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1993—2003年沈家本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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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993—2003年沈家本研究综述

【内容提要】1993~2003年,大陆学者对沈家本进行了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但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专业的作者群,已公开发表的文章总数也较少,且研究成果分布不均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目前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政治生活等非学术因素的影响。今后,关于沈家本的研究在史料整理和专题研究等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正 文】
沈家本是清末著名的法学大家,被称为“媒介中西两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1] 平生著述甚富。他初入仕途即任刑部郎中,历宦四十余年,多主管司法。 清末实行“新政”,在修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中国法制史上进行了一次最大的变革,其影响和意义较为深远。因此,沈家本也就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近三十年来,学术界有关沈家本的研究经久不衰,成果颇为丰富。关于沈氏研究的综述性文章,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有高潮、刘斌的《沈家本研究的回顾与展望》。[2] 1990年,柯严在《法学研究》也上撰文对学者们提交的会议论文分门别类的进行了论述。[3] 1991~1992年在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与此会议论文集多有重复。鉴于此,本文截取1993~2003年这一时间段,利用光盘数据库,辅以国际联机检索和对相关书目、索引等工具书的手工检索,对沈氏研究文献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统计分析,并试图以此数据来说明沈家本研究的基本情况、重要问题、有代表性的观点及存在的不足。
一、关于沈家本研究的基本情况
90年代中后期,现代化研究成为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的热点,这一热潮在法学界的体现就是法律现代化的研究成为热点。法律现代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对之的研究实在难以入手。清末法律改革是许多学者眼里最具代表性的大事件,因此其常被挑出来作为研究对象。由于沈家本在清末法制改革中的地位和贡献被反复重申,所以学者将其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具体来讲,关于沈家本的研究有以下活动与成果。
(一)学术讨论会
2003年10月19~21日,在沈家本的故乡——湖州举行了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是自1990年以来第二次有关沈家本研究的专题会议。来自中国、日本、法国、德国、韩国等国的120余位法史学家参加了此次会议, 专家们对沈家本的学术思想、政治活动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分析,讨论了沈家本的成就及其与近代中国历史语境的联系,对更全面地了解沈家本的学术思想,更科学地评价其修律成就,更全面地把握沈家本研究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二)研究成果的数量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3年以来,国内出版了李贵连先生的《沈家本传》一部,[4] 其余各学者的论文40余篇。具体时间分布及数量见表1。
表1 1993~2003年国内有关沈家本研究成果统计表
时间(年) 数量(篇) 时间(年) 数量(篇) 时间(年) 数量(篇)
1993 5 1997 3 2001 9
1994 0 1998 7 2002 5
1995 3 1999 2 2003 6
1996 2 2000 5 1993~2003 47
(三)研究领域
1993~2003年,有关沈家本的研究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学术界较集中讨论的问题有: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沈家本法制改革的评价,沈家本思想的研究等。每个门类又可以分成若干个子目,如对沈家本思想的研究又包括人权法、刑法、救国、教育、法治、吏治等等诸多方面。而在刑法方面,又有不少论文探讨沈家本慎刑、罪行法定、预防犯罪等专门的课题。
二、关于沈家本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关于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
沈家本学识渊博,精通小学,谙熟考据之法。他孜孜不倦地对我国历代法律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被人们公认为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文献。因此,他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方法与成果就很自然地成为法律史学者关注的对象。
崔永东的《沈家本与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一文简要介绍了沈家本进行古代法律史研究的目的及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认识,如沈家本认为儒家的重德轻刑说、执法在平、感化教育等观点是很有价值的。[5] 周少元、戴家巨的《从〈论故杀〉看沈家本法学研究方法》,以《论故杀》为例,透视了沈家本法学研究的方法。笔者认为,沈家本法学研究方法可分为五种:考据注释法、叙述评论法、纵向比较法、中西比较法、经世致用法。作者结合实际的例子对每一种方法都进行诠释,并十分清楚地介绍了方法的源流,是近年来系统研究沈氏法学研究方法的首篇论文,颇有新意。[6] 李俊的《论沈家本对传统律学继承和发展》认为,沈家本对传统律学的继承体现在钩沉史料、引经据典、旁征博引、追本溯源的考据方法上。沈家本对传统律学的超越表现在以比较为基础的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法律观及他对清代法制所持有的批判态度,也正是因为沈家本对传统律学的继承和超越才使之成为中国传统法制近代化的奠基人。[7] 陈金全、陈松在《沈家本与中国法学的传承及新生》一文的第二部分“沈家本对传统法学的传承”首先是对沈家本研究中国传统法学的客观原因进行了分析。[8] 他们认为原因有三:一是时代的要求;二是律学发展客观上要求对之进行全面、细致和深入地梳理与整合;三是大量的法律典籍面临亡佚、散缺之忧。其次是对沈家本在古籍的整理和保存成绩方面进行的剖析,主要是对校考、补订和收集、再刊,以及对律学成就的理论总结、提炼和深化。再次是对沈家本法学研究的目的、方法的涉猎。赵元信在《出入经史之间,定鼎法学新风——沈家本先生法律思想的学术源流探微》一文中,从旧学、西学、新学的角度逐一分析沈家本法律思想的源流关系,以了解造就一代法学宗师的精神和学术因素,并由此解释沈家本及其学说的历史地位和修律的深远意义。[9]
(二)关于沈家本法制改革的评价
对沈家本引进西学、修律变制的实践活动,人们历来评价较高。学者们认为他的实践活动开创了中国法律文化的新时代。在对沈氏活动各个方面的分析评价中,大多数文章集中在他的刑法改革方面,但也出现了几种值得注意的新观点:第一种是辨证的观点;第二种是否定的观点;第三种是肯定的观点。
1.辩证的观点
辨证的观点的代表是马作武博士。他的《媒介中西一“冰人”》从沈家本思想的双重特性、以“仁”为出发点的中西会通、托古改制的传统模式进行分析论述,最后得出结论:“沈家本对中国法律的历史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并不在思想方面,而在于他所领导的修律工程自身所包涵的巨大价值以及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同时,“又在客观上为中国法律的历史发展留下了一个巨大的隐患。”《沈家本的局限与法律现代化的误区》又对沈家本法制改革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作者认为:“一方面,沈家本自身素质与能力,不足以领导一场前无古人的法律现代化运动;另一方面,清末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本质特征,更不能容忍一种直接威胁其生存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立足”,所以沈家本在完成修律使命的同时,却又不自觉地将中国法律带入一个误区:法律现代化如此容易,而法律现代化的过程又如此简单,无非照搬照抄西方法律条文。[10、11]
2.否定的观点
否定的观点的代表是苏亦工先生。他的《重评沈家本与晚清修律之关系》分为问题之提出、关于清末修律的后果、关于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结论四个部分对清末法律改革与沈家本的关系进行重新评价,认为沈家本只是遵从清廷的意志完成法律改革任务,而不存在“清廷和沈氏两种对立的指导思想”。[12] 此文是近年来颇具力度的论文之一,有别于大多数学者所持的肯定的观点。
3.肯定的观点
肯定的观点的代表作是张焕琴、王胜国的《沈家本与中国刑法制度的近代化》,张生的《从沈家本到孙中山——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变革》,杨惠的《清末沈家本修订刑律的功绩及成因》等,这些文章对沈家本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进行了充分地肯定。[13~15]
(三)关于沈家本思想的研究
1.沈家本的刑法思想
沈氏的刑法思想是非常丰富的,主要表现在他对旧法的评论和对旧律的删改,以及制定新刑律的改革实践中。崔永东的《沈家本的刑法思想》一文深入分析了沈家本刑法思想,认为“他的刑法思想既受到了中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也受到了西方近代刑法理论的影响,而后者的影响无疑更大一些”。[16] 李贵连、俞江的《论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采用《历代刑法考》和《寄簃文存》二书互训的方法,结合西方法学理论对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进行深入的剖析,动态地展示了其“人格平等观”的形成、矛盾及最后的尴尬处境。[17] 文章的理论深度表现了作者精深的法学素养。崔永东的《沈家本论法制与道德之关系评析》对沈家本关于法制和道德关系的认识进行了探讨,从而得出沈氏既重法治又重人治,尤其是其认识到执法者素质对法律实施的重要性,于今天颇有借鉴意义。[18] 此外,还有张旭、艾立华、“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课题组的文章,或多或少地论述到沈家本的刑法思想。[19~21] 总的看来,学术界对沈氏刑法思想研究虽然有了一些进展,但仍然没有取得更多的突破。一般性介绍、评论的文章多,而对其进行深入挖掘的文章还不够。
2.沈家本关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思想
《法学盛衰说》是沈家本着重论述法学与政治关系的文章,虽早已为人所熟知,但其深刻思想仍有待阐发。曲桂玲的《从〈寄簃文存〉看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再次论述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张汉静的《沈家本的法制观及其历史地位》也论述了“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试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的沈氏结论。[22、23]
3.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律观及其思想实质
沈氏深研旧律,富有成果,又大量引进西学,精思其理,以会通中西而著称,在这一点上,学者的意见大都一致。但是沈家本为什么要会通中西,会通中西的立足点(或思想实质)又在什么地方?这些问题历来争论颇多,至今尚无定论。如滕玉光的《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思想及评价》、田莉姝的《论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观》等。[24、25] 在这一问题上论述最为深入地是曾尔恕、黄宇昕的《中华法律现代化的原点——沈家本西法认识形成刍议》,作者从研究沈家本的家学渊源、所受教育、对于西法的认识过程入手,揭示出沈家本在修律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开放心态和严谨学风。[26]
4.沈家本法律思想的比较研究
除了对以上三个方面的研究外,有些学者还将沈家本与冈田朝太郎、梁启超、孙中山等进行了比较研究。[4、27、28] 文章通过沈家本与这些人的法律思想的对比研究,揭示出其独特的思想内涵。
对沈家本法律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上四个方面。此外,有的文章还对沈氏的罪行法定、吏治、法学教育等思想进行述评。如沈月娣的《论沈家本的罪行法定思想》、王立中的《沈家本的法学教育思想及实践》等。[29、30]
(四)关于沈家本的一般性介绍
1993~2003年间,关于沈家本的一般性介绍文章有李忠兴的《法学匡时为国重》、沈厚铎的《法子匡时为国重,高名重后以书传——一代法子沈家本的人生轨迹与法学建树》等。[31~34] 这些文章大都简要介绍了沈家本的生平、著作、修律的经过等。其中以沈厚铎的《法子匡时为国重,高名重后以书传——一代法子沈家本的人生轨迹与法学建树》学术价值最高。在文章中,作者不仅介绍常识性的知识,还对沈家本的书籍刊刻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对于研究者收集资料很有帮助。
三、关于沈家本研究现存的不足及未来展望
(一)关于沈家本研究现存的不足
1993~2003年,沈家本研究队伍中发表过文章的约有41人,发表的研究论文约有47篇,成绩可喜,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有不少。
1.目前还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沈家本研究的核心作n者群
“发文量为1篇的作者通常成为客串作者;发文量在2~4篇的作者通常称为一般作者;发文量5篇以上的作者通常称为核心作者。”[35] 对于沈家本的研究,客串作者共有28人,占全部作者的68.3%;一般作者共有5人,占全部作者的12.19%;而发文量5篇以上的核心作者却没有。根据国际惯例, 核心作者所发文章的总数一般应在50% 以上。因此,我们认为,目前沈家本研究的核心作者群还在形成之中。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三:一是由于传统的学科划分,史学界对沈家本缺乏研究,而法学界则着重于沈氏的法律思想及法制改革,忽略了《历代刑法考》和《寄簃文存》以外的沈氏遗留的法律文献发掘。二是法律史在法学界不属于显学,大多数学者不愿从事这一领域的研究;同时法律史对研究者素质的要求较高,既要懂法律,又要懂历史且古汉语功底要深厚,因此,一般涉猎者难以为功。而长期守住这一阵地,集中全力攻这一领域的人唯有北京大学李贵连教授一人。三是泡沫学术的繁殖,使得这一领域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论题重复现象非常明显,论点重新排列组合,改头换面,貌似创新,实无新意。
2.研究温度的升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政治生活等非学术因素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热”、“改革热”、“现代化热”、“法律热”,一浪高过一浪,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它们和沈家本联系起来。沈家本研究并非真正的热,认真严肃的纯学术研究仍然少有问津。
3.研究成果的分布不均匀,缺少整体布局
研究沈家本的成果分布不均匀,缺少整体布局,学者几乎将全部注意力都投在了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上。沈家本所处的是一个风云变幻、波澜壮阔,同时又内忧外患的时代,沈家本在长期的刑部官宦生涯中对中国的法制有深刻的理解和深入的钻研,整理和研究了大量的法律古籍,为后人留下一笔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因此,沈家本值得研究的方面很多,需要研究的内容确实不少。但是,沈家本研究何止限于法律思想呢?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沈家本的史学、文献学及文学成就很少有人述及。即使是有一二篇研究文章也只是对其中一点进行探讨,缺乏系统性和力度。总之,沈家本研究畸轻畸重,十分突出。
(二)对未来沈家本研究的展望
1.研究方法上要有所突破
张国华、李光灿、张晋藩几位学者皆为1949年后第一代法律史学家,也是将马克思主义史学范式引入法律史的第一批学者。由于后来的学者大多数是这些学者的弟子,故而在观点和方法上大体不出上述学者的范式。许多学者大都采用静态的研究方法,单纯从沈氏的言论、著作、政论、奏折等文字材料入手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结论。于是就出现了许多以“论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沈家本的法学思想”为题的文章。克服沈家本研究的这种学术缺陷的一个解决方案是运用动态的研究方法。动态研究方法是把沈氏放在当时的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考察其学术师承、交游、学术源流,这样既可以探寻其学术、思想发展的轨迹,更好地追索其为学为政的心路历程,也可以解决许多简单、平面的研究难以解决的问题。
2.加强对沈氏文献基础研究
目前,对沈氏文献基础研究还不够完善,文献的整理工作还有待加强。沈氏著作除了现已出版的《沈寄簃先生遗书》、《沈家本未刻书集纂》、《沈家本未刊稿七种》,还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藏之《说文引经异同》、《三国志校勘记》,沈厚铎收藏的《沈观杂抄》、《药言》、《冰言》等未刻著作,另有沈厚铎收藏之《日记》及《刑案汇览三编》。
3.对沈家本进行新的综合研究
所谓的综合研究既指法学界和史学界的合作,又指在加强法律思想研究的同时,我们还要对其他方面尤其是文献资料方面加以研究,关注新资料,寻找新角度,进行全方位的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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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11/543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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