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强奸案催生的美国“米兰达权利”

如何审讯波士顿爆炸案嫌犯在美国引发争论。据媒体报道,美国政府表示,依据“公共安全”规定,可在律师不在场和不向嫌犯宣读其权利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初步讯问,即暂时搁置嫌疑人的“米兰达权利”。何谓“米兰达权利”?其实我们在观看香港警匪片时,经常看到一个情节,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会宣读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这段话表达的就是“米兰达权利”,也叫“米兰达告诫”,它源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一个案件。

1963年3月3日,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18岁的女孩芭芭拉,在下晚班回家的路上遭一名男子绑架、强奸。10天后,警方逮捕23岁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芭芭拉在警局里指认出米兰达就是那名侵害自己的歹徒。警方立即展开审讯,两小时后米兰达承认罪行并在供词上签字。地方法院依据这份供词判处米兰达有期徒刑20年。

故事到此并没有结束。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条款,无论是在警察局还是法庭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而米兰达是个街头混混儿,压根儿就不知道宪法第5条修正案是什么。而主审法官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年龄很大,并且缺乏刑事案辩护经验,虽指出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违反宪法第5条修正案,但检方抓住这名律师胡乱解释最高法院判例的漏洞,论证警方并未违规。米兰达和律师不服判决,最终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最高法院以五票对四票裁决此前对米兰达的审判无效。随后,首席大法官沃伦亲自撰写法院判决书,向全美警务和执法官员详细规定审讯犯罪嫌犯时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沃伦提出: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告诉嫌犯,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名律师。这些被统称为“米兰达告诫”。

参与审理米兰达案的大法官福塔斯后来回忆说:“米兰达裁决完全是沃伦的决定。”在分析和讨论案情时,沃伦根据自己长期担任基层检察官的经历,说服其他几名大法官同意他的观点。沃伦坚持认为,只有实行“米兰达告诫”,才能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哈兰则认为:“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极大,这种新规则只配称之为一种危险的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