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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杀孩子算不算重罪
- 古代刑法的好处和坏处
- 为什么古代没有黑社会
- 古代人为什么受刑罚
- 是不是国际上和古代都有不杀俘虏的规定?为什么
古代有句话,叫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这就是古代人的看法。
舜还是那谁,被他老爹杀了好多次,不过都未遂。易牙烹子,郭巨埋儿广为流传。还有头胎女儿就必须杀死防止把富贵带到女婿家的习俗,曾国藩(?)外祖家就是,据说要杀七世,外祖杀女(他家已经杀过六世了)时石头砸了脚,终于没忍心杀女。至于古代生下女孩,没钱养就溺死的太多了。
古代孩子就没人权,父母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
回答如下:古代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观念与现代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古代杀孩子是否算重罪的问题,答案可能因时代和地域而异。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观点:
1. 在一些古代社会中,杀害孩子可能被视为重罪。许多古代法律都有保护儿童生命的规定,因为儿童被认为是社会的未来和财富。例如,古代中国的刑法中,杀害儿童被视为杀人罪,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2. 在其他古代社会中,杀害孩子可能被视为合法行为。例如,在某些古代文化中,婴儿的生存与否可能与社会经济状况、家庭规模以及其他因素有关。在这些社会中,杀害婴儿可能被视为一种对家庭利益的决策,而不是犯罪。
要理解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制度,需要考虑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总的来说,古代杀孩子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被视为道德不可接受的,但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可能因时代和地域而异。
古代刑法的好处和坏处好处:酷刑对市民起到一种震慑作用,对刑法是一种辅助,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率,进而巩固中央集权
坏处:对人权的不尊重
古代刑罚很多并不是为了杀人而用刑,而是为了震慑图谋不轨的人而用刑,因此立刻能够死亡的刑罚不会让人恐惧。反而是重点折磨囚犯的延迟死刑显得异常残酷,也足以让人极度害怕。
梳洗之刑,这个梳洗并不是真的给犯人梳洗打扮,而是一种残酷到极限的刑罚。行刑之时,刽子手把犯人衣服剥光,固定在铁床之上,让其北部朝上,然后用开水浇烫犯人,数遍之后,后背上的肉已经成为了半生半熟的状态,然后用铁刷子一点点刷去犯人身上皮肉,让其白骨尽露。《旧唐书》中有一个记载;武三思派人逮捕桓彦范,便是用了此种刑罚。直到明代朱元璋时期正式确立了这一刑罚。
古代刑罚的作用是什么?哪种最让人害怕?
古代刑罚的作用是什么?哪种最让人害怕?为什么
弹琵琶,弹琵琶是《明史·刑罚志》中的一项酷刑,记载称;“其最酷者曰琵琶,每上,百骨尽脱,汗如雨下,死而复生。行刑之时,将犯人固定好,然后剥去上衣,露出肋骨,用钢刀在肋骨之上弹拨,直到血肉模糊,露出白骨为止,然后用铁锤直接肋骨。刑罚用完之后,每个犯人惨叫声不断,血肉溃烂,可以说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继续留在监狱中的犯人只有在痛苦中慢慢的等待死亡的降临。
古代刑罚的作用是什么?哪种最让人害怕?
古代刑罚的作用是什么?哪种最让人害怕?为什么
车轮之刑,这是中世纪欧洲的一种刑罚,也是一种延迟死刑,受刑人不会立刻死亡,反而是承受巨大的折磨才能死去。行刑的方式是将犯人手脚固定在地上,然后用沉重的包铁车轮碾压犯人的四肢和身体各个重要关节。等到四肢和关节都被碾碎之后,再用铁锤把犯人体内的骨头彻底敲成碎渣,这时整个犯人成为了皮包的“烂泥”,然而这只是一个噩梦的开始。成为了“烂泥”状态的犯人被绑在车轮之上,正面朝外被悬挂在起来,在太阳的暴晒之下和乌鸦的啄食下才能慢慢死亡。最恐怖的是,这种刑罚在中世纪的欧洲成为了最常见的死刑。
中国古代的刑罚具有好处和坏处。
比如说秦朝的法律就是过为严苛,为了巩固地主阶级的政权,镇压农民的反抗,秦王朝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秦律》。反映了秦王朝对于农民的残酷剥削,不仅盗窃者本人要处以严刑峻法,并且对共犯、知情者以及偷盗者的家属也要同样处罪。
古代,许多刑罚不是为了惩罚而使用的,而是为了威慑那些合谋不道德的人,因此能够立即死亡的惩罚并不可怕。相反,以拷打囚犯为重点的延迟死刑是极其残酷和可怕的。
打扮,这种打扮并不是真正为囚犯打扮,而是一种残忍到极致的惩罚。"行刑时,刽子手脱下犯人的衣服,固定在铁床上,朝北,然后倒开水给犯人烫。过了几次,背上的肉已经半熟了,然后用铁刷把犯人刷干净,露出他的白骨。"老唐书"记载,武三思派人去抓桓彦范,就是用这种刑罚。直到明朝,朱元璋才正式确立了这一刑罚。
弹琵琶,弹琵琶是"明史惩罚"中的一种折磨,"它最酷的人是琵琶,每一次,所有的骨头都被移除,汗水就像雨,从死里回来。"在执行死刑时,固定犯人,剥去外衣,露出肋骨,用钢刀把肋骨弹过去,直到血肉模糊,露出白骨,然后用锤子直接敲打肋骨。"刑满释放后,每一个囚犯都不停地尖叫,血肉之躯,可以说是无法生存,死亡也不能说。被关在监狱里的犯人不得不慢慢地等待痛苦中的死亡。
轮式惩罚是中世纪欧洲的一种刑罚,也是一种延迟死刑,受害者不会立即死亡,而是会遭受极大的折磨而死亡。执行死刑的方法是将犯人的手和脚固定在地上,然后用沉重的铁轮压碎犯人的四肢和重要关节。当四肢和关节被压碎,然后囚犯的骨头被锤子敲成碎屑时,整个囚犯变成了他皮包里的"泥",但这只是噩梦的开始。变成"烂泥"的囚犯被绑在轮子上,脸朝外挂着,慢慢地在阳光下死去,被乌鸦啄着。最可怕的是,这种惩罚成了中世纪欧洲最常见的死刑。
礼法结合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法定特权
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诸法合体,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和司法官,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各级行政长官,中央虽设有专门司法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君权)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好处:
1、对受害者的安抚作用
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缓解被害者及其亲友的巨大痛苦及对犯罪的仇恨感,使他们愤懑的情绪受到慰藉,伤痛的心灵得到安抚。
2、对市民起到一种震慑作用
通过刑法制定再到对违法者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率,进而巩固中央集权。
坏处:
1、对违法者的残忍
在古代违反刑法,所受的惩罚极其大,如早期耻辱刑墨刑,其行刑方式是在犯罪者身体上,往往是面部和颈部,刺上印记,再加之以墨灌之,在创口愈合之后形成特有的犯罪标志,这一来不仅使受刑者在肉体上遭受痛苦,更是给其带来了强烈的精神痛苦。
说起刑法,五花八门,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像什么小到割鼻,挖眼,割舌,用浸湿的纸张糊上犯人的口鼻。大到剁手跺脚,五马分尸,武则天的时候,把某个后宫里的妃子,剁去腿脚,剁去胳膊做成人棍。把翁烧热,请君入瓮,等等,那个时代的酷刑很多。
好处就是犯罪的很少,害怕受刑。坏处是惨无人道。
为什么古代没有黑社会古代本身就是黑暗的社会,资本家的统治,社会黑暗一片黑社会一词在近代才有的,建国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治安越来越好,法律法规都很健全能起到保护所有人,所以现代才有黑社会一词,古代的人没有什么人权一说,都是欺压苦难人民的,所以谈不到黑社会,因为没有光明正大的地方
古代人为什么受刑罚1、古代明智未开,统治者用酷刑来震慑国民,其中最有威慑力的自然是肉刑,并且这种刑罚是不可逆的。
2、和社会主流思想有关,虽说历史上各个时期都不缺乏酷吏,但最集中的几个时期都是深受法家思想影响的。并不是说法家思想必然造成酷吏横生,法家思想虽然严酷,但造成酷吏的更重要的原因是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督,使得官吏在执法中随心所欲,加重刑罚。
3、至于车裂、腰斩、炮烙等等这些震撼人类良心的酷刑,个人认为完全是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变态扭曲的控制欲、占有欲、虐待欲和摧毁欲。有什么能比任意摧毁自己的同类更有满足感呢,这种摧毁不仅是肉体上的,同时也是精神上的。
古代人受刑罚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制定刑法以维护社会秩序:古代社会缺乏现代法律体系,制定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借此加强政治统治。
2. 政治镇压:统治者利用刑罚来镇压政治反对派和其他不服从当局的人,以维护统治和政治稳定。
3. 表现统治者权威:刑罚是表现统治者权威和惩戒不义行为的一种手段,旨在让人们服从政治权威和尊重社会制度。
4. 改变个人行为:通过刑罚惩罚不当行为,达到教育和改变个人行为的目的,以期对个体和社会更有益。
需要注意的是,古代的刑罚不同于当今社会的刑罚,执行过程残酷而且缺乏人权保障。古代刑罚的执行方式、标准和惩罚力度,在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体系下也有所不同。因此,刑罚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含义和作用也是不同的。
因为每一种犯罪行为对应不同的惩罚方式,比如最早的五刑制度有“墨、劓、剕、宫、大辟”,墨就是脸上刺字,劓是割鼻子,剕是砍脚,宫刑大家都知道,司马迁受的就是这种刑罚,大辟是死刑。 古代这些刑罚是对罪犯的惩罚,目的是为了直到震慑作用,所以社会越不稳定,这种酷刑的种类和执行次数就会越多,所谓“重典治乱世”。历史上有一个时期四十年没有使用过任何刑罚,那就是周朝的“成康盛世”。
满足变态心理 历史上通过折磨别人来满足自己变态心理的人,最有名的应该是弗拉德三世,据说他见到血就会表现出异常的兴奋,甚至发狂。
古代的刑罚可以说是非常严厉且野蛮的,这是因为古代社会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人民的道德观也比较低下,而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在古代,一些犯罪行为比如盗窃、谋杀、叛乱等都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其中常见的刑罚包括鞭打、斩首、剁手、断腿、杖刑、踩板子等。
这些刑罚不仅是对罪犯的惩罚,也是对其他人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同时,在古代的一些社会中,还存在着奴隶制度,奴隶受到主人身体和心理的虐待并受到各种刑罚也是常见的情况。
你好,古代人受刑罚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他们犯了法律或社会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如盗窃、谋杀、通奸等。此外,古代社会的刑罚也可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以及惩罚那些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古代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来威慑其他人,以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古代人被判刑的原因是很多的,包括违反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等。
一方面,古代社会法律制度不完善,很多刑罚是基于某些社会规范和传统而来的,不能完全保证公正和合理;另一方面,刑罚也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警示后人的作用,据史书记载,“杀一儆百”是古代治理社会的一种手段。
但是,在现代社会,刑罚早已经不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更多地是为了重建罪犯的自我认知和社会价值观,促进个人和社会的积极发展。
现在国际上,有个 日内瓦公约,
在古代,没有这样类似的组织和协定。古代也有一部分人为了显示自己的仁义而宽待俘虏,这个中外都有,但是基本上没有完全无罪赦免的,比如朱元璋对待和他作对的敌人及其家属。在中国也有人认为杀人是不吉利的事儿,比如项羽坑杀秦军就有人说这不吉利。但实际上,对于投降的俘虏或者战败的俘虏,古今中外,杀戮从来没听过,比如白起,比如蒙古人,比如满清,比如纳粹集中营,比如南京。
但总的来说这样的事儿在往好的方面发展,现在地球上的国家基本上都是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随着文明的进步,随着人权意识的提升,人类应该会在这方面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