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即廉洁政治,是一种与贪污腐败直接对立的政治现象。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问下四》:“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 孟子认为:“(不义之财)可以无取,取伤廉。”阐明了孟子对廉与贪的道德价值 取向。即廉洁政治,是一种与贪污腐败直接对立的政治现象。
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发展至东汉时期,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东汉初期光武帝积极吸取前朝更迭的历史经验,整顿吏治,加强廉政制度的实施,形成了“光武中兴”的良好政治局面。廉政制度实施到东汉中后期,特别是东汉末期,内外 混乱的政局,使廉政制度成为外戚、宦官的工具。虽然廉政制度体系较为完善,但对于 腐败现象的治理却大不如前,廉政制度的实效性受到了强烈的冲击。
一、强化了中央集权
(一)加强了专制皇权
1. 任官与监察制度发挥效用
东汉自光武帝至章帝时期,统治者的权力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皇帝把握绝对权力。东汉初期,光武帝为了恢复社会经济、稳定统治、安定民心,所实施的廉政制度对当时产生了积极影响。光武帝统治时期,皇权高度集中,光武帝利用官员任用制度,有效的缓解了统治初期出现的功臣权力过大的问题。光武帝统治初期,其下属有许多跟随他征战的功臣,光武帝建立东汉政权后这些功臣的去留成为难题。为此“封功臣为列侯,大国四县,馀各有差。”
光武帝将功臣封为列侯,给予功臣爵位和银钱,分布于各州县。古代帝王多将功臣斩杀或夺权,光武帝则运用任官制度,将功臣分封至各县,收回兵权,改为文吏。功臣不在参与国家重要事务的管理,光武帝通过官员任用制度达到强化皇权的目的。东汉初期,光武帝加强了监察官员的权力与地位,起到了显著的成效。欧阳歙“坐在汝南臧罪千馀万发觉下狱”,欧阳歙贪污银钱千余万,被纠察入狱,其学生为其求情,宁愿代他去死。光武帝拒之,欧阳歙死于狱中。说明东汉前期时期的监察制度对于纠察官员的贪赃行为,具有一定的有效性。
2. 打破以血缘为纽带的政治关系
为了打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政治关系,避免官吏结党营私,汉桓帝时期颁布了“三互法”,标志任官回避制度确立。任官回避制度的确立,是对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政治关系的打破。任官回避制度强化了中央集权,防治了官吏的以权谋私。东汉前期统治者权力集中,鼓励和支持监察官员的履职行为。
监察官员因受到皇帝的鼓舞,在纠察官吏违法犯罪上更为严格。东汉前期至明帝时出现了“天下安平,人无徭役,岁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的繁荣稳定局面。
(二)缓和了社会矛盾
东汉时期的廉政制度,对于维护政权的统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统治者重视廉政制度建设时,会减轻官吏的腐败现象,减轻人民的被剥削程度,从而达到缓和阶级矛盾的目的。
1. 实行仁政缓和社会矛盾
东汉初期,光武帝刘秀改变统治政策,以仁政治国。推行了一系列仁政统治政策,如释放奴婢和囚犯、保障鳏、寡、孤、独者的生活、赈济灾民。通过实施仁政东汉初期社会经济得到恢复,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稳定了统治。
光武帝在加强中央集权时,提出“天地之性,人为贵”,并下诏令释放奴婢及囚犯。为东汉社会增加了大批劳动力,提高了土地使用率,增加了国家赋税,缓和了社会矛盾。
东汉初期统治者废除什一税制,恢复了三十税一,并且实行轻徭薄赋。鼓励流民开垦荒地,大大提高了劳动人民的积极性,缓和了社会矛盾。东汉初期光武帝大权在握,积极整顿吏治恢复发展。汉初仁政统治政策能够发挥效用的主要原因是皇权的集中,使得统治政策能够切实的实施。同时,统治者的个人意识也是主要原因之一,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统治,不得不进行统治政策上的调整。
无论出于以上哪种原因,东汉初期的仁政政策对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2. 提高官员素质
官员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其执政能力,若官员贪赃则会加重对所辖地区人民的剥削,从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东汉前期比较重视从地方和郡县中挑选官僚,且更迫切地需要察举的人才具备了解当地情况的为政能力。
汉代为了选拔优秀的人才,非常注重乡里对人才的评估,因为乡里往往是被察举人成长的地方,其评估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因此,可以通过选官标准的严苛,缓解官员素质不均所带来的矛盾激化。东汉时期地方官吏的执政水平,是决定地方是否安定的重要因素。郡县一级的官吏有着比较高的道德权势和威望,吏员一般都是出自当地。虽然他们的级别并不高,但也有着上升的途径。
为了提高地方官吏的为政能力,缓和社会矛盾,统治阶级采取了各种手段和措施,以激发官僚们注重政绩,提高为政能力,例如增秩、赋爵等奖励措施。为了有效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东汉前期统治者非常注重对腐败官员的严厉惩戒。
东汉初年,国家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度田”,有的地方政府和一些官僚不敢因此事而得罪当地权贵,把地主租税转嫁给农民,引起农民强烈反抗。光武帝知悉真相后,对于徇私舞弊的执政官员和那些犯罪的官员进行了严厉的惩处。
大司徒欧阳歙、河南尹张伋等十多人,均被逮捕下狱并被执行了死刑,使得社会矛盾得到临时性的缓解。监察官所监地区官吏腐败情况严重,监察官同样需府法律之责,被连带惩处。汉代规定:“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加强了对官吏群体的管理,减少了官僚队伍的贪腐现象。
二、加强了对官吏的管理
(一)制约了官吏的权力
1.中央监察制度发挥效用
从实质上看,东汉的廉政制度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其为了能够长久统治下去而采取的必备措施。那么廉政制度能否得到实际的实施,却取决于当时的政局。东汉光武帝至章帝统治时期,皇权的绝对集中,让廉政制度有了较好的发挥。
一方面,强化了权力制约,使权力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官吏的管理,使各级官吏做好本职工作,减少了腐败现象。由此,东汉初期的统治处于政治清明、经济恢复发展的状态。东汉时期颁布的行政和监察制度,其最根本的意义并不是为了澄清吏治,而是为了巩固以皇权专制为主要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但东汉的监察制度却从一定意义上对于维护民族和国家稳定,惩治腐败和贪官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东汉前期互相制衡,多元化监督的刺史和中央监察体系,使得各个郡县的刺史和各个县的长官之间互相制衡和牵制,中央能够更好的统治地方。
2.地方刺史制度遏制官员贪赃
东汉时期光武帝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完善了刺史制度。每州设刺史1人,食禄六百石刺史负责地方官吏的监察,地方官升降、赏罚均根据刺史的汇报。光武帝把赏罚之权划归刺史,并规定刺史每年必须举茂才一人。
西汉时期对于刺史并未进行固定的治所,东汉光武帝为刺史设置了一个固定的治所。随着刺史体系的不断完善,使得东汉前期地方官员贪赃现象减少。有效地保证了东汉前期地方的稳定,有效遏制了东汉前期地方官僚的暴乱和腐化。进一步严厉打击了东汉前期地方官员和豪强势力的结党营私,从而巩固和促进了东汉前期统治基础的稳定。
(二)促进清官廉吏的产生
1.廉政制度改善了吏治
东汉初期的廉政制度和惩腐肃贪措施,有效地抑制了当时的中央及地方官僚群体的贪婪私欲,推动了东汉前期经济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恢复与发展。东汉前期廉政制度的思想和政策,培育了一批清官廉吏。例如汉代的“关西夫子”杨震就是封建廉吏的典范。
东汉时期的廉政制度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吏治,东汉时期的地方监察官杨震“性公廉,不受私谒,子孙常蔬食步行”。昌邑令王密“夜怀金十斤以遗(杨)震”,并声称“暮夜无知者”。杨震回答:“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是为四知。李恂“以清约率下,常席羊皮,服布被。”“西域殷富,多珠宝,诸国侍子及督使贾胡数遗恂奴婢、宛马、金银、香罽之属,一无所受。”
2.吏治清明促进盛世的出现
监察官员的廉政行为,主要表现在严于律己方面。有的自甘清贫,不收贿遗之财;有的克己奉公,自我约束子弟;有的公正廉直,不受权贵请托。在当时的封建廉政制度建设中,十分强调监察官员必须自身公正廉洁。监察机构首先做到自身的廉洁奉公,显然可以更有效地发挥监察职能,促进封建廉政制度的深入发展。
在廉政制度及其他一些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东汉时期确实涌现出了一批个人道德品质较为高尚的清官廉吏。东汉初期的廉政制度,有效地抑制了中央及地方官僚群体的贪腐现象。社会经济得到恢复与发展,社会矛盾得到缓和,由此出现了“光武中兴”的盛世。同时廉政制度所引导的官吏道德标准,也从很大程度上对东汉时期产生影响。
促进了东汉时期官吏的政治思想道德和廉政风气的发展,培育并造就了一大批为官公正廉洁、为人刚直不阿的清官和廉吏。这些廉吏对东汉时期的统治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推动了东汉前期盛世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