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3年宪法规定国家政体为联邦制。1880年联邦军队建立。1944年联邦警察建立。在此基础上,中央政府的权力不断加强,逐步形成了阿根廷特有的联邦制。
联邦制建立前,各省拥有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拥有自己的军事组织、海关和货币等。联邦制建立后,各省为联邦制下的自治机构,不再拥有自己的军事组织、海关和货币。宪法规定,各省制定自己的宪法,设立自己的三权分立机构,在本省内行使职权。
在阿根廷的联邦制度中,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机构在形式上是相互独立的,各自拥有宪法授予的权力,同时二者还拥有共同的权力。联邦政府行使外交、国防、文化教育、海关管理、国库管理、货币发行与监管、内河航运管理、国际和省际贸易管理、干预和调解地方纠纷、颁布联邦法律法规等。地方保留宪法未授予中央权力机构的一切权力。
其中包括:各省制定自己的宪法,自行选举本省的省长和议员,拥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独立行使权力。各省有权与其他省订立非政治性的经济和司法管理协定。省级权力机构不隶属于联邦权力机构,相互不能兼职,联邦政府对各省内部事务不加干涉,联邦政府只有在发生暴乱、外来入侵以及地方当局要求支持的情况下才有权对地方进行干预。
中央和地方共同拥有的职权有:促进工业发展,推动入境移民,修建交通运输设施,鼓励垦殖土地,引进外国资本等。联邦政府通过颁布有关法律进行上述活动,各省根据这些法律,利用本地资源来从事这些活动。
宪法规定,联邦宪法和法律及同外国签订的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各省必须遵守,各省省长是联邦政府执行联邦宪法和法律的当然代理人。联邦司法机关负责实施和监督国家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