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汉谟拉比法典和十二铜表法的国家性质 古罗马律师制度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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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产生汉谟拉比法典和十二铜表法的国家性质
  2. 古罗马律师制度有哪些特点
  3. 什么是罗马立法人
  4. 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系立法上的不同
  5. 罗马法典体系最终形成时间
产生汉谟拉比法典和十二铜表法的国家性质

《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的古代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是了解和研究古巴比伦王国历史的第一手文献。

按拥有权力大小(非财产)将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国王及城内多数公民。第二等级为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农村未登记的农民。

《汉莫拉比法典》是为了维护私有制和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典,比较全面的反映了古巴比伦时期的社会情况。汉莫拉比法典是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它主要反映了王权和奴隶主阶级的强大和神圣,对奴隶犯罪严惩,说明当时奴隶阶级社会地位极端低下。

《汉谟拉比法典》中“有许多关于租赁、雇佣、交换、借贷等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古巴比伦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社会制度与法律体系来维护奴隶制统治,反映了奴隶制度在古巴比伦相当发达。

《汉谟拉比法典》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亚国家如赫梯、亚述、新巴比伦等国家继续适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渊源于该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作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典,较为完整的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

《十二铜表法》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十二铜表法》基本上仍是按旧有习惯法制定,还是维护贵族奴隶主的利益,但它对奴隶主私有制、家长制、继承、债务和刑法、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规定,限制了贵族法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的权力。

十二铜表法反映了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和奴隶主阶级国家的形成过程。体现出古代罗马人的法治精神和奴隶制国家的本质特点,是罗马成文法的开端。

古罗马律师制度有哪些特点

律师制度是一国民主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及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办法,确立有关律师的性质、资格、执业、管理及法律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一项法律制度。

1.律师的盟芽: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雅典出现“雄辩家”,是雅典律师的雏形

2.律师制度的起源:罗马法。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古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1)二元制: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

(2)取得律师资格条件严格: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男性;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

(3)律师业务范围广泛

(4)社会地位较高

古罗马的律师制度

律师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大约在公元前3世纪,随着私有权的高度发达,与罗马帝国的政治腐败相对照,形成了法学鼎盛时期。这时的法学家作为帝国的忠实仆从,获得了优越的地位。皇帝经常授权给这些人,担任国家法院的特别顾问。他们的理论观点,反映在学说汇编、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活动的意见汇编中,或撰写的法律教科书中,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情况,罗马帝国的法律允许另一个公民担任民事诉讼中债务人的“保证人”,而且能代理被告人在法庭上与原告人对诉。并且,在帝国末期又允许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聘请懂得法律的人作辩护人,出庭进行辩论。这种辩护人大多是法律家,聘请他们须付出丰厚的酬金。这样,历史上第一批职业律师就出现了。当时法律还规定,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必须是品行端正,有行为能力,并受过5年以上法律教育的人才能担任。律师精通法律,又能言善辩,有资格解释法律,而且还是法官的候选人,因此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望,是一种高尚的社会职业。然而,时间不长,伴随罗马奴隶制度的兴起,刚形成的律师制度又同法学一道衰微下去了。但是罗马帝国时期确立的”辩论式的诉讼”以及诉讼中的“保证人”制度,对后世律师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律师制度是社会制度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有关律师的制度体系。

在我国古代,“律师”一词原本为佛家语,佛家称熟知戒律,并能向人解说者为“律师”。“能否律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律师”一词也用于道家修行的品好。“道家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 法律意义上的“律师”有其自己的意思,律是法令、法则,或者说称为法律;师是具有专门知识、专门技能的人。律师则是指熟知法律、善能解说法律,并且能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律师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联系,贯穿于诉讼程序各环节,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不是资本主义的创造与发展,而是肇端于两千多年前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即它的源头是古代罗马律师制度。

一、古罗马律师制度的产生

律师及其制度最早出现于奴隶制时期的古罗马,但类似于律师这种形式从事代理案件当事人诉讼或在诉讼中充当被告人辩护人的活动可以追溯至雅典的梭伦改革。陪审法院中,法庭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撰写辩护意见并在法庭上宣读。当事人为了在法庭上对法官施加影响以最终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便不惜花钱雇佣懂得法律,能言善辩之人代自己辩护。

古罗马法律经历了王政时期(753B.C.―510B.C.)、共和时期(510B.C.―27B.C.)、帝制时期(27B.C.―565A.D.)。虽然《十二铜表法》中没有“辩护士”和“保护人”的相关规定,但共和时期出现的“诉讼代理”表明,他们作为“律师”的前身在罗马法历史上已初现端倪。 早期的诉讼代理具有鲜明的特权性质,只有少数显赫公民才能充当“保护人”。直至共和国默契,律师基于特权而非专职业务的诉讼行为适用范围得以扩大,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公民都享有出席法庭为诉讼当事人利益进行辩护的资格。

古罗马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在公元前1世纪罗马国家由共和国进入帝国时期。帝国初期广泛采用非常诉讼程序,最高裁判官成为诉讼活动的主宰,随之而来的是上诉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日臻完善,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也更加成熟。律师可以为平民咨询法律事务,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行为,而且国家还通过考试制度来遴选知法懂法的能言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他们代理诉讼可以获得相当费用的报酬。

二、古罗马律师制度的主要内容

古罗马律师制度,是古典古代奴隶制条件下的诉讼民主形式,也是古罗马法制社会

什么是罗马立法人

回答如下:罗马立法人是指在古罗马帝国时期,由罗马帝国统治者和官方机构任命的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人。罗马立法人的职责包括起草法律、解释法律、进行法律审查和监督法律执行等。他们的任务是维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的稳定和秩序,并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罗马立法人在罗马帝国的各个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政治、行政到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法律都由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

罗马立法人是指古罗马时期负责制定、修改、颁布法律的官员。这些官员包括具有最高权威的罗马总督、元老院、执政官和法官等。罗马立法人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他们的工作成果为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也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系立法上的不同

罗马法与中国民法的概念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时期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整个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我国的民法则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仅具有私法的性质。

虽然罗马法和中国的民事立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不同,但是现如今我国民事立法需要完有很多,因此应该在罗马法民法法典化、对职业法学家阶层的重视等方面予以才同时还需要注意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结合本国实际以使我国民事立法的进程学和严谨。

中国古代法律与古罗马法律比较,主要有以下不同:

(1)法律性质不同,中国古代法律包括奴隶制及封建制两种性质,古罗马法律只有奴隶制的性质。

(2)法律结构不同。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不分以刑为主,而古罗马法律则私法发达公法不发达。

(3)法律内容不同。

古罗马法律有最早的法人制度和人格权制度,中国则没有。

(4)法学家的地位。

古罗马法学家地位高,部分法学家其法律学说有官方效力,中国古代法律则完全以官方为主导。

(5)历史影响不同。

中国古代法律只要影响了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东南亚国家,从而形成了中华法系,而古罗马法律积极影响了中世纪欧洲许多国家,也对近代以来法律和法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在立法上存在一些不同。中华法系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础,注重法律的目的和社会效果,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而罗马法系则以罗马法为基础,注重法律的逻辑和体系性,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普遍性。

此外,中华法系在立法过程中注重社会参与和民意反馈,而罗马法系则更加注重专业法律人士的角色和权威性。这些不同反映了两种法系的不同法律文化和价值观。

1. 在立法上存在不同。
2. 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为代表,其立法主要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立法机关负责。
而罗马法系则以罗马法为基础,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国家。
罗马法系的立法主要依据是法典和法律原则,法典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则的集合。
3. 值得延伸的是,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在立法上的不同也导致了在法律体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等方面存在差异。
中华法系注重实用主义和灵活性,法律的和适用强调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罗马法系则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法律的和适用更加依赖于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
这些差异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会对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实践产生影响。

罗马法典体系最终形成时间

形成:公元前451年至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政府制定 “十二铜表法”.它是古代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它从法律条文的思路和格式上为后来罗马公民法奠定了基础,成为罗马法体系的渊源.

随着古代罗马国家的壮大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有效地维护罗马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维系罗马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罗马政府在不同时期制定或颁布了一系列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法规和文献.被统称为“公民法”.

从公元前4世纪征服意大利半岛开始,直至进入帝国时期以后,罗马国家为了调整和处理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以及非罗马人之间的权利关系,相继通过和颁布了一系列决议或法令.逐渐形成为一种适用于境内各民族的共同法律,因而被统称为“万民法”.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颁布敕令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以公民权,罗马人与境内外邦人在法律上的差别逐步消失,于是“公民法”和“万民法”逐渐统一起来.

完善:历代罗马帝国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对国家法律的整理和研究,推动了罗马法典的编纂,造就了一批法学家,促进了各种法律学说和学派的兴起,充实了罗马法的内容.

﹡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的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了罗马帝国的法律大全——《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

标志着对罗马法的整理和编纂工作的完成,为保存和研究罗马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影响: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是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体现了罗马人崇尚法治的精神和追求法律地位平等的决心.罗马法以其丰富的内容和比较完备的形式对后来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古代罗马人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识则为后人树立了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