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钱器”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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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钱器”小议


(首发)
经各位学者的释读,《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第三简的文意已大致清楚。[1] 但对文中“钱器”一词,有不同看法:季旭昇先生认为“钱”应读为“贱”,“贱器”指“日常生活的實用器”;刘信芳先生则认为,“钱”当读本字,“毋內錢器”即“謂此祭祀無須衆人入錢納器也。”以上说法似与简文原意不尽符合,还有再讨论的余地。
按陈剑先生的编联,第七简与第三简相接:“公乃身命祭,有司祭服毋祭祀-“钱器”小议
祭祀-“钱器”小议(黼),器必祭祀-“钱器”小议
祭祀-“钱器”小议(蠲)祭祀-“钱器”小议
祭祀-“钱器”小议(潔),毋內錢器,犧牲珪璧必全,如祭祀-“钱器”小议
祭祀-“钱器”小议(故)伽(加)之以敬。”联系前文鮑叔牙、隰朋就“日食”向齐桓公的进谏,这段文字可以看作是齐桓公对祭祀制度的申明,应包括齐国的天地、山川、宗庙、社稷等祭祀,并非指民间的一般祭祀。因此,不存在由外人“入钱纳器”的可能。简文中的“器”指祭器,而非一般的用器。先秦时期,在正式的祭祀场合,绝不可用日常用器替代祭器,是“礼”的起码要求。在由国君主祭或由国家主办的祭祀中,祭器是由国家(君主)自备,而非假于他人。《礼记• 曲礼下》:“凡家造,祭器为先,牺赋为次,养器为后。无田禄者不设祭器,有田禄者先为祭服。”郑玄注:“祭器可假,祭服宜自有。”只有不具备经济能力的人(不能自备祭器),才可以向他人借用。祭器、祭物必须清洁。《周礼• 肆师》:“祭之日,表齍盛,告絜”。祭器必须完好,不要有残损。《礼记•曲礼上》:“祭服敝则焚之,祭器敝则埋之,龟筴敝则埋之,牲死则埋之。”郑玄注:“此皆不欲人亵之也。焚之,必已不用;埋之,不知鬼神之所为。”因此,简文中的“钱”应读为“残”,“钱器”即“残器”。“毋内残器”即残损之器不用作祭器。简文的这段话可与《墨子• 尚同上》对照:“洁为酒醴粢盛,以祭祀天鬼。其事鬼神也,酒醴粢盛不敢不蠲洁,牺牲不敢不腯肥,圭璧币帛不敢不中度量”。
[1]陈 剑:《谈谈上博(五)的竹简分篇、拼合与编联问题》,简帛网,2006年2月19日;
季旭昇:《上博五刍议(上)》,简帛网,2006年2月18日;
季旭昇:《〈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毋内钱器”句小考》,简帛网,2006年2月23日;
徐在国:《上博五文字考释拾遗》,简帛网,2006年2月27日;
刘信芳:《上博藏五试解七则》,简帛网,20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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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5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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