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很多学者对于“苗疆”问题的研究存在不同观点,在“苗例”的法律适用的范围上,有的学者认为“苗例”广泛适用于西南地区,而有的学者认为“苗例”仅适用于贵州的苗族聚居区。
在关于“苗疆”法律调整的研究上,学者主要分为四个不同的时期进行研究,顺治、康熙在位期为第一时期,雍正在位期为第二时期,乾隆在位期为第三时期,嘉庆、道光在位期为第四时期,四个时期的法制建设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顺治在位期因循旧制的治理、康熙在位期以及雍正在位期把把“苗疆”地区纳入王化版图,因俗而治;第二阶段是乾隆在位时期,这一时期主要在“苗疆”开展法制建设,为清廷在“苗疆”的统治统一法令;第三阶段是嘉庆、道光在位期,主要任务是完善“苗疆”地区的法制。
贵州“苗疆”的法治建设在清代获得了极大的成就,从纵向上看,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中央政令在“苗疆”都没有像清朝这样深入贯彻,并产生如此深刻的影响,且在很多“苗疆”地区的法律应用中,很多法律实践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当地的风俗和环境来建设法制体系。
随后将国家法律和“苗疆”的地方法律进行融合,互有所补,发挥各自的特点,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而达到有效的统治。通过以上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清朝对“苗疆”地区的治理是根据“苗疆”的具体情况,制定法律,同时又允许“苗例”存在,而对于不同的“苗疆”地区也采取了不同的统治,国家法与少数民族法相结合,扬长避短,相得益彰。
针对“苗疆”的法律治理,清朝政府奉行的是因俗而治的方针,清朝政府针对民族的不同以及苗族发展程度的差异进行政治治理和法制建设。对熟苗治理与汉人治理无异,适用同样的清朝律例;而对于生苗则将清朝律例进行调整之后,结合当地的习惯法来搭配使用。总体来说,通过“因俗而治”不断的改进朝廷和“苗疆”少数民族的关系,统治得到了进一步稳固。“苗疆”在明清时代既是一个地理概念,也是一个边疆族群文化地域的概念,从明代以来就有了这种说法,但进入清代以后才被频繁使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苗疆”指称的族群文化地理区域逐渐缩小,从现有文献记载来看,“苗疆”大体指西南非汉群体居住的地域,以苗族人口分布最多,然而也包括苗瑶族外的其他非汉群体,历史文献总体上皆称为苗。时任湖南巡抚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杨锡级在段汝霖在《楚南苗志》中讲: 楚南,地处苗瑶。瑶,即苗类。
其称瑶,后世之别名也,事迹不多见于经传;《虞书》称苗为:厥后蔓衍遐限,或称溪蛮,或称洞蛮,名虽代殊,总皆不出三苗种类.周礼保章氏以星野辨九州之地,所封之域各有分星。但(星经)散失己久,独《汉书·地理志》载分野为详,而郑康成引十二次之,分以相属,大率因之,厥后历代天文志言之备矣。
从今天来看,历史上文献记载的“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苗”如:乾隆年间的《清高宗实录》中就记载到:贵州、云南等省份当中,瑶、僮、倮倮等均隶属苗人。民国年间《清史稿》中记载到:假如黔楚之瑶,粤之僮,四川之倮倮、之生番,云南之野人,均属类。就是说僮、黎等这些人都属于苗族。
有学者认为,清代的苗族,就是指的是现代贵州少数民族苗族,而有的学者又认为,清代所说的苗族,不仅有现代意义上的苗族,还包含了其他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在《清实录》上就有“倮倮强肆,睚眦逞凶,向照旧例,军、流、徒皆折枷完结。嗣后此等苗,语言服饰与汉人同者,有犯实遣,不许仍安巢穴,则莠除而苗安矣”。
该史料说明,清代文献所指称的苗,并不仅仅是现代意义上的苗族,还指彝族,侗族、水族、布依族等现代民族识别中的南方少数民族在内。此外, 清朝后期在罗绕典修的《黔南职方纪略卷九·苗蛮》上列举贵州苗类有 52种之多, 其中很多现在都没有归为苗族, 如罗鬼、倮罗、黑倮罗、白倮罗、仡佬、披袍仡佬、锅圈仡佬、打牙仡佬、打铁仡佬、青仡佬、红仡佬、仡当、仡兜、木佬、人、水人、僮人、伶人、侗人、佯人、人、耳子等。所以可以肯定清代所指称的苗绝不是现在意义上的苗族, 它还包括很多南方少数民族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