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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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有“舆田”一词,凡三见:[1]
误券  租禾误券者,术曰:无升者直(置)税田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者,直(置)舆• 田步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舆田步数以为实,而以券之升为一,以斗为十,并为法,如•得一步。(《算数书》93-95 )
租吴(误)券  田一亩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误券二石五斗,欲益耎其步数,问益耎几何。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术曰:以误券为法,以舆田为实。(《算数书》96-97)
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中也有“舆田”一词。据报导,[2]“舆(与)田”一词在关于田地租税的21例完整算题和4例“术”文中共出现9次,分别置于7例算题和2例术文裏。有以下各例:
枲舆田周廿七步,大枲高五尺,四步一束,成田六十步四分步三,租一斤九两七朱(铢)半朱(铢)。(《数》0411)
枲舆田九步少半步,细枲高丈一尺,三步少半步一束,租十四两八朱(铢)廿五分朱(铢)廿四。(《数》0475)
细枲舆田十二步大半步,高七尺,四步一束,租十两八朱(铢)有(又)十五分朱(铢)四。(《数》0837)
枲舆田七步半步,中枲高七尺,八步一束,租二两十五朱(铢)。(《数》0826)
枲舆田六步,大枲高六尺,七步一束,租一两十七朱(铢)七分朱(铢)一。(《数》0835)
枲舆田五十步,大枲高八尺,六步一束,租一斤六两五朱(铢)三分朱(铢)一。(《数》0890)
舆田租枲述(术)曰:大枲五之,中枲六之,细〔枲〕七之,以高乘之为实,直(置)十五以一束步数乘之为法,实如法(《数》0900)
租枲述(术)曰:置舆田数,大枲也,五之,中枲也,六之,细枲也,七之,以高乘之为实,左置十五,以一束步数乘十(《数》1743)
禾舆田十一亩,□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术)曰:倍二百六十四步……(《数》1654)
我曾认为,“舆”是“与”字的误写,[3]甚至直接读成“与”,[4]把“与”理解爲“给予”。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研究会也直接释“舆”爲“与”,并认为“与田”即“税田”。 [5]马彪认为,“与田”是按照契约已经给与的田亩,有时又称爲“税田”。[6]我们注意到,在《算数书》中,“与”、“舆”两字并不混用,区别得很清楚。“舆田”绝不写作“与田”,如上述各例。在应当用“与”字时,也不会出现“舆”,如简29“以九分朱(铢)乘三朱(铢)与小五相除”;简127-128“即取十日与七日并为法,如法得一斗”。看来,以往对“舆田”的解读显然是不合适的。
在秦简《数》中,有“枲舆田”、“禾舆田”,是表示“舆田”上可以种植不同的作物,并不说明“舆田”有不同的种类。《数》简1473有“租枲述(术)曰:置舆田数,大枲也,五之……”,将“舆田”与“租枲术”分列,也证明“舆田”只是一种土地的名称。这种表述也见于前举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简文中。
在中国古代数学着作中,田地有多种不同名称。有按形状得名的,如方田、箕田、圆田;有按田地大小得名的,如里田。这些名称的含义一望可知,舆田则很难归入其中。我推测,“舆田”的得名可能和当时的土地登记相关。
中国古代有登记土地和户口的图籍。《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郑玄注:“土地之图,若今司空郡国舆地图。”孙诒让正义:“‘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者,总掌天下版图之法,与司会、司书、职方氏、司民为官联也。土地之图,图也。人民之数,版也。”近期公布的湖南里耶出土秦简中有“里”一级的户籍簿册,[7]学者称作“迁陵县南阳里户版”。[8]乡级的户籍簿见于松柏汉墓出土的《二年西乡户口簿》,[9]是全乡户口数的汇总。土地之图,目前仅见马王堆帛书《驻军图》、《地形图》和天水放马滩秦墓出土的木板地图。[10]由于用途不同,这些地图多是对地形、政区较粗略的描绘,没有记录田地的详情。
史书有关于“郡国舆地图”的记载,如《汉书·匡衡传》:“初,衡封僮之乐安乡,乡本田提封三千一百顷,南以闽佰为界。初元元年,郡图误以闽佰为平陵佰。积十余岁,衡封临淮郡,遂封真平陵佰以为界,多四百顷。至建始元年,郡乃定国界,上计簿,更定图,言丞相府。”[11]由此可知,当时的郡、国土地图,是本郡、国疆域的统计资料,每年上计必须核定这些数字。与“郡国舆地图”对应的是相关的统计文书,对“郡国舆地图”给予说明,尹湾汉墓出土的《集簿》中即有此类文字。《集簿》正、反面共22行文字,其中记有“界东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如前”(第4行);“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二口……人如前”(第12行)。[12]第4行所记是东海郡的疆域,第12行所记“提封”可能是东海郡的垦田数。[13]里一级的土地登记文书尚未发现。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竹简《郑里廪簿》记录了该里25户户主的名、身份(含爵级)、能田人数、人口数、田亩数,每户一简,如“户人青肩能田三人口六人 廿七亩 贷二石七斗”。 [14]这说明,《郑里廪簿》的数据很可能来自已有的土地、户口登记簿册。西汉初年的《二年律令》中可见多种田地登记簿册之名,如“民宅图户籍”、“田比地籍”、“田合籍”[15]、“田租籍”。[16]这些簿册是政府授田和田地使用权变更的登记档案。[17]
舆田和舆地图的“舆”字用法、字义相同。《后汉书·光武纪下》:“臣请大司空上舆地图”注:“《广雅》曰:‘舆,载也。’言载在地者,皆图画之。”[18]《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左吴等案舆地图”,集解引苏林曰:“舆,犹尽载之意。”[19]《史记·三王世家》:“臣请令史官择吉日,具礼仪上,御史奏舆地图。”索隐:“谓地爲舆者,天地有覆载之德,故谓天爲盖,谓地爲舆,故地图称舆地图。”[20]“舆”字的“载”义在上述文献中引申爲登载、记载,舆地图即记载地形、政区之图。结合前文所讨论的土地登记的方法和形式,可以确定,舆田是指登记在图、册上的土地,也就是符合受田条件者得到的土地。
除“舆田”外,在秦简中还有“假田”一词,首先见于《云梦龙岗秦简》:[21]
黔首钱假其田已□□□者或者□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
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161简)
诸以钱财它物假田□□□□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
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168简)
刘信芳、梁柱认为[22],简文“假田”,应是以钱、财、或其他可折价之物向国家、地方政府租借土地。租借者有相当期限,相当数额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意见是正确的。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中也有“叚田”: [23]
田五十五亩,租四石三斗,而三室共叚(假)之,一室十七亩,一室十五亩,一室二十三亩。今欲分其租,述(术)曰:以田提封数……(842简)
这条简文中简的“叚”应依《云梦龙岗秦简》“假田”之例,读作“假”,“叚田”即“假田”。
官田由“民”租种,称作“假田”。从《数》简842可知,租借者是以缴纳实物地租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龙岗秦简所说的“它物”。按照该简提供的数字计算,每亩田租是七又十一分之九升。因不知田地上作物的种类和产量,不能得出假田的租率。《数》简842的“假田”是三“室”合租,这里的“室”可理解为“家”,与“户”相当。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记载,授田宅是按户为单位,依户主身份的高低而有多寡的分别。[24]看来秦和西汉初年,有关土地的授予、租种都与户籍联繫在一起,不与个人发生关係。
前引简文证明,舆田和假田的耕种者都须向政府交纳田租。田租是如何确定的?
首先,确定“税田”的数量,并实测面积。《数》简0939:[25]
租误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四十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误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术)曰:以八石五斗为八百
简文中的“税田”即应税之田,是二百四十平方步,合当时的一亩,相当于全部土地的十分之一。“税田”的全部收成就是“田十亩”的田租。综观秦简《数》和汉简《算数书》“税田”算题,其中的全部田地都纳入应税範围,与《数》简0939相同,可见“税田”是应税之田的简称。在确定税田的数量后,须进行测量,划定税田的範围,称爲“程田”。[26]
然后,测算“税田”的“程”。《数》和《算数书》有关田租的算题中都记录有“程”,如前引《数》简1654的“五步半步一斗”和《算数书》简96的“十步一斗”。“程”来自对税田产量的测算。《数》简1654的“五步半步一斗”,即每“五步半步”(步,指平方歩)产出一斗,舆田十一亩,应交租四石八斗。《算数书》简96的“十步一斗”意为每十平方步交租一斗,田一亩之租是二石四斗。作为税田计租单位的“程”的数值,就是土地面积与产量之比。产量的计量单位因作物种类而有别,如粮食作物用斗、升,枲用束,多用整数。土地面积则用亩,包括整数和分数。这样,税田的面积和应纳之租与对应的“程”就是一种比例关係。在确定税田上的作物种类和相应的“程”之后,就可得出应收的田租数量。
在比较秦简《数》的资料后,我们发现,同一种作物的“程”并不一致。同是高五尺的大枲,其程有“三步半步一束”(简0888)、“五步一束”(简0788)、“三步一束”(简0841);同是高六尺的大枲,其程有“七步一束”(简0835)、“六步一束”(简0849)。这种差异或许只能理解爲按作物的实际产量计“程”。产量高的税田,交租也多。这种按产量计“程”收租的做法,与《商君书·垦令》所记的“訾粟而税”相似。[27]由于年成不同,估计各块税田的“程”不是一个恒数,可能每年都要重新测算。
云梦龙岗秦简中有“一程”、“二程”、“三程”和“希程”、“遗程”、“败程”等用语。[28]这里的“程”就是税田计租之“程”。一程,即一个计租单位,如《数》简0939的“三步一斗”。二程,即两个计租单位。如以《数》简0939“三步一斗”为例,二程即两个“三步一斗”。希程,读作“稀程”,即少程。[29]遗程,即遗漏若干计租单位。“遗二程”,[30]即遗漏二个计租单位。败程,似指不合格的程。
值得注意的是,《数》简0939税田与耕地的比例同于《汉书·食货志》所记“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皆爲十分之一,这是田租率,即什一之税。相同的田租率还见于《数》简1654“禾舆田”。[31]在秦汉简中,目前只有“入顷刍稾”的记载,[32]尚未见到明确记载的田租率。作为数学算题,其设计的条件和结果或有虚拟成份,但《数》简0939、简1654记载或计算得出的田租率与《汉书·食货志》完全相符,似乎不是巧合,或可证明是当时实行的一种田租率。与此不同的是,大枲、中枲、细枲田的租率相同,都是十五分之一。[33]因作物不同而实行差别田租,其原因不得而知。如果不是算题的虚拟,或可推测是政府爲鼓励农户种植民生必需、但产值较低的作物而採取的措施。
税田的田租及相关资料必须记入簿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称其为“田租籍”。《数》和《算数书》多见“误券”、“租误券”,说明田租还需另记于券书。券书分作左、右辨,所记文字相同,其中一辨存于乡,另一辨由交纳田租者收执。“误券”、“租误券”之误多是“程”所记租的出入,即计租单位的田租数错误,如《算数书》简68“税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今误券三斗一升”;《数》简0982“禾兑(税)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误券九斗”。“误券”、“租误券”中未见税田面积的出入。
田租计量、核定和催收主要由负责管理田地、农事的田典、田啬夫和乡级政府的吏员承担。[34]对于他们在计程收租时产生的误差,法律规定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故意匿租、重租、轻租者,则追究刑事责任[35]。制定这些法律是爲了保证田租的足额徵收。
(编者按:[1]《算数书》,《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简93-95、96-97,第45页。 [2]肖灿:《从〈数〉的“舆(与)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3]同注1。
[4]拙着《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简93、94、97,科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82-83页。
[5]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研究会编:《汉简〈算数书〉》,【日】朋友书店,2006年10月,第79页。
[6]马彪:《〈算数书〉之“益耎”“与田”考》,简帛网2006年11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467
[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发掘报告》第203-201页,岳麓书社2007年;张春龙:《里耶秦简所见的户籍和人口管理》,《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第188-195页。
[8]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北京师範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9]荆州博物馆编:《荆州重要考古发现》,文物出版社2009年1月,第210-211页;拙着《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简帛》第四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10月,第333-343页。
[10]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三号墓出土驻军图整理简报》,《文物》1976年第1期;《马王堆三号墓出土地形图的整理》,《古地图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77年3月,第6-8页。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墓出土地图初探》,《文物》1989年第2期。
[11](汉)班固:《汉书》卷八一《匡衡传》,中华书局1962年6月,第3246页。
[12]连云港市博物馆 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 东海县博物馆 中国文物研究所:《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9月,第77页。
[13]谢桂华:《尹湾汉墓新出<集簿>考述》,《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4]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15]合,整理者释“命”,改释参见: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等:《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第223页。
[16]《二年律令》简331,张家山二四七号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第54页。图,整理者释“园”,参见拙着《数学与汉代的国土管理》,【韩】中国中世史学会编《中国古中世史研究》第21卷153-161页,2009年2月。
[17]西汉初年的授田宅规定,见于《二年律令》简310-316,《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2页。有关保管田地登记文书的法律规定,见《二年律令》简331-334,《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4页。
[18](宋)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第一下》,中华书局1965年5月第1版,第65页。
[19](汉)司马迁:《史记·淮南衡山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11月第2版,第3085页。
[20](汉)司马迁:《史记·三王世家》,中华书局1982年11月第2版,第2110页。
[21]刘信芳、梁柱编着:《云梦龙岗秦简》,科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24页。
[22]刘信芳、梁柱:《云梦龙岗秦简综述》,《江汉考古》1990年第3期。
[23]许道胜:《提封词源考》,《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24]参见《二年律令》简310-313,《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2页。
[25]同注2。
[26]《云梦龙岗秦简》,简190,第38页。
[27]《商君书·垦令》“訾粟而税”高亨注:“归(有光)说:‘訾,量也。’即计算之意”(《商君书注释》,中华书局1974年11月,第20页)。
[28]《云梦龙岗秦简》,简231、240、241,第38页;简226,第39页;简215,第38页。
[29]《云梦龙岗秦简》,第37页。
[30]《云梦龙岗秦简》,简240,第38页。
[31]同注2
[32]《秦律十八种释文注释》简9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21页。《二年律令》简240:“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1页。
[33]同注2
[34]参见《秦律十八种释文注释》,简12、13-14,《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页。《二年律令》简328-330、331-336,《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4页。
[35]参见《云梦龙岗秦简》,第37-41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79.html

以上是关于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