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有个专帮穷人打官司的讼师叫张胜,常能反败为胜,化险为夷。
一次,当地流氓刘金宝调戏农民林阿狗的妻子,正巧被林阿狗撞上,两人就打了起来。那流氓有些武功,把阿狗打个半死。阿狗妻急了,随手拿着一把斧子朝流氓劈去,谁想正劈在要命的地方,竟把他打死了。于是官府把阿狗夫妻俩抓到县衙门去。
阿狗的穷乡亲请张胜去为阿狗主持公道。张胜查了案卷,见上面的结论是:阿狗妻见丈夫被刘金宝打伤,急了,就用斧子劈死了刘金宝..如果按照这个结论,会将阿狗妻判为故意杀人罪,这罪名可大了,轻则要判十几年甚至无期徒刑,重则要偿命。办案的法吏是张胜的朋友,张胜对他说:“刘金宝要入室欺侮女人,而且把阿狗打得要死,阿狗妻是为了自卫才动了斧子,按情理应该轻判,请老兄笔下留情。”
法吏说:“已经记录在案,盖上了官印,不能再更改啦。”
张胜说:“小弟倒有办法,只需改动一笔,就可救她。”
“改一笔就能救人?”法吏忽然想起了两件事:
前些时候,斗笠湖口漂来一具浮尸、法吏前去验尸,呈报单上写了“斗笠湖口发现浮尸”,湖口岸的老百姓很着急,怕官府因此来找麻烦,敲竹杠,张胜就请法吏把“湖口”的“口”字当中加上一竖,改成“斗笠湖中发现浮尸”,这样就使湖口的老百姓没了关系。
又有一次,有个农民因交不起租,家中的东西全被财主抢去。那农民一时性急,奔到财主家夺回一只锅子。财主就告农民“大门而入,明火执仗。”
张胜知道后,在“大”字的右上角加了一点,就变成“犬”字。这样就显得不符合事实了:既“明火执仗”却“犬门而入”,使财主落了个诬告的罪名。
法吏想到这里,想看看张胜这次有什么妙计。就说:“我也同情阿狗夫妻俩,如果你能改得巧妙,就请吧。”
张胜笑了笑,挥笔在“用柴刀劈死”的“用”字上轻轻一钩,改成“甩”字。“用刀劈死”,是故意杀人,要偿命;可“甩刀”就不一定致对方死命。只是甩得不巧,失手劈死。这样就把故意杀人罪降为误伤致死的过失罪,至多判二三年刑。
法吏笑道:“你真是改一字救一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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