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广场东汉简108、135号小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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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五一广场东汉简108、135号小考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五一广场东汉简108、135号,整理者认爲彼此有关。[1]黎明钊教授也指出两枚简“合在一起读是适当的”。[2]这点当可凭信。这二简整理者的原释文如次:
中,元物故仓梧,归临湘葬。葬后有大婢侍、民,奴秩、主及坻,大宅、市肆各二,及家□
物,何皆检録。时珠年四五岁,幼小,随脩留泉陵,何卖宅、侍、民、秩、主,散用钱给和、免、坻108(CWJ1-3:325-1-55)
〼呼石居,占数户下以爲子,免、坻爲庶人。到永元十一年中,脩更嫁爲男子
〼与山居。脩嫁珠爲其县男子蔡洫妻,无子,弃。到十五年三月中,脩、珠俱来135(CWJ1-3:142)
坻、和、免,整理者皆以爲人名。其实,“免”在其他地方并未出现,应非人名。135号中的“免坻爲庶人”应作一句读,108号后文虽缺,亦当如此理解。108号简前面叙述历数元葬后有奴婢中有坻,这里当是説何把坻从奴免除爲庶人。[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162-163云:“奴婢爲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爲庶人,皆复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属爲庶人,刑者以爲隐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复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论之。”坻免爲庶人,当与这一制度有一定关係。
整理者释爲“和”以爲人名的字,右旁不是很清楚。其爲“私”的可能性似不能排除。如果是“私”字,“给私”大概是説何把卖出宅和奴婢的钱化爲己有。
[1]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中西书局2015年版,第196-197、213-214页。
[2]黎明钊:《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的几枚简牍》,《“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2017·新出土战国秦汉简牍研究”论文集》,武汉大学2017年10月,第393-401页。
[3]在“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2017”10月11日下午黎明钊教授发表后,叶山教授发言推测何可能是脩的亡夫元之兄弟或其他家人。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7年10月11日22:07。)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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