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刑-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刑手、刑足、断足、踵(肿)足、雀(截)手、雀(截)足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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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刑手、刑足、断足、踵(肿)足、雀(截)手、雀(截)足的思考


(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出土以后,学者们从不同的学术角度对简文中刑(
肉刑-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刑手、刑足、断足、踵(肿)足、雀(截)手、雀(截)足的思考罚不分轻重。古五罚不用刀也。故许说罚爲刀詈。犯法之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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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 .蜀弟蕙年42随蜀俱叛
3.1788.仓女聟杨□年18以嘉禾4年3月18日叛走
3.2981.□子男丹年16一名耳 俱叛
3.2981.□男弟囊年17随□在□俱叛 中
3.6104.叛弟小男建年7岁
3.1584.□侄子集年11 与记俱时叛走[44]
沈刚先生在《“叛走”简剩义》中认为这几只简是吏的家属与吏一起叛走。[45]下面一条更可以坐实沈刚先生的判断:
3.3270.右民六户□(可能缺“叛”字)走入泠道湘西醴陵/。[46]
“民六户”显示“叛走”的主体应是集体,吴简所标示出来每一户的家庭关係有夫妻、父子、父女、母子、兄弟、叔侄等,这就大致解释了吴简中出现的妇女、儿童被肉刑的现象。如下:
1.8638 .知男弟堂年5岁刑左手。堂男弟春年5岁刑左手。[47]
2.1587 .伦兄公乘观年41刑右足。观妻大婢年45刑□□。
2.3100 ./。妻大女姑年65刑左足。小妻大女思年44算一肿两□。[48]
此外有公乘身份的人如果受“刑”、“踵”,通常都是单独成一简,如下:
1.8692 .东阳里男子户人公乘□□年22算一刑左手。
1.7420 .东阳里户人公乘郑□年47算一刑右手。
1.10462.东阳里户人公乘朱就年66刑右手。
1.9252 .东阳里户人公乘文两年81肿两足。
2.2903 .高平里户人公乘黄高年52算一肿两足。
1.3071 .常迁里户人公乘邓卿年33算一刑左手複。
2.3313 .大成里户人公乘梅敬年44刑左手/。
9-2889 .义成里户人公乘黄朔年63刑右足。
3.6163 .义成里户人公乘杜从年36踵两足。
1.8515 .义成里户人公乘壬尽年58肿两足。
1.10385.吉阳里户人公乘勇客年41算一肿两足。
1.9508 .曼浭里户人公乘逢揖年39算一刑左手。
1.951 .祐乐里户人公乘□□年17刑右足。
1.10289.高迁里户人公乘张像年40算一刑右足。
1.10321.高迁里户人公乘唐星年76肿两足。
2.4502 .安阳里户人公乘□表年45算一肿两足·。
1.9212 .石门里户人公乘庐仵年48雀左手一点一横+目。
1.9162 .石中里户人公乘□草年45算一刑右足。
2.2984 .平阳里户人公乘张物年60刑右足。
1.10475.平阳里户人公乘刘战年58刑两足。
3.6227 .富贵里户人公乘革□年50踵右足。妻汝41算一。注:41上脱年字。
1.8436 .东夫+夫里户人公乘陈每年42算一刑右足。
1.8441 .东夫+夫里户人公乘仇莫年69肿两足。
1.9234 .东夫+夫里户人公乘□谦52算一肿两足/。注:52上脱水年字。
1.9388 .□□里户人公乘□□年26刑左足。
3.3131 .□□里户人公乘廖古年48刑两足/。
2.4507 .□□里户人公乘黄蕙年35算一肿两足。訾50。
1.5456 ./ 里户人公乘秦颉年23□右足。
2.4361 .□□里户人公乘年□□肿足。/。
1.7325 .小赤里户人公乘杜东年42算一肿两足。
3.5644 .…… 户人公乘逢樵年63雀左足。[49]
我们完全作可以这样推测:公乘一般是户人,即一家之长。具有公乘身份的人虽然只是民爵,但一般担任着基层职务,如《居延汉简》中记载:
肩水候官并山隧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
/和候长公乘蓬士长富,中劳三岁六月五日。[50]
吏其实是一种高级服役,当其刑事犯罪时,以其家长及其拥有爵位者或官位的高身份为轴心向其整个家庭四面辐射,因此即发生了家庭成员连坐受刑的现象。
三国时期实行连坐制度。如:
《三国志·魏志·高柔传》载:“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51]
《三国志·魏志·毌丘俭传》载毌丘俭、文钦上表曰:“又故光禄大夫张缉,无罪而诛,夷其妻子,并及母后。”[52]
《三国志·魏志·三少帝纪》:“又尚书王经,凶逆无状,其收经及家属皆诣廷尉。”[53]同书《魏书·诸夏侯曹传第九》注引《世语》曰:“经刑于东市,雄哭之,感动一市。刑及经母,雍州故吏皇甫晏以家财收葬焉。”[54]
可见,三国时期曹魏方面夷族妻子、子女及母亲同居者都要连坐。吴简中虽未直接写明家庭连坐,但由“官连坐”的简文大约也可以推测出家庭连坐也是存在的。如:
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辄科核乡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肉刑-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刑手、刑足、断足、踵(肿)足、雀(截)手、雀(截)足的思考
肉刑-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刑手、刑足、断足、踵(肿)足、雀(截)手、雀(截)足的思考(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J22-2543)
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伏处、人名、年纪为薄。辄隐核乡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聋、欧病;一人被病物故;四人其已送及,随本主在宫;十二人细小;一人限佃;一人先出给县吏,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保据。(无编号)[55]
“若为他官所觉,连自坐”、“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讲的是“官吏职务连坐”。
“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若非集体叛走,就是家庭叛走连坐。
《汉书·刑法志》载:“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评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56]连坐的目的是“累其心”。那么如果孙吴集体实行肉刑连坐,一方面是想保留劳动力,另一方面又想让吏民放弃或打破犯罪的计画或再犯罪的计画。但无论是集体叛走或是职务连坐又或是家庭连坐,我们现在都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行为。
据此,我们又可以推测出吴简所见肉刑应有单独犯罪、共同犯罪,对于隐瞒、包庇的官员实行职务连坐,对于集体犯罪行为可能实行集体肉刑连坐,对于罪犯的其他家庭成员可能实行家庭连坐。
五、肉刑恢复的背景
解决了以上问题,紧接着就有人会问:汉文帝时就已废除了肉刑,为什么到三国东吴这裏又恢复了呢?我的意见是孙吴集团在治国方面遵循了两条线,一条是仍延续两汉的儒家政治理念,一条是军政治国策略,细緻起来恢复肉刑大致有三种需要:
第一,法律上的需要。肉刑是次于死刑一级的一种刑事手段,填补了死刑与徒刑之间的空档。《三国志》孙权大赦或曲赦死刑,但只是赦免死刑,并不等于免除了其他刑罚,我认为部分肉刑者是由于单独触犯了某种相配套的刑罚,部分肉刑者极有可能是减刑之后的结果。
第二,补充了军需。以战俘或罪犯充当官奴同时在生理和心理上两方面对其进行奴役。如秦代斩左趾主要作为城旦的附加刑而合併使用,肉刑后收为官奴继续服役。
第三,政治稳定的需要。肉刑更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效果,在少数民族大量聚居的东吴地区实行肉形,显然可以对土着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本文解决了这样几个问题:孙权时期东吴区域以军政治国,偏重重刑主义,恢复了肉刑,吴简所见刑(肉刑-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刑手、刑足、断足、踵(肿)足、雀(截)手、雀(截)足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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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记:此拙文为2013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第四届张晋藩法律史基金会优秀论文,《新路集第四集》待刊,预计2015年刊发,考虑到新出土简版研究的时效性,故而将此文公开于此,敬请学界专家不吝斧正。拙文系笔者第一篇吴简论文,写作过程中承蒙姜建设、宋四辈先生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编者按:[1]参见徐世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刑事制裁记录》,《简帛研究2001》下册,第523——529页。
[2]于振波认为:刖刑已被钛刑代替,曹操、曹丕和曹叡统治时期,钟繇先后三次主张恢复肉刑,都因其他大臣民的反对而未果。参见于振波:《走马楼三国吴简“刑手”“刑足”考——兼论历史上禁止自残的法律》,《简帛研究》2003年10月11日,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简帛研究网站。
曹旅宁认为:根据《史记·文帝纪》及《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废除肉刑,刖刑、斩趾刑自此不复行用。虽然东汉、曹魏、两晋时期有关“肉刑”的兴废讨论屡见于史籍,但除了腐刑、黥刑尚有记载外,其他肉刑始终未付诸实施。参见曹旅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刑手”“刑足”考释》,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王素认为:汉代已废肉刑,直至曹操当政时期也未恢复,反驳徐世虹肉刑说。参见王素:《关于长沙吴简“刑”字解读的意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探讨之一》,《简帛研究2006》,第274页——第281页。
[3]于振波认为:吴国由于赋税徭役沉重,百姓流亡、弃婴乃至叛逃事件时有发生,考虑到三国之前和三国之后各个时代都有由于苛政导致百姓自残的史实,吴简中的刑手、刑足是苛政所造成的恶果,是贫苦百姓为逃避苛政的自残行为。参见于振波:《走马楼三国吴简“刑手”“刑足”考——兼论历史上禁止自残的法律》,《简帛研究》2003年10月11日,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简帛研究网站。
[4]谢桂华只一笔带过地写到“刑”是残疾病症,之后再无作其他解释。参见谢桂华:《中国出土魏晋以后汉文简纸文书概述》,《简帛研究2001》下册2001年9月版,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第546页——第559页,其中第556、557页。
[5]参见胡平生:《从走马楼简“肉刑-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刑手、刑足、断足、踵(肿)足、雀(截)手、雀(截)足的思考
肉刑-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刑手、刑足、断足、踵(肿)足、雀(截)手、雀(截)足的思考(创)”字的释读谈到户籍的认定》,《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2期。
曹旅宁认为:吴简中有五例刑手、刑足者的年龄都是未成年或极其年幼者,显然有可能是先天残疾。部分认同胡平生先生的作战残致说。参见曹旅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刑手”“刑足”考释》,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6]参见汪小恒:《吴简所见“肿足”解》,《历史研究》2001年第四期,第174——175页。
参见曲柄睿:《肿足新解——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的一种病症考述》,《吴简研究》第3辑。
[7]参见福原启郎:《长沙吴简に见える“刑” に関する初步的考察》,《长沙吴简研究报告》2004年7月第2 集,日本·东京·长沙吴简研究会,第69——84页。
[8]参见胡平生:《从走马楼简“肉刑-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刑手、刑足、断足、踵(肿)足、雀(截)手、雀(截)足的思考
肉刑-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刑手、刑足、断足、踵(肿)足、雀(截)手、雀(截)足的思考(创)”字的释读谈到户籍的认定》,《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2期。。
[9]《二十五别史·世本作篇·尧》。
[10](东汉)袁康:《越绝书·越绝卷第八·越绝外传记地传第十》。
[11](春秋)左丘明:《左传·昭公六年·傅》。
[12](汉)应劭:《风俗通义校注·佚文·市井》。
[13]西周厉王时期《散氏盘铭文》,又名《矢人盘》,现《散氏盘》存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14]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六)·87.免毁》,考古学报2004年4月版,中华书局,第107页。
[15]前引注释4《中国出土魏晋以后汉文简纸文书概述》。
[16](汉)许慎:《说文解字》。
[17]同上书。
[18]王素:《关于长沙吴简“刑”字解读的意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探讨之一》,《简帛研究2006》,第274页。
[19]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文物出版社,第32页。
[20]《国语·卷第四·鲁语上》。
[21]同上书.
[22]长沙简版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下》,文物出版社。
[23]长沙简版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下》,文物出版社。
[24]长沙简版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三)下》,文物出版社。
[25]同注释23。
[26]《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经二必罚》。
[27]《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说二》。
[28]《后汉书卷六十下·蔡邕列传第五十下》。
[29](晋)陈寿:《三国志·卷四十八吴书三·三嗣主·孙皓》。
[30](唐)房玄龄:《晋书·刑法志》志第二十。
[31]《庄子·养生主》。
[32]《管子全译·管子轻重·地数第七十七》。
[33]《汉书·刑法志》。
[34](唐)房玄龄:《晋书·刑法志》志第二十。
[35]同注释22。
[36]《三国志·吴书》。
[37]同上书。
[38]同上书。
[39]同上书。
[40](汉)司马迁:《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二十七》。
[41]同注释24。
[42]同注释23。
[43]同注释22。
[44]同注释23。
[45]参见沈刚:《“叛走”简剩义》,《吴简研究》第三辑,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崇文书局。
[46]同注释22。
[47]同注释22。
[48]同注释23。
[49]同注释22、23、24。
[50]《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79.4.
[51](晋)陈寿:《三国志卷二十四·魏书二十四·韩崔高孙王传第二十四》。
[52](晋)陈寿:《三国志卷二十八·魏书二十八·王毌丘诸葛邓钟传第二十八》。
[53](晋)陈寿:《三国志·卷四·魏书四·三少帝纪第四》。
[54](晋)陈寿:《三国志·卷九·魏书九·诸夏侯曹传第九》。
[55]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1999年9月,文物出版社,第32页。
[56](汉)班固:《汉书·刑法志》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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