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怎么惩罚的(古代通奸罪)

在古代,男女关系一直是礼教大防,通奸更是被视为败坏人伦的大事,历代律法对这种行为都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不过具体的惩罚措施,各个朝代还是有所不同的,而且犯了律法之外,通奸者还可能遭受私刑的处罚。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具体说一下。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是记载于《尚书》,之中,说凡是有犯通奸罪的人,不管男女,一律处以宫刑。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不过具体各国实施时,还是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像秦国的律法一向就以严苛出名,对通奸罪的处罚措施就要严厉得多,直接就是死刑,甚至允许百姓如果看到有男女发生不正当关系时,可以直接上去将通奸者杀死。

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到了汉代,大概由于秦代法律严厉,民众不满,所以很多条款都相应做了一些修订。其中通奸罪中规定男性还是处以宫刑,女性虽然还是死刑,比男性处罚措施要严厉一些,但是允许出钱赎罪。这样只要家里有钱的话,还是很有希望保住命的。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通奸者的处理大致上还是以上两种办法。直到唐朝时,由于唐代社会风气本来就有些开放,对于男女关系的容忍度有所提高,相应的罪行处罚力度自然也就大大减轻了。像通奸罪只要没有其他衍生罪行,就从死刑和宫刑直接变成了流放一年半,有丈夫的罪行相对严重,需要流放两年。当然,这和以前相比,已经是天壤之别了。

宋代和元朝初期,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大体延续了唐代的律法。不过元代多了一条允许本夫捉奸时,可以当场报仇,直接处死奸夫淫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复仇行为不允许在送官以后再实施。而且元代后期,对于通奸罪的处罚有所加重,会处以杖刑。特别是对于女性,用刑时还要脱去衣服,作为羞辱。

这一做法延续到了明清两代。《明律集解附例》和《大清律》对通奸罪的处罚规定,基本和元代后期相似,只是具体杖刑多少,不同时期有所差别。另外一个变化则是从明代开始,虽然律法规定只有丈夫可以捉奸时杀死通奸者,但是也允许宗族以家法对通奸者处以私刑。

对于宗族来说,希望借对通奸者的处罚震慑可能的潜在犯罪者,因此这种私刑一般是以公开的羞辱为主,比较常见的有游街、木驴、浸猪笼等等。

游街比较好理解,就是将通奸者在大街上游行示众。不过为了达到羞辱的目的,在游街时往往会扒光他们的衣服,再挂上写有名字、罪行的木牌,负责押着通奸者游街的人还会手持铜锣,边走边敲,吸引附近的人来围观,然后大声宣读他们的罪行。这么一来当事人在地方上就名声尽毁,精神打击极大。此外围观者也可能用烂菜、石头等投掷当事人,身体也会受到一定的伤害。

木驴其实也是游街的一种,只是将当事人捆在木架上,然后由人抬着或者是放在车上拉着游街。凶残一点的,还会把当事人的手足用钉子钉在木架上,那痛苦就大大增强了。

浸猪笼则正如其名,就是把当事人装在猪笼里,浸到水中。具体在实行时,有时候只是为了羞辱通奸者,浸一段时间以后就捞起来,主要还是通过关在猪笼里这种方式,暗喻对方是牲畜。不过也有直接把人沉塘淹死的,而且这种情况不在少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通奸者中男方不一定是本族人,很难用家法约束。所以私刑很多都只是针对通奸者中的女性。而且女性被游街以后对名誉影响更大,因此古代犯了通奸罪以后,女性的下场往往要悲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