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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国,律师被称为诉讼律师。诉讼人是指向诉讼人提供建议并以书写文件为职业的人,相当于目前履行律师的某些职能。
在古代中国,诉讼本身被圣人认为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孔子说:“我打官司还是犹太人。”它也不会引起诉讼!”意思是主持审判。我和其他人一样。我应该做的是让诉讼变得不可能。这句话后来成了儒家在诉讼问题上的宗旨,来自儒家学者的后世官员们总是主张,对官员而言,最重要的是“利益诉讼”。然而,律师为人民提供服务,帮助当事人上法庭,这自然成为各级官员的眼中钉。
根据儒家精神,古代法律从来不承认法人的地位。因此,在近代以前,大部分法官的形象都是丑陋的,其中最典型的是清初方汝灏的《禅宗语录》,其中描写了24世纪的法官关圣人,“集胜金阶,圣人教唆桑丕金”。原文这样描述他的能力:“枪和刀看不到铁,但杀人看不到血。”棍子不会痛,伤寒不会热。毒嘴里看不到蛇,刺尾里看不到蝎子。痛苦听不见,分离看不见。如果世界上没有这样的人,就没有必要设立政府办公室。”
尽管在流传下来的许多故事中,诉讼人的形象令人难以忍受,但也有一些为人民做实事的诉讼人:曾刘茹注《小豆棚》第八卷所记载的浙江湖州的女诉讼人“一母之结”就是这样一位诉讼人。
老娘是一个寡妇,也是一个有名的刀笔诉讼人,字写得很犀利,很多多年没有了结的大案,都可以在纸上算一算。她靠这项技能发了大财。
湖州有一个富有的年轻媳妇。丈夫死后,她想再婚,但她的岳父不允许她强迫自己成为寡妇。儿媳向母亲求助。老太太要了120两银子,又要了1620两。她写了一份16个字的状子,上面写道:“丈夫在19岁时就去世了,没有孩子。翁庄寡居,叔父未娶。”意思大致是媳妇的年龄只有19岁,丈夫去世了,儿子没离开,公公正处于壮年,姐夫还没结婚就长大了,都是单身。
在古代,影响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决定性因素是她有几个儿子。俗话说,“养儿防老。”如果你有一个儿子,即使你是寡妇,你未来在家里的生活和地位也会得到保证。就家庭因素和经济条件而言,没有儿子的丧偶妇女对其未来生活没有保障。与此同时,家里两个最亲近的亲戚都是单身。根据当时的法律,我的岳父和她的儿媳有婚外情是死罪,我的兄弟娶一个寡妇也是死罪。更重要的是,在古代,治国的理念是以德治国。一旦发生这种乱伦案件,将对地方官员的成就产生严重影响。因此,这个状子被提出,县长立即下令允许他的儿媳妇再婚。
还有一次,在江北连年歉收后,米贩去江南买菜。江南人民害怕大米的高价,禁止大米出境,导致诉讼。米贩也去帮老母亲打结。老母亲结了个结,要了三千两银子,写了一封投诉信。第二天,县政府下令不得阻止食品出境。这篇状子写得很尖锐,得了三分:“国家分裂了,还有移民在迁移小米;天是统一的,分为江北江南。”整洁而彻底的辩论真的很棒。
由此可见,古代诉讼人的智慧不可低估。在古代诉讼中,法庭主人有时对案件的成败起着关键作用。当然,这与当时诉讼程序的不完善、重视口供而忽视侦查、缺乏辩论程序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法庭主人的刀笔下,靠文字做事的效果经常出现。(刘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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