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一个有长期地方自治传统的单一制国家,其地方自治制度始于中古时期的郡制。英国地方政府向现代化方向转变主要发生在19世纪,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社会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公共事务成倍增加,导致政府职能不断扩展。
现代化促进了新兴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长,合理界定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与地方,以及政府(包括地方政府)与公民的权能界限便成为一项迫切任务。
19世纪因此成为英国地方政府改革的黄金时期。特别是19世纪末进行的几次改革,基本奠定了现代英国地方政府制度的格局,也因此确立了当代英国行政区划的基本框架: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郡或郡级市、城区或乡区两级地方政府设置,在乡区之下设教区议会或教区会议。苏格兰也设立了郡议会,并对市镇管理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20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进行了新一轮地方政府改革。原因在于,尽管19世纪的地方政府制度改革曾对英国的现代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到了20世纪中叶以后,这一陈旧制度的弊病日益暴露出来。最大的问题是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规模大小悬殊、责任分散、组织重叠现象严重。为此,1958年至1972年,英国政府设立了专门机构对地方政府结构进行审查,并提交了相应报告。197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地方政府改革法》,该法于1974年4月生效。新制度规定,地方行政基本上分为两级:高一级为郡,在它之下是区。乡村之下还设有教区一级,管辖范围包括一个村庄及其周围的农场。
1972年的《地方政府改革法》废除了英格兰和威尔士原有的83个郡级市,并将58个郡缩减为47个,另外将原有的1250个郡属市、城区、乡区调整为333个区。同时,在6个大城市地区设立6个都市郡:利物浦(默西塞德郡)、大曼彻斯特、伯明翰(西米德兰兹郡)、利兹-布拉德福德(西约克郡)、设菲尔德(南约克郡)和纽卡斯尔、森德兰(泰恩-威尔郡)。
伦敦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地区。1963年根据保守党政府公布的《伦敦政府法》,正式建立了大伦敦议会,下设32个自治市。1972年的改革又将大伦敦划分为大伦敦议会下辖的32个市区,外加伦敦城。
1975年以后,苏格兰地方政府也做了相应调整,除3个岛区实行一级地方政府制度外,其他地方均实行两级地方政府制度:9个专区下设53个区,区又划分为若干社区。1986年4月1日生效的《地方政府法》取消了都市郡议会和大伦敦议会,其职权被转交给区议会和新的联合委员会,以及其他一些特定机构或准政府组织。
20世纪90年代,英国的行政区划又有了进一步的变动。英格兰的25个郡进行了重新改组,设立了46个新的单一地方政府机构。在苏格兰,原来由9个专区和53个区组成的两级地方政府体系被29个新设立的单一地方议会取代,原有的3个岛区议会则保持不变。在威尔士,新设立了22个单一地方政府机构,取代了原有的8个郡议会和区议会。
1997年大选后工党上台执政,再次对地方政府进行改革。其中3项最重要的举措是:第一,在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设立地区议会,实施权力下放;第二,成立大伦敦政府,并于2000年5月选举产生大伦敦市长和大伦敦议会;第三,将英格兰划分为9个地区(含伦敦),并分别设立地区开发机构。2010年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联合政府上台执政,于2011年通过《地方化法》,废除了地区开发机构。此外,英格兰的9个地区只在统计意义上存在,不再有实际的行政功能,但适用于欧洲议会选举的选区划分。
相较于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英格兰的行政区设置比较复杂,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拥有郡和区两层机构的行政区,另外一种则是仅设有单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区。英格兰共有34个设有两层机构的行政区,包括大伦敦、6个都市郡和27个非都市郡;只设单一地方政府机构的行政区有57个,包括55个单一行政区、伦敦城和锡利群岛。
自1997年开始实行权力下放之后,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均设有单一的地方议会,因此相较于英格兰,这些地区的行政区划要更简单一些。威尔士共有22个设有单一地方议会的行政区,苏格兰有32个,北爱尔兰有2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