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许德珩等三十二人被诉犯刑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之骚扰罪,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之伤害罪,犯罪时期均在本年一月一日临时执政大赦令以前。除依照该项赦令及刑诉条例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三款应不起诉外,所应研究者即该被告等是否构成放火罪是也。查是日学生赴曹宅时,初因大门紧闭在外衅骂,迨砸毁后窗实行搭肩跨入。其时军警在场弹压。该宅西北隅火祸大起,虽警察等有目睹学生用火柴燃烧窗户之举,及曹宅仆人张显亭、燕筱亭供有学生用报纸、汽油将围屏点着,始行起火等语,究竟何人放火,该被告等三十二人有无放火行为,及起火当时该被告等是否在场,传讯当时在场弹压之保安队长李昌言、队兵关材厚等十余人及曹宅仆人张显亭、燕筱亭二人,均称不认识。则该被告等是否确系放火正犯,已属无从证明。况查被告等三十二人或在曹宅门外拿获;或在曹宅后门外拿获;或在曹宅附近各胡同拿获,并无一人在曹宅门内被捕者。质讯该被告等又均供称伊等是日均因人多拥挤未进曹宅等语。察该校情形尚非狡饰之辞。综上论断,许德珩等被诉放火一罪,证据均嫌不足。依刑诉条例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应不起诉。” 于是,许德珩、杨振声等爱国学生被捕案最终以“不起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