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三德》簡12、20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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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三德》簡12、20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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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五‧三德》簡12+20云:“若欲殺人,不飲不食。秉之不固,【12】施之不威。至刑以哀,增去以謀。【20】”[1]
“若欲殺人”,“若”字整理者李零先生疑是“出”字,讀為“黜”。[2]陳劍先生謂:“細審此字筆意,確實與‘出’不類,而更像‘庚’字或‘康’字的頭部。此字正當竹簡殘斷處,其下半當還有殘去的筆畫。”[3]范常喜先生則認為此字上半為“老”字的上半部分,下部所殘部分為“旨”,整字即為“耆”字,在此當讀作“嗜”,合下文則為“嗜欲殺人”,大意為“嗜好殺人”。[4]
按:各家說法有待商榷,鄙意以為此字當為“若”字。蓋《三德》簡文字形如下:
国学-《三德》簡12、20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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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出土楚簡“若”字字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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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之下,我們可以發現《三德》此字殘餘的上半部分,形體與楚簡“若”字極為相似,應可斷定為“若”,讀作“若欲殺人”。“若欲殺人”連同下文“不飲不食”來看,則是說殺人之前必須“不飲不食”也。至於此“殺人”,曹峰先生認為可能在戰場,有可能在刑場,這在《三德》中看不出來,可能兩者兼顧。[5]然而,我們以為此“殺人”與下文“至刑以哀”關係密切,應該指同一件事,“殺人”與刑罰之事較為接近,當為“用刑殺人”之意。
其次,“不飲不食”之意,范常喜先生認為與文獻中的“不飲酒”、“不食肉”相近似,[6]甚確。蓋古籍裡多有“不飲”、“不食”之文,如下:
《公羊傳‧成公八年》:“鞌之戰,齊師大敗。齊侯歸,弔死視疾,七年不飲酒,不食肉。晉侯聞之曰:‘嘻,奈何使人之君,七年不飲酒,不食肉,請皆反其所取侵地。’”
《禮記‧曲禮下》:“歲凶,年穀不登,君膳不祭肺,馬不食穀,馳道不除,祭事不縣,大夫不食粱,士飲酒不樂,君無故玉不去身,大夫無故不徹縣,士無故不徹琴瑟。”
《上博四‧曹沫之陣》10-12:“莊公曰:‘曼(晚)哉,吾聞此言。’乃命毀鐘型而聽邦政。不晝寢,不飲酒,不聽樂,居不褻国学-《三德》簡12、20新解
国学-《三德》簡12、20新解(文),食不貳滋(?)。……兼愛萬民,而亡有私也。”[7]
《莊子‧秋水》:“顏回曰:‘回之家貧,唯不飲酒、不茹葷者數月矣。如此,則可以為齋乎﹖’曰:‘是祭祀之齋,非心齋也。’”
范常喜先生認為簡文中的“不飲不食”當指君王或從政者一種罪己的懺悔方式。[8]鄙意以為此“不飲不食”並非罪己,而是為了保持嚴肅莊重心態的緣故,如同齋戒沐浴一般。蓋“用刑殺人”乃是極為兇殘之事,而“飲酒”、“食肉”乃極為歡愉之事,在執行刑罰殺人之前,宜保持嚴肅莊重的態度,故不可從事飲酒食肉等作樂之事,以免影響用刑時的心情。所以簡文說“若欲殺人,不飲不食。”
接著,再結合下文“秉之不固,施之不威”[9]來看,曹峰先生認為此兩句是給喪失抵抗力、即將被消滅的敵人以生路,“秉”和“守”意義相同,“固”即“堅固”,“施”字曹先生讀作“弛”,釋為“捨棄”或“和緩”,“威”即“威嚴”,就是說對即將被消滅的敵人,在防守上不求堅固,有意疏漏,放棄消滅(或者說“和緩待之”),而不過度威嚴,斬盡殺絕。[10]范常喜先生認為“秉”為“秉持”,“秉之”即為秉持國政,“秉之不固”大意為秉持國政不會穩固;“施”為“施政”、“施法”,“威”為“威嚴”之義,“施之不威”意即施行政教或者法令就沒有威嚴了。[11]
按:鄙意以為“秉”乃“持守”,“之”指上文“不飲不食”之事,“固”為“堅定”,《詩‧天保》毛傳:“固,定也。”“秉之不固”就是說用刑殺人之前持守不飲酒不食肉的規定不夠堅定,意即有作樂放縱之情事。至於“施”乃“施用”、“執行”之意,“施之”即執行刑罰也,“威”乃“威嚴”,亦通“畏”也。“施之不威”就是說執行刑罰不夠威嚴,不能令人生畏也。
因此,“若欲殺人,不飲不食。秉之不固,施之不威。”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如果要執行刑罰殺人,必須保持嚴肅莊重的心態,刑前不宜從事飲酒食肉等作樂放縱之行為,若沒有堅定嚴格持守此規定,則執行刑罰時將不夠威嚴,無法展現令人望而生畏的氣勢姿態。關於刑罰不威不足以使民,古籍亦有其例,如下:
《荀子‧富國》:“墨子大有天下,小有一國,將少人徒,省官職,上功勞苦,與百姓均事業,齊功勞。若是則不威不威則罰不行。賞不行,則賢者不可得而進也;罰不行,則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
又云:“故先王聖人為之不然:知夫為人主上者,不美不飾之不足以一民也,不富不厚之不足以管下也,不威不強之不足以禁暴勝悍也。”
可見儒家重視君王執行刑罰時的嚴正態度,若不能保持威嚴莊重,將不能服人,不足以“禁暴勝悍”,而反使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所以,儒家特別重視執政者的容儀姿態,如《論語‧學而》:“君子不重則不威”,《論語‧堯曰》:“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視,儼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這種威儀姿態,用在執行刑罰,更屬必要,“不威則罰不行”也。
最後,關於“至刑以哀,增去以謀”之意。“至刑以哀。”季旭昇先生讀為“致刑以哀”,謂對刑罰應致以哀戚之心。[12]曹峰先生認為“至刑”就是“極刑”,亦即殺人。[13]范常喜先生認為“致刑”義近文獻常見的“致罰”、“致法”,“至(致)刑以哀”大意為“要以哀憐之心施加刑罰”。[14]
按:范常喜先生之說確也,“至刑”當讀作“致刑”,義近“致罰”、“致法”。“致”乃施用、施行之意,《書‧多士》:“將天明威,致王罰”,屈萬里先生注:“致,猶言推行。”[15]文獻亦有“致刑”之詞,如《周易‧豐》:“君子以折獄致刑”,《禮記‧王制》:“然後致刑”,《管子‧正》:“致刑其民”。“致刑”亦可通“制刑”,如下二例:
《禮記‧王制》:“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後致刑。凡作刑罰,輕無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禮記‧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磬于甸人。其刑罪,則纖剸,亦告于甸人。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於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制刑於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反命於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親哭之。”
細觀以上二文,〈王制〉“王三又”,鄭注:“又,當作‘宥’,寬也。”此“王三又,然後致刑”略同於〈文王世子〉“及三宥,不對,走出,制刑於甸人。”可見“致刑”猶如“制刑”。“制”又可通“斷”,皆有裁斷、斷定之意,如《說文》:“制,裁也,從刀未。未,物成有滋味可裁斷。”是“制”有裁斷之意,可通“斷”。又如《書‧呂刑》:“斷制五刑以亂無辜”,《管子‧正》:“制斷五刑,各當其名”,即“制”、“斷”連言之例。因此,“致刑”、“制刑”又可通“斷刑”,如《上博六‧天子建州》簡9:“斷刑則以哀”,[16]近似《三德》此文“致刑以哀”。
“致刑以哀”乃是以哀憐之心才裁斷施行刑罰的意思,乃是統治者表現出來的一種仁愛之心,如《書‧呂刑》:“哀敬折獄”,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云:“敬與矜聲相近,今文作矜”曾運乾《尚書正讀》云:“哀敬,敬當為矜,憐也。言以哀矜之心折獄。”由於古代刑罰有許多是對人身體的損傷,甚至是殺人之極刑,因此統治者在裁斷施行刑罰時必須存著憐憫、體恤之仁心,如《大戴禮記‧曾子立事》:“殺人而不戚焉,賊也。”王聘珍注:“戚,憂也。《孟子》曰:‘賊人者謂之賊。’”[17]又如《左傳‧昭公十四年》:“殺人不忌為賊”,《老子‧三十一章》:“夫樂殺人者,則不可以得志於天下矣。……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孟子‧梁惠王上》:“不嗜殺人者能一之。”皆可證古代統治者裁斷施行刑罰時必須秉持哀憐之心,尤其在執行殺人這種重刑時,更不能存著喜樂之心,必須嚴肅看待,否則就是“不仁”。
也由於基於這種哀憐之心,統治者在裁斷施用刑罰時,盡量從輕寬宥之,如《書‧堯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屈萬里《尚書集釋》云:“言犯五刑之罪者,以流放之法寬宥之也。”又云:“眚災,亦謂過失犯罪也。”因此,對於因過失而犯罪者給予寬赦,至於怙惡不悛者則刑之。又如《禮記‧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有旨無簡不聽,附從輕,赦從重。”孔疏:“附從輕者,謂施刑之時,此人所犯之罪在可輕可重之間,則當求其可輕之罪而附之,則‘罪疑惟輕’是也。赦從重者,謂所犯之罪本非故為,而入重罪,今放赦之時,從重罪之上而赦之,謂其意輕故也。《書》云‘眚災肆赦’,是也。”
至於下句“增去以謀”,“增”字李零先生隸定作“ 国学-《三德》簡12、20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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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半不識,認為此句含義待考。[18]陳劍先生讀作“矰”,但未作解釋。[19]范常喜先生贊同陳說,並進一步認為“矰”是一種系有生絲繩以射飛鳥的箭,“矰”系有絲繩,可以回收,所以簡文可能是用其引申義,“矰去”意為“把逃離的人追捕回來”。至於“謀”字,原簡作“ 国学-《三德》簡12、20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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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零先生讀作“謀”,[20]曹峰先生改讀作“悔”,[21]范常喜先生從之,認為“矰去以悔”大意為“要以悔恨的心情來追捕逃離的人。”[22]
按:“增”字簡文左半模糊不清,似有竹節紋理干擾,但依稀仍可辨識。鄙意以為當是“增”字,其左半應從“土”。蓋其字形與楚簡“增”字略同,如《三德》簡19“卑牆勿增”之“增”,以及《上博六‧孔子見季桓子》簡7“異於[23]人不增”之“增”。又《九店楚簡》“增”字作国学-《三德》簡12、20新解
国学-《三德》簡12、20新解,亦可一併參照比對。“增去”當與上文“致刑”相關,“增”乃增加刑罰,“去”乃減少或去除刑罰,“增去”乃謂對刑罰的增減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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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在楚簡中可作“謀”,亦可作“悔”。至於應讀作何者?鄙意以為要從上下文通讀作判斷,蓋簡文“若欲殺人,不飲不食。秉之不固,施之不威。至刑以哀,增去以謀。”主要是對於用刑殺人之事的規定,若讀作“增去以悔”,解作要以悔恨之心面對刑罰的增減,頗覺勉強,蓋刑罰之增多,固然可以說用哀悔之心,但若刑罰之“去”,則不宜有所哀悔。鄙意以為此句“ 国学-《三德》簡12、20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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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認為與上文“哀”字相關而讀作“悔”,仍以作“謀”為佳。《廣雅‧釋詁》:“謀,議也。”“謀”乃計議、謀畫之意。
“增去以謀”,乃謂對於刑罰的增減損益必須謹慎地計議、謀畫。施用刑罰,不能純以哀憐之心,也要依據事理,以法為斷,以求公平中正。如《上博六‧天子建州》簡4-5云:“刑,純用情,邦喪;純用物,邦喪。必中情以羅於物,幾殺而邦正。”劉洪濤先生認為簡文“羅”疑應讀為“麗”,《爾雅》:“麗,附也。”“必中情以麗於物”意為“情”、“物”兩者兼顧才能治好刑獄之事,只用情和只用物都不能成事。[24]陳偉先生認為簡文“幾”當讀為“僟”,《說文》:“僟,精謹也。”《玉篇》人部:“僟,精詳也。”僟殺,是說對死刑的判處要精確、謹慎。[25]張崇禮先生認為“幾殺”其實還是在說“刑”,“刑”主殺,“殺”與“刑”義近。“幾殺而邦正”應該是說謹慎地使用刑罰,國家才能得到治理。[26]楊華先生認為“物”當訓為事,泛指刑獄之事。這是說執行刑罰時,既不可太過注重情感,也不可太拘泥法律細節,而應當折中用情。[27]
綜合以上各家意見,可知《天子建州》反映出古代要求執政者應當審慎斷獄用刑,必須兼顧“情”和“事(物)”,以法為斷,盡力求能中正合宜。這種對於刑罰的精詳審慎,也考驗著執政者的智慧,任何在用刑上的增減損益,都必須“以謀”來處之,不能純用情,也不能純用事,必須兼顧而求中正之道。此外,傳世文獻對於詳察刑獄之事亦有所論述,如下:
《書‧呂刑》:“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審克之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罰懲非死,人極于病。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察辭于差,非從惟從。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罰,其審克之。獄成而孚,輸而孚;其刑上備,有并兩刑。”
《荀子‧榮辱》:“政令法,舉措時,聽斷公,上則能順天子之命,下則能保百姓,是諸侯之所以取國家也。志行修,臨官治,上則能順上,下則能保其職,是士大夫之所以取田邑也。循法則、度量、刑辟、圖籍,不知其義,謹守其數,慎不敢損益也,父子相傳,以持王公,是故三代雖亡,治法猶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祿秩也。……其慮之不深,其擇之不謹其定取舍楛僈,是其所以危也。”
《荀子‧王制》:凡聽:威嚴猛厲,而不好假道人,則下畏恐而不親,周閉而不竭。若是,則大事殆乎弛,小事殆乎遂。和解調通,好假道人,而無所凝止之,則姦言並至,嘗試之說鋒起。若是,則聽大事煩,是又傷之也。故法而不議,則法之所不至者必廢。職而不通,則職之所不及者必隊。故法而議,職而通,無隱謀,無遺善,而百事無過,非君子莫能。故公平者,聽之衡也;中和者,聽之繩也。其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聽之盡也。偏黨而無經,聽之辟也。故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自古及今,未嘗聞也。傳曰:“治生乎君子,亂生乎小人。”此之謂也。
由以上三文來看,《書‧呂刑》要求執政者對於聽訟刑獄之事,必須“惟察惟法,其審克之”、“惟良折獄,罔非在中”、“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咸庶中正”。曾運乾《尚書正讀》云:“言以哀矜之心折獄,又明啟刑書相隱度,情罪吻合,庶幾咸協于中正也。至於刑罰之上下輕重,又當審克之,無忽。”[28]又如《尚書大傳》:“聽獄之術,大略有三。治必寬,寬之術歸於察,察之術歸於義。”《墨子‧尚同中》:“聽獄不敢不中。”至於《荀子‧榮辱》亦認為諸侯聽獄必須“聽斷公”,“刑辟”則必須“謹守其數,慎不敢損益也。”此“損益”猶如簡文之“增去”,意即對於刑罰在法律上有所規定者,則要謹守其數,不能隨意增減損益。若要有所增減,則必須審慎謀慮,要衡量情與事,再以法來論斷,以求中正合宜。蓋若刑罰過重,則有傷人情;刑罰過輕,則難以禁暴止姦,所以執政者在裁量用刑時必須審慎謀慮權衡,即所謂“增去以謀”也。
總結以上考釋,《上博五‧三德》簡12+20可讀作:“若欲殺人,不飲不食。秉之不固,施之不威。致刑以哀,增去以謀。”簡文大意為:國君如果要用刑殺人,刑前必須嚴守不飲酒、不食肉的規定,以保持嚴肅莊重的心情。若持守不堅定,而有喜樂之心,則施行刑罰時將不夠威嚴,不能令人望而生畏也。裁斷施行刑罰時要秉持哀憐之心,而有所增減損益時則必須審慎地來謀慮衡量。
(編者按:[1]這兩段簡文的編聯,依據陳劍先生的意見。參見陳劍《談談上博五的竹簡分篇、編聯與拼合問題》,《簡帛網》2006年2月19日。
[2]參見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1版),頁296。
[3]同註1。
[4]參見范常喜《〈上博五‧三德〉簡12、20補議》,《簡帛網》2007年4月28日。
[5]參見曹峰《〈三徳〉釋文十八則》,收入《上博楚簡思想研究》(台北:萬卷樓圖書公司,2006年12月初版),頁212。
[6]同註4。
[7]此三例為范常喜先生所提出,同註4。
[8]同註4。
[9]“施之不威”,簡文原作“付(?)之不国学-《三德》簡12、20新解
国学-《三德》簡12、20新解”,范常喜先生讀為“施之不威”,可從。同註4。
[10]同註5,頁213-214。
[11]同註4。
[12]參見季旭昇《上博五芻議(下)》,《簡帛網》2006年2月18日。
[13]同註5,頁214。
[14]同註4。
[15]參見屈萬里《尚書集釋》(台北:聯經出版社,1999年4月初版4刷),頁191。
[16]斷,原簡整理者曹錦炎先生讀為“剸”,陳偉先生改讀為“斷”,可從。參見陳偉《讀上博六條記》,《簡帛網》2007年7月9日。 [17]參見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台北:漢京文化,2004年3月初版1刷),頁76。
[18]同註2,頁302。
[19]同註1。
[20]同註2,頁302。
[21]同註5,頁214。
[22]同註4。
[23]此二字改讀依從何有祖先生之說。參何有祖《上博六札記(三)》,《簡帛網》2007年7月9日。
[24]參見劉洪濤《讀上博竹書〈天子建州〉劄記》,簡帛網2007年7月12日。
[25]參見陳偉《〈天子建州〉校讀》,簡帛網2007年7月13日。
[26]參見張崇禮《讀〈天子建州〉劄記》,簡帛研究網2007年10月9日。
[27]參見楊華《〈天子建州〉禮疏》,發表於《2007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會議論文(台北:台灣大學中文系,2007年11月10、11日)。
[28]參見曾運乾《尚書正讀》(台北:華正書局,1982年5月初版),頁288。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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