出其最主要的内容即“脱离国家直接控制,拥有独立自主权和民主契约规则的民间社团组织”,同时归纳出其基本特征:1.市民社会是脱离国家直接控制和干预的社会自治领域,拥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2.市民社会内部主要靠契约规则,而不是靠传统的血缘、乡缘等亲情关系维持;3.自愿和民主的原则。(注:朱英: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思考,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这一结论基本上为史界所认同。
三、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功能及其与国家关系
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功能,朱英认为其主要表现为:1.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制衡与对抗的功能,是维护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2.在多维向度与国家达成“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在相互制约和相互推动的同构互融作用体制下,共同致力于加快现代化进程。从近代中国的实情看,在工业化启动市民社会尚未萌发时,民营工业则获得了两次发展高潮,很快即超过了官办和官督商办企业而为工业化的主导,同时还出现了振兴实业的热潮。通过对商会这一近代中国的典型市民社团的分析,不仅可以看出市民社会自身为推动经济现代化发展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且说明了国家制定的许多经济改革举措及政策,也只有通过市民社会的经济团体发挥桥梁联结作用才能真正得以贯彻实施。然而在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虽对经济现代化的发展起了较重要的作用,但也未能真正独立地承担这一重任,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独特功能。与此同时,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诸多缺陷,又使其无法在政治上充分发挥制衡国家的应有功能,也就难以起到推进和维护民主政治的作用。这些严重地制约了它在中国早期现代化过程中完成历史和时代所赋予的重大使命。(注:朱英:市民社会的作用及其与中国早期现代化的成败,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市民社会研究的核心问题,“文化派”和“商会派”都认为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主要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与强调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近代欧洲市民社会模式有着根本区别。
王笛探讨了公共领域中地方士绅、官僚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指出国家和地方官僚在公共领域的扩张中起了重要推动作用,而地方士绅则充分利用国家对发展公共领域的支持扩大社会影响,接管部分国家权力,但双方的冲突仍存在。(注: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朱英指出, 市民社会雏形一面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双方保持着较好的良性互动关系,另一面也确实对国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衡作用。(注:朱英: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思考,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马敏亦认为, 晚清市民社会雏形与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既互相依赖,又互相矛盾、磨擦的复杂关系,其中依赖的一面又占据着主导地位。(注: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巨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1页。)
朱英进一步指出,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雏形自清末形成后,社会与国家开始建构一种新型互动关系。从国家的面向看,清末民初的国家已一定程度地依赖社会实现新的动员与整合,因而对社会给予某些扶植,成为独立的市民社会雏形孕育萌生的重要因素,但由于近代中国始终未能实现国家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根本变革,无法对社会的发展提供真正的制度性保障,统治者又担心社会权力扩张危害其统治地位,因而国家在对社会予以扶植的同时,又加以各种限制,甚至在自身力量比较强大时即对社会进行扼杀。从社会的面向分析,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雏形在清末形成后,取得了相当一部分自治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制衡国家的作用,至民初又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始终面对着一个不愿真正放弃既有权力的国家政权,更重要的是本身发展不充分,自始至终都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难以与国家长期抗衡,也无力抵御国家的侵蚀,最终也就难以摆脱被国家强制扼杀的厄运。(注:朱英:清末民初国家对社会的扶植、限制及其影响,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应指出,史学界对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市民社会研究仍处于空白状态,这主要是因为对1928年以后中国市民社会与政府关系的发展已形成一种定论或共识,即认为此时期社会在政府严厉控驭下,原有的地位、作用、影响急剧下降,从事研究已无价值。如徐鼎新写道:“在整个国民党统治时期,商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名存实亡,商会完全处于屈从政府意志的附属地位。”(注:徐鼎新、钱晓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400页。 )朱英亦指出:“由于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采取强制手段对市民社会团体进行整顿和改组,并对保存下来的民间团体实施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使这些团体大都丧失了原有的市民社会特征。因此,近代中国自清末萌生发展而形成的市民社会雏形,受到极为严重的摧残,可以说已遭到国家的强制性扼杀。”(注: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4页。)
以极权主义模式阐释并概括1928年以后政府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观点随即遭到张志东的批评,张氏认为,当时国民党刚取得全国政权,基础远未稳固,其权威面临着中国共产党、地方军事实力派和日本三个方面的严重挑战,其他种种内政、外交问题也对它造成极大困扰。在此严峻形势下,国家对社会的强权控制至少在短时期内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程度,而商会作为当时中国的一股根基深厚、实力强大的独立社会力量,国民党政权对它更是难以实现极权主义控制,即使可以,也只有在南京、上海等国民党政权的统治中枢或接近统治中枢地域,以及国民党基层势力强大的少数地方才能实现。至于当时国民党势力较弱的中国其他广大地区,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应该呈另一形态,究竟如何,有待于研究者继续探索。事实上,1928年以后国民党政府许多重要经济政策,如币制改革、税制改革等都是由商会具体组织实施的。(注:张志东:近代中国商会与政府关系的研究:角度、 模式与问题的再探讨, 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四、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思考与展望
中国学者对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尚处于拓荒阶段,研究成果有限,虽然不乏真知灼见,但总体水平非如人意,择其不足,兹述如下:
其一,研究时空的不平衡缺陷。在时间跨度上,中国学者把研究焦点集中于晚清时期特别是20世纪前10年的中国社会,而忽视了对民国初年(1912年)至1928年及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市民社会状况的研究。在空间上,其研究亦仅涉足长江流域的成都和苏州两个城市,而一些更具代表性的城市如上海,其市民社会研究却少有人问津。无疑这对全面而系统地研究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是颇为不利的。
其二,研究层面不平衡,存在着“商会中心主义”倾向。从近代中国史实来看,商会确是最具代表性的市民社会组织,不过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毕竟是一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商会只是其中一环,如果过分耽溺商会与市民社会学术课题便很容易导致片面的学术成果,甚至给人以“商会就是市民社会”的错觉,把近代中国的商会等同、混同于市民社会。因此,不能因为对商会研究而忽视对市民社会其他环节的研究。
其三,对西方研究成果翻译、介绍和评论亦显滞后。一年前西方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专著的中译本, 仅有《近代中国》杂志1993年4月号上刊载的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学术争论的部分文章已被译成中文。书评亦只有杨念群对罗威廉关于汉口的两本著作作过详细评论,其余均未置评。这不但严重拘囿中国学者对外国同行研究成果的了解,而且对自身的研究亦将造成部分局限。欣慰的是,最近出版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一书所收西方学者撰写的有关市民社会研究的论文或摘文,都是首次以汉语形式在中国大陆发表的,这为拓深中国市民社会的本土性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些不可或缺的珍贵文献。(注:该书共收入国内外学者关于市民社会研究论文17篇,结构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理论”,主要侧重于论者对市民社会概念之特定内涵的分疏与厘定,试图反映市民社会理念从与政治社会不分,此后逐渐与国家相分离直至最后经社会与国家互动而形成第三领域(即市民社会)的演化的内在理路;第二部分“市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侧重于展示市民社会与文化符号、社会整合、国家建构、民族主义以及军事政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以图使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拓宽研究领域,更为清晰地呈现出市民社会理念除自身的内在问题外而与其他问题相勾连时所具有的繁复性;第三部分“市民社会与中国问题”,主要围绕美国汉学家、中国大陆及台湾论者援用市民社会模式所做的研究,同时侧重于对当下的反思及论辩,并呈示某些晚近涌动的立基于中国历史与现状的本土性研究趋向。)此外,加强国内研究人员自身的西方社会科学理论修养,就研究的基本概念和方法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也是一项迫切任务。
总之,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方兴未艾,为重新审视近代中国社会拓展了新的研究视野,但仍有许多问题需待商榷。然而,“只要对市民社会模式做更为深刻及确当的把握、不受制于既有市民社会模式的拘束并始终对一元论取向保有批判的自觉而对当下研究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立基于中国的本土并对中国如何发展坚持强烈的学理性关怀,便有可能在分析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中国自己的分析概念,并进而逐渐建构起符合中国历史及现状之真实的市民社会理论模式。”(注:邓正来、[英]J.C.亚立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3月版,导论第21页。)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动态》2000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11/543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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