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里耶秦简所见中国最早民间遗嘱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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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里耶秦简所见中国最早民间遗嘱考略


(华东师範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

里耶简发现之前,最早为学界所关注的民间遗嘱当属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1]。该券书1984年出土,释文由陈平和王勤金于1987年发表。券书内容是一老妪于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为子女分割家产的安排,结尾自称“先令券书, 明白可以从事”。陈、王二人指出这是首次发现“先令”实物,并认为“先令”就是遗嘱。[2]
里耶秦简的出土把民间遗嘱的时间上推到了秦代。《里耶秦简(壹)》[3]有两份文书(8-1443+1-1455,8-1554)涉及民间财产转移。陈伟教授谨慎地怀疑这两份文书可能和《二年律令》规定的先令券书有关。[4]笔者以为,无论是否可将这两件文书称呼为“先令券书”,若分析文书细节,参校汉代遗嘱的格式,结合尚未被关注的里耶简8-1799,可以断定这两份文书与遗嘱有关。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一、《都乡守武爰书》(8-1443+1-1455)。
卅二年六月壬申都乡守武爰书: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典私占。初手。
六月壬申,都乡守武敢言:上。敢言之。/初手。六月壬申日,佐初以来。/欣发。初手。
这份文书是迁陵县都乡守向县廷上报的爰书。爰书是司法文书,故此该文书很可能和案件审理有关,但内容却是一份民间财产转移记录。概括而言,都乡下辖高里有一位名叫武(与乡守同名)的士伍,为了将若干财产转移给自己未成年儿子(小男子),主动谒见了(自言)乡官,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当时至少有两位乡官在场见证:里典私负责登记(典私占)而乡佐初负责抄誊(初手)。[5]乡守武又以爰书的形式将此事彙报给了县廷,该爰书仍由乡佐初写誊,并送达县廷。整个事情都发生在卅二年六月壬申同一天之内。
如陈伟先生所指出,该文书或许和《二年律令·户律》这个规定有关,“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虽然上引里耶简中既没有直接出现“先令”,也没有出现“券书”,但其形式和内容非常类似出土的汉代先令券书。除胥浦《先令券书》外,还有一居延实物可为佐证。
□尊延□神爵元年正月卅日。二月卅日。知之当以父先令、户律从[6]。 父病临之县南乡见啬□[7]□破胡[8]□□□□谨之。慎侯强奉酒食察事□□为□券书家财物一钱□□□到二年三月癸丑。[9]
简文虽残破,但可推知:该文书提及某位父亲在病重时,特意到乡官处拜见了啬夫,写下券书以安排家产继承。这份“券书”无疑就是一份遗嘱,而《都乡守武爰书》的内容和此非常接近,也提及一位父亲谒见了乡官,留下财产转移的安排。虽然《爰书》没有提及该父亲是否病危,但如此慎重其事地处置财产问题,并由乡官记录在案,很像是在交待后事——写遗嘱。
二、《都乡守沈爰书》。
都乡守沈爰书:高里士伍广自言,谒以大奴良、完、小奴嚋、饶,大婢兰、愿、多、□、禾稼、衣器、钱六万,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齿。典弘占。七月戊子朔己酉,都乡守沈敢言之:上。敢言之。□手。【七】月己酉日入,沈以来。□□。 沈手。
该爰书和上文所分析的那件爰书十分类似,但有两点更加突出:1)财产赠与对象是已出嫁的女儿。从父亲的户籍在高里(高里士伍广)而该女儿户籍在阳里(大女子阳里胡)可推知这一点;若未出嫁,女儿户籍应该和父亲一致。2)财产比较庞大,包括大小奴、婢8人,6万钱,还有禾稼、衣器等。这份财产的价值是上一份《爰书》财产价值的数倍。为何一位父亲如此大规模地把财产转移给与已出嫁的女儿?最合理的解释应该是:这是在安排遗产。
或许有研究者要反驳说:上面两例里耶简并不必然是遗嘱,因为也有可能是进行“生分”(家长健在时分家)所产生的记录,或者是为资助子女生活而产生的财产赠与。笔者承认存在这些可能性,但相比较而言,遗嘱是最大的可能。最强有力的证据来自里耶简8-1799:“中国古代史-里耶秦简所见中国最早民间遗嘱考略
中国古代史-里耶秦简所见中国最早民间遗嘱考略□受家占遗用钱中国古代史-里耶秦简所见中国最早民间遗嘱考略
中国古代史-里耶秦简所见中国最早民间遗嘱考略”。这枚严重残损的简却蕴含了重要信息:官方登记家庭的“遗用钱”。换言之,家长对遗产的安排需要通报官方。这使得笔者确信,前文所分析的两例里耶简都是这种性质,是对遗产安排的登记。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里耶简中出现了三份遗嘱。其中一份(简8-1799)残损严重而无法知道确切内容,但另外两份(《都乡守武爰书》、《都乡守沈爰书》 )内容较完整,可知立遗嘱者的身份都仅仅是士伍,所以笔者将其称为民间遗嘱。这是迄今发现最早的民间遗嘱,对研究古代民法颇有价值。
(编者按:[1]这裏根据使用者的身份,对遗嘱作了区分。封建贵族对死后政治权利的安排也是遗嘱,但是那只是极少数贵族的特权。迄今,先秦文献中尚未发现庶民的遗嘱。
[2]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第 21-22页。陈、王两人将先令解释为遗嘱的理由是,颜师古(581-645)在为《汉书·景十三王》作注时说:“先令者,预为遗令也”。需要声明,关于这件文书的性质还存在过争议,例如魏道明认为它不是遗嘱;见氏着《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历史研究》2000.6。但大多数学者认为这件文书是遗嘱。陈、王二人声称,这是当时发现最早的先令券书实物。但实际上,居延简中就有先令券书,而且时代更早些(参见注9)。
[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
[4]陈伟等:《里耶秦简牍校释》,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
[5]这裏将“占”理解为登记,将“手”理解为抄誊、手书。
[6]“知之当以父先令、户律从”表明先令、户律都具有约束力,并且先令优先于户律。在先令没有涉及的地方,遵从户律的规定。
[7]根据上下文,此处“□”当为“夫”。
[8]“破胡”不好理解,可能是人名或地名。
[9]居延简202.8-15;见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314页。神爵元年是前61年,所以这裏提及的遗嘱比胥浦《先令券书》(公元5年)至少早66年。不过,居延的遗嘱是被引述的,并不是一份独立、完整的文书。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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