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败退台湾后:实施土改与打击台独

蒋介石兵在台湾吸取大陆失败的教训,1953年推行了《耕者有其田条例》,规定地主所占耕地凡是超过一定限额之上的,一律由“政府”征购后转售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政府”分10年向地主偿付地价,支付方法是采取债券和股票相结合的方法。是较温和的土改。

蒋介石在台湾实行土地改革,不失为明智之举

蒋介石兵败逃台以后,吸取大陆失败的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生产、改善民生的措施,以巩固其统治基础,当务之急就是着手解决农村土地问题。

在台湾历史上长达半个世纪的日本占领时期,台湾经济遭到极大的破坏。日本在台贯彻“工业日本,农业台湾”的政策,把大量历代汉族和高山族农民辛勤开垦的土地没收为官有。在他们的巧取豪夺下,全台68.5%的耕地、山林归殖民政府、日本财阀及少数人占有,广大农民几无立锥之地。台湾地主的剥削强度和农村阶级对立的尖锐程度,比大陆诸省有过之而无不及。

蒋介石一到台湾便宣称:“我们要为坚持、实现三民主义而战,满清革命时期,我们乃是以民族主义为重心;在军阀革命时期,则是以民权主义为重心;在今日国民革命时期,乃是以民生主义为重心。”实施民生主义的起点,便是开展“土地改革”。

蒋介石政权的“土地改革”是分三步进行的:

第一步:“三七五减租”。

一是限定耕地租额。扣除种子、肥料等成本费25%,剩余75%由农民、地主各得一半,即37.5%。换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过租地全年出产物的37.5%。原约地租超过37.5%者减至37.5%,不及者不得增加。这就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地租负担。

二是确定耕地租期,巩固佃权。1951年6月,台湾当局颁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规定:废除租地押金制和预收地租制,租约必须以书面签订,租期不得短于6年,对不到6年而地主撤佃的情况作了种种限制。该法案颁布后,佃农只要与地主签订租约,即可取得至少6年的土地支配权,在此期间,只要每年交纳总产量的37.5%地租,产量增加租额也不变。因此,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遂热心于加强田间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设,保护了佃农利益。

三是灾歉之年地租减免。因灾害等原因造成农作物歉收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乡镇公所耕地租佃委员会查勘歉收情况,认定减租办法。地方发生普遍耕地因灾歉收获量不及三成者,应予免租。

第二步:“公地改领”。

日据时期,日本殖民政府和日本移民占有大量土地,台湾光复后,国民党政府接收了这些土地,名曰“公地”。1948年4月,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划出所接收土地中的零星部分,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出售。这种小规模的试办公地改领,因次年推行“三七五减租”而暂时中止。1951年6月,台湾“行政院”核定“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开始以贷款方式向农民大规模实施公地改领。实施办法是以放领土地的作物全年总产量的两倍半为地价,按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半自耕农等顺序承领土地,承领者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所有者,承领土地按质量分为三等,按承领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领面积。承领公地的价款负担较“三七五减租”轻,农民可从中获益,而放领公地的地价收入则主要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和发展农业生产基金,以改良水利设施和增加农业贷款。

第三步:“耕者有其田”。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改革”,1952年7月24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召开第371次会议,确定下一阶段的土改中心为实施“耕者有其田”,并提出3条基本原则:采取温和手段;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基础上使其获得土地,兼顾地主利益;地主所获地价由政府引导转向工业。1953年1月26日,蒋介石下令颁布《耕者有其田条例》,并规定自1953年5月1日起实施。

此条例内容是:将台湾土地分为26个等级,第1等级为最肥沃的土地,依次类推。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中等水田3甲,计43.5亩,或中等旱田6甲,计87亩。如保留上等肥田,则限额酌情下压。凡超过限额的地主所占耕地,一律由“政府”征购后转售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政府”卖给农民的价格为耕地全年收获总量的两倍半,购地农民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的主人。

“政府”也分10年向地主偿付地价,支付方法是采取债券和股票相结合的方法。

从总体上看,以1949年的“三七五减租”为起点,到1953年底,以“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内容的“土地改革”已大体完成。

台湾的“土地改革”虽然有它的局限性,但毕竟成功地使台湾农业迅速恢复到战前最高水平,并带动了台湾工业经济的恢复。正如台湾当局所称,这种“温和的土改”是一次“合理的、不流血的革命”。蒋介石也认为,这种土改方法“使经过‘土改’后的地主,能同时参与‘国家’的工业建设”。

台湾土改虽是国民党政权乱中求稳的权宜之计,但也不失为蒋介石的明智之举。

蒋介石对岛外的分裂势力和岛内“台独”分子的分裂活动,均采取坚决的打击政策,毫不手软

对于岛内外各种分裂势力的分裂活动,蒋介石均采取了坚决的打击政策与反对立场。

第一,蒋介石严正批驳“两个中国”的谬论。

1955年2月14日,美国阴谋策动新西兰制造“停火”说,台湾当局出于固有的民族主义立场,多次予以抨击,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早在1947年美国制造分离台湾的阴谋时,台湾省主席魏道明就曾奉蒋介石之命,以强烈措辞驳斥分裂台湾的企图,迫使美国驻台湾总领事克伦茨匆忙举行记者会予以辟谣。对于1949年中期美国制造的种种分离中国的方案,蒋介石当时均予以坚决抵制。据蒋经国日记记载:“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湾,为‘共军’夺取而入于俄国势力范围,使其南太平洋岛防线发生缺口,亟谋由我交还美国管理。”蒋认为:“对美应有坚决表示,余必死守台湾,确保领土,尽我国民天职,绝不能交归盟国。”1949年6月20日,蒋介石再度向美国及麦克阿瑟表明对“联合国托管”说与各种分离台湾方案的态度与立场:“台湾移归盟国或联合国暂管之拟议,实际为‘中国政府’无法接受之办法,因为此种办法,违反中国国民心理,尤以中正本人自开罗会议争回台、澎一贯努力与立场,根本相反。”

第一次“台海危机”发生后,当美国远东事务助理国务卿罗伯逊带着美国“沿海岛屿停火”计划抵达台北交给蒋介石时,蒋警告说:如果他本人同意新西兰的“停火”建议,将无法在岛内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允许安理会讨论这一建议,还会导致联合国讨论中国的代表权问题。后来,蒋作了妥协,提出尽快缔结台、美《共同防御条约》,而且缔约时间应在新西兰提出议案之前,才能减轻其所造成的伤害。台、美《共同防御条约》虽然签了字,但“停火”在台湾当局看来,实等于要其放弃“反攻”,为“两个中国”的合法化铺平道路。这对于台湾当局的打击远比丢失沿海若干岛屿要严重得多。为此,台湾当局开始强烈谴责美国的行为。1955年2月5日,台湾当局驻联大“代表”蒋廷黻在纽约谴责“停火”和“两个中国”的谬论。

2月8日,蒋介石在台北讲述国际形势时,宣称大陆与台湾均是中国的领土,“绝不容许任何人割裂”。他指责在外岛“停火”是“别有阴谋”,鼓吹“两个中国”“荒谬绝伦”。蒋还大骂英国等国是“不守正义”、“不讲公理”、“乘人之危”的“自私自利者”。同月14日,蒋介石为大陈撤退举行答记者问时再度抨击“停火”与“两个中国”主张,宣称联合国须先“对侵略者施行制裁,非与之商谈停火”,同时宣称确保金、马,“中华民族不久终归于一统”。

由于蒋介石始终坚持抨击“停火”说与“两个中国”的谬论,中国政府也坚决反对美国的分裂主张,迫使美国不得不有所收敛。

第二,坚决打压“台独”活动。

蒋介石败退台湾后,为了继续维持蒋家小朝廷的反动统治,除了拿出主要精力对付人民解放军的进攻之外,同时在岛内全力坚决打压“台独”活动。他把“台独”分子的活动统称之为“叛乱”活动,“台独”分子的小组织被列为“叛乱”组织。1949年5月19日,奉蒋介石之令出任台湾省主席的陈诚宣布:自5月20日起在全台湾实施“戒严”。此后台湾国民党当局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法规。其中在严惩“内乱”罪条款中规定:“意图破坏团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在1949年6月21日颁布的《惩治叛乱条例》中规定:预备或阴谋犯叛乱罪者处10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付诸行动,也可以以“预备犯”或“阴谋犯”的罪名予以打击。

国民党退台之初,蒋介石政权对“台独”分子的活动均援引上述条款,以“叛乱罪”或“涉嫌台独”等罪名予以严厉打击,毫不手软。林熊祥、许丙之流追随日本侵略分子从事“台独”活动被破获并被判刑。此后,岛内“台独”分子的活动主要表现为借“台独”来反抗国民党的白色恐怖统治。国民党当局毫不手软,至20世纪60年代末,在岛内破获多起“台独”案件,被捕者多达数千人,其主要“台独”案件有:

其一,“台湾再解放联盟台湾支部案”。台湾“农复会”英语翻译黄纪南接受廖文毅的“台独”理念,于1949年3月与廖文毅侄子廖史豪秘密成立了“台湾再解放联盟台湾支部”。因其“台独”活动被警方注意,翌年5月下旬该支部7名成员先后被捕,均因“参加叛乱组织或集会”被军法处起诉并判刑。

其二,高雄“台湾共和党”案。高雄黄阳辉受廖文毅指令,于1958—1959年秘密组建“台湾共和党”。该党计划短期内在台湾制造小规模骚乱,为兵变做准备,10年内发动兵变,夺取政权。至1959年底,黄阳辉等三十多人被捕,并被处以重刑。

其三,廖启川事件。1961年9月17日,廖启川、孙秋源因涉嫌反国民党和主张“台独”,分别在台北家中被台湾“警备总部”逮捕。

其四,苏东启事件。1961年9月19日,云林县“议员”苏东启夫妇以“涉嫌叛乱”罪被逮捕。苏东启为云林县“议员”,曾参加云林“县长”选举。落选后,与省“议员”李万居一起参加“中国民主党”筹组工作。因当时云林县人詹益仁,林东铿密议组织反对国民党的组织,图谋“台湾独立”,故拉有声望的苏东启加入,并担任领导,以扩大影响力。1961年1月,张茂钟在云林县詹益仁处商议成立武装行动队,草拟了行动计划。3月9日,武装行动队欲乘国民党第1047部队换防之机,袭击兵营,夺取武器。但因消息泄露,台湾“警务司令部”以“涉嫌叛乱”罪,于19日凌晨逮捕了苏东启夫妇,并沿线追踪,陆续逮捕三百余人。1962年5月17日,台湾“警务司令部”以“阴谋叛乱、推翻政府罪”,将苏东启、张茂钟等人判处死刑。

其五,“台湾独立联盟”事件。1962年7月,施明德等三十余名青年学生被台湾“警务司令部”以“叛乱”罪逮捕。

施明德,1941年出生在台湾高雄。1962年他是国民党炮兵学校候补军官班13期学生,他与其他学生互相串联,探讨台湾前途,主张走“台湾独立”道路,并成立“台湾独立联盟”。其宗旨是“推翻国民党,建立台湾民主共和国”。约定在台中、高雄等地发展力量。事情败露后,均被国民党逮捕入狱。

来源:本文节选自《大结局:39位民国大佬的后半生》,东方出版社2014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