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古罗马最重法学思想 古希腊是法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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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为什么古罗马最重法学思想
  2. 古希腊法律文献
  3. 古希腊刑法与古罗马刑法的联系与区别
为什么古罗马最重法学思想

罗马人的最大成就,无论就其本身的固有价值,还是就其对世界历史的影响而论,无疑是他们的法律。然而在很大程度上讲,罗马法是罗马法学家的理念或思想铸就的。在创立和完善罗马法的过程中,罗马法学家最早赋予法律以权利的正式含义,把法律看成确认和捏卫权利的规则。

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及与各个民族结缘。第一次是通过武力,第二次是通过宗教,而第三次是通过它的法律。——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 鲁道夫·耶林《罗马法的精神》

“所谓正义,主要的不是关于实际规则的对或错。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于一切人,适合于一切人与生俱来的本性。”——古罗马法学家关于“正义”的言论摘要

罗马对世界法律文明的贡献,对一般公民而言,主要是它大大超越了古希腊的法律成就,最早在世界上创造出一整套程序完备的专业法庭和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的司法制度。后来世界历史近2000年的事实证明:一个公民,若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话,那么,他只有委托一位精通法律,又勇于坚持正义的律师作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来替自己辩护,来为自己讨个公道,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有效地确保他的公民权利和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这一重要的司法概念和制度创建,正是罗马法学家留给全人类最宝贵的遗产。

古希腊法律文献

法律篇》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创作的法学著作。有学者考证,该书成于公元前353~公元前347年之间。柏拉图在去世时并没有留下一部完整的稿子,至多只是有一个初稿。人们看到的《法律篇》是柏拉图死后由他的学生菲力浦(腓力浦)整理后出版的。

《法律篇》是柏拉图生前撰写的最后一部著作,也是柏拉图一生中最长的一篇对话记录。参加对话的主要有三个人:一位是来自雅典的不知名的客人,对话中的主要思想都是他提出来的,实际上他是柏拉图思想的代言人;另一位是克里特人克列尼亚斯;还有一位对话者是斯巴达人梅奇卢斯。对话内容涉及法律、政治、宗教、教育、历史、哲学、婚姻、家庭、外交、贸易等。法冶问题是柏拉图探讨的基本题旨。

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

《十二铜表法》《汉穆拉比法典》

其中《汉穆拉比法典》形式上来看,和解制度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使得社会矛盾得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以最符合当事人意愿的方式加以解决,相比较于 《汉谟拉比法典》这一点可以说是巨大的进步 《汉谟拉比法典》第八条规定: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穆什钦努(被征服地居民)所有,则应科以十倍之罚金;倘窃贼无物以为偿,则应处死。

较之于古代王国的严刑峻法,罗马十二铜表法可以说充分考虑了法律的灵活性性与适应性,使得平民能够以一个相对合理的代价支付违法成本。但从另一方面,占据更多社会资源的贵族阶层,无疑具有更高的议价能力,因此这一制度实际上也从某种程度上是对贵族以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占据了司法的优势地位的让步与妥协。

古希腊刑法与古罗马刑法的联系与区别

古希腊刑法与古罗马刑法在某些方面有联系,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联系:

1.法律体系: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体系都包括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古希腊,刑法主要由债务法、侵权法和谋杀罪等组成。而在古罗马,刑法主要由公民法、万民法和刑法等组成。

2.法律思想: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都强调公正、公平和正义。在古希腊,法律思想被称为自然法,认为法律是上天赋予人类的行为准则。而在古罗马,法律思想被称为民法,认为法律是罗马人民制定的行为准则。

区别:

1.法律形式: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形式存在差异。在古希腊,法律形式主要是口述和成文。而在古罗马,法律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律。

2.法律内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内容也存在差异。在古希腊,法律内容主要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在古罗马,法律内容主要是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奴隶制度。

3.法律实施: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实施方式也存在差异。在古希腊,法律实施主要是靠审判和判决。而在古罗马,法律实施主要是靠律师和法官。

总的来说,虽然古希腊和古罗马在某些方面有联系,但它们的法律体系、法律思想和法律实施方式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他域范围而言,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时代)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第一,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第二,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也未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

第三,古希腊法具有浓厚的哲学基础。

第四,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第五,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

所谓古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 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关于罗马法的种种分类方法,在历史上有可借鉴之处,发生过重大影响。其中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为完备,将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们,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务是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同时也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罗马法律中的人法将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化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古化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根据市民法的规定,法律上发生的关系均属个人关系。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