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十三行历史(清代广州十三行)

广州十三行是清代专做对外贸易的牙行,是清政府指定专营对外贸易的垄断机构。在"一口通商"时期,"十三行"的发展达到了巅峰,成为"天子南库",与亚洲、欧美主要国家都有直接的贸易关系。

1757年,乾隆对外贸易诏书颁布,只留下广东海关,清对外贸易锁定在广州十三行。在珠江边的中外贸易场所,外国船只聚集在十三家银行的港口,亚洲、欧洲和美洲几乎所有主要国家和地区都与十三家银行有直接贸易关系。它拥有通往欧洲、拉丁美洲、南亚、东方洋和大洋洲的全球贸易航线,是清政府闭关锁国政策下唯一幸存的海上丝绸之路。

十三行商人是清代中国的三大商人集团之一,是继徽商和晋商之后中国有名的商人群体。十三行商人从垄断外贸特权中崛起,经济实力显赫,是近代以前中国最富有的商人群体,具有世界影响力并有悠久的历史。

关于广州十三行起始的年代问题,没有详细记载的史料。过去的学者曾对这一问题进行考察,归纳起来,约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亦是最早提出的意见,就是把康熙五十九年(1720)广州洋货商人组织公行的一年,认为是广州十三行起始建立的年代。英国摩斯、美国亨德等西方学者主张这一说。后来梁嘉彬著《广东十三行考》已指出此说的谬误,认为"是年无非为十三行商始有共同组织(公行)之一年而已"。

第二种意见认为广东十三行出现在公行成立之年以后,如日本学者稻叶岩古郎以为在乾隆二十五年以后,十三行逐渐变成了公行的代名词。这一说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广东洋货行起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这是《广东十三行考》的主张:"粤海设关之年(康熙二十四年)可确定已有十三行"。吴晗在介绍《广东十三行考》所写的书评中,基本上同意梁氏的说法。不过,他根据昭梿《啸亭杂录》记吴兴祚的事:"奏通商舶,立十三行"。认为这是吴兴祚始任两广总督到粤海设关之年任内时期的事,因而断定说:"则十三行之立,当为康熙二一至二四年(1682-1685)四年间事。"

鸦片战争前广州官府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也叫公行、洋行、洋货行、外洋行。相传其名起于明代,这种说法,是从《粤海关志》抄袭篡改《澳门纪略》的杜撰之词,属讹传。号为"十三行",却非固定为13 家。清代严格实行闭关锁国政策,规定对外贸易仅限于广州一口,十三行业务十分发达。为了垄断对外贸易,广州16 家洋行于1720 年12 月(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成立"公行",但遭到外国商人反对。次年被两广总督废止。1760 年(乾隆二十五年)洋商潘振成等九家向粤海关请求成立公行,该行具有亦官亦商的职能。

1770 年公行裁撤,众商皆分行各办。直到1782年公行制度才最后确立下来。公行对官府负有承保和缴纳外洋船货税饷、规礼、传达官府政令、代递外商公文、管理外洋商船人员等义务,在清政府与外商交涉中起中间人作用。另一方面,它享有对外贸易特权,所有进出口商货都要经它买卖。初为牙行性质,后也自营买卖。自1820 年(嘉庆二十五年)伶丁洋面鸦片及各项商货走私贸易兴起之后,多数行家营业亏损,资金欠缺,负债很多,常有倒歇。《南京条约》规定开放五口通商,废止十三行独揽中国对外贸易的特权。从此,十三行遂日趋没落。

洋货十三行在创建时,广东官府规定它是经营进口洋货和出口土货(包括广货、琼货)的中介贸易商行。最初指定洋货十三行经营的贸易对象,实际包括外洋、本港和海南三部分内容。

为了整顿洋行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外商的直接管理,清廷于乾隆帝十年从广州二十多家行商中选择殷实者五家为保商,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责任是承保外国商船到广州贸易和纳税等事,承销进口洋货,采办出口丝茶,为外商提供仓库住房,代雇通商工役。保商对于承保的外国商船货物因享有优先的权利,在其他分销货物的行商交不出进口货税时,必须先行垫付。凡外商有向官府交涉禀报的事,责令保商通事代为转递,并负责约束外商不法行为。尽管外商对保商制度表示不满,但清廷一直加以维护。行商和外商利益一致时,就互相勾结;利益矛盾时,就互相欺骗敲诈,酿成种种纠纷。有的行商在封建官府和外商之间投机取巧,获利致富;但大多数行商则在封建官府和外商夹击下,招致破产。

乾隆帝十八年(1753),业务曾一分为二,专营外洋各国来广州贸易的叫外洋行,经营出海贸易的称为海南行。自二十五年起,外洋行不再兼办本港贸易的事务,另由几家行商专营暹罗(今泰王国)贡使及其商民贸易税饷事宜,称为本港行;而海南行又改称虔潮行,经营包括广东潮州及南安府商民往来买卖税务。这时来到广州海口商船渐多,贸易发展,各行口商人资本稍厚者经办外洋货税,其次者办本港船只货税,又次者办福潮船只货税。六十年,本港行因其中个别商人倒账破产而被官府革除,其业务划归外洋行,每年推举两家来轮流办理。

嘉庆帝五年(1800)以后,在广州经营贸易的商行,按业务范围划分只有外洋行和福潮行。前者仍称洋货行或十三行。 专设经理广州外贸税饷事务的洋货十三行,是清廷实行严格管理外贸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防止中外商民自由交往。它由封建官府势力"招商承充"并加以扶植,成为对外贸易的代理人,具有官商的社会身份,也是清代重要的商人资本集团。

广州十三行建立有同业商人行会组织,即所谓"洋行会馆"(公行)。公行议定行规,表面是为约束不法行为,扶持对外贸易,实际上却增加了不少禁约。它对货物实施公行垄断,以便按照行会的利益自行调整价格。英商为打破公行垄断,通常用收买个别行商、贿赂官府的手段,使公行难以持久,如乾隆帝二十五年广州公行正式奉准成立,到三十六年即被解散。此外,公行存在期间,在行商之间及行商和散商之间,又为争夺商业利润互相倾轧,外商得以乘机在进出口货价和交易量上利用矛盾,遂造成公行的亏损和债务;公行制度下的行商,因对行欠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故不断出现倒闭。

乾隆帝四十七年公行再度恢复,并开始设立利用行佣积累起来的公所基金,用以清偿行商的拖欠、罚款等,以维护公行的稳定。重建后的公行,延续了近六十年。 鸦片战争以后,《南京条约》规定,废除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公行制度,允许英国商人在各口岸任意与华商交易。道光帝二十三年七月初一 (1843年7月27日),广州开放通商,一些十三行行商仍旧营业。他们曾经对新定的自由通商进行种种抵制,力图保住昔日的独占地位,但未能如愿。咸丰帝六年(1856),十三行毁于广州西关大火。

十三行名称:

1.伍秉鉴的怡和行,商名浩官,

2.卢继光的广利行,商名茂官,

3.潘绍光的同孚行,商名正官,

4.谢有仁的东兴行,商名鳌官,

5.梁亟禧的天宝行,商名经官,

6.严启昌的兴泰行,商名孙青,

7.潘文涛的中和行,商名明官,

8.马佐良的顺泰行,商名秀官,

9.潘文海的仁和行,商名海官,

10.吴天垣的同顺行,商名爽官

11.易元昌的学泰行,商名昆官,

12.罗福泰的东昌行,商名林官,

13.容有光的安昌行,商名达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