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熙宁变法的主要内容

1068年,神宗赵顼即位。神宗在位期间,宋朝初期制订的制度已经暴露出诸多流弊,民生状况开始倒退,而边境上辽和西夏又虎视眈眈。

1069年,想要有所作为的神宗任用王安石进行改革。

内外交困的局面使一部分比较开明的统治者要求变法改革。北宋经仁宗、英宗至神宗时期社会趋于稳定,经济规模空前,文化更是盛极一时。神宗为使社会有所发展,1067年,宋神宗即位,决心变法。

1068年(熙宁元年),王安石被召到开封,主持变法工作。公元1069年任用王安石为相,推行新法。赵顼和王安石的新政策在公元1069年以後陆续实行。

1069年春,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订变法。概括而言,新法内容大体可分为两方面,即“富国”和“强兵”。

青苗法(富国方面王安石颁布)。各地方政府每年分两次举行放款,听民户自愿借贷,第一等户每次所贷不得过十五贯,第五等户和客户不得过一贯半,借贷期限为半年,出息二分。当时民间的利息很高,一年以五分为常,甚至有超过两倍到三倍的。

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其工料由当地居民照户等高下分派。凡单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在法令颁布之后的七个年头里,全国兴修的水利工程达一万多处,灌溉民田36万多顷。募役法。把原来按照主户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募役的费用,由管辖区内的主户按照户等高下分担。

原来有差役负担的人家所交纳的叫“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寺观户及坊郭户、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也都得按照户等出“助役钱”,其数目比免役钱减半。

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平价收购商贩不易脱售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商贩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即可成批赊购政府仓库里的货物到各处销售,半年出息一分。

这个新法,后来又在杭州、成都、广州、扬州及其他一些城市实行。市易法是利用国家权力,限制大商人在市场上的控制和操纵,稳定物价和调剂市场的需求。政府也从中分取了大商人的利润,增加了国家的收入。

方田均税法。为了保证封建国家财政收入,需要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实行清丈土地。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较了一些负担。

置将法。针对更戍法造成的“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局面,把禁军固定在一定辖区,由固定的将官,就地加以训练,“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当时称为“置将”。置将法的推行,加强了北宋的边防力量。保甲法。

这项措施把农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作保丁,选取地主中有“材勇”的人充当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加强地主阶级对农村的统治权。

同时规定在农闲时集合保丁,练习武艺;每一大保须于夜间轮派保丁值班巡查,以防止农民进行反抗活动。另外,王安石还编纂了《三经新义》,颁布天下。通过对儒家《诗》、《书》、《周礼》的重新注释,为变法创造理论依据。

但由于保守势力过于强大,王安石两次推行新法,均以失败而告终。哲宗元祐年间,英宗皇后高氏彻底废除了新法,宋朝又恢复了原先的统治方式。至此,北宋开始走向衰亡。

新法客观上符合农民和中小地主的利益,相对地压制了大官僚地主富商。但是这一斗争最後是失败了。而且後来演变成官僚集团争夺权利的斗争,完全失掉改革的意义。新旧党人的纷争一直延续到北宋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