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战后国民政府遣返韩人政策的演变及在上海地区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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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战后国民政府遣返韩人政策的演变及在上海地区的实践

本文先是梳理了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政府遣返韩人政策的演变,继而凸现了上述政策在上海地区的贯彻情况,并旨在解释政策层面与实际运作不相吻合的原因,力图表明“同盟中有龃龉,扶植时带控制,政策里含善意,执行间出偏离”才是整个韩人遣返的基本特征。 遣返敌性国侨俘,是战后初期国民政府政治、外交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不仅包括对前主要轴心国家日本、德国公民的遣返,也涉及与之有连带关系的奥地利、朝鲜(韩国)、台湾人的遣返。此举既对中国的对外关系有着重大意义,又对迁出地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产生过相当影响。本文主要依托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以梳理国民政府遣返韩人政策的演变为先导,继而研究分析了该政策在上海地区的实践情况及特点。① 本文所称的“韩人”主要分为两部分,其一是指曾在日军侵华部队中服役、战后被中国当局拘禁的韩籍官兵,其二是在华韩侨。

1910年日本帝国主义完全吞并了韩国,此后大批不愿做奴隶的韩国志士来到中国,为复国开展了长期的斗争。对韩国独立运动及韩国临时政府,以蒋介石为首的中国国民政府历来持同情、扶植和指导的态度,这一点在抗日战争期间表现得尤为明显。② 在1943年11月的开罗会议上,蒋介石力主韩国应在战后获得独立,随即被美英接受而写入宣言。战后,在处理韩人遣返的事务中,国民政府仍力图沿循着原有的轨道前行,以谋求建立中韩未来的友好睦邻关系。
1945年8月抗战胜利伊始,中国“各地韩侨及由日军中自行脱离之韩籍士兵等,恰如无鞍之驽马,一时无人控制,情况颇为混乱”。③ 身处重庆的韩国临时政府主席、独立党党魁金九,随即就未来在华韩人的集中和遣返问题,多次向国民政府提出交涉。8月24日,金九向蒋介石递交了一份七点备忘录,请求中国政府:优待敌军中之韩籍士兵,发给武器,移交光复军编为政府之基干队伍;通令各收复区军政长官对于中国沦陷区各地之韩侨分别良莠,妥为保护;优待侨居重庆之韩胞老幼,尽先拨给船只,俾一次全部回国;等等。④ 9月6日他又致函蒋介石, 提出了内容相近的七点要求,即:不拘形式名义,将在渝敝同人等飞运回国,如有不便,可否先以飞机运送上海,再由沪船入国(独立党人员优先入国);在华韩侨总计400万人,良莠不齐,至有甘作虎伥为非作歹之类,饬令各收复区军政长官严惩首魁,宽恕协从,以视怀柔,对于散处东北各省之韩人民异色分子,应设置特别机构,互相合作防患未然;敌军中之韩籍官兵于缴械后交韩国光复军,编训为建国时期之基干部队;居住渝市之韩国侨民数百人,请惠饬交通当局迅速拨轮一次运送回国;等等。③ 此前在9月3日,金九为了阐述临时政府近期的内外政策,发表了《告国内同胞书》,亦宣称:侨胞之安全及归国事宜及关于国内外居住之同胞救济事宜,自应急速办理;与盟军协商进行将敌军中曾被迫出战之韩籍军人收编为国军。⑥
对韩方的上述要求,蒋介石基本应允,并宣称:中国已向日发表“以德抱怨”声明,对敌性的日军日侨尚且不咎既往,对“兄弟之邦”的韩人届时一定会采取格外宽大和优遇的政策。⑦ 具体来说,即助日之韩奸照战犯处置;凡志愿返国及罪轻之韩侨,得遣送回国,愿留华者善良分子加以保护;韩籍士兵与日军分别后移交韩国光复军加以训练。⑧ 此后,蒋介石还专门委派邵毓麟为“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驻韩联络员”,并责成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吴铁城与韩国临时政府频繁接洽,力图助其迅速返国,力争成为未来韩国的合法政府。但由于后来美国驻韩军政府坚持不承认韩国国土以外的任何政治团体,11月间金九等临时政府人员被迫以个人身份,从重庆经上海坐机返韩。临行前,蒋介石设宴予以热烈欢送,并特别赠送1亿元法币和20万美元作为归国后的活动经费。12月5日蒋介石又代电吴铁城, 概括性地阐述了这一时期处理韩国事务的大政方针。内开:
窃查我国对韩政策,亟待配合现势,加紧推进。在目前美苏两军分占朝鲜南北现状下,国际上我方除应与美方密切合作外,对于驻韩美苏军事当局,自应同等联系,俾我在外交上可保持超越立场,作为美苏桥梁,乃至运用两者关系。一方逐渐培养亲华分子,团结韩方各派,对韩国方面,除尽量援助韩国临时政府分子外,须确实掌握现在我东北、华中、台湾之三百万韩侨,以为今后对韩之外交资本。故对韩政策,必须在内政外交统一运用下,始克逐步推进……⑨
此外,应邵毓麟之建议,蒋介石还曾一度有意在行政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全国韩侨事务局”,统一负责在华敌性韩侨财产处理、扩大韩国光复军、救济遣送韩侨的工作。但最后未果。
战争胜利之初,诸事繁多,国民政府又多把注意力集中到总数达200 多万人的日俘和日侨身上,所以对5、6万名在华韩人,⑩ 迟迟未在操作层面上推出明文的处理规定。直至10月17日,蒋介石才致电陆军总司令何应钦,提出原则两项,即(一)韩籍士兵一并与日俘集中管理,将来送日俘回国时,同时送其回国。(二)各地韩侨由省市集中管理,将来船送日侨时一并送其回韩。(11) 何应钦随即将其通令各战区军政当局遵照实行。针对将韩人集中管理,尤其是与日人一同集中管理,韩国临时政府方面随即表示“至深诧异”,理由是韩人并非敌侨,当前又“均能各守本份”,此举显然有违国府优待韩人的承诺。金九等人遂“电请蒋主席对于集中办法酌予修改”(12)。有鉴于此,再加上各地因日韩一并集中管理,引起两国人员纠纷冲突不断,陆军总部于12月16日分电各地军政机关,发表了重订的三项办法,即(一)日俘中之韩籍士兵应与日俘分开集中管理,并照日俘待遇补给。(二)各地韩侨由各省市政府与日侨分开集中管理,可照日侨待遇发给主副食,并与当地韩侨宣抚团商洽办理。(三)日俘侨返国时韩籍士兵及侨仍留原地,其遣送回韩办法另行规定。(13) 12月21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又发出通令,承认最初对韩人的两项处理办法“与目前情形未尽妥适”,从而提出了更详尽的修正办法,即《韩籍士兵及侨民处理办法》,规定:(一)日俘及韩籍士兵分别集中管理,以各战区(方面军)为单位,视人数多寡于战俘管理处下酌设韩国官兵管理所收容之,并准光复军派员加以组训。(二)韩光复军于日本投降后在各地所收编之韩人仍由各战区(方面军)酌情集中统一管理,亦准光复军派员参加组训。(三)各地光复军之支区分队,经本会核准者仍维持原状,嗣后韩光复军未奉批准坚持活动者着予禁止。(四)韩侨仍由各省市与日侨分别集中管理,并与韩国临时政府派往各地之韩侨宣抚团商洽办理。(14)
1946年1月4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又颁布了《中国战区(东北除外)韩籍官兵集中管训计划纲要》,以此作为各地集中管理韩籍官兵的细则。(15) 2月间,蒋介石和何应钦还曾下令,与派遣一部分日军从事劳役不同,对韩籍官兵一律不准征用,只待将来遣送归国。(16) 至于参与协助集中韩人事务的韩国光复军和宣抚团,军事委员会则于1月10 日以代电开列了“经军委会核准成立之韩国光复军各部队及驻地人数表”(17) 和“经核准韩国临时政府辖下各团体表”(18) 以此作为进行合作的依据。
国民政府对韩侨产业的处理亦与日侨有异,1945年11月24日行政院颁布《朝鲜及台湾人产业处理办法》(19),其中规定:凡属朝鲜及台湾之公产均收归国有;凡属朝鲜及台湾人民之私产由处理局依照行政院处理敌伪产业办法之规定接收保管及运用,朝鲜或台湾人民凡能提出确实籍贯证明,并未担任日军特务工作或凭借日人势力凌害本国人民或帮同日人逃避物资,或并无其他罪行经确实证明后,其私产呈报行政院核定予以发还。而在前一日颁布的《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20) 中则规定,对日侨、侨产业,无论公私,原则上均收则中国中央政府所有。一年以后,即1946年11月4日行政院又颁布《收复区韩侨产业处理办法》(21), 就此问题给出了更详尽的办法。总之,其基本宗旨在于保护和归还正当韩侨的产业,同时对于有助日劣行的韩侨则予以接管处分。至于已经归国的正当韩侨,以后若来华提出证据,仍可发还产业。
根据《波茨坦公告》,在日本无条件投降以后,盟国方面有义务将海外日军遣返归国。对韩人的遣返是整个工作的一个环节。为了制订遣送的大政方针和详细计划,中美双方于1945年10月25日至27日、1946年1月15日至17日、2月6 日分别在上海和东京召开了三次联合会议。双方约定:中国政府和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负责将在华日人运送至沿海12个港口集中;海运归国主要由美国第七舰队担任,中国战区美军总司令部负责中方、第七舰队、盟军驻日最高司令部和日本船舶管理处的协调。对日人的集中遣返实际上从1945年末就已开始了,至于韩人,根据1946年1月11 日中国陆军总部的通令,“韩台人遣送,俟日俘侨运送完毕,再行遣送”(22)。但不久之后蒋介石又曾电令有关部门:“各省灾情甚重,人民负担维艰,所有在我国境之韩侨及韩籍士兵于交通情形许可时,应尽量速输送回国”。(23) 于是,不待日人输送完毕,韩人的遣返亦从1946年初开始。韩人的集中地定在上海、青岛和天津,驻韩美军外务部预先向上述三港派出了联络队负责接洽。遣返的高峰期是在春夏之交。2月7日至5月初,共有8批韩人近19588万人经天津回国。(24) 3月3日至6月19日有20746名韩人从上海离华。(25) 与此同时,从青岛返国的韩人也有3000多人。(26) 到1946年末,由美国船只遣送回朝鲜南部的韩人已超过5.8万人(27)。此后,美方原则上不再专门提供船只,基本由中国方面负责,零星的遣送一直持续到1947乃至1948年。在遣送过程中,韩人亦需接受检查、检疫和卫生手续(28),但享有的待遇一般要优于日人,仅以随身携带行李为例,韩人可携带250磅,日本只可携带30公斤,比例大致为4比1。
与强制遣返所有日人的原则不同,中美双方对于一般韩人采取的是自愿归国的政策(29),因此到1946年夏,即大规模遣送之后,仍有相当数量的韩人因各种原因滞留中国。有鉴于此,6月20日,陆军总部与外交部等商洽后,颁布了新的《韩侨处理办法》,内开:在华韩侨应切实予以调查登记,依情形依下列各款分别处理(一)有战犯嫌疑或有其他不法行为者应依法惩处或遣送回韩。(二)对于行为善良有正当职业或在韩国代表团及其各地宣抚团任有职务之韩侨,如愿留居中国者,准其继续居留,并由地方当局发核居留证,但遇必要时仍得令其觅具殷实铺保。(三)合于前项规定之韩侨比照一般外侨管理办法处理其财产,并应予以充分保护。(30) 这就为有职业的正当韩人继续留华提供了法律依据。差不多同时,根据蒋介石的批示,有关韩、台、德、奥人的侨务事宜开始由军方转归外交部办理,由此步入了和平时期的正轨。此时,因大部分韩人已经归国,原先协助中国军方遣侨的韩国光复军和宣抚团,亦应使命完成而告撤销。所留侨务,改由韩国临时政府驻华代表团在各地设立的办事处继续协助办理。如有韩人愿意留居中国,则须填写韩国驻华代表团印发的申请书,然后由该团各地办事处核实其内容,证明其为善良韩人,在申请书上加印后送往各地方警察局,由后者核发居留证。
在处理韩人侨务时,还时常涉及到中韩联姻问题。1946年9 月外交部经会商内政部后确定:“遇遣送时,如韩侨之妻为华女,且已依法脱离中国国籍,应视为韩妇一并遣送,如未经内政部许可,丧失中国国籍,愿否随夫赴韩,任其自由决定,至其所生子女应为韩人。关于韩女嫁中国人者,留华与否可准自行决定。”(31) 11月,内政部又颁布了《处理韩人入籍办法》,其中规定:韩人于日军在华占领区域内取得中华民国国籍,非经内政部核准,一律无效;韩女已为中国人妻者,应依照中国国籍法之规定,为取得中华民国国籍之申请;国籍法对于外国人申请归化中国之规定,仍适用于韩人,但以无战犯嫌疑,或其他不法行为者为限。(32) 显然,韩人已享有一般外侨的待遇,而这是日人所不享有的。根据同日颁布的《处理日人入籍办法》,“国籍法关于外国人申请归化中国之规定,对于日本人暂时停止使用”。(32)
1947年4月,鉴于韩国国内党派纷争不断,美、英、苏准备对韩实施托管,建国前景暗淡,蒋介石指令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吴铁城制订了新的对韩政策四原则。其中规定:1、对莫斯科会议决定之对韩托管不必表示反对,但应尽力促进韩国之早日独立。2、维持与韩国独立党之历史友谊,盼其能联络各党派完成国内之统一。3、切实保护在华韩侨,以祛除因遣送韩侨所造成韩人对我国之恶感,并以加强中韩两民族之友谊。4、对韩国驻华代表团应视为在华韩国临时政府人员返国后,及新政府未成立以前韩国革命领袖与我国之联络机构。(34)
1948年8月15日,大韩民国正式成立。国民政府随即予以承认,两国关系进入了新的时代。
这里还要顺便谈一下东北韩侨的处理问题。(35) 东北是由苏军解放,国民党军队进驻较晚,且所占区域有限,因此情形与关内不同,采取的政策也不同。韩人最早进入东北地区是在数百年以前。到“九一八”时,韩侨在东北约有150万人, 占东北地区总人口的5%,主要分布在延吉、延边、珲春一带,80%从事农耕, 且多为水稻。到1945年时,其总数已达210人。战后,当国民党军队进入锦州的时候,东北保安司令长官部首先成立韩侨事务处,专办韩侨事务的登记,以后又改隶外交部东北特派员公署,处理有关韩侨良莠甄别、韩侨保障、户口统计、产业处理、教育改进、难民救济、水田增产等业务。1946年8月20日,国民政府行政院秘书处还同意韩国临时政府驻华代表团在长春设置该团驻东北办事处。一般来说,国民政府对东北韩侨采取了宽大政策,对于善良韩侨准其继续居留,愿意回国者则护送出境,中方供给车船、吃住、卫生、医疗等一切费用。对其产业,也因东北情形特殊,由东北行辕参照现地情形,拟定颁布了《东北韩侨产业处理办法》。至1947年初,已有约70余万名韩人归国,留居者140余万。(36)

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和港口,交通便利,与韩国相距不远,是关内韩侨比较集中的地区。从19世纪70、80年代起,沪韩之间就有了频繁的经贸和人员往来。上海也是韩侨革命的策源地,1919年4月韩国临时政府在法租界成立, 复国志士演绎了一场场可歌可泣的英勇业迹。(37) 战后,国民政府遣返韩人政策在上海地区的实践具有典型意义!
日本投降后,汤恩伯为首的国民党陆军第三方面军负责接管上海,缴械后的日军官兵和韩籍官兵一同被关进集中营,接受第三方面军日俘管理处管辖。直至次年1月25日,第三方面军才奉命在日俘管理处之下设立韩籍官兵管理所,由管理处副处长邹任之兼任所长,将韩籍官兵2700余人单独集中于江湾第15集中营。与此同时,上海军政当局虽然在虹口地区建立了日侨集中区,设立了第三方面军日侨管理处,但始终未对韩侨实施集中管理,依然任其自由居住。直至1946年4 月才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韩侨管理所,亦隶属于日侨管理处之下。与之相应,韩国临时政府在沪设立了协助集中和遣送韩人的机构,主要有韩国光复军第一支队第二区队(38)、特派中国华南宣抚团上海分团(39),临时政府的其他重要机构也均在沪设有办事处。此外,上海韩侨还有一个自治机构——上海韩国侨民会(40),受华南宣抚团上海分团督导。1948年8月大韩民国成立后,该国又在沪设立了总领事馆。(41)
胜利之初,沪上7000多名韩人的复国之心都很热切,很多人想早点归国(42),但因交通船只缺乏,再加按照盟军全盘统筹计划遣返韩人应在遣返日人之后,所以只能暂时滞留。其中,除了少数因经商而略为富有外,多数人十分贫困,失业者比比皆是,还有一部分人因产业暂时受到冻结,处于旅费既无、动身亦难的境地!与此同时,散居华中地区的韩侨也按中国军方的命令纷纷地向上海集中,其中有来自宜昌、长沙、汉口、九江、重庆、南京等地的,甚至还有河南、安徽一带的。越南西贡也有一部分韩侨抵达上海,准备转轮归国。这些人流离多年,几成空无一物之人,衣食都有困难。至1945年底,上海韩人已达约一万三四千人,多半已成难民。有鉴于此,旅沪的韩国侨民会设立了六处难民收容所,但因房屋狭小,只能收容1000多人。尽管已向富裕的韩侨呼吁捐款,但还是入不敷出,于是又会同中国当局向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要求拨济物资,结果配到了一部分的面粉、衣服、药物等。在此过程中,新成立的中韩文化协会上海分会(43) 也组织了紧急救济韩侨委员会,该会主委汪竹一,副主任李若泉等,曾亲向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上海分署和上海市社会局呼吁,请求对1484名韩人实施救济,其中沪上754人,由汉口来沪者350人,由南京来沪者380人。(44) 位于重庆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多次指示上海市政府要对过沪的韩籍人员,尤其是韩国临时政府人员予以救济和照应。
日寇投降后,当了36年亡国奴的韩民族复国在即,上海韩人又可以公开表达强烈的民族意识。1945年11月5日至23日,韩国临时政府主席金九归国途中在上海逗留,沪上韩人在虹口公园举行群众欢迎大会。当时满园高挂中韩两国国旗,金九在台上的每一句有力发言,均博得韩人群众的如雷掌声。许多人热泪盈眶,高呼独立口号,挥动国旗,甚至狂欢忘形。遥想1932年4月29日,就在这座公园,金九曾指派义士尹奉吉制造了轰动世界的“虹口爆炸事件”,炸死炸伤日本高级官员多人。
1946年1月1日,上海韩侨和韩国光复军5000余人又在虹口公园举行大会,旨在反对上月莫斯科美、英、苏三国外长会议决定托管韩国五年,要求尽快实现完全独立。鲜于爀、李然皓、南宫爀先后发言,悲愤激昂,群众欢呼不绝。大会最后一致通过致中、苏、英、美四强宣言书一份,以及致韩国朝野决议案5项。 会后大家由公园出发,沿途高喊“反对托管韩国”,“立即实现韩国独立”,“撤废南北分裂状态”,“韩国完全独立万岁”,“中华民国万岁”等口号。
1月31日下午,韩国临时政府华南宣抚团上海分团还曾举行了一次记者招待会,到会记者共20余人。代理分团长张兴报告了该团使命、中韩关系及上海韩侨状况等。他宣称:过去韩侨在华不法行为,多是日本人指使,希望不致影响将来中韩友谊;韩侨不久即将返国,允许携带的物品数量应该超出日侨;韩国国内日益团结,未来可能采取联合政府的形式。中韩文化协会上海分会钟可托委员则报告了救济上海韩国难民的经过,并希望中国当局对处理韩侨财产及遣侨所带财务规定,能给予审慎合理的处置。
这一时期,韩人的社团和文化活动也趋向活跃,除中韩文化协会上海分会、上海韩国侨民团之外,上海韩商总会、上海韩国基督教会、大韩青年团、韩侨体育协会、《大韩日报》社和《韩民报》社等也纷纷向上海市社会局请求登记,试图合法活动或刊行。
如前所述,至1946年夏,大部分韩人业已归国,仅有小部分滞留。据11月统计,沪市韩侨尚有1200余人,其中成年男子约500人,多为无业游民, 有正当职业者仅占十分之二。他们鉴于谋生不易,多愿归国,故前往韩国侨民协会登记返国者约有600余人。(45) 因此,中美方面及韩侨协会等又联合组织了若干次零星遣返,其中规模较大的有:
1946年11月25日前后,韩国临时政府驻华代表团职员及眷属105人,以一般韩侨身份专轮起航归国。
12月4日,318名韩侨在虬江码头乘坐美军登陆艇LSTQ—043号返国,其中成年男性178名,成年女性132名,孩童8名。 此批回国妇女多为在虬江路一带从事色情行业者。
1947年2月,因中国大赦令被释放之80余名韩籍犯人乘坐韩轮高丽丸归国。
8月27日,358名韩侨在黄浦码头乘坐菊丸号返回釜山,其中含韩国临时政府有关人员家属等28人,由张兴领队。
1948年4月22日,韩国临时政府驻华代表团最后一批职员及眷属32 人离沪去天津转乘美轮返国。
12月6日,又一批韩侨乘坐美军总部安排之立花丸归国。(46)
至此,上海韩人已所剩无多。据1950年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统计,本市韩籍人士仅358人。(47)
不容否认的是,在整个集中和遣返过程中,有两对矛盾是十分明显的!其一是韩人与中国方面的矛盾。尽管蒋介石和中央军政当局三令五申要顾念中韩传统友谊,对韩人实施优待,但各地韩人的生活境遇依然非常艰难,而且与中国各地方当局,甚至与中国国民的关系竟在不断恶化。这一点在上海地区体现得比较明显!1945年12月,韩国光复军总司令部驻沪办事处曾致函淞沪警备司令部,诉说韩侨房屋频被强占之事。内开:
近来沪市韩侨住屋叠生纠纷,或有伪造文件自称屋主迫令迁出者,或有自称为承租人限令让出者,或利用来历不明之军人指为敌产暴力强占者亦有之。此类事件日益增加,若不早为之设法防止,情形日就严重不堪设想等情。前来查其中不无少数住屋手续未完备者,而手续完备合法者实居多数,际此抗战胜利,政治日日上轨道之时,设房屋有争执,应依法诉愿,恭候裁决,谓为敌产亦只当举报接收委员会调查核夺,总不应用恐吓强迫手段,遂其鸠占。且此辈韩侨均是亟欲回国者,无宁容忍一时,以俟迁出。窃揣此类事态之发生,恐由有组织有计划之牟利暴力团所操纵者,若任其猖獗沪上,韩侨生命财产毫无保障,将尽成流离街头之人,情形严重,实深忧虑……(48)
该函还请求警备部通令保护,维持现状,使韩侨平安度过归国过渡期,以留下对中国的良好印象。次年2月, 韩国临时政府特派中国华南宣抚团上海分团也曾公函上海市长钱大钧,告知强占韩侨房屋之事愈演愈烈,请求上海市政府出面制止,维持韩侨居住权。(49) 3月间,韩国独立党中央执行委员、韩国临时政府庶务局长林义铎途经京沪时,“见当地人民对韩侨情感欠佳”,亦致函国民党上海市党部“转饬所属对于善良韩侨特予保护”。(50)
3月10日韩国临时政府驻华代表团团长濮纯致函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吴铁城, 宣称:各接收地区军政当局多未能遵照国府的优待韩人政策,各地韩侨、韩俘备受虐待,不堪其苦,因此纷纷请求该团代为向中国地方当局交涉。但交涉之后却并无改善,相反种种虐待,愈往愈深,惨状频报,该团因此直接向国民党中央当局提出请求保护。随函还呈上一份节略,请求吴铁城转交给正在召开的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该节略内开:
京、沪、平、津、汉、青、济一带之军政当局不遵照蒋公之意旨,对于韩奸(亦即战犯)不予拘办,反受其贿纵之逸去,或委以情报员、稽查员等名义,藉资掩护任其作威作福,法外逍遥,而善良侨民之财产竟予没收,且强迫集中,并不准携带日用品,形同罪犯,任意殴打。该侨民等经警察、宪兵及流氓等轮流搜洗后,身无所存,形同乞丐,集中后又无食无衣,无被无床,寒湿袭人,多生疾病,饥寒交迫,日有死亡,怨恨在心,人人声言回国后对于华侨必施以同样之报复。而共党则勾结韩奸,乘机煽动,以图破坏敝临时政府光复军及敝独立党等现在之局面,势欲将造成韩奸及共党之天下,此为韩侨最近困苦情形之一般也……再查各地韩籍士兵自与日军分别集中后,其待遇之苛酷无法形容,多将数千士兵集于古寺破庙之中,既无军毯,复无棉衣,日给二十五两米及百元菜赀,食不饱而寝不温,兼之每日驱使苦役八小时以上,因之疾病死亡日增月多,人间地狱,含冤满胸。且贵国军宪如遇敝国光复军,即赏以耳光,并说汝等为四等国民,何得扬长于途,甚至敝宣抚团之职员无故拘去,寄押数日后释放。敝宣抚团据理质问,则竟谓余未见贵宣抚团之招牌云云。因之敝宣抚团之威信又被扫地,而共党及韩奸辈闻之拍掌讥笑谓宣抚团和侨民有何分别,又谁来哄人。凡此种种,皆为敝宣抚团及韩籍士兵困苦艰难之一般情形也……(51)
4月11日濮纯再次致函吴铁城,对中国有关方面将韩侨视同敌侨、 一律遣送归国的做法,及其他虐侨行为,表示强烈悲愤!并提出九项改善建议,即(一)确定调查战前与战后来华之韩侨。如战前来华之有正当营业及善良者,发给居留证,以资保护,使其安居乐业。如战后来华并与日敌确勾通作恶者,元凶应以战犯惩治之,罪轻得应遣送回国。(二)立即取消没收韩人财产之办法,应先加以充分调查,确有韩奸行为者之财产,则没收之。其他无辜者之财产应加以保护。(三)立即取消集中办法,应先加以调查后,确属不良之韩人而前有罪行者,予以集中管理后发落。(四)遵照蒋主席之意旨,而贯彻韩侨须与日侨分别待遇之政策。(五)载运韩侨归国,须准予每人携带三个月以上之生活费用及日用品。(六)请下令各地军、警及特务员,不再虐待韩侨。(七)发动文化及报界及各地方有志者,劝导民众,不应虐待韩侨,而唤起中、韩两民族之传统的友谊。(八)请通令各地方军政当局,切实协助韩侨宣抚团,并勿加以妨害,有关韩侨事宜,应与该团协商进行。(九)请通令军事当局,对于韩籍士兵之待遇,须予改善,并加紧实施集中训练。(52)
有鉴于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曾致电上海市长钱大钧,要求为贯彻对韩友谊之国策,“应视韩侨与敌寇殊异”,“对韩侨特予优遇”。(53) 类似的指令还曾发给平、津、青各市及鄂、鲁两省。尽管如此,情形依然没有多大改善,四五月间,仍有韩人反映:“集中在沪韩侨有士兵四千余名及难民八九千余人,均遭受衣食住之极端困难,按日病死一二人,患病者不知其数,其中有欲长住,但现上海侨民房屋逐日被迫移出露宿,惨状目不忍睹。”(54) 由此,韩侨多报怨中国政府保障不力,心中极为忿恨。(55)
1947年6月,即上海韩人绝大部分归国之后, 上海韩国侨民协会理事长徐丙浩仍致函市参议会参议长潘公展,要求市民对韩侨勿加歧视。原函称:“抗战时期上海沦入敌手,一部分韩侨被日人利用,为虎作伥,殊甚痛心,惟此辈不良分子,早已被遣归国,今尚侨居本市者,多系久住此地而有正当职业者。沪地一部分人士对于昔日少数不良分子印象甚深,乃致发生误会,而引起房屋资产等纠纷,影响韩侨生活,请予主持正义,并关切友邦侨民生活之安全,恳赐将此问题提出会议,俾能使韩侨与中国国民之间增进友谊。”(56)
就在上述情形发生的同时,沪上韩人内部的矛盾也日益尖锐起来。众所周知,内耗不断是韩国独立运动的一大历史特点。抗战时期,韩国独立运动内部大约存在着10多个政党团体,其中有韩国独立党、韩国民族革命党、韩国民族解放同盟、朝鲜无政府主义联盟、新韩民主党等,内部关系错综复杂。金九领导的独立党控制着韩国临时政府,偏重于村建思想,实力最强,也最得国民政府的扶植。其次是金奎植、金若山领导的民族革命党,有社会主义色彩。其余都是小党派。抗战胜利以后,各派人士齐集上海,为了在未来的国家政治生活中拥有更多的力量和发言权,继续展开原有的纷争。其中尤以金九派人士利用其“执政党”的地位,着力占据上海韩侨社会主导地位。最典型的便是发生了以独立党的金学奎为一方(战时在汤恩伯的第十战区工作),民族革命党的李苏民为另一方(战时在顾祝同第三战区工作)的激烈争斗,甚至引起12月12日光复军的公开骚乱。有关此事,1946年12月20日上海市警察局泰山分局经调查,向上级做过这样的呈报:“日寇投降后,民族革命党干部李苏民到沪召集韩侨成立韩国光复军第一支队第二区队,队员约有六七百人,并联络韩侨巨商为其经济后盾,以作复国后之政治竞争。而同时独立党金学奎亦到沪成立光复军第三支队,自任支队长,但金氏未得侨民信仰,大都倾向李氏,于是遂生妒忌之心,旋向第三方面军司令部报告李苏民有共产嫌疑,由司令部将李氏逮捕。嗣经革命党领袖金奎植、金若山等到沪力争,始获释放……(李)被捕后,其部下士兵虽受金学奎收编,但颇多不服指挥,数有叛变及抗命等情事发生……”(57) 次年2月11日上海市警察局的另一份报告则称:“(金学奎)令韩侨捐助该军经费,一般韩侨不满其所为,竟无人捐输。故金学奎颇感经济上之困难,乃创设韩侨警卫队约七十余名,其目的以取缔韩奸为名,实则另有作用。该队成立后,即非法逮捕韩侨六十余名,其中除极少数外,均无确实罪名,益使韩侨愤懑,不愿捐出一文。以致光复军衣食无着,一千三百余韩籍士兵衣事不周。嗣推出代表五人向金要求接济。不但避不见面,且使武装警卫队囚禁该五代表,激起韩侨公愤,经派代表再三交涉后,始将无人释放。最近光复军参谋长李范及张兴等,由渝来沪,得悉前情,认为双方均有不是之处,即饬令撤销光复军办事处及韩侨委员会与解散警卫队,至于被捕之韩侨,除李甲用等数人外,余均释放。韩籍士兵现被收容于江湾前日军收容所内,正在准备遣送归国……”(58)
获悉光复军的骚乱事件后,蒋介石即代电上海市政府、陆军总司令部等,命令裁撤韩国光复军驻沪办事处及暂编支队,将该队官兵移交第三方面军韩籍官兵管理所收容,并要求彻查真相,“严禁以后韩人之自由活动,以免影响地方治安”。(59) 此前,各地亦经常发生韩侨团体及光复军未经中国政府核准、擅自活动之事,蒋介石担心尾大不掉,于是早在10月9日便曾下令“凡未报经我国政府核准有案者,任何韩国团体及光复军禁止在各地活动,以保主权而防流弊”。(60) 此后,陆军总部又多次发出了类似的声明和指令,并力图限制日、韩人与中国民众的接触。中国方面这种加强控制的举动,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韩侨的不满情绪。在上海,宣抚团上海分团曾遭突然查封,其成员无处办公。韩侨团体的登记申请和办报申请,通常不被批准,他们的集会活动也受到密切监视,亲共的韩侨团体和人士更是中方的严控对象。

在遣返韩人的整个过程中,应当说中央政策层面是比较不错的。关键问题是,为什么实际操作层面与其有较大距离?马长林的解释是,“反映出国民政府的地方政府机构并不像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那样,对韩国临时政府系统的组织或韩侨团体的活动都采取支持的政策。实际上,这也反映了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对韩国临时政府的支持政策还没有成为整个政府系统自上而下十分明确的政策。”(61) 如果这一观点能够成立,这就使笔者产生了一个新的疑惑,即为什么各地方当局不遵命令,在对韩人比较严苛的同时,却均能较好地执行了蒋介石对日人“以德抱怨”的政策?这难道不是同样的一个政府吗?从遣返上海日人的资料看(62),笔者很少发现日人像韩人那样对中国当局有着如此深的怨言,相反大都对中国不施报复的“大国民风度”心存不同程度的感激。善待敌性之日人,却慢待同盟之韩人,各地方当局的这种倾向性似乎在逻辑上讲不通,而且也显然不能仅以是否忠实执行了国民党的中央政策来解释。
在笔者看来,韩人受到不良待遇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其一,战后国民政府刚刚重返,百废待兴,各地方当局有太多的事务需要处理,外侨遣返仅是其中一项,而韩人遣返又是整个外侨遣返的一小部分。各地方政府由于缺少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因此对韩人事务没有像对日人事务那样付诸足够的重视。毕竟在中国的对外关系和国家安全上,中日问题远比中韩问题有着更为重大的价值。其二,在接收过程中,国民党官员出现了普遍的腐败现象,作为弱势群体的韩侨自然也是他们“劫收”的重要对象。其三,战前战时有部分韩人从事毒品贩卖,甚至协助敌伪、强占民产、欺负华人,所以中国民众普遍对韩侨印象不佳,战后确有不分青红皂白的报复之念。当时在一般上海人的心目中,一提到“高丽人”便认为是“小东洋”、“二鬼子”,甚至比敌人还坏。其四,自19世纪以来,日本发动了多次侵华战争,尤其是1937至1945年期间给中国极大的损害。抗战胜利以后,尽管中国人民扬眉吐气,对在华日人充满鄙视,但在潜意识里,对这个曾经给自己带了无穷苦难的民族,仍存有一定的畏惧之心,这正如一个人面对一只被关在笼里的老虎时的心理。相反,韩国是一个小国,有史以来一直是个弱小民族,对韩人施加不利时,中国人似乎没有那么多的顾忌。此外,从历史上看,中国民族就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国民性,即恨汉奸要甚于恨“二鬼子”,恨“二鬼子”又甚于恨“大鬼子”。
总而言之,将战后韩人的遣返描绘成“中韩友谊的一页”,是过于理想化和简单化了。“同盟中有龃龉,扶植时带控制,政策里含善意,执行间出偏离”,这才是问题的实质。
注释:
① 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笔者见到了徐行刚刚发表的论文《中韩关系史上的重要一页——战后天津暨华北韩侨的集中管理和遣返》(《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4期)。作者宣称:虽然近年来国内外问世的有关中韩关系史的论着不少,但对战后中国处理韩侨问题却论述很少。对此,笔者亦有同感。有关战后上海韩侨的遣返,相关论文仅见有石源华:《论归国前后的韩国临时政府——以上海档案馆资料为中心》、马长林:《抗战胜利后韩人在华活动述略——以上海为中心》(均载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旧址管理处编《中国抗日战争与韩国独立运动》,眼光一声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107至122页,第242至253页),但两文均较简略,亦不够系统。孙科志的《上海韩人社会史研究》(学苑出版社2004年版),虽是研究上海韩侨史的专着,但对遣返一事竟几无涉及。
② 该专题相关成果有杨天石:《蒋介石与韩国独立运动》,《抗日战争研究》2000年第4期。石源华:《论中日战争期间的韩国临时政府》, 《复旦学报》1993年第6期。徐万民:《八年抗战期间中国处理韩国问题的历史教训》,《中韩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与中韩抗日斗争》,北京大学2004年4月印行。谢俊美:《略论抗战时期中国国民政府与韩国独立运动》;杨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与韩国临时政府关系略论》;张欣:《论国民政府在韩国光复军组建过程中的作用》;唐国东:《韩国临时政府与中国抗日战争——从战争发展的互动角度分析》;李学昌、金杭尧:《韩国独立运动与中国抗日战争》(均载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旧址管理处编《中国抗日战争与韩国独立运动》)。范廷杰:《蒋委员长协建韩国光复军》,台北《传记文学》第28卷第5期,1976年5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国民政府与韩国独立运动史料》,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8年印。胡春惠:《中国与韩国临时政府之关系》,台北:“国立”政治大学政治研究所硕士论文,1972年。
③ 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1),东方出版中心1999年2月版,第41页。
④⑤⑥ 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旧址管理处编《中国抗日战争与韩国独立运动》,第109页,第112页,第110页。
⑦ 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1),第41页。
⑧ 杨昭全、韩忠富编《大韩民国临时政府史料汇编》,吉林省社会科学院1996年出版,第528页。
⑨ 邵毓麟:《使韩回忆录》,台湾传记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75页。
⑩ 根据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受降报告,中国战区(山海关以南的中国领土及越南北部)日俘、日侨的总数共为2138353人,韩侨56665人,台胞41714人。(《胜利后一年中遣送日侨俘工作》,《申报》1946年9月3日,联合国胜利纪念特刊第1版)另据1946年4月18日何应钦向新闻界透露的数字,1945年8月中国关内韩人总数为65363人。(《何应钦谈遣送日俘侨》,《申报》1946年4月19日,第1版)
(11) 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Q1—6—70,“上海市政府:中国陆军总司令部等颁布有关日韩侨民及战俘的管理征用办法”,第43页。
(12) 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1),第4页。
(13) 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Q1—6—70,第29页。
(14)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编《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下册),1946年4月印,第312、313页。
(15) 全文见下:(1)为简化事权,减少纠纷,适应当前需要,实收援韩效果,特订本纲要颁布实施。(2)中国战区(东北除外)日军中之韩籍官兵均应以战区(方面军)为单位,设立韩籍官兵官兵管理所集中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所)。(3)管理所之编制悉依照军政部卅四年酉皓务参二代电颁布之战俘管理所编制表实施,但各战区(方面军)得依需要酌情修改,并呈本会备案。(4)管理所归各战区(方面军)之战俘管理处直辖。(5)管理所之名称为“第OO 战区(方面军)韩籍官兵管理所”,如管理所在一个以上,则于韩籍官兵管理所上冠以“第X”字样。(6)韩籍官兵集中期限由各战区(方面军)视各地情形明令规定之。(7)各战区(方面军)辖境内之韩籍官兵以指定一地集中为原则,至管理所设立数目之多寡,则视所收容韩籍官兵人数而定,惟每一管理所以收容三千人为度。(8)各管理所之服务人员由各战区(方面军)首长选派以能明了中韩历史关系与韩国情形,及富有国际政治素养,并精通日语或韩语之军官及政工人员为合格。(9)管理所对韩籍官兵之管训,准与韩光复军派员参加商酌办理,并妥拟计划呈核实施。(10)管理所服务人员除照经已核准之管训计划实施管训外,并须积极举行个别谈话,调查下列各项呈报战区(方面军汇转本会)1、日本统制韩国时之概况(包括政治、经济、教育、交通、工业、港湾、机场等之设施)2、韩国各民族思想概要及各族名人详历及背景。3、韩人之韩国通史观。(11)各管理所服务人员之薪给,依照国军官兵待遇,管理所之韩籍官兵准依战俘待遇标准予以补给。(12)各管理所之经费准依照军政部卅四年酉皓务参二代电颁发。战俘管理所之经费办理,由军政部编制列预算呈请政府支付,在未核定前由军政部垫付。(13)管理所之警卫视需要情形由战区(方面军)指派部队或宪警担任,受该所所长之指挥。(14)各管理所如发现战犯时,悉依照卅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令二宫第号通令颁布之战争罪犯处理办法处理之。(15)凡奉命集中之韩兵,不得携带违禁品(毒品、武器),至珍贵装饰品与款项(五万元以上)一律自行呈交各管理所暂存,俟将来遣送回韩时概予发还。(16)凡不遵令集中之韩籍官兵,应由各战区(方面军)详细调查并强迫执行。(17)凡不遵守我国法律之韩籍官兵悉依法处理,情节至大者呈本会办理。(18)韩籍官兵输送回韩计划另订实施。(19)本纲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韩籍官兵遣送回韩适用之。(20)本纲要如有未尽事宜,得依会令修改之。(《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下册),第310至312页。
(16) 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2),第389页、172页。
(17) 按照该表,光复军总部设重庆,总司令李青天,下设三个支队和驻北平办事处,支队下设区队,区队下设分队,编制官兵共计841人。 (光复军是韩国临时政府属下的武装力量,1940年9月建立于重庆,内设八处,下设四个支队和一个分处,分驻山西、绥远、安徽、陕西、江西等抗日前线,协助中国军队收集情报,进行对敌宣传,管训日本战俘、策动韩人反正等工作。该军先是由中国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直接指挥,1945年3月根据国民政府《援助韩国光复军办法》,改由韩国临时政府直辖)
(18) 所列团体分别是韩国临时政府驻华代表团(负责人濮纯)、华北宣抚团(负责人李光,宣抚区以平津、胶济、沧口、正太路为重心)、华中宣抚团(负责人李象万,宣抚区以陇海路、新蚌埠等地为重心)、华南宣抚团(宣抚区为京沪区及闽粤浙等沿海各埠)。(宣抚团直接隶属于韩国临时政府国务委员会,1945年11月临时政府主要官员回国后,宣抚团受该政府驻华代表团指导监督)
(19) 载《上海市政府公报》第2卷第8期。
(20) 载《上海市政府公报》第2卷第8期。
(21) 全文如下:第一条,收复区韩侨产业之处理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第二条,韩侨依法取得之产业,凡被日伪没收使用或接收者,经查明证据确实后发还其原主。其与日伪合办之产业,除其中属于日伪所有之部分应依敌伪产业处理办法处理外,经查明证据确实后发还之。第三条,韩侨产业包括附属于该产业之债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接管依法处分:一、产业原属非法取得者。二、产业原为我国法令所禁止者。三、产业所有人查系战犯,或有其他不法行为经依法判处者。第四条,凡已查封或由地方公私机关使用之韩侨产业,依本办法不应处分者,得由原业主提出证件声请敌伪产业处理机关审查,转请行政院核定取保发还。第五条,我国公私产业曾经韩侨藉日伪势力或用不法手段强迫使用者,应由中国政府收回,其原属私人所有者,查明确据取保发还。第六条,中国政府处分韩侨产业时,应就各该产业总值以内清偿,该产业担之正当债务,其欠日伪之债应归还国库。第七条,在东北九省之韩侨产业处理办法另定之。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日实行。(载《上海市政府公报》第5卷第29期,1946年12月27日)
(22)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编《中国战区、 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下册),第300页。
(23) 天津市档案馆馆藏号J13/112,“奉令饬尽速遣送韩侨及士兵回国具报”。转引自徐行:《中韩关系史上的重要一页——战后天津暨华北韩侨的集中管理和遣返》,《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73页。
(24) 徐行:《中韩关系史上的重要一页——战后天津暨华北韩侨的集中管理和遣返》,《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4期。
(25) 《遣送韩侨返国,全国工作完竣》,《申报》1946年6月23日,第4版。
(26) http://rdcwh. qingdao. gov. cn/shizhi. nsf/f4e0fbd36aa4be10482567b3001fc1d0/55be7b63bdf813f348256770000a13d8?OpenDocument(青岛市史志办公室:《青岛市外事志》第4篇第3章)。
(27) 《韩侨全部撤离中国》,上海《大公报》1946年12月3日,第3版。
(28) 检疫和卫生手续包括:甲:各人均须受斑疹、伤寒、防疫、 注射牛痘苗接种。乙:个人衣着行李均须以DDT消毒。丙:为避免他人之健康遭受威胁起见, 凡患时疫及传染性病者一概不准登船。(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2),第421页)
(29) 美国方面始终认为,韩人是被解放民族,因此是否归国应以其自由意志为准,尤其应优先帮助贫困韩人归国。(《韩侨全部撤离中国》,上海《大公报》1946年12月3日,第3版)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在1946年4月10日曾一度限令所有在华韩侨于4月15日前归国,但随即又收回成命,采取自愿原则。(《日技术人员及韩侨,颁命令限期遣送》,《申报》1946年4月11日,第1版;邵毓麟:《使韩回忆录》,第79页)对于有意留在中国工作的韩籍技术人员,蒋介石于1945年12月14日指示,“韩国即将独立,其国内当需大量人才”,因此希望“彼等静待返国服务”。(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2),第194页)在实际操作工作中,中国当局对两类韩人的归国实施了暂时性的限制手段,其一是在押的刑事罪犯或战犯,其二是亲共或共产党分子。韩国临时政府方面亦多次向中国方面表示,希望能对“赤色分子”归国实施严格限制。(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1),第31页)
(30)(31) 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2),第105页,第147页。
(32)(33) 《处理日韩人入籍,内部颁两办法》,《申报》1946年11月13日,第8版。
(34) 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2),第92页。
(35) 有关东北韩侨遣返的最新成果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侨居中国东北的朝鲜人回国态势》,日本《一桥研究》第27卷第2期,2002年7月。李海燕:《中国国共内战时期居住在东北地区朝鲜人的国籍问题》,日本《朝鲜史研究会论文集》第40期,2002年10月。
(36) 《东北韩侨》,上海《大公报》1947年4月20日,第7版;《东北韩侨百态》,《申报》1947年3月3日,第7版。
(37) 有关韩侨在旧上海的发展史,可参见孙科志:《上海韩人社会史研究》,学苑出版社2004年版;赵重元:《韩国独立运动在上海(1911—1919)》,台湾:私立东海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1993年。崔志鹰:《旧上海朝鲜侨民的经济及文化生活》,《社会科学》1994年第9期。
(38) 抗战胜利之初即告成立,区队长李苏民,编制17人。办事处先位于广东路51号友好大楼407室,1945年10月移至闵行路万岁馆内。11月初,该区队被金学奎领导的第三支队取代,办事处设于白保罗路(今新乡路)1号,下设秘书处、政治处、总务处、庶务科,全部工作人员33人,警卫队约百人。
(39) 成立于1945年12月,分团长先后为金学奎、鲜于爀,张兴曾短期代理,下设侨务组、救护组和军事组,1946年1月迁至北四川路、新乡路1号韩国侨民团旧址,7月解散。
(40) 成立于抗战胜利之初,公选南宫爀为会长,申国权为总务。1946年1月奉韩国临时政府主席金九之命,更名为上海韩国侨民团。地址先在北四川路新乡路1号,后迁至四川北路166号。1947年6月改选金铉轼为理事长。1948年1月改选安定根为理事长,该会迁至海宁路316弄21号。1949年1月朴奎显任理事长,2月会址又迁至四川北路807号,改选高南极为理事长。1949年7月15日自行解散。
(41) 总领事申国权,馆址先设江西路170号汉密尔登大楼105室,后迁北四川路20号百老汇大厦。
(42) 这一点和上海日侨明显不同,日侨因本国已被炸成废墟,深怕回国后就业、生计困难,多数不愿离沪。
(43) 1942年10月11日中韩文化协会在重庆成立,战后在上海设立了分会。分会位于圆明园路209号真光大楼703室,主要职能是救济韩侨、接待来华的韩国人士。
(44) 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2),第464页。
(45) 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2),第402页。
(46) 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1),第70页; 《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2),第442、516、479、453、425页。
(47) 周明伟、唐振常主编《上海外事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34页。
(48)(53) 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2),第283至284页,第257页。
(49)(51) 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1),第162页,第41至44页。
(50) 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Q131—4—2079,“上海市警察局行政处:保护韩侨案”,第5页。
(52) 杨昭全、韩忠富编《大韩民国临时政府史料汇编》,第530页。
(54) 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2),第296页。
(55) 一部分韩侨归国后,甚至发生了报复在韩华侨的恶性事件。(《韩国代表团招待记者,否认南韩排华说》,《申报》1946年11月8日,第2版)
(56) 《韩侨居留本市,请求勿加歧视》,《申报》1947年6月24日,第4版。
(57)(58)(59)(60) 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地域韩人团体关系史料汇编》(1),第234至235页,第263至264页,第255页,第200页。
(61) 马长林:《抗战胜利后韩人在华活动述略——以上海为中心》,载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旧址管理处编《中国抗日战争与韩国独立运动》,眼光一声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242至253页。
(62) 有关上海日侨的遣返, 可参见陈祖恩:《上海日本人居留民战后遣送政策的实相》,《社会科学》2004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