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马歇尔
马歇尔认为在法律与政治之间,法院应将裁判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最高法院应确立其作为宪法性争议的裁判者的地位,而不得干预其他部门所做出的政治性行为。他认为宪法至上,坚信建立一个平衡的宪政体系对当时的美国是最急需的,最终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地位,宪法是至上与首要的法律,不可被通常的手段所改变,因此,马歇尔认为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保证联邦司法权的统一,在于避免州权力与联邦的权力发生冲突。
之后,马歇尔利用宪法解释大大丰富了美国宪法的商业条款含义,并对培育美国联邦系统内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关系的现代理念发挥了重大影响。马歇尔深刻认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他拒绝在缺乏明确的宪法性条文时,将《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最终,马歇尔认识到宪法把政府的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作了分配,联邦权力或国家权力作为一种至上性的权力来自于全国人民的一系列明确授权。但那些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应该归属于各州或人民自己。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约翰马歇尔的思想始终和宪政相关,而他的所有精力几乎都奉献给了司法。
约翰马歇尔的评价
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因为在担任美国首席大法官所表现出的公正和无私的样子,对美国的司法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因此被冠以伟大之称。作为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不仅通过一系列著名的司法判决意见忠实地从法律和政治两个层面捍卫了其对于宪法原则的信仰,并保护了最高法院的宪法权威。
约翰马歇尔
然而,约翰马歇尔本人的伟大也不仅仅在于正式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更在于他智慧的理解和运用联邦宪法。其表现出的政治家智慧则在于他成功的保护的在联邦事务上联邦政府至上的原则,又审慎地尊重州的主权不受侵犯。
司法权的职责在于需要凭借法律的职责和条例去裁判,作为首席法官更是如此,不得非法偏袒司法争议中的任何一方。但是,约翰马歇尔作为一个政治家,有时候有时又不得不基于政治利益的考量而妥协,譬如麦迪逊在权利法案写入联邦宪法一事中采取的策略一样。要知道政治家考虑的东西更多,必须要超越法律,必须要平衡多方利益,所以必须要做到公正,不能有失偏颇。
但是针对同一法律,具有合法性的法律解释不止一种,而这便为司法政治家提供了选择的空间。约翰·马歇尔正是充分利用了这法律解释的空隙,灵活且智慧的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解释以服务于其宪政信仰。在这里就需要佩服约翰马歇尔的聪明智慧了,证明他并不是一个只知道服从法律的人,有自己的想法,又可以让自己想要的成为法律可以认可的,不过,这还是要有功于他对法律的了解和运用的熟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