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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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楚簡校讀四則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一)
咎繇入用五刑,出弋(試)兵革,[1]辠<親>涇(刑)暴也。虞用威,[2]夏用戈 (《唐虞之道》12-13號簡)
簡文從李零先生補缺文“也。虞”。[3]
涇,整理者未破讀。施謝捷先生謂是“淫”之訛字。[4]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整理者疑是“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字。此從施謝捷先生釋爲“暴”。[5]
按:涇也可能讀作刑。涇在耕部見紐,刑上古音在耕部匣紐,聲爲喉牙鄰紐,韵部則同,音近可通。典籍從巠之字可與刑互作,如“徑”通作“刑”,如《禮記·月令》:“百官靜世毋刑。”鄭注:“今《月令》刑爲徑。”《淮南子·時則》刑作徑。[6]涇在簡文中疑讀作“刑”,謂以法治理。《周禮·秋官·序官》:“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管子·霸言》:“以姦佞之罪,刑天下之心。”簡文咎繇(或皋陶)“刑暴”正與典籍所載司寇“刑暴亂”的職掌相合。《尚書·周官》:“司寇掌邦禁,詰姦慝,暴亂。”
原釋文“罪”,形同之字見于《景公瘧》7號簡、《孔子見季桓子》3號簡,陳偉老師認爲是楚簡中習見“親”字的一種寫法、即從目從辛之字的誤寫。[7]此種釋法在彼兩處文從字順。疑簡文此處也有可能看作“親”之誤寫。親有“親自”、“躬親”之義。《左傳》僖公六年:“武王親釋其縛,受其璧而祓之。”《公羊傳》莊公三十二年:“辭曷爲與親弑者同?”何休注:“親,躬親也。”《容成氏》24號簡“禹親執畚耜”、《曹沫之陳》27+23上“君如親率,必聚羣有司而告之”皆是“親”用作“躬親”的用例。
簡文談及一出一入,“用五刑”、“試兵革”,皆咎繇(或皋陶)親爲,用“親刑暴也”總結,當更爲恰當。
(二)
孔子曰:“善哉,商也,將可教詩矣 (《民之父母》8號簡)
“商”,陳斯鵬先生釋爲“嘼(單)”。[8]甚是。簡文“商”作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楚文字中類似的寫法除了陳先生所舉例子,還可舉數例,如郭店簡《窮達以時》簡4、《曹沫之陳》“戰”字、《天子建洲》乙本簡9“戰”字、《用曰》14號簡“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9]。但未作訓解。陳文已指出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即“嘼”字,是單字繁體,我們認爲單在文中當讀作“商”。上古音單在元部端紐,商在陽部書紐,韵爲對轉,聲則同屬舌音,音近可通。“賞”上古音屬陽部書紐,與“商”音同,典籍可見“賞”與從“單”之字通作,如“賞”可與“殫”通,《禮記·祭法》:“堯能賞均刑法以義終。”《周禮·春官·大司樂》鄭注引賞作殫,[10]可爲“單”通作“商”之證。
(三)
聞之曰:昔三弋(代)之明王之又(有)天下者,莫之余(予)也,[11]而曰取之,民皆以爲義。 (《從政》甲1)
“取之”前一字,圖版作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整理者未釋,周鳳五先生疑爲“盡”,[12]孟蓬生先生補作“自”。[13]楊澤生先生釋爲“終”。[14]
按:14號簡“盡”字作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與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底部筆劃不類;上博《從政》乙1號簡“自”字作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與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在字的長度上有差距。簡文也與“終”字不類。可見釋爲“盡”或“自”或“終”皆有不妥之處。
頗疑當釋爲“曰”。《從政》甲10號簡有曰字作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與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近似。“而曰”連用例子典籍多見:
《左傳》襄公二十一年“祁大夫所不能也,而曰‘必由之’,何也?”
《左傳》哀公七年“今弃周禮,而曰必百牢,亦唯執事。”
關于取與不取,典籍有類似討論,如《孟子·梁惠王》:“孟子對曰:‘取之而燕民悅,則取之,古之人有行之者,武王是也。取之而燕民不悅,則勿取。古之人有行之者,文王是也。’”可參看。
(四)
王內(入)以告安(焉):“君與陵尹子高鄉(向)爲厶(私)[15],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便)人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將)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笑)君。”[16] (《簡大王泊旱》7+19[17])
整理者在“安(焉)”後標句號。陳劍先生斷作“王入,以告安君與陵尹子高”。[18]
按:簡文“安君”只此1見,在同一句中提及的時稱“君”。[19]此篇簡文對話當面提及楚大臣皆可稱“君”。疑此處“安(焉)”后應加冒号;“君”屬下讀,從簡文緊接着說到“陵尹、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尹皆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辭)丌(其)言”看,疑指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尹。簡文疑當讀作“王入以告安(焉):“君與陵尹子高……”。
(編者按:[1]弋,白于藍先生讀爲“試”或“式”,義爲“用”。周鳳五先生讀“式”,訓爲“用”。陳偉老師指出《記·樂記》“兵革不試,五刑不用”與簡文略同。參看白于藍:《〈郭店楚墓竹簡〉讀後記》,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中國古文字研究》第一輯,第112頁,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周鳳五:《郭店楚墓竹簡〈唐虞之道〉新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本第三分,第751頁,1999年;陳偉:《郭店竹書別釋》第68頁,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
[2]威,原簡作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整理者隸定爲從“愄”從“戈”,讀爲“威”。按:《用曰》16號簡“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質)其有威容”,威作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當是在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基础上省心之文。整理者釋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爲“威”可從。
[3]参看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陳鼓應主編:《道家文化研究》第十七輯,第500頁,三聯書店1999年。
[4]轉引自馮勝君:《論郭店簡〈唐虞之道〉、〈忠信之道〉、〈語叢〉一~三以及上博簡〈緇衣〉爲具有齊系文字特點的抄本》第228頁,北京大學博士後工作報告2004年。
[5]轉引自馮勝君:《論郭店簡〈唐虞之道〉、〈忠信之道〉、〈語叢〉一~三以及上博簡〈緇衣〉爲具有齊系文字特點的抄本》第228頁,北京大學博士後工作報告2004年。
[6]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第55頁,齊魯書社1989年。
[7]參看陳偉:《讀〈上博六〉條記》,簡帛網2007年7月9日。
[8]陳斯鵬:《上博楚簡(二)釋字二則》,《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研究續編》第520-522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9]陳劍:《讀〈上博(六)〉短札五則》,簡帛網2007年7月20日。
[10]《古字通假會典》第206頁。
[11]陳偉:《上海博物館藏楚竹書〈從政〉校讀》,簡帛研究網2003年1月10日。
[12]周鳳五:《讀上博楚竹書〈從政〉(甲篇)札記》,簡帛研究網2003年1月10日。
[13]孟蓬生:《上博竹書(二)字詞札記》,簡帛研究網2003年1月14日。
[14]楊澤生:《讀上博竹書札記(六則)》,《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五輯,第352-356頁,中華書局2004年。
[15]向,指剛才。参看陳斯鵬:《〈柬大王泊旱〉編聯補議》,孔子2000網2005年3月9日。
[16]“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人”讀爲“便人”,指君王左右便嬖之人。參看陳劍:《上博竹書〈昭王與龔之脽〉和〈柬大王泊旱〉讀後記》,簡帛研究網2005年2月15日。
[17]7號簡與19號簡號簡連讀,參看陳斯鵬:《〈柬大王泊旱〉編聯補議》,簡帛研究網2005年3月10日。
[18]陳劍:《上博竹書〈昭王與龔之脽〉和〈柬大王泊旱〉讀後記》,簡帛研究網2005年2月15日。
[19]兩君字,前一指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尹,後一指国学-楚簡校讀四則
国学-楚簡校讀四則尹和陵尹兩人。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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