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读契劄记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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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读契劄记二则


(西南大学汉语言文献研究所)

甲骨刻辞中“示”字常见,有动词、名词两种用法。其本义为神祖牌位,引申为神祖义。用作名词,一律为神祖义,常用语境为“数词+示”;用作动词为贡献、整治义,例如:
妇羌示十屯(英154)
“妇羌”人名,与“妇好”等同为“通名+专名”格式。“屯”多用为量词,相当于一对,计量骨板数。“示十屯”盖为整治骨板十屯。以下关注“示”作名词的两种情形。
一“数+示”
元示:上甲
二示:示壬、示癸
贞示囗示囗二示(14863)二“示”字下有残,依商王世系,以“示”为头的先王即示壬、示癸。
三示:大乙、大甲、祖乙
贞三示御大乙大甲祖乙五牢(从羊)(14867)
四示:上甲、大乙、大甲、祖乙
求于四示(屯375)
五示:
A:上甲、成、大丁、大甲、祖乙。例如:
有伐于五示上甲成大丁大甲祖乙(248)
B:丁、祖乙、租丁、羌甲、祖辛。例如:
大贞于五示告丁祖乙租丁羌甲祖辛(2292)
六示:
A:大乙至仲丁,即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仲丁。例如:
有自大乙至中丁六示(325)
B:自上甲六示,即上甲、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例如:
有托自上甲几六示(屯3594)
酒勺伐自上甲六示(32099)
七示:?
壬戌卜于七示[自]……(屯2534)
九示:
大乙至丁,即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仲丁、祖甲、祖辛、祖丁。例如:
求自大乙至祖丁九示(1482)
十示;
A:三匚至丩甲,即报乙、报丙、报丁、主壬、主癸、大乙、大丁、大甲、大庚、……、祖乙……丩甲。例如:
己卯卜祼三匚至丩甲十示(2242)
B:上甲、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仲丁、祖甲、祖辛、祖丁。例如:
求自上甲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仲丁祖甲祖辛祖丁十示(32385)
C:上甲、报乙、报丙、报丁、主壬、主癸、大乙、大丁、大甲、大庚[1]
甲戌翌上甲(合文),乙亥翌报乙(合文),丙子翌报丙(合文),丁丑翌报丁(合文),壬午翌示壬(合文),癸未翌示癸(合文),乙酉翌太乙,丁亥翌太丁(合文),甲午翌太甲,庚寅翌太庚(合文)。(35406)
十示又一:?
例如:告十示又一牛(屯994)
十示又二:?
例如:求自上甲十示又二(34115、34116)
十示又三示:?
例如:求自上甲十示又三(屯827)
二十示:?
例如:自上甲廿示(续1.2.4)
二十又三示:?
例如:有岁于伊廿又三示(34123)
目前发现最多有二十又三示,具体所指不明。一示至十示未见“八示”;“七示”与“十又一示”未明起讫,不知所祀。十二示、十三示、二十示有起无迄,但都自“上甲”,故可根据殷王世系表[2],大致推知如下:
十二示:上甲、报乙、报丙、报丁、主壬、主癸、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小甲、大戊;
十三示:上甲、报乙、报丙、报丁、主壬、主癸、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小甲、大戊、雍己;
二十示:上甲、报乙、报丙、报丁、主壬、主癸、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小甲、大戊、雍己、中丁、卜壬、戋甲、祖乙、祖辛、羌甲、祖丁、南庚。
二上示下示、大示小示、元示它示
除“数词+示”外,“示”表示神祖义,还常与“上、下、大、小、元、它”等连用,仍用作指称某位或某些神祖。
大示:大示它王(14833)
小示:小示有羌(557)
上示:毕见百牛几自二示(102)
下示:大示五牢下示三牢(屯215)(1115)
它示:它示三牢(14353)
“上下”,可以理解为神祖行辈的前后;“大小”或许是大宗小宗,直系旁系,嫡出庶出;至于“元它”也可能是直系旁系之分。
综之,甲骨文“示”用为名词一律表示神祖。一类是紧缩式组合用以概括多位神祖,如“二示、三示、四示、五示、十示、廿示等”;一类为“形容词+示”构成的偏正结构,如“大示、小示、上示、下示、元示、它示”,其中“大示、上示、元示”为自上甲以下六位直系先祖(即上甲、报乙、报丙、报丁、主壬、主癸六位先公),“小示、下示、它示”为其他旁系先王。
《合集》32384
《合集》32384为三版缀合(自上而下,一二两版由王国维缀合,开甲骨缀合之先,第三版后由严一萍加缀,遂成。编入《甲骨文合集》,是为第32384片,下文简称“合32384”)。如下:

祭祀-读契劄记二则”、“
祭祀-读契劄记二则”,在卜辞中用作祭名,陈直以为是边豆之祭:“卜辞有品祭,于古无徵。案《礼记·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篷豆偶,阴阳之义也。篷豆之实,水土之品也。不敢裹味而贵多品,所以交于神明也。’又曰:‘篷豆之荐,水土之品也。不敢用常裹味而贵多品,所以交于神明之义也。’卜辞品祭,疑为篷豆之祭。”后代“品类”“品物”“品级”可证。
此外,我们调查了郑继蛾(2007)《甲骨文祭祀卜辞语言研究》一书,初步得出:“祭祀动词+神祇+祭品”类的祭祀刻辞的祭品绝无“有数无名”者。当数量为一时可以“有名无数”。但祭品名必须出现,这与祭祀这种庄重场合商人重神的观念有关,其实今天依然如此,民间正式的祭祀,祭品种类、数量都会根据所祭对象有严格的规定。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合集》32384“酒系品”如果是三个祭祀动词连用,那卜辞就成了“祭祀动词+神祇+数量”,成了“有数无名”的特例。而祭品名词提前至神祇之前并不罕见。
(2)乙未,酒高祖亥羌□牛□,大乙羌五牛三,祖乙羌□牛□,小乙……羌三牛二,
父丁羌五牛三。(32087)
(3)乙丑,在八月酒大乙牛三,祖乙牛三,小乙牛三,父丁牛三?(屯777)
由此,可以试着还原《合集》32384,其语序可能是:
(1’)乙未,酒系祭祀-读契劄记二则
祭祀-读契劄记二则品十,祭祀-读契劄记二则
祭祀-读契劄记二则品三,祭祀-读契劄记二则
祭祀-读契劄记二则品三,祭祀-读契劄记二则
祭祀-读契劄记二则品三,示壬品三,示癸品三,大乙品
十,大丁品十,大甲品十,大庚品十,小甲品三,……品三,祖乙品十……
故全辞大意为:乙未那天,用品礼十件酒祭系祭上甲,用品礼三件祭祀报乙,用品礼三件祭祀报丙,用品礼三件祭祀报丁,用品礼三件祭祀主壬,用品礼三件祭祀主癸,用品礼十件祭祀大乙,用品礼十件祭祀大丁,用品礼十件祭祀大甲,用品礼十件祭祀大庚,……用品礼十件祭祀祖乙。此解于辞彙义、于语境义皆通畅怡然,合情合理。
(编者按:[1]大甲后为外丙,常玉芝《商代周祭制度》认为外丙本不为王,是因大甲即为后“不尊汤法”,被伊尹放逐桐宫,权以外丙代其王位。故因周祭中外丙不入祀位。
[2]依“周祭谱”祀谱排列,先公自上甲以下至主癸六位,其他诸王二十九位。祭祀-读契劄记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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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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