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秦简1650号的解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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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书院秦简1650号的解读问题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岳麓书院藏秦简1650号,是关于一个名叫学的人奏谳文书中的一枚。陈松长先生在发表资料时释作[1]:
盗去,邦亡,未得,得审囗,敢谳之。●史议:耐学隶臣,或令赎耐。
我们在讨论冯将军毋择的时候,将这枚简文的断读改作[2]:
盗去邦,亡未得,得审囗,敢谳之。●史议:耐学隶臣,或今赎耐。
日前,何有祖博士把他新写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1650号简略考》一文发给我看。文中指出小文将简文“或令赎耐”的“令”字误写成“今”,幷对这枚简文的断读提出新的意见。
斟酌之下,我们认爲这枚简文的前半部分似应读作:
盗去邦亡,未得,得,审,毄(繫)。敢谳之。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有“去亡”之说,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邦亡”之说。何有祖博士因而怀疑1650号简“去邦亡”连读。这比先前的两种断读处理,都要好一些。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怀疑“盗”字也应和这三字连读,在这裏作状语,表私下、非法之意。睡虎地《秦律十八种·徭律》118~119号简说:“三堵以下,及虽未盈卒岁而或盗䦼(决)道出入,令苑辄自补缮之。”《二年律令·钱律》201号简说:“盗铸钱及佐者,弃市。”两处“盗”字即是这种用法。《史记·佞幸列传》:“邓通免,家居。居无何,人有告邓通盗出徼外铸钱。”“盗出徼外”与“盗去邦亡”的意境正好近似。
未得,应该是说学“盗出邦亡”的企图没有实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22号简说:“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盗律》66号简说:“略卖人若已略未卖,桥(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盗律》68号简说:“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完其妻子,以为城旦舂。”《钱律》208号简说:“诸谋盗铸钱,颇有其器具未铸者,皆黥以为城旦舂。智(知)为及买铸钱具者,与同罪。”这些都是类似的表述。
得,捕得的意思。审,案情确凿的意思。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鞫辞中多见二词幷列。一号案例说:“毋忧变(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窑遣爲屯,去亡,得,皆审。”二号案例说:“媚故点婢,楚时亡,降爲汉,不书名数,点得,占数,复婢,卖禒所,媚去亡,年𠦜岁,得,皆审。”三号案例说:“阑送南,取(娶)以爲妻,与偕归临甾(淄),未出关,得,审。疑阑罪,毄,它县论。敢谳之。”
毄,原未释。看此字轮廓,与秦汉简中习见的“毄”字相似。而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鞫辞中,有的后面说到毄(繫),即将疑犯拘押候审。除了上揭三号案例,还有四号案例。因而这个字是“毄(繫)”的可能性比较大。
王伟先生曾以岳麓书院秦简1647、2168、0473、1044、1650五简连读[3]。何有祖博士已指出其不确。不过,1044号简与1650号简连读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形下,这两枚简文可断读作:
鞠之:学挢自以爲五大夫将军冯毋择子,以名爲僞私书诣矰,以欲1044盗去邦亡。未得,得,审,毄(繫),敢谳之。●史议:耐学隶臣,或令赎耐。1650
(编者按:[1]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
[2]陈伟:《岳麓书院藏秦简“冯将军毋择”小考》,简帛网2009年4月20日;后作爲《岳麓书院秦简考校》中的一条,刊于《文物》2009年第10期。
[3]王伟:《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郡名称补正》,简帛网2009年7月3日。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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