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朝局混乱,国家割据,政治制度也和汉朝的时候有些不同,魏晋时期的监察制度又比汉朝更进一步,颇有些令人闻风丧胆的意味。
魏晋时期的监察制度
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什么是风闻奏事
所谓“风闻奏事”,就是举报人可以根据传闻进行举报,不必拿出真凭实据,也不署名。南北朝期间,封建监察制度又有一项重大的发展变化,即,御史有权“风闻奏事”,又称“闻风弹事”。《文献通考》卷53,《职官考七》中的《御史台》条云“故御史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旧制,但闻风弹事,提纲而已。”注云“旧例,御史台不受诉讼,有通辞状者,立于台门候御史,御史竟往门外收采之,可弹者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据周一良先生《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风闻奏事》条的考证,南北朝的御史风闻奏事,源于汉代的“三公谣言奏事”,东汉三公府掾及公卿均可以根据传闻劾奏刺史二千石官僚,称为“谣言奏事”,至南北朝乃成为御史的特殊权力。御史风闻奏事,并不是不加核对。从有关南北朝史籍所载风闻奏事的事例来看,有的仅是风闻,未述核实情况;有的是由御史台自行核实后方才奏劾的。如前述南齐御史中丞沈约弹劾王源,虽由风闻,但上书时已“摄(传唤)媒人刘嗣之到台辨问”核实,并且在上书中说明,核实材料“与风闻雷同”。
这样看来,魏晋时期的风闻奏事并不是凭着子虚乌有的事情就诬赖人,而是经过查证核实后再行上奏的。这种风闻奏事的制度对贪官污吏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也是监察制度的一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