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夹手指的刑具叫什么 古罗马酷刑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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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古代夹手指的刑具叫什么
  2. 公元前138年古罗马发生了什么事
  3. 历史上首部保密法律
  4. 古代英国刑法
  5. 古代剖腹取婴之刑
古代夹手指的刑具叫什么

古代夹手指的刑具被称为“夹板”或“夹子”。这种刑具通常由木材或金属制成,呈长方形或V字形。执行这种刑罚时,犯人的手指被夹住,然后用力扳动或压紧,导致剧痛和伤害。

夹板的目的是惩罚和逼供,使犯人屈服于刑讯逼供和自供。这种刑具多用于审讯和惩罚,既残忍又残酷。在某些国家和历史时期,夹板被广泛使用,作为对犯罪分子和政治犯的酷刑手段。然而,现代的法律禁止了使用这种刑具,并确保人权和尊严的保护。

拶,一种酷刑,使用木棍或类似物体夹犯人的手指或脚趾,通常在木棍中穿洞并用线连之,将受刑人的手、足放入棍中间,在两边用力收紧绳子。拶刑多用于女犯人,很容易导致双手残废。因古代女子缠足,故而很少对女性双足施用拶刑。

古代夹手指的刑具叫做箍手或箍指。

原因是箍手是一种用来夹紧手指的器具,用来惩罚罪犯和奴隶等人。

箍手通常由两块铁板或木板制成,中间有一个夹紧手指的夹具,可以用螺钉、绳索或链子紧固。

箍手可以造成强烈的疼痛和不可逆转的伤害,是古代刑罚中非常残忍的一种。

箍手是古代刑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不仅在中国古代使用,许多其他文明古国如罗马、阿拉伯等也使用过箍手。

在现代社会,人权保障逐渐得到重视,箍手等残忍的酷刑已经被禁止使用。

1. 古代夹手指的刑具叫"指压板"。
2. 这个刑具被用来对待犯人,通过夹住手指来施加痛苦和惩罚。
原因是古代社会对犯罪行为非常严厉,指压板被用作一种刑罚手段,目的是让犯人感受到痛苦并警示其他人不要犯罪。
3. 古代的刑罚方式多种多样,指压板只是其中一种。
除了指压板,还有其他刑具如鞭刑、剁手、剁脚等。
这些刑具的使用都是为了惩罚犯人并维护社会秩序。
现代社会已经废除了这些残酷的刑罚方式,取而代之的是更加人道和公正的刑罚制度。

公元前138年古罗马发生了什么事

公元前138年至前132年,罗马爆发了第一次奴隶起义,地点是在西西里岛。西西里岛曾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被罗马霸占,罗马并没有将岛上的居民掳掠为奴,而是将战败的布匿人(迦太基人)囚禁在岛上做奴隶,干各种苦力。这些战俘本性没有那么坏,他们也乐意在岛上干各种苦力。

无奈,残忍的奴隶主给他们吃馊饭馊菜,住布满虫蛇的山洞。尤其在岛上的恩那城,有一个最大的奴隶主叫达莫菲,以杀人取乐。达莫菲发明了很多折磨奴隶的酷刑,他只要心情不好,就会对奴隶施加酷刑;他还纳了很多女奴隶为妾,强迫年老色衰的女奴隶做“卖肉”的生意。总之,达莫菲想到了一切可以折磨奴隶的怪招,并都付诸实施了。达莫菲的暴行激起了奴隶们的愤慨,忍无可忍的奴隶们终于举起农具反抗达莫菲。

奴隶们在攸勒斯的率领下,攻城略地,杀死了达莫菲的武装力量,占领了他的庄园和城堡;不久之后,另一个叫克里温的奴隶也率领大批奴隶举行起义。两边互为照应,西西里岛很多奴隶响应举行起义,起义大军占领了西西里岛大批奴隶主的土地,建立了叙利亚王国。罗马当局对奴隶起义非常恐慌,连忙调集数个军团前来镇压。终于,寡不敌众,起义大军被杀掉大半,还有少量的奴隶被送到罗马本部严加看管,第一次西西里奴隶起义失败了。

历史上首部保密法律

简答:古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是历史上首部保密法律。

深入分析:《十二铜表法》(Lex Duodecim Tabularum)是古罗马时期的一部法律典籍,也是史上保密法律最早的记录之一。它起草于公元前5世纪,是对罗马人民之间的法律法规进行归纳和系统化整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十二铜表法》中,有一条关于保密的规定,“如果有谁将公开法庭中知晓的秘密任意泄漏给外人,对其处以重罚。”可以看出,这条保密条款是非常严格的,司法系统将保护法庭秘密视为一项职责,以确保公正和司法制度的正常运作。

虽然《十二铜表法》中的保密条款主要是应用于司法系统,但它的意义和影响已经超出了历史时期和区域的限制,成为了人类文明历史上的重要事件。

优质建议:以下是一些保密方面的建议:

1. 掌握必要性:我们需要清楚地了解保密的必要性和目的,以避免不必要的保密行为(如过度保密),并正确地理解保密条款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2. 策略性保密:当需要涉及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时,我们需要采取有策略的保密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薪酬激励、信息披露限制、数据加密等,以确保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3. 践行保密:保密责任不仅限于公司的高管和安全人员,而是每个员工都应该知晓的职责。公司应该设定保密标准和措施,并制定合适的培训和教育计划来保证员工践行保密职责;

4. 全局思维:对大型企业、国家机关的保密责任无疑更加重大,云存储的抓通、内网漏洞的加强、插入式件的开发调试和人员调动后的数据误用等事件,都需要制定详细的保密计划和流程。

总之,保密是企业和机构重要的责任和职责之一,对于个人而言,遵守保密政策不仅是一种职业道德,也是为保护他人和自身权利的关键。我们应该保护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践行保密职责,不断提高保密意识并制定有策略的保密计划。这将有助于确保企业和个人的合法利益,避免泄露敏感信息和隐私。

是英国的《国家机密法》。
这部法律于1911年颁布,旨在保护国家机密。
在当时,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特别是间谍活动的增多,国家信息的泄密问题越来越严重。
因此,该法律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法律也为后来的其他国家制定类似保密法律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保密法律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必不可少的法律规定之一,保护国家的关键信息,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是《汉律》,制定于汉武帝时期。
《汉律》是汉朝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很多刑法和刑罚,同时也对保密方面进行了规定,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保密法律之一。
《汉律》规定了保密涉及边塞、军事等机密事项的处理措施,如泄密罪、防御罪等,以保障国家安全和秩序。
《汉律》的确立,标志着中国历史上开始注重保密事宜,并逐步建立了相应的保密制度。
现代社会的保密制度亦是沿袭了这一历史传承,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现代保密法律法规。

古代英国刑法

刑罚

英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些残酷刑罚,如火刑、肢解、苦役流放、鞭笞等已经先后取消;现行刑罚的特点是:①法定刑多样,有规定绝对确定刑的,有只规定法定最高刑的,也有只规定刑种而不规定幅度的;②刑种繁多,以监禁和罚金为主要的刑罚,特别是明定罚金可以代替监禁;③近年大量适用不剥夺自由的刑罚方式,如缓刑、缓期监禁、附条件释放、社会监督劳动等,把对犯人的惩罚和矫正工作转移给社会。

英国刑法的渊源述评

键词:比较法英国法普通法判例法制定法

英国法的普通法源

英国法最重要的课是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者判例法,就是由习惯和判例形成的法律

在古代英国,曾经有一段历史时期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法律,而各个地方的惯又各有

不到自106年诺曼第公威康征服格鲁一克逊人以后,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加以

一,由此逐渐形成了普通法,所通,就是通行于全国的通习惯。普通习惯成为法律,

并作为判断案件的根据,制作判决,如果以后再发生同样案估的案件,案的判决,就可以

具有法律效力,通法,正是由此形成由于普通法在英国早已独立成为一个系统,当罗

马法在欧洲盛行的时候,尽管罗马法的势力胜于英国法,罗马法的内容也优于英国法,但是

英国法仍然立于欧洲,不仅不为罗马法系所同化,而月日益盛行于世界各地,逐渐成为

界上独立法系之普通法系

英国8纪著名法学家布拉克断领曾经说过:“英国之法律的主要基石,是一般的和古老的

习,或之普通法,在法院的判决中不时地公布出来“可见,英国剂法的渊源最早

是基于法判决和先例图形成的早期习惯。在最早的通法犯中,就有了那些及社会基

而往往处以死和没收财产之刚的严重犯罪,比如谋罪、强奸罪、盗罪等

随着首通法的发展,逐渐产生了依据解释和参考先前判例而判决案件的实践,往往通过扩展

已有之的范围创设新的名解释,实际上是对法精神的探求,在已经存在法律规

的情况下,现范的含义,一般情况下是易于了解、把握的,然而由于别法规范具有高度

性,其中的一些意义,有不同于售通语言意思约含义,只有通过解释才能确切理解立法精

之已达,加之,以不变之法应万变之罪,难免,解释可以你补立法原之未及加之英

国早期刑法规的欠缺,尤其重视对于刑法精神的探,也就是更多学者的解释。另外,先

前判决,也为法官定量刑提供了大宝贵的经验丰富了刑法的泥正如拉克斯在

《英国法释义》中所说:“法律知识来源于经验和学习,所以法官应当道前例(sae

dcis)但是为了符合新的经验,规测必须有倒外,为了符合现实,先前的规则也

以作相反的考虑,因,除显然荒谬者不公正,前例和规则必须被遵循

这就使我们不难明白管早期英国法学教科书中对则法的书面闸述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力,但是有的历来就被认为具有根强的动导力,比如,克所著《英格兰法学总论》第

(1642年),黑尔所著《刑事诉论》(1678年),霍会斯所《利事论》(1716年1721

年),斯特所著《法》(1762年),布拉克斯顿所著《法律释义》第4卷(1769年)

伊斯特所著《事诉讼》(1803年)等,这些著作大大促进了普通法的发展,使普法上

法的原理、原则逐步得以成形,在一定意义上这些著作是刑法的道法面的重要成分

通上的一些零,现在已经被编成典,以制定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比如1861年的《侵

人身法》,1959年的《性犯法》等,都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遵先例原的价值,是不容否定的。人们常常以自己本身或者自己国家的眼光视英国

提出种种的猜疑和责难,了解英国历史的人都常明白,为什么国的法官首先要求博行

好,为什么英国的法官首先是法学家,为什么法官判决可以垂范久远,成百上千年的历史

考验多不能有所更改,如果我们心自,我们的可法充斥的用职权、有私舞弊,贪赔束之高,或者强会难以见人,甚至因为陷害面备受指,凡是不实行判例法的国

家,有有无意纵容法官腐致和为的矩向,加之立法机关的立法也没有垂范久运的追求,

全民丧失公正的理想,不义肆虑,恶盛行而者只能饮恨,不能奔走请命,因为法

是徒劳的象征,反之,如果说判何法有什么价值,最大的价值就是作为先例的判决维护了正

义,经得起考验,“普通法的语言,特定的原则法和权威性判钢无不充满诸如公正的

有的,合适的。“正确的”。常理的“和正义之美的词法官被自己的和国家的法

律贵成去主持公道去公正地处理”(注2)

二英国法的制定法渊源

英国法第二种重要的渊源是制定法,也称成文法,就是由立法机关将普通法定原则用条文

加以规定的法律,英国在没有实行议会制以前,制定法就是国王的合令:实行议会制以后

所有的法律草案必须由议会院分别通过再由王批准,才成为法律,在18世纪以前,美

国立法数量极少,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大部分还是普通法,制定法不过是一些枝枝节节的

,英国的制定法是因习惯存在,没有习惯法,则制定法成为无义的东西。如果国没

有习惯法只有制法,就不仅只有一些不连贯的法律,有上文无下文,而且有多关于生

活的问题,找不到法律规定,从18世纪起,制定法才有所发展,自19世纪以来,英国在形

事方面的法律就有好几千个,已超过中世纪的全部立法

英国议会从1215年《大宪章》之后,陆制定了各种法令,如1351年的《叛逆法》

1494年的《夜间偷法》1721年的《海罪法》等等。18世纪后开始了一些关于

刑审判方面的法令,如1806年的《证人法》,1865年的《事诉讼法》等法方

的法令,则日渐增多,当然全是单行法令,并无完备的法典现在,大多数犯是由制定法

规定的,比如1911年《伪证罪法》1年《伪造文书和伪造货币菲法》,即是如此

有的制定法已经完全取代了普通法上对于某些犯罪规定,比如1968年的《法》制

法可以创设全新的罪名,比如191年的《动持法》(现在已经被1982年的《航空安全

法所取代)

当然,在制定法不改变通法情况下,通法继续有效,普通法中还有许多内容尚未形成制

定法。因此,普通法仍然是英国刑法的重要渊源与制定法相相成,仍然决定着英国

的根本性质反过来,由于制定法毕竟是在害通法基础上所发生的东西,“也是善通法的

明,或者是通法中某些不足之处的修补”(拉克断领因此,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制定

法优先被适用

英国法中还有一种类似于制定法,又不同于制定法的渊,即委托立法,犯可以由法

文件和地方法创设,这种权力受之于议会所以,也称之为委托立法

在英国法史上,曾经有过将制定法和案例上的某些内容法典化的努力。然可以说,在普

通法源远流长,定法后来居上的英国,制一部一的法典的目标仍然是远的因此

现在如果要查明英国的法,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作为依据,而要依通法,制定法,

以及由委托立法有产生的法令文件中。这就决定了美国利法的体,相对于大陆法系各国开

法言,佛是支离破碎的,但是,作为一个具有自己特色的古老的法律体系,其理论、其

内容是成熟的,完备的合理的,甚至可以说是务实的,科学的足资其他各国法制的借

三,英国法中关于法立法的争论

可法解释在英国法的发展当中所起的作用是大的,问题是,现在仍然有公右新法律的可

法权吗?如果有,那么这种权力有多广泛

法,却缺乏后人的督,很少有法官的论述成为后人奉行的宝典,而往往有的因为词夺

一、 刑罚就是死刑

汉穆拉比法典:死刑几乎适用于每一种犯罪。

古罗马法:死刑适用于叛国、通奸、鸡奸、谋杀、奴隶伪造、贪污、部分类型的拐骗、诱奸和强奸。死刑中的capital一词,源于拉丁文的caput,即头的意思。砍头是当时最常见的死刑执行方式。

13世纪的英格兰:死刑适用于除报复伤害和轻微盗窃之外的所有重罪。其中许多犯罪都具有宗教性质。直至,1677年,英格兰才废除了对信奉异教罪的死刑。

死刑执行方式仅仅受限于当时的既有工具和司法制度“对恐怖的想象力”。在中世纪的欧洲,被判处死刑的人,还可能被剥皮、钉在尖桩上、喂昆虫或野兽、沉水、石击、钉在十字架上、焚烧、肢解、砍头、勒死、活埋、压死、水煮、车裂、枪杀、饿死和做炮灰。

在人类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里,刑罚实际上就是酷刑。羞辱、刑讯、伤害、致残、虐杀……从伤人皮肉到灭绝肉体,都曾经是刑罚的主要构成内容。作为“恐怖”的同义词,国家机器的操纵者们致力于不断丰富的刑罚花样,一切残忍的刑罚均以国家利益的崇高名义而推行,一如法国的断头台被尊称为“国家的剃刀”。

古代剖腹取婴之刑

古代最早的剖腹产手术,应是在死亡孕妇身上进行的。古代孕妇难产而死后,一般要行剖腹产,取出胎儿后才能下葬。

在古罗马,这一条甚至成为硬性规定,写进法律,不剖腹取出死婴不得下葬,后逐渐为活着的孕妇所接受。