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进程(1979-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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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进程(1979-2003年)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号角。自此以后,中国逐步走上了市场取向改革的道路。以此为起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理论,大体上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全面改进的计划经济理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大体上也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两权”分离的实践,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实践(1979-1984年)
依据全面改进的计划经济理论和与之相联系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以及在这些政策指导下的实践,1979年以后的一段实践内,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扩大企业自主权。这个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过程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①1979-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②1981-1982年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③1983年以后实行利改税。
(一)1979-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
(1)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开始。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最初是在四川省开始的。1978年第四季度,四川省首先在6个地方国营工业企业进行试点。当时着重是从发动群众讨论增产节约计划入手,确定在增产增收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提取一些利润留成,职工个人可以得到一定的奖金。这个做法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79年1月,四川省委、省政府总结了6个企业进行扩权试点的经验,制订了《四川省地方工业扩大企业自主权、加快生产建设步伐的试点意见》,并决定从1979年起,把扩权试点扩大为100个工业企业。这些改革措施给四川的工业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取得了显着的经济效果。试点第一年即1979年,四川省84个地方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14.9%,利润增长33%,上缴利润增长24.2%,均高于非试点企业。[1]
(2)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展开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搞好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并为全国的体制改革摸索经验,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五个改革管理体制的文件。这五个文件的基本精神就是逐步扩大工交企业的自主权。
扩大企业自主权等五个文件下达以后,全国有26个省、市、自治区在1590个工业企业里进行了试点。加上有些省、市按自定办法试点的企业,共为2100多户。这批试点企业的利润约占当时全国工业企业利润的35%,产值约占26%。从试点情况看,利润留成办法,兼顾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把企业所得、职工福利奖金与企业经营好坏、利润多少直接挂钩,对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成果,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盈利,起了积极作用。
从1979年到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不断发展,并具有相当规模。到1980年底,除西藏外,各省、市、自治区参加试点的国营工业企业已达到6000多个,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42000个的15%,产值占60%,利润占70%。
试点企业在利润留成、生产计划、产品销售、新产品的试制、资金使用、奖励办法、机构设置以及人事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有了一些自主权。扩大企业自主权,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活力,并取得了显着的经济效果。
据对5777个试点企业(不包括自负盈亏的试点企业)的统计,1980年完成的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6.89%,实现利润增长11.8%,上交利润增长7.4%。上交国家的利润占全部实现利润的87%,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10%,其余的3%用于归还贷款和政策性补贴等,增长利润的大部分也归国家。这表明,扩大企业自主权,实现了增产增收,国家和企业都增加了收入。
但1979年到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试点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在搞活微观经济的同时,宏观的控制和指导没有及时地跟上,出现了一些不按国家计划生产、重复建设、多发和滥发奖金的现象;一些改革措施相互之间不够配套,也影响了改革的顺利进展。
(二)1981-1982年全面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
(1)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历史背景
第一,工业经济责任制,是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又是扩权的继续和深入。1979年扩大工业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取得突破,1980年试点工作全面展开,为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提供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第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村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联严计酬责任制,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对工业经济责任制的推行起了极大的启示和推动作用。
第三,1980年,中国出现了严重的财政赤字。为了增加财政收入,1981年初,各个地区从落实财政任务着手,对所属企业实行了"包干加奖励"的办法。
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1981年4月,在国务院召开的工业交通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建立和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要求。
(2)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政策规定
1981年9月,国家经委和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根据半年多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实践,下达了《关于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2],明确了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和应遵循的原则以及要注意的问题。
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它要求企业的主管部门、企业、车间、班组和职工,都必须层层明确企业在经济上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项专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为国家提供优质适销的产品和更多积累;它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把企业、职工的经济责任、经济效果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有奖有罚,克服"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它要求必须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国家对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在分配方面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
企业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是把每个岗位的责任、考核标准、经济效果同职工的收入挂起钩来,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在分配上大体有这样几种形式:①指标分解,即将工作量分解为若干个指标,每一种指标与一定的工资和奖金额相联系。②计件工资,包括超额计件工资和小集体超额计件。③超产奖。④定包奖。⑤浮动工资。
从1981年初到1982年底,工业企业在相当广的范围内推行了经济责任制。从国有工业企业到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从大中型企业到小型企业,从盈利企业到亏损企业,从单个企业到整个行业,普遍推行了工业经济责任制,在县属以上国有企业中,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企业占80%。
(3)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成就
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的成效,主要有:一是调动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增产增收。1981年财政收入状况比1980年有明显好转,赤字从上年的127亿元减少到25亿元。二是促进了企业整顿,企业的经营管理得到了改善和加强。三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高平均主义的问题。四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企业统收统支、捆得过死的状况,使企业有了一定的机动财力。五是实行经济责任制,不仅对一线的生产工人落实了经济责任制,而且对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辅助工人也在明确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六是实行经济责任制,促进了工业的调整。
但是,由于工业是社会化的大生产,企业与企业、部门与部门相互依存,问题比较复杂,实行经济责任制工作的难度比农业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要大,而且缺乏经验。因此,在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实行经济责任制与计划管理结合得不够好,在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时,企业往往过多地强调企业自身的利益,一些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还不够落实,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问题还没得到有效解决。
(三)1983年以后实行利改税
(1)实行第一步利改税
从1980年开始,曾经在400多个工业企业中进行了以税代利的试点。总的看,试点的效果比较好。参加试点的全部企业,销售收入的增长明显地高于总产值的增长,特别是实现利润和上交税费的增长,大大高于总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增长。而且在企业实现利润的增长部分中,保证了大部分以税金和资金占有费的形式上缴国家,企业所得也增加了。
于是, 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3]决定1983年开始进行利改税的第一步,即实行税利并存的制度。在企业实现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然后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并从1983年6月1日起开征国营企业的所得税。
据中央17个工业部门和27个省、市、自治区统计,到1983年底,实行利改税第一步的国营工业企业共有26500户,为盈利企业 总户数的94.2%。 1983年,全国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新增加的收入,以税金和利润形式上缴国家的部分约占70%左右,企业所得约占30%左右,其中用于职工奖励基金的部分约为8%。到 l984年,国有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重,由改革前的5%上升到 25%。[4]
实行利改税的结果表明:在解决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找到了一条比较有效的途径。利改税以后,税率固定,企业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从法律上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和均衡入库,保证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既能使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又能够使企业心中有数,企业留利也可在增产增收中稳定增长。企业经营管理得好,可以多得;经营管理得差就少得。这就增加了企业积极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动力和压力,加强了税收的监督作用和促进企业搞好经济核算,这是一;二是依照税法征税,可以初步避免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办法存在的争基数、吵比例的扯皮现象;三是有利于配合其他经济改革,逐步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调整企业结构,合理组织生产;四是国家可以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根据宏观经济的需要,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产品采取调整税率、减免税等措施,调节生产和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但是,利改税的第一步还是有缺陷的。其主要问题有三点:① 还没从根本上解决好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税利并存”的办法,企业纳税后还保留一块税后利润,国家同企业还得用包干或分成等办法进行再分配,因此还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盈亏责任制。 ②由于价格体系不合理,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利润水平悬殊,苦乐不均。利改税第一步是在这种不平衡、不合理的基础进行的,因此还没有完全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③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的分配,仍然是按照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也就难于削弱“条条、块块”因自身经济利益而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行政领导仍然是企业的真正主宰者。
(2)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为了克服第一步利改税的各种弊端,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充分地运用税收的调节作用,力求通过合理设置税种和税率,更好地调节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同时也让企业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具有更大的活力,又有更大的压力和责任。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试行办法[5],并决定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二步利改税。
第二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是将国有企业原来上缴国家财政的税利,改为向国家交税,即由原来税利并存改为完全交税。
第二步利改税仍然是在价格不合理、短时期又难于解决的情况下进行的。通过增加税种,合理确定税目、税率,实行多次调节,对促进价格体系、劳动工资制度和分配关系的调整和改革,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起了很大作用。它缓解了由价格不合理所带来的矛盾,使企业在利润悬殊状况有所改善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第二步利改税后,企业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交利润,有利于合理解决“条条”与“块块”、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
但第二步利改税,也有明显的缺陷和局限。从本质上说来,无论第一步利改税,还是第二步利改税,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分开以及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问题。具体说来,第一、二步利改税都有混淆税利不同功能的不妥之处。第二步利改税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合理确定调节税的问题,因而不能解决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和鞭打快牛问题。而且,就实践结果看,由于所得税率过高,企业创利大部分都上交国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和发展后劲。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弊病愈趋严重。以致后来不得不由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行以承包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经营责任制。
二、“两权”分离的实践(1985-1992年)
依据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在1984-1992年期间,国有企业进行了以“两权”分离为特征的改革。这项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对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这是重点)。②对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另外,对少数有条件的大中型工业企业还实行了股份制试点。
(一)对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承包制
(1)承包制的开始推行
经过1979-1984年的改革(包括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经济责任制和第一步利改税),总的说来,国有企业活力有了一定的增强。由于许多扩权措施不落实,特别是由于这些改革本身的局限性,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还没有真正活起来。据统计,1984年全国独立核算的大中型工业企业5837个,占工业企业总数不到2%,占固定资产总数的 66%,占工业总产值的47%,占上缴利税的66%。其中,搞得比较活的只占大中型企业总数的15%左右,处在变活过程之中的占65%左右,基本没有活起来的占20%左右。[6]1984年10月以后实行的第二步利改税,虽有积极作用,但也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特别是由于所得税率过高,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和发展后劲,以致造成了工业企业利润从1985年8月至1987年3月连续20个月滑坡的严重后果。[7]
因此,要深化旨在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活力的改革,除了要把国家规定的下放给企业的自主权坚决落实到企业以外,就是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到转变企业的经营机制上。即依据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在1986年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试点的基础上,1987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普遍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当时,促成这一点的还有一个重要因素。1987年第一季度,预算内工业企业成本比上年同期上升5%, 亏损面增加40%,财政收入下降2.3%。[8]这似乎是经济滑坡的预兆。为了防止这一点,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就成为势在必行的事了。
经过推广,到1987年底,在11402户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达8843户,占企业总数的77.6%。其中, 实行两保一挂的(即保上交利税和技术改造,上交利税与工资总额挂钩)为1364户,占承包企业总数的15.4%;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为2029户,占22.9%;实行上交基数包干、超收分档分成的为3337户,占37.7%;实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即对企业增长利润只收3.5%的所得税,并将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为580户,占6.6%;实行亏损包干的为683户,占7.7%。承包期在三四年以上的,占承包企业总数的64%。
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增强了企业活力,使承包企业的经济效益一般均好于未实行承包的企业。同1986年相比较,1987年实行承包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完成产值2452.1亿元,增长11%, 比未实行承包的企业增幅高出0.5个百分点;销售收入2797.2亿元,增长18.2%,比未实行承包的企业增幅高出2.3个百分点;实现利润291.1亿元,增长14.8%,比未实行承包的企业增幅高出 10.2个百分点;上交国家财政收入增长4.7%,而未实行承包的企业还下降了21.8%。[9]这样,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就大大缓解了由实行利改税带来的问题。同时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又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
当然,这年推广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也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诸如企业上交国家的指标偏低于甚至负盈不负亏;企业之间也存在苦乐不均,以致鞭打快牛;企业内部责任制也不健全;企业通过涨价获取利润;企业留利中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偏少,用于职工消费的部分偏多。
(2)承包制的进一步发展
在上述的暂行条例的规范和指导下,1988年以后承包经营责任制又得到进一步推广,并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依据对9937个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调查,1988年已有9021个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占企业总数的90.8%。其工业产值比上年增长12.5%,比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增幅高出0.5个百分点;实现利税比上年增长20.8%,增幅也高出2个百分点。[10]
到1990年,大多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第一轮承包期已经到期。但“八五”计划规定,“八五”期间(1991-1995)还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11]据此,1990年开展了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到1991年初,已有95%的企业签订了 新一轮承包合同。[12]
在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时,针对当时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是:形成了包括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发展后劲指标和管理指标在内的综合配套的承包指标体系;调整了承包基数和上交比例;加强了企业的盈亏机制和企业经营者的竞争机制。
总起来说,从1987年开始普遍推广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有增强的。依据对710家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调查和统计,1987年活力强的企业有107家,占总数的15.88%;活力中等的有355家,占52.83%;活力弱的有209 家,占31.1%。但到1991年,活力强的增加到157家,比重上升到22.11%;活力中等的增加到358家,比重下降到50.42%;活力弱的减少到195家,比重下降到27.47%。企业活力的增强,主要得益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被调查的710家企业中,实行国家统负盈亏的企业有18家,其活力度由1987年的61.3下降到 1991年的61.0;而实行承包经营的有600家,其活力度由62.7% 上升到64.1%。[13]这些数字表明,在改革的进程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起过积极作用的。
但承包经营责任制仍然有重大局限。最明显的是,税利合一,混淆了税利的不同功能;税前还贷,也显得不妥,并弱化了对企业的约束功能。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进程中,也进行了“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到1992年,进行这种试点的企业达到2500多户。[14]但这些试点并不能从根本上克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缺陷。
问题在于,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条件下,承包基数和分成比例等指标确定,取决于政府发包部门与承包企业之间的一对一的谈判,既缺乏科学、统一和平等的标准,又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这样很难避免工资侵蚀利润倾向,企业苦乐不均和鞭打快牛倾向,自发涨价倾向以及奖励、福利基金侵蚀发展基金的倾向。
当然,从根本上说来,承包经营责任制度的局限性还在于:它不能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不可能使企业经营机制发生根本转变。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活力问题。我们在前面例举的710家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材料,固然证明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的活力,但这个材料同时也说明经过1987-1991年5年的实践, 活力中等和活力弱的企业的比重还占到77.89%。另据20世纪 90年代初对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统计分析, 在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有活力的仅占20%,有潜力搞活的占50%,无活力的占30%。[15]形成这种活力不强的状况,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也证明靠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活力问题。
(二)对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实行租赁制
租赁经营责任制与承包经营责任制都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某种分离。但前者分离的程度更大,因而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企业的自主权更大,在它适用的国有小型企业范围内增强企业活力作用也更大。所以,在1987年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前,就在一些小企业中进行了租赁经营责任制的试点。在这以后,对国有小型工业企业,除了对其中的一部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有偿转让给集体与个人以外,重点是推行租赁经营责任制,并取得了进展。到1987年底,在88000个国有小型工业企业中,实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和转让的达到40000个,占总量的46%。[16]
依据对43935个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的调查,到1988年底,实行租赁制和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已经达到24660个,占总数的56.l %。而且,实行租赁制的企业也普遍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17]
(三)推行股份制企业试点
1984年以后,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的精神指导下,股份制的试点也正式展开。比如,1984年11月,上海电声总厂发起的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就是这期间工业方面建立的第一家比较规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共筹集资金40多万元。
据对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不完全统计,到1991年底,全国共有各种类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3220家(不包括乡镇企业中的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国内联营企业)。其中,法人持股的试点企业380家,占总数的l2%;内部职工持股的2751 家,占85%;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89家,占3%。
在这3220家股份制试点企业中,按所有制分,原来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占63%,原来为国有企业的占22%;按行业分,工业企业1781家,占55%,商业企业942家,占30%,另有金融企业171 家,建筑企业58家,交通运输企业28家,其他行业210家,合计占15%。可见,在股份制试点企业中,主要是公有制企业和工商企业。
在地区的分布方面,股份制试点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其中,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主要集中在辽宁、山东、黑龙江等省。据统计,这三省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约占全国同类企业的80%;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则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浙江、四川等地,共65家,约占全国同类企业的73%。
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虽然占试点企业总数的绝大多数,但规模都不大。其中,职工持股金额约3亿元,占企业股金总额的比重不到20%。而89家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规模则较大,共有股金总额58.1亿元。其中,国家股27.4亿元,占总数的47%;企业法人股16.8亿元,占29%;个人股8.3亿元,占14%;外资股5.6亿元,占10%。
在89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企业中,上海、深圳有34 家在这两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浙江一家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8]
据统计,1992年,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又发展到3700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有92家。[19]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经验表明:实行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利于根本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有利于筹集资金,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比如,在我们前面引证过的710家企业中,1987-1991年,实行国家统负盈亏的18家企业,其活力度由61.3下降到61.0,下降了0.3;实行承包制的600家企业,其活力度由62.7上升到64.1,上升了1.4;而实行股份制的6家企业,其活力度由64.6上升到 70.4,上升了5.8,原来的活力度最强,上升的速度也最快。[20]又如,1988-1990年,深圳五家上市公司利润平均每年增长97%,净资产增长1.3倍,增幅远远超出了非股份制企业。再如,上述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89家试点企业,共筹集资金58.1亿元,其中有8.3亿元是由消费基金转化而来的。[21]这就不仅迅速地满足了这些企业发展亟需的生产资金,而且大大增强了企业活力,有效地实现了这些企业公有资产的增值。
但在这期间,股份制试点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①有些试点企业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评估过低。在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中,多是以企业账面净产值折股,既未计算土地使用费、厂房和设备的重置价值,也未考虑企业的无形资产;有的甚至根本不进行资产评估。这就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②有些试点企业不按股份制原则办事。有的试点企业违背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原则,对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实行不同的分红率,一般是个人股高于国家股、法人股。有的试点企业混淆股权与债权、股票收益与利息收入的原则区别,对股票既保息又分红,而且实行股息进成本。有的企业不开股东会,董事会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董事会也不健全,甚至形同虚设。③有关部门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管理仍然采取原来的老办法,使得股份制试点企业无法正常运转。④在股票的发行和交易方面,由于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引起股价波动幅度过大,出现过度投机。
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使股份制企业和股票市场的组织、运作,以及政府对它们的监管实行规范化和法制化。为此,1992 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根据同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的要求,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22]。该办法依据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就股份制企业试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初步作了规定。包括股份制企业试点的目的、原则、组织形式、股权设置、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范围、组建、审批程序和政府管理几个方面。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1993-2003年)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公司制企业已经发展到了很大的规模,但很不规范。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还需进行这方面的试点。1993年12月,国务院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等14个部委、局参加,并由有关部委起草试点方案。到1994年 11月初,形成了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和《公司法》为依据的、并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关于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草案)》。该方案就试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了规定。[23]
(1)试点的内容
主要包括:第一,完善企业法人制度。第二,确定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第三,确立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组织形式。第四,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第五,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第六,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七,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第八,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2)试点的配套措施
主要有:第一,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第二,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第三,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第四,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第五,解决试点企业的富余人员问题。第六,促进存量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第七,发展和规范各类市场中介组织。
(3)试点的组织实施
第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负责,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研究有关工作,重大问题由国务院研究决定。第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和若干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起来,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证券委、中国工商银行各一位负责同志,并请中央组织部和全国总工会各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试点工作的政策、办法和措施,协调试点中的问题。重大问题需请示国务院。
(4)试点的成效
国家抓的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在制度创新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截至1996年底,百户试点企业的改革方案都已经批复并开始实施。100户试点企业,分别按以下4 种形式进行改制:①17户由工厂制直接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l1户,有限责任公司6户。②有69户由工厂制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其中,先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再由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生产主体部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29户。这样,多元投资主体的已有46 户。③由原行业主管厅局“转体”改制为纯粹控股型国有独资公司的有10户。④按照先改组后改制的原则进行结构调整实行资产重组改组的有2户,即上海无线电三厂解体、淄博化纤总厂被齐鲁石化公司兼并。[24]在百户试点企业中有84家成立了董事会、72 家成立了监事会。
地方政府抓的2343户现代企业试点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到 1997年上半年,已经有540户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占23%;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540户,也占23%;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909户,占38.8%;尚未完成改造的有307户,占13.2%。在已改制为公司的1989家企业中,有71.9%的企业已组成了董事会、63%的企业成立了监事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的已占 61%,多数试点企业的总经理已能够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
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抓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中,在政企分离、理顺产权关系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也还存在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二)三年改制任务的基本完成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展
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央多次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力争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7年以来,党和政府在推进政企分开,实现“三改一加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增资减债、降低资产负债率,禁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又进一步加快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三年改制任务基本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建成。其主要标志如下:
第一,国有企业改制面不断扩大。据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对全国4371家重点企业进行的建立企业制度情况跟踪统计调查,截至2001年底,所调查的4371家重点企业中已有3322家企业实行了公司制改造,改制面达到76%。
第二,政企初步分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政府机构进行重大改革和调整。经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40个减少到29个,大多数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为由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各部门将200多项职能交给企业、中介组织或地方承担。到2000年底,又撤销内贸、煤炭、机械、冶金、石化、轻工、纺织、建材、有色金属等9个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相关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
第三,企业法人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建立。截至2001年底,3322家改制企业中已有3118家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建立了企业出资人制度。改制企业出资人到位率达到93.9%。截至2001年底,3322家改制企业中,1987家企业成立了股东会,3196家企业成立了董事会,2786家企业成立了监事会,分别占改制企业总数的80.9%(按《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自公司不设股东)、96.2%和83.9%。
第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进展。2001年,3322家改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合计11437亿元。其中,国家投入资本7383亿元;包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外商资本在内的其他各类资本4054亿元,分别占改制企业注册资本金总数的64.6%和35.4%,“一股”独占的局面开始有所改变。
第五,在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方式,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方面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在政企分开后,如何行使出资人的权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近几年来,一方面国务院批准了27户中央直接管理的、基础较好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另一方面,允许和鼓励地方进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试点,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途径。上海、广东等省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建立了政府(国资委)—授权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对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方式,推进了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积累了经验。同时,中央和各地还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建立了监事会制度。
第六,企业内部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已经取得成效。上述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已有3216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了劳动关系;2696家企业改革用工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决定招聘职工,已经实现全员竞争上岗制度,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3025家企业能够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215家企业已经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2691家企业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各类管理岗位,对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制度,企业内部已经形成能上能下的机制,使企业管理更加透明、科学公正。2001年改制企业坚持效率有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其中,2899家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1474家企业已经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度,689家企业开始尝试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股票期权分配制度;1745家企业实行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853家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747家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分配制度。[25]
尽管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国有企业改革并没有真正、完全到位。其主要表现是:第一,政企、政资并未真正完全分开,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有待建立。第二,股权多元化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国有独资或一股独大的情况还相当普遍。第三,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状况还很多。第四,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企业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还未根本改革,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还未真正建立,以致企业活力不强。第五,由于企业冗员和办社会以及资产负债率高等因素的作用,特别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也没真正形成,以致企业效益差的状况还难以根本改观。第六,企业改制面还有待扩大。总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任务。
(三)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范畴,小型企业改革不在此列。但在这里仍有必要简述这项改革。为了充分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放开搞活小企业的步伐。
为此,国家经贸委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于1996年7月颁发了《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以推动各地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工作健康发展。
放开、放活小企业的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以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作为决定小企业改革措施取舍利检验其得尖的根本标准,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搞好大的”与“放活小的”并举;在确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条件下,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放开搞活小企业;紧密依靠职工群众,将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与职工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加强职工的参与和监督;把放开搞活小企业的权力和责任主要放在地方政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小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自主走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小企业改革要因地制宜、因行业制宜、因企业制宜,允许企业依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合企业生产力水平的改制形式,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形式多样,不搞一个模式,不一刀切。①在保留原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上,吸收其他投资,依照《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②改建为股份合作制,吸收职工参股,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红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实施民主管理。③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兼并。④不变更企业所有者,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出租,或依照承包协议将经营权赋予承包人。⑤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定价,有偿转让企业的部分或全部净资产。⑥鼓励小企业引资嫁接改造,嫁接的方式可以是整体嫁接,也可以是部分嫁接,合资比例不限。⑦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⑧可将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困难小企业委托给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经营管理。⑨生产、经营情况好的,可继续保持原企业组织形式,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益。⑩其他可以采取的形式。
据对 20个省(区、市)初步统计,1996年在册的41824户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到2000年6月底已改革31994户,占76.5%。其中,改组 4048户,占12.7%;联合1417户,占4.4%;兼并2706户,占 8.5%;租赁4079户,占12.8%;承包经营2713户,占8.5%;股份合作制7061户,占22%;出售2578户,占8%;破产2917户,占 9.12%;其他形式如合资嫁接,风险抵押、土地置换等4475户,占 14%。[26]
但是,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在许多方面并没真正到位。因此,“十五”计划提出:“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对国有小企业,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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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丁 波

[1] 参见《中国经济年鉴》(1981),第Ⅲ—55-59页。
[2] 参见《中国经济年鉴》(1982),第Ⅲ-31页。
[3] 参见《中国经济年鉴》(1984),第IX-83-86页。
[4] 《中国经济年鉴》(1985),第Ⅳ-2页;《中国经济年鉴》(l989),第Ⅱ-39页。
[5] 参见《中国经济年鉴》(1985),第X-67-70页。
[6] 《改革开放十四年纪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第504页。
[7] 杨启先主编:《固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出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第2页。
[8] 《中国经济年鉴》(1988) ,第Ⅱ-2页。
[9] 《中国经济年鉴》(1988),第Ⅳ-10、37页。
[10] 《中国经济年鉴》(l989),第Ⅳ-7页。
[11] 《中国经济年鉴》(l991),第I-67页。
[12] 《中国经济年鉴》(1992),第47页。
[13] 《中国企业活力定量评价》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5年 (下同),第233、 237页。
[14] 《中国经济年鉴》(1993),第99-100页。
[15] 《中国大中型企业改革与发展之路》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l993年 (下同),第527页。
[16]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十年》第797页。
[17] 《中国经济年鉴》(1989),第Ⅳ-7页。
[18]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编:《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政策汇编》,企业管理出版社1992年 (下同),第25、27页。
[19] 《中国经济年鉴》(1993),第53页。
[20] 《中国企业活力定量评价》第237页。
[21] 《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政策汇编》第28、30页。
[22] 参见《中国经济年鉴》(1993),第606-607页。
[23] 详见《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文件汇编》,改革出版社,1995年(下同),第120-131页。
[24] 《中国经济年鉴》(1997),第679页。
[25] 参见《经济日报》2002年10月10日第15版、10月14日第9版、《新华网》2002年11月10日。
[26] 《中国经济年鉴》(2000),第734页。
[27] 《经济日报》2001年3月18日第2版。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9591.html

以上是关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进程(1979-2003年)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