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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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管见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文物》2012年第6期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对北京大学购藏的秦简作了介绍。其中,李零先生《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简介》介绍了一块内容与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近似的木牍,李先生作有释文、注释、语译和简要的探讨,对我们了解这篇文献非常有启发。我们在学习这篇文章的过程中,对牍文中的几个小问题有一点浅见,敬请李先生和专家批评指正。
先将原释文抄录于此:
泰原有死者,三岁而复产,献之咸阳,言曰:
死人之所恶,解予死人衣。必令产见之,弗产见,鬼辄夺而入之少内。
死人所贵黄圈。黄圈以当金,黍粟以当钱,白菅以当北大-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管见
北大-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管见。
女子死三岁而复嫁,后有死者,勿并其冢。
祭死人之冢,勿哭。须其已食乃哭之,不须其已食而哭之,鬼则夺而入之厨。
祠,毋以酒与羹沃祭,而沃祭前,收死人,勿束缚。毋决其履,毋毁其器。令如其产之卧殹,令其魄不得落思。
黄圈者,大菽殹,剺去其皮,置于土中,以为黄金之勉。
1.“死人之所恶,解予死人衣。必令产见之,弗产见,鬼辄夺而入之少内”
这种断句似乎不太妥当,“必令产见之”前缺少应当指明的事项,句子不完整。
我们试着断句如下:
死人之所恶,解。予死人衣,必令产见之,弗产见,鬼辄夺而入之少内。
这样断句也不一定符合牍文原貌,但从语法上看似乎更能成立。
“解”或许是解除之意。《庄子·人间世》:“故解之以牛之白颡者,与豚之亢鼻者,与人有痔病者,不可以适河。”郭象注:“巫祝解除,弃此三者。”《淮南子·脩务》:“是故禹之为水,以身解于阳盱之河;汤旱,以身祷于桑山之林。”高诱注:“为治水解祷,以身为质。”“解”意为向鬼神祈祷以消除灾祸。至于为什么说“死人之所恶,解”,还需进一步探讨。
2.牍文中有如下两条涉及“鬼”:
予死人衣,必令产见之,弗产见,鬼辄夺而入之少内。
祭死人之冢,勿哭。须其已食乃哭之,不须其已食而哭之,鬼则夺而入之厨。
李零先生将“鬼”解为死者的鬼魂,似乎不符合牍文原意。从上面的引文看,“死人”与“鬼”,似为二物,“鬼”会夺走生人献给死者的祭品。这两条引文的意旨则在于确保献给死人的祭品,要让死人享用到,避免被“鬼”夺走放入冥间的官府机构。这样看来,“鬼”很可能是冥间的官府机构的差使一类。
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中亦数次提到“鬼”,如:
死人以白茅为富,其鬼胜(?)于它而富。
祠墓者毋敢嗀=,鬼去敬走。已,收腏而…之。如此,鬼终身不食殹。
祠者必谨扫除,毋以淘□祠所,毋以羹沃腏上,鬼弗食殹。
其所指则为死者的鬼魂,与此处不同。
上引前一条牍文强调,给死人的衣物,一定要让他在生前见到,言下之意即不要用死者生前未见到、不熟悉的衣物来献给死者。为什么要这样呢?大概是由于死者对不熟悉的衣物不是很乐意享用,容易给“鬼”可趁之机,被他夺走。
3.“女子死三岁而复嫁,后有死者,勿并其冢”
“女子死三岁而复嫁”,李先生以爲“指女子死后三年,改嫁给另一男性死者。此即所谓冥婚。”“后有死者,勿并其冢”,李先生以爲可能是说如果此女子生前已字(引者按:“字”为许嫁之义)而尚未过门,死后又改嫁另一男子,则先所字而后死者不得与之合葬于一墓。
我们大致赞同上述意见,现略作申述。
“后有死者”疑指女子原来所嫁的男子。牍文云:“女子死三岁而复嫁。”从“复”字可以看出,此女子在死前已经嫁人(牍文大概就是针对一般已经嫁人的女子而言的)。女子死,其夫仍在。女子死去三年后,在冥间改嫁他人(这大概是当时的通行观念),与其原夫不再是夫妻关係,所以其原夫死后,不得与之合葬。[1]
“后”是对“后有死者”死亡时间的设定,指其原夫在女子死三年之后死,而不是指其原夫在女子之后死,因为如果其原夫在女子死后三年之内死亡,按照牍文所提供的思路推测,似乎是可以与之合葬的。
(编者按:[1]所谓“并其冢”,大概就是指异穴(并穴)合葬,这是先秦时期流行的夫妻合葬形式。参看太田友子《中国古代的夫妻合葬墓》,《华夏考古》1989年第4期;李贵昌、李守庆《先秦合葬墓刍议》,《华夏考古》1997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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