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的内容 青苗法的利弊

说到这个青苗法,是在宋朝的时候王安石发起的一个措施。从一方面,青苗法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的话,青苗法确实是有坏处的。那么青苗法的内容是什么,它的利弊又是什么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青苗法的内容是什么

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

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二等户十贯、三等户六贯、四等户三贯、末等户一贯五百文。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4分(利息40%)的。

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动机是“富民”、“强兵”。

希望通过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动摇官僚体制的情况下,避开冗官现象,通过“理财”,在财政上的“开源”来解决现实中“积贫”困境,并同时改善民户生活,使其避免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最后通过使国、民都富裕后,达到“强兵”的目的。

从客观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朝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对其“富国”、“强兵”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吏个人意愿及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民户深受其害,并未能够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后世对青苗法评价争论较为激烈。其中,南宋人士对包括青苗法在内的王安石变法行为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2、青苗法的利弊

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免除农民所受的高利贷盘剥,也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然而实际操作下来的结果却极其可怕。

首先利息并不低。王安石定的标准,是年息二分,即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二千。这其实已经很高了,而各地还要加码。地方上的具体做法是,春季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结果,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四千。原本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的低息贷款,变成了一种官府垄断的高利贷。而且,由于执行不一,有些地方利息还要高。

利息高不说,手续还麻烦。过去,农民向富户贷款,双方讲好价钱即可成交。后来向官府贷款,先要申请,后要审批。道道手续,都要给胥吏衙役交“好处费”。每过一道程序,就被贪官污吏敲诈勒索从中盘剥一回。

更可怕的是,为了推行新政,王安石给全国各地都下达了贷款指标,规定各州各县每年必须贷出多少。这样一来,地方官就更是硬性摊派了。当然,层层摊派的同时,还照例有层层加码。于是,不但贫下中农,就连富裕中农和富农、地主,也得“奉旨贷款”。

结果,老百姓增加了负担,地方官增加了收入。

一方面担保制度不合理。十户联保,七户贫困户,三户上等户,贫困户属于高信用风险人群,他们朝不保夕,耕种效率和成效极低。这样一来就把风险全部转嫁到上等户身上,而上等户本身就无需借贷就能自给自足。地方官府为了完成任务,不惜强行命令上等户为贫困户担保。导致很多上等户由富返贫。

另一方面政府的本金不够。政府只有一千五百万本金运转,况且还要有保底措施,只能贷出一千万,一旦出现百姓不能按时归还本息,就会影响下一次放贷。为了维护制度能够正常运转,各级政府只能强行催缴,贫困户无力缴纳的话只能卖儿卖女,为奴为婢。最终导致很多农民流离失所,出现严重的难民问题。王安石的学生郑侠看到此情景,还特意作了一幅《流民图》。

最严重的是,很多地方官员在执行青苗法时,把它当成了牟利的工具,很多人擅自把利息上调数倍,强行下发借贷指标,迫使没有借贷需求的农民借款,以此取得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