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次丁)——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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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次丁)——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五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
最早齐整丁中老小之制见于《晋书·食货志》中西晋平吴后(280)制定的户调式:
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爲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爲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爲老小,不事。[1]
众所周知,唐初官修《晋书》只用臧荣绪《晋书》爲蓝本,并兼採笔记小説的记载,稍加增饰,却未充分利用和认真考核其他各家的晋史和有关史料,因而历来受到指责和批评。然而,随着可资参照的史料散佚,后来很难对官修《晋书》的编撰问题做具体分析。幸而2004年出土的郴州晋简是西晋桂阳郡县官文书,这爲我们考察官修《晋书》中的相关记载提供了第一手材料。今结合前不久公布的郴州西晋简中丁中人口的记録,[2]谈谈“次丁”问题,初步考察上述“丁中制”的记载是否準确地反映了西晋初年的制度。
湖南郴州苏仙桥西晋简统计丁中老小口的简文如下:
1.口二百卌八年六十一以上六十五以还老男(2-33)
2.其口二百六十二老男(1-11)
3.口二千一百九十六丁(1-51)
4口三千六小女(1-57)
5.率计七人生一人余奇一千廿七人(1-38)
6.率计五十五人死一人余奇五十九人(2-35)
这些简牍应属于与西晋上计有关的“计阶”簿,[3]在简文中有相应记録:
7.桂阳郡上城邑户口田租绵绢贾布计阶上书(1-68)
8.状遣上计掾赍谨上臣若诚惶(2-57)
简5和6亦可印证和説明。
自秦汉以来,上计制度和计簿是王朝了解各地基本情况以及官员考课的重要依据,因此,对计簿的书写有严格的规定,爲避免虚假欺谩,还制定了相应的“校计”、“拘校”和惩罚规定,这在史书以及出土文献如居延汉简、敦煌汉简中多有反映。至西晋武帝时期,还专门就上计颁布了“五条诏书”和“诫敕”。郴州西晋简与“计阶”簿有关,应如实地反映了西晋时期的有关制度。
从简1—4来看,西晋初年的丁中称谓只有“老”、“小”、“丁”。这些丁中身份承续了三国时期户籍簿中记録的户籍身份,在走马楼孙吴户籍中有明确的记録,如“足弟小男南年四岁”(叁·2955)、“母老女□年九十一”(叁·4323)、“定男姪平年十五算一 丁(柒·总54526)”,“老”、“小”、“丁”在汉代名籍以及官文书也有运用。然而,在秦汉三国时期,虽存在“半役”、“小役”等强度较轻的劳役,但并无相应的身份。[4]从简1来看,西晋时期可能还是如此,虽已创设了丁中老小之制,但很可能尚未发明“中”、“次丁”之类的丁中身份,而是在“老”之身份前标注年龄段“年六十一以上六十五以还”,相应地“小次丁”的记録方式当爲“口○年十三以上十五以还小男”。
总之,笔者认爲,西晋时期男子丁中身份当只有“小”、“丁”、“老”,虽然有“小次丁”、“老次丁”的年龄分层,但并未出现“次丁”身份称谓,而是在“小”、“老”之前注明年龄层。西晋“小次丁”、“老次丁”的记録方式比“老”、“小”、“丁”要複杂,显然不便书写和使用。
目前所见最早明确记録“次丁”身份的是纸本户籍:“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中记有“次丁男三”,[5]“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正月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籍”中记有“次男□”、“次男一”。[6]可见,北朝“次”丁身份已在实际中运用。约略同时,《晋书·范甯传》载范甯在东晋孝武帝时(373—396)陈时政曰:“今以十六爲全丁,则备成人之役矣。以十三爲半丁,所任非复童幼之事矣。岂可伤天理,违经典,困苦万姓,乃至此乎!今宜修礼文,以二十爲全丁,十六至十九爲半丁,则人无夭折,生长滋繁矣。”[7]“半丁”称谓似在南方使用。这一用法可能延续下来,如《宋书·王弘传》载:“‘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今皇化惟新,四方无事,役召之宜,应存乎消息。十五至十六,宜爲半丁,十七爲全丁。’从之。”[8]据此,“半丁”与“半役”相对应,这或有可能是“半丁”的由来。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似可得出如下认识:西晋初年的法令虽然规定了“老、小次丁”年龄层,但并未发明新的相应的丁中身份称谓,这很可能是沿袭了秦汉三国时期户籍中缺少与“半役”相对应的户籍身份之缘故。唐官修《晋书》中记载的“次丁”称谓在西晋初年可能并未形成和制度化。然而,制度上设立“老、小次丁”却无相应的身份,这给行政中的具体操作带来了麻烦,于是,官吏在实际政务中创设了相应的身份称谓如“次丁”、“次男”、“半丁”等,次丁身份称谓的多样性反映了两晋可能并未对“丁中制”进行修订,次丁身份称谓亦未整合,由南朝宋施行该制可证。故笔者以爲,“中(次丁)”身份称谓的形成由实际政事促成,其制度化亦应爲称谓在实际中的广泛运用所推动。据此,笔者推测,南朝“中(次丁)”身份称谓写入丁中制,当在南朝宋王弘上书后,对西晋丁中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订,称谓很可能就是“半丁”。北朝的情况也应一样,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477)诏敕督课田农,“一夫治田四十亩,中男而十亩”,[9]“中男”在田农都课中使用,后来,北齐河清三年(564)令中,明确规定了“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爲中”。[10]北朝“中”身份称谓的制度化爲隋唐所承续,[11]因而唐代纸本户籍中的次丁多记作“中”。
唐初官修《晋书·食货志》记载丁中制的问题恐怕还不止此。该记载对“男”、“女”未作区分。我们知道,两汉时期,对男女有区别的征派赋役,大、小女的认定还受到婚姻的影响;唐代“中女”问题也很複杂,不仅与婚姻有关,而且与授田有联繫。[12]西晋丁中制,即使对丁中男女的年龄层在制度上作统一划分,在实际中也还会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郴州西晋简中“次丁女”的情况如何,还留待材料的进一步公布。据“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和“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正月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籍”中并未明确记録“次丁女”,且《晋书·食货志》所载“次丁女”年龄层的女性,居然在户调式并无“户调”、“课田”的规定,这使笔者有理由推定,西晋时期并无必要设置“次丁女”。由此看来,在分析丁中制的有关问题时,我们不妨将男、女分别开来进行讨论,可能会産生新的认识。
(编者按:[1]《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90页。
[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处:《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湖南考古辑刊》第8集,长沙:岳麓书社,2009年,第93—117页。
[3]《汉书》卷六《武帝纪》:“徵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师古曰:“计者,上计簿使也,郡国每岁遣诣京师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征之人与上计者俱来,而县次给之食。后世譌误,因承此语,遂总谓上计爲计偕。阚骃不详,妄爲解説,云秦汉谓诸侯朝使曰计偕。偕,次也。晋代有计偕簿。又改偕爲阶,失之弥远,致误后学。”第164—165页。
[4]拙作《秦汉魏晋“丁中制”之衍生》,《历史研究》2010年第2期。
[5]张荣强:《〈前秦建元籍〉与汉唐间籍帐制度的变化》,《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收入《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26页;荣新江:《吐鲁番新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的渊源》,土肥义和编:《敦煌•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の新研究》,《东洋文库》第72,2009年3月,第205页。
[6]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页。
[7]《晋书》卷七五《范甯传》,第1987—1988页。
[8]《宋书》卷四二《王弘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21页。
[9]《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44页。
[10]《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677页。
[11]详细情况可参见徐畅《隋唐丁中制探源——从敦煌吐鲁番出土户籍文书切入》,未刊稿。
[12]张荣强:《唐代吐鲁番籍的“丁女”与敦煌籍的“中女”——兼论两晋南朝与北朝女子“丁中”标準的差异》,未刊稿。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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