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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立法学的是谁
- 法和律的区别是什么
- 什么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古代汉语法学著作
胡果·格劳秀斯(1583—1645)近代西方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亨利四世赞其为“荷兰的奇迹”。
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格劳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韩非子
韩非(别名:韩子、韩非子,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时期韩国新郑(今河南省新郑市)人,韩釐王之子,荀子学生,李斯同学,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
韩非著有《韩非子》,他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法和律的区别是什么答:法和律的区别如下:
第一,法一一是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人们遵守的法则,约束人们行动的大法。
第二,律一一是人们遵守法的具体规定,具体到你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明确的告诉你哪是正确的,哪是错误的,这就是规定了人们的行动规则。
后人们把它俩合二而一,就叫法律。
中国古代早已将法、律与政策作了明确的界定与区分,
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 (《管子.明法解》),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律指的是实然性的规范,重点在规则和条文;法是应然性的,重在理念和原则。
并认为,中国近代以来,“引进西法,修改旧律,会同中西“,法与律融合,重心在律,更注重实施的规则与技术。法学注重理论与原则方面的研究。
什么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古代汉语法学著作《马氏文通》是我国第一部用现代语言学理论研究中国语法的著作,在我国语言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本书开建了中国的汉语语法学,以古汉语为研究对象,首次成功地把西方的语法学引进中国创立了第一个完整的汉语语法体系。
《马氏文通》融汇汉语传统和外来的理论方法研究汉语自己的问题,在学习外来理论和方法上树立了一个典范。马建忠参照拉丁语法体系,同时参照中国关于虚字的一些说法,经过长期的整理、搜集创建了一套汉语的语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