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鄂豫皖苏区土地革命政策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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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鄂豫皖苏区土地革命政策评述


鄂豫皖苏区是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第二块大根据地,在土地革命中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过去对此一直研究得比较少。本文想着重从土地政策方面作些评述。
一、根据地初创时期的土地革命政策 从1927年11月黄麻起义到1930年春,是鄂豫皖苏区的创建时期,也是土地革命初步开展的时期。它开展得虽然比井冈山、闽西等根据地要晚一些,但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也制定出了一套正确的土地政策,创造了很好的经验。
黄麻起义爆发后,农民政府主席曹学楷虽然宣布了实行土地革命等施政纲领,但起义很快失败了。土地革命的开始,还是从1928年5月开辟柴山堡地区以后。这时首先实行的是减租减息和“五抗”(抗交租、课、税、债、捐)。到秋收时节,根据广大佃农的要求,实行了“谁种谁收”的办法,这种办法,优点是便于实行,在开始时容易为群众所接受,缺点是没有触及土地所有权问题,没有租佃土地的农民得不到利益,不是地主的小土地出租者又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它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
随着群众的进一步发动,土地革命面临的任务,便是如何实行分配土地。于是在松树岗会议上,初步提出了土地分配的主张:“是豪绅地主反动派的土地财产,照人口分给贫农雇农,自耕农不分土地进去,也不拿出来,富农的好土地也没收,小地主不反动的分以坏土地,但无所有权。” 这年冬天在南胡家举办的党训班上,开设了“怎样分土地”的课程, 培训了土地革命的骨干。但由于这时根据地不够稳定,分配土地还没有真正实行。它的实行,是在中共六大精神传达以后才开始的。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六大。12月,中央代表曹壮父前来传达六大的精神。六大在土地革命方面的一大功绩,便是改变了1927年11月临时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关于没收一切土地的决定,明确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耕地归农”。同时,它还指出“无产阶级在乡村中的基本力量是贫农”,“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主要的敌人是豪绅地主”,“故意加紧反对富农是不对的”,要“保存商业的货物交易等等” ,从而使党的土地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六大精神的贯彻,为土地革命如何开展指明了方向。到1929年5月间,以柴山堡为中心的根据地普遍建立了红色政权。于是,分配土地的斗争便在七里、紫云、乘马、顺河等地区开展起来。
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5月30日至6月9日,鄂东北特委(原鄂东特委)召开了各县县委和红三十一师师委第二次联席会议,讨论了土地革命等问题,通过了《临时土地政纲》和农民运动等八个决议案。《临时土地政纲》是鄂豫皖苏区土地革命中的第一个重要文件,它明确规定:凡地主、豪绅等“所有之土地一律没收之”,取消一切“公积祖积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农民、失业工人、退伍兵士、红军及赤卫队官兵家属,至于孤、寡、无生产能力而又无反革命行为者,其土地无论已佃、未佃均不得没收。这就明确了没收对象和分配对象,纠正了“谁种谁收”办法的缺点。另外,政纲还明确规定了保护中小商人和富农的政策:“中小商人得享其资本企业,富农得享其土地。中小商人有营业自由权,富农有自由耕种权。取消军阀政府一切捐税,实行统一累进税。中小商人和富农均有苏维埃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当选者不得超过全体执委七分之一。”政纲的缺点,一是对富农的政策偏右,不仅保存了他们的全部土地,还规定他们有被选举权,这说明当时对富农的半封建性和六大对富农的策略还缺乏认识;二是在分配方法上,规定已经没收之土地“如系已佃者,可拨归原佃农耕种”,“如系未佃者,拨归当地无耕地之农民、失业工人及退伍兵土耕种,或拨归当地苏维埃酌情处理” ,这种以原耕为基础的分配方法,好处是简便易行,易于为广大群众所接受,但地主非佃田一般不多,只将未佃田分配给未租佃土地的农民、失业工人及退伍兵士,他们的土地要求往往会得不到满足;且佃农租佃的数量不等,将已佃土地拨给原佃农耕种,分配的数量有时会相差太多。这些缺点,反映了土地革命这时仍处于继续摸索的阶段,土地分配的政策还不够成熟。
1929年5月6日商南起义爆发以后,创建了豫东南根据地,鄂东北特委于9月改为鄂豫边特委。11月底至12月初,特委召开了鄂豫边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了土地革命、建立红色政权等问题,通过了政治任务、军事问题、群众运动等九个决议案。12月底,特委又召开了鄂豫边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总结了土地革命的经验,通过了《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这些文件,对土地革命的各项政策进一步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进一步明确了没收对象和分配对象。《细则》规定:凡豪绅地主、反革命分子所有之土地及一切公产官地一律没收,分配给无地少地之农民、愿耕种之雇农、工人、小贩及其他职业者和无反动嫌疑的豪绅反动派家属,凡鳏寡孤独残废及无力耕种者也“酌量分配土地”。这些规定对于争取广大群众是有利的,特别是无反动嫌疑的豪绅反动派家属也可分配土地,有利于分化瓦解敌人,减少革命的阻力。
二、正确规定了对待中农的政策。《群众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要“正确的运用联合中农的策略”,“今后应切实运用各种策略防止无原则的妨碍中农利益”。《细则》还具体规定:“没收和分配时,不得侵犯自耕农利益”,“中农在别乡之土地,交给别乡分配,本乡须以同量之土地分给该中农(如无土地掉换则别乡不得分配其土地)” 。实际上就是中农的土地不动。
三、正确制定了对待富农的政策和策略。《群众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要“正确的运用党对富农的策略”,并第一次区别了斗争开始的地方和斗争发展的地方(苏维埃区域),区别了一般富农和反动富农,指出在斗争开始的地方政策要宽些,在苏维埃区域是:“(一)分配富农剩余的土地。(二)对于反动之富农与地主一样处治。(三)同情革命的富农应有苏维埃的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 。这就既纠正了《临时土地政纲》对富农的右的缺点,又避免了对富农的过分打击。
四、正确制定了保护商业等经济政策。《军事运动决议案》规定:“1.豪绅地主的商店不没收,采用估价罚款的办法。2.攻下城市时对大的商店只估计他的资本罚款,绝对禁止大商人摊派。……4.对中小商人和富农的经济,绝对不能妨害。”这种正确的采用区别对待的经济政策,对于繁荣根据地经济,支援革命战争,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反对了盲目烧杀行为。《群众运动决议案》指出,要“发展游击战争”,“但在游击中极力纠正脱离群众及无目的烧杀等错误”。《军事问题决议案》也指出,对“豪绅地主的房屋,依照估价办法不许焚毁”。
六、具体规定了分配土地的原则。《细则》规定:“分配土地之多少以食粮需要(全家人每年需要多少粮食吃)为主要条件,在此条件之外,当地如有宽余之土地得以耕种能力分配之”,同时“分配土地不可以土地面积为标准,须以出产多少为标准”。这实际上是采用了以人口和劳动力双方兼顾的原则。分配以出产多少为标准,便避免了土地肥瘠不均的问题。
这些规定,明显地又比《临时土地政纲》前进了一大步,不仅正确地贯彻了中共六大的精神,而且比六大的规定有所发展,说明鄂豫边区的土地政策这时已经基本成熟了。当然,这些文件也有缺点,如《细则》规定“发给分得土地者土地使用证”,没有明确农民对分得土地的所有权;没有规定不反动的地主也可分得土地,给地主本人以生活出路。但是,这些缺点是瑕不掩瑜的。
1929年11月,六霍起义胜利爆发,开辟了皖西根据地,土地革命在皖西地区也开展起来。1930年3月21日,六安中心县委在七邻湾召开了六安、霍山、英山、霍邱、寿县、合肥六县和三十三师党委联席会议,通过了九项决议案。4月17日,六安六区苏维埃大会也通过了《雇农工资办法》、《手工业工人办法》、《债务办法》、《森林办法》和《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对土地革命中的各项政策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和鄂豫边《土地政纲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精神基本相同,但规定得更详细、更具体。这充分说明,鄂豫边的土地政策这时已经传到了鄂豫皖各个地区,各个地区也都把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土地政策制定出来了。这些正确政策的制定,便为土地革命的蓬勃开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蓬勃开展时期的土地革命政策 从1930年4月鄂豫皖苏区正式形成,到1931年5月中共中央分局成立以前,是鄂豫皖苏区土地革命蓬勃发展的时期,但由于共产国际和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的过左政策的逐步贯彻,因此这个时期在土地政策上是正确和错误交织在一起的。
1930年4月,鄂豫皖特委正式组成;6月,鄂豫皖边特区苏维埃政府正式成立。鄂东北、豫东南、皖西三个根据地的统一,特委和政府的成立,推动了土地革命的蓬勃开展,在广大地区内迅速掀起了分配土地的热潮,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31年2月10日的《鄂豫皖特委报告》便说:“赤区的工农生活,的确改善了,肃清了苛捐杂税,得到了土地,一切政治上自由平等都确定了,他们热烈起来拥护苏维埃与红军,精神上物质上农民都能自愿的来帮助红军与政权。”当时的商业贸易也有恢复和发展,皖西北很多市镇都有相当的恢复,渐由萧条冷落而繁盛起来了。
但是,这个时期由于共产国际和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过左政策的干扰,也给土地革命工作带来损害。其突出表现之一,便是推行加紧反对富农的精神。1930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在给六安县委的指示信中,便批评“六安党对于农民斗争,一贯的采取富农路线”,“提出‘保护小商人利益’的口号”;指示在农协中要“排除富农分子,尤其肃清和防止富农的领导和影响”。3月22日,中共中央在给鄂豫皖特委的指示信中,又错误地批评“特委的富农与机会主义的路线非常的严重”,规定“肃清富农路线,坚决建立无产阶级的领导,是边特农运的中心任务”。
1930年6月李立三的“左”倾冒险主义正式形成之后,进一步贯彻了这一加紧反对富农的过左政策。于是,鄂豫皖苏区也就不得不贯彻执行。6月底和8月上旬,特委先后在莲花背和周家楼开会,便指责以前执行的正确路线是“富农利益的路线”、“十足的机会主义策略”,强调“坚决反对富农” 。从10月开始,商城等地便发动了反富农的斗争,在政治上驱逐富农出群众团体,在经济上向富农进行征发,有些乡农会和苏维埃甚至把向富农征发当作中心工作。 在霍山三区,甚至发生了打倒富农,没收富农的财产,把富农赶上山去开垦的现象,并且认为有剩余的即是富农。 对于这种过左的政策,许多干部和群众是很不满意的,进行了抵制和斗争。例如六安农协就曾发出一个通告,说“绝不能迫害富农(走向)反革命”;还有的同志说:“我们目下是资产阶级民权革命的性质”,“虽然我们反对富农,但应特别注意反对半封建的富农” ,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又如当时虽曾决定洗刷赤卫队中的“富农分子”和“游移分子”,“但各处没坚决来执行” 。但是,这种“左”的政策仍然造成了很不好的后果。1931年2月10日的《鄂豫皖特委报告》说:“反富农就反到中农,有一点剩余也是富农,也要反对的结果,使生产力降低,经济不流通,金融枯涩,内外商业停滞”;当时“一切土地上的生产,农民都不敢要,他们怕是富农,他们不愿多做工多做生产”,因此“许多生产是荒芜了,木子(梓)无人收,山林无人禁,什么菜与麦也很少的人种,农民都好像懒起来了”。
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的土地政策,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办集体农场。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通过的《土地暂行法》就明确规定“组织集体农场”,“实行集体生产”。当时“从乡苏维埃到区到县都努力办农场” ,例如鄂豫边曾决定黄安办五个,麻城、黄陂、光山各办三个,罗山办一个。 黄安十个区,就有八个区开始办,并首先在三区的长丛和四区的七里坪办了起来。在长丛,将当地七、八十户农民全部搬到旁处安插,集合了四十余名工人,十来条大牛。工人分等级拿工资,吃穿完全由公家供给,生活很舒服。办了三个来月,钱花费了好几千,结果只是砍了点柴,弄了点粪。农民搬来搬去,很多生产的准备工作都没有做,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大骂这是“发疯”’“革命革到老百姓头上了” 。这种把农民迁出去办农场的办法,实际上是实行了“土地国有”政策,严重脱离了群众,使“农民只觉得土地革命是苏维埃的,不是农民自己的” ,所以根本行不通。到1931年春,这些集体农场便全部取消了。
1930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三中全会,结束了李立三“左”倾政策在中央的统治。11月底,中央派来担任特委书记和军委主席的曾中生到了鄂豫烷,采取了一些措施;然后于1931年2月初召开扩大会议,进一步纠正“左”倾政策所造成的各种错误。在土地革命方面,纠正了侵犯中农利益,办集体农场等过左政策,决定“对土地按照人口与劳动力的标准来重新分配”,农场的土地“一律分配给农民”,除大森林和水利以外的山林也分给他们;另外还针对代耕制中有些滥的现象,决定“除了红军兵士及为革命而残废的人,任何人也不能采用代耕制”。在经济政策上,“完全允许自由贸易,低利私人借贷亦不禁止”,加紧发展农民消费合作社、贩卖合作社及木工铁等生产合作社,发展对外贸易,设法专门帮助丝茶药等物之运出,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 3月25日,安徽省委作出了《皖西工作决议案》。在其他地区,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这样,便扭转了工作上的紊乱状态,使土地革命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正确道路。
三、中央分局时期的土地革命政策 从1931年5月鄂豫皖中央分局成立,到1932年10月红四方面军主力撤离苏区,这是张国焘极力推行王明“左”倾冒险主义土地政策的时期。
王明“左”倾冒险主义的土地政策,主要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企图从肉体上消灭地主,从经济上消灭富农。为了推行这个政策,他们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起草了一个《土地法草案》,规定被没收土地的地主等“无权取得任何份地”,富农的土地“亦须同样没收与分配”,他们只“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 。这年4月,中央派张国焘等来到鄂豫皖苏区。5月12日,以张国焘为首的中央分局正式成立。从此,开始了中央分局时期的土地革命,即王明“左”倾冒险主义的土地政策占统治地位的时期。
事实上,早在中央分局成立以前,王明“左”倾冒险主义的土地政策就在鄂豫皖苏区开始贯彻了。2月27日,中央《关于目前一军行动问题给鄂豫皖边区特委信》便说:“加紧反对富农”,“只能给他以坏的土地”。3月28日,安徽省委第八次常委会作出了《反对立三路线与拥护四中全会的决议案》。4月底召开的皖西北特委第十四次常委扩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也明确决定对富农要“把他的土地拿出,留下一部分坏土地给他耕”。5月6日,中央《关于鄂豫皖省委的决议》进一步指出:地主的土地被没收后“不能再取得任何土地。富农的土地也同样的没收,一般的当他们自己愿意耕种时,可以分得较坏的土地。”
鄂豫皖中央分局成立以后,张国焘更在全区内极力推行这一套过左政策。为达到这一目的,他首先否定曾中生来苏区以后所采取的措施,并以反“立三路线”为名,否定在此以前土地革命所取得的成绩。5月24日他在《关于鄂豫皖区情况给中央政治局的综合报告》中说:曾中生等到后“虽然有了相当的转变,但仍然是对立三路线的调和”,“皖西土地分配得一踏糊涂,最坏的是商城” 。以后中央分局的许多文件也一再宣传这种观点。10月11日鄂豫皖军委总政治部发布的《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提纲说:“过去解决土地问题多不正确,鄂豫边革命委员会所通过的土地没收细则和鄂豫边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所颁布的土地暂行法,犯了许多机会主义的路线[错误]。”前面已经说过,前个时期的土地革命虽然存在不少问题,但基本成绩还是应该肯定的。张国焘这样全盘否定,显然是为他推行更“左”的王明左倾冒险主义政策制造根据。
6月28日,中共中央分局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张国焘在会议结论中说:“富农路线是主要危险,要坚决反对富农”,“对反动家属可以罚他做苦工,否则驱逐出境,不得分土地权”。这次会议决定:“不问已否分配土地的区域,概须发动群众,按新规定来分配。” 7月1日,鄂豫边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又通过了重新分配一切土地的决议。大会《给皖西北特苏一封信》明确指示:“目前皖西北苏维埃对于土地问题,应重新彻底分配,任何一个[地主]不应分得土地,富农只能分得比贫农中农以较坏的土地。”7月14日,中央分局发布了通告第七号《反富农问题》,虽然批评了一些地方过分打击富农和侵犯中农的错误,但明确规定应照《土地法草案》执行,并规定“富农之粮食,在饥荒状况之下可以征发”,“富农多余的牛和耕具房子可以没收”。10月11日,鄂豫皖军委总政治部《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提纲更具体作了规定:“地主就不分土地给他,要他做苦工,富农分坏的土地给他”,而且富农小孩和妇女“要分最坏的土地,由他自己耕种”。在这种过左政策的指导下,很多地方对地主富农的政策越来越过火。例如黄安桃区四乡的农民把富农的小麦草头拿去填栏,紫云区八乡把富农所有东西全部没收,并不准富农做小贩,其他城区三乡也有类似的事情,以致富农大猪都怕喂了,或杀着吃了。
当时不仅企图从肉体上消灭地主,从经济上消灭富农,更严重的是在这年秋天开始的大规模肃反运动中,把反地主富农的斗争扩大到党组织和军队中,大搞唯成分论,大批地清洗各级党组织和军队,很多好的党员、干部、战土以至高级干部,都作为地富分子或因地富成分被清洗甚至被杀掉了。
张国焘在土地革命中推行的这种“左”的政策,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威信,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除以上所谈的大清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外,还表现在:一、把富裕中农划为富农,侵犯中农利益,使中农发生摇动。如商城分配土地,就把“没收的原则应用到中农土地上去” 。二、破坏了生产,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第四次反“围剿”斗争的失败,与这种“左”的土地政策的破坏是有直接关系的。
但是,对这个时期所实行的土地政策也应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否定。第一,正如毛泽东在《学习和时局》中所指出的:“那个时期中央领导机关所采取的政治策略、军事策略和干部政策在其主要方面都是错误的”,但“当时犯错误的同志在反对蒋介石、主张土地革命和红军斗争这些基本问题上面,和我们之间是没有争论的”,“在土地问题上,当时的错误是实行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但在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这一点上,则是和我们一致的。” 鄂豫皖中央分局时期所实行的土地政策也是这样。一方面,推行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也要搞土地革命,也要发动广大群众支援革命战争,因此对于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保护中小工商者等基本原则还是始终强调的。当时他们处理了一批利用职权多占好田的党员、干部,对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对广大群众积极性的调动,也是有好处的。第二,正因为他们也要搞土地革命,也要发动广大群众,因此他们虽然在总体上是推行了王明“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政策,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有时也提出了一些较好的政策。例如当时对农村阶级的划分,1931年10月军委总政治部发布的《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提纲,对雇农、贫农、中农、富裕中农、富农、地主的规定,一般还是正确的,比以前还是有进步的。特别是它对富裕中农作了这样的规定:“一年请几个短工或请一个放牛的,全年收入供给全家需要所多无几,一年或多上几担谷,或出卖货物多一二百串钱,叫做富裕中农。”这个规定虽然还缺少具体量的分析,不够准确,但认为有少量剥削的仍属富裕中农,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分不清什么是富裕中农和富农,因而侵犯中农的问题,在政策上还是前进了一步。在1931年10月能提出这样的标准,应该给予肯定的评价。这个提纲还规定:“中农土地以不动为原则”。中央分局在给麻城县委的一封信上也说:“侵犯中农利益是绝对不行的,他们土地以不动为原则。” 这种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和富农多余的土地分给贫农雇农,中农土地基本不动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中国共产党以后在土地改革中总结出的“中间不动两头动”的政策。这项政策防止了绝对平均主义,保护了中农的利益,缩小了社会波动面,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和发展生产都是有利的,实践证明是一条很好的经验。第三,对于张国焘推行的那套“左”的政策,广大干部和群众是很不满意的。在领导同志中,也曾有人进行过反对,例如担任过鄂东北特委书记的徐朋人便反对过在春耕时重新分配土地,反对把富农的好土地全部分掉。 正是由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对和抵制,在某些时间、某些地方,张国焘推行的那套过左政策才没有得到顺利的贯彻执行。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广大贫农雇农仍然得到了土地革命的利益,党在群众中仍然有着很高的威信。另外,当时那套充满革命词句的过左政策,在一定的时间内也确实迷惑了很多人,因此尽管这套过左政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广大干部群众还是坚决拥护党,拥护红军,积极支援革命战争,广大红军指战员还是英勇杀敌的。正因为如此,红军才取得了黄安、杜傅店、苏家埠战役的胜利。特别是苏家埠战役歼敌三万余人,俘敌总指挥厉式鼎以下两万余人,成为鄂豫皖苏区反围剿战争史上最辉煌的一次胜利,也是整个红军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光辉的一页。也正是在这个时期,鄂豫皖苏区得到了继续发展,达到了它的全盛时期。如果全盘否定这个时期的土地政策和土地革命,这些胜利和发展就难以理解。当然,人民群众和红军在这个时期所取得的辉煌成绩,并不能丝毫减轻张国焘推行过左政策的错误和罪责。正是由于他推行的这些错误,终于造成了第四次反围剿斗争的失败,致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二块大根据地沦于敌手,鄂豫皖人民长期奋斗的胜利成果几乎全部丧失。
1932年10月红四方面军撤离苏区以后,分配土地也就在实际上停止了。从这时起到1937年10月红二十八军改编为新四军第四支队,是红二十五军和红二十八军坚持武装斗争的时期。这时主要是配合武装斗争,采取了打土豪和抗粮、抗税、抗租、抗债、抗捐等“五抗”斗争的方式。抗日战争开始以后,这里也和其他抗日根据地一样,根据党中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精神,逐步实行了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
(载《党史研究》198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