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严苛的“环保法” 乱倒垃圾会被剁手(4)

《田律》除了规定春季不准乱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包括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 《吕氏春秋·士容论》也提及了秦国这类“禁烧”规定,有“泽人不敢灰僇”之说,即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在当时的齐国,同样有类似的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的规定,管仲“春禁”中的禁“倮大衍”、“行大火”,就是这意思。 后代相关环保法令中,便保留了“禁烧”条令,如《唐律·杂律》规定“非时烧田野者”要被严惩。据《宋刑统》,所谓“非时”,是指每年阴历2月1日至10月30日之外的时间。 南北朝还出现了“禁烧”保护草原和地表植被的规定。《北齐书·文宣帝纪》记载,北齐天保九年(558年)春,皇帝高洋下诏规定:“限仲冬一月燎原,不得他时行火,损昆虫草木。”只能在仲冬(十一月)一个月内烧荒,其它季节一律禁止。 4.周代“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那么,如果违反环保法令怎么办?古代的处罚比现代“环保法”厉害多了。西周周文王的“伐崇令”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令,一律处死,且不得说情赦免。 但“伐崇令”毕竟是战时环保禁令,正常情况下又如何?也严厉,在齐国便是这样。《管子·地数》中有这么一说:“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破坏封山行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违犯禁令的,左脚踏进,砍掉左脚;右脚踏进,砍掉右脚。这比“伐崇令”有过之而无不及。这种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的残酷惩罚,其实在殷商时期已出现。 《韩非子·内储说》记载:“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把灰烬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发现后将被剁手。后来古人对破坏环保的处罚有所放松,但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笞五十”;“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 至于保护水源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唐宋法律上都有规定“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