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大宪章》的签署
第一问:《大宪章》是具有重大历史突破的革命性文件吗?
显然不是。英国是一个具有不成文宪法传统的国家,历史上的宪法性文件数不胜数,《大宪章》只是其中较早的一份,但绝不是特别重要的一份。与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等革命性文件相比,《大宪章》没有什么革命性,毋宁说是一份相当保守的文件。因为在英国中世纪政治史上,国王并不是高高在上的绝对君主。作为全国最大的封君,国王的政治与经济实力虽远超其他贵族,并要求他们效忠,提供军事义务,缴纳捐税贡赋,但也要保护贵族的切身利益并尊重他们的自由传统。国王和贵族之间并非一种单向的主从关系,而是一种双向的契约关系。基于此,英国历代国王均发布类似的宪章文件,承诺尊重和保护贵族的自由权利,例如,1071年征服者威廉之宪章,1101年亨利一世之宪章,1135—1136年斯蒂芬之宪章,1154年亨利二世之宪章。但是,约翰继位之后,对内横征暴敛,对外穷兵黩武,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过去的宪章,大肆侵害贵族权益。1199—1215年间,他将世俗贵族的兵役免除税提高了16倍,并提高了封建继承税。1209—1211年间,约翰从教会掠夺了2.8万英镑。在1214年约翰率军再征诺曼底失败之后,贵族们忍无可忍,便以约翰国王未能保护封臣和王国利益为由,在1215年4—5月联合社会力量发动了大规模叛乱,市民自动前来助威,王军大败。6月15日,国王约翰被迫签署《大宪章》,重申了贵族和人民的自由权利,保证遵守宪章和保护这些自由权利。可见,1215年《大宪章》只是国王与贵族临时妥协的产物,其内容多半是重复传统的内容,且并无实质性的保障。
第二问:《大宪章》是经过民众参与、反映民意的民主性文件吗?
2014年6月16日,英国《每日电讯报》在讨论纪念《大宪章》时,用了赫然醒目的标题“庆祝民主的800年”。这完全是无稽之谈。《大宪章》中确实提到“全国公意之许可”(general consent),但这种许可在当时仅仅指以大贵族为核心的大会议的许可。不仅大会议的参与者只局限于人数极少的贵族,而且大会议是否召开也没有一定之规。《大宪章》确实规定保护“自由人”的权利,但“自由人”主要是指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老、伯爵、男爵等极少数贵族,当时英国绝大多数人都不是“自由人”。《大宪章》的签署确实是得到一些民众的支持,但那主要是内战威胁的结果,签署者仅仅是国王和25名贵族。如果说《大宪章》与民主的发展有什么关联的话,那就是其中规定了国民有被协商的权利,具体规定国王为了取得全国公意之许可必须召开有若干贵族参加的会议,这就为数十年后议会的产生奠定了法理基础。1265年1月,“西门议会”在伦敦召开,除了部分贵族和骑士代表参加之外,首次要求各市选派两名“贤良、守法、正直”的市民代表参加。这通常被看作是议会制的起源,但与真正的民主仍然具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大宪章》与民主的联系是非常间接和微弱的,《大宪章》本身没有任何民主色彩,当时的人们尚不知民主为何物。
第三问:《大宪章》是为英国宪政传统奠定基础的宪法性文件吗?
如果《大宪章》谈不上民主,那总该与法治传统相关吧?历史证明未必如此。《大宪章》中确实载明了一些自由权利,但是如果无法保障,它们就没有意义;《大宪章》中似乎也载明了保障机制,但是如果这些保障没有足够的力量来维护和落实,也只是装点门面的空架子。事实上,约翰签署《大宪章》不久就宣布把它废除了,并得到了教皇英诺森三世的大力支持。教皇从约翰的信使获悉情由后,对英国贵族的鲁莽大为震怒,将所有参与反叛的贵族革出教门,并谴责《大宪章》“不仅无耻和卑劣,而且非法和不公”。约翰国王的行为再次引发了内战,贵族们甚至从法国寻求援兵。在约翰于1216年成为独夫民贼而病死之后,继任的英国国王重新颁布和确认遵守《大宪章》,但是破坏宪章和违反承诺的现象依然比比皆是。特别是在都铎王朝时期,专制王权得以滋长,皇家特权法庭大行其道,亨利七世、亨利八世、伊丽莎白一世等专制君主残酷镇压和无情打击王位觊觎者和政治反对派,对所谓犯人实行严刑拷打以及处以割耳乃至极刑的残忍做法司空见惯。只是在17世纪英国革命之后,《大宪章》的原则重新得到确认,议会的力量得到发展壮大,君主立宪制真正确立,英国才开始逐渐走上现代民主与法治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