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司法制度的构建中,法律始终离不开儒家思想的影响,这也使得法律逐渐儒家化,这也是古代法制的重要特征之一。汉朝时期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便是中华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它对中国后世两千多年的法制的构建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春秋决狱”,也被称为“引经决狱”,它是指汉朝时期儒家学者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结合国家法律,然后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的司法活动。《汉书》中记载:“胶东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由于它体现和维护了“三纲”的要求,也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所以得到统治者的肯定和提倡,这也使得“春秋决狱”得以广泛实施。
01“春秋决狱”产生的背景
春秋战国至秦朝时期,中原地区基本上以法家治国为主。公元前202年,刘邦建立了汉朝。由于多年战乱,使得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的破坏,百姓流离失所。统治者面对这也的严峻形势,最迫切要做的事情就是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和巩固统治。汉初,秦吏出身的萧何便参照秦朝律法来制定新的法典。并且王朝新立,统治集团也没有更多的精力来创新。
汉朝的法律基本上继承了秦律,但它们在本质上还是有所差别的,秦律更加注重严刑峻法,而汉朝律法则偏向于温和,这也是为了适应当时政治形势的需要。为了恢复生产,稳定社会,汉武帝时期直接采纳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接受“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自此之后,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逐渐确立。
汉武帝时期,儒家学说开始实现官学化,在这一背景的影响下,儒家学者们开始利用自己的独特身份,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或讨论工作。汉朝时期的儒家学者,很多都是充当“法官”的身份来审理案件。汉初所制定的体现法家精神的汉律,由于他们不能及时修改刑律和曲解刑律,所以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这一行为促进了对国家司法活动的儒家化改造。
02“春秋决狱”的对后世的影响
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春秋决狱”这一司法实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代统治者都开始重视儒家学说,儒家学说逐渐成为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重心。唐朝著名的政治家韩愈曾在《复仇状》中提到:“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由此可见,唐朝时期儒家经典已经与国家律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对社会也产生了很深的影响。
“春秋决狱”直接开启了中华法律儒家化的道路,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出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的儒家化本质上就是礼法合一,它将道德伦理融入法律领域,使得道德与法律共同作用,直接服务于封建集团的统治。从汉朝开始,历代统治中都开始倡导“德治天下”,并且为后世王朝奠定了封建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历代王朝都以此为样本,不断将它发展细化。
纵观古代法制的历史,从夏商周三代开始,刑法是主要的法律,并且原始的野蛮色彩非常浓厚,统治者往往实行严刑峻法,以残酷而著称,它主要达到震慑臣民的作用。西汉时期,统治者开始注重宽刑减罚,汉文帝和汉景帝着重对国家形制进行了改革,自此轻刑缓罚成为中国法治文明的重要特点之一。“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旨在根据主观因素来定罪和量刑,它将道德融入到司法理念中,使得恶法转化为良法,从而使得法律适用更加科学化。
中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并不是一日之功,它是经过数千年的文化沉淀,从而慢慢形成的。不仅如此,它还在不断优化发展,现代法律体系的建设,基本上也是以古法为基础的。
董仲舒曾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决狱”的主张思想改变了法家主张的以客观方面为依据定罪量刑的标准,并主张“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强调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注重罪犯的主观方面,这改变了当时法家严刑峻法的局面,严酷的司法局面得以缓解和改善。自此之后,古代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开始考虑得更加全面,不仅考察客观事实,也会注重主观意识,这进一步完善了古代犯罪理论的构成。
03小结
中国传统的法律强调情法并立,并且在法与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基本上都是“情让于法”。传统的法治思想的传承,必定是有其科学性的。“春秋决狱”有效地协调了国法与人情之间的关系,它使得“礼法合一”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真谛。当道德融入到国家司法中,这能够更加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民众更加愿意去了解和学习法律。
中国有句老话叫:“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于大部分人而言,亲情才是最珍贵的情感。正因为“春秋决狱”主张的实施,才使得中国的法律内核思想更加全面,它所涵盖的面更广,包括人的情感。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如今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也提倡“以人为本”。如今我们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是礼与刑的高度结合的结果,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我们更应该从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提取精华的部分,来应用于现行的法律中,从而来实现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